[爆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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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近日花次長頻上媒體說重話,還好有專業的住展雜誌,一針見血揭穿內政部的謊言。 「但實際情況又如何?當然是沒有,業者還是馬照跑、舞照跳、錢照賺。從這個層面觀察,內政部最近的發文或言論,說好聽是補破網,說難聽就是證明相關單位嚴重怠職,把民眾權益當兒戲!」 住展評論:潛銷是常態 法令罰則形同虛設 202...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05 21: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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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花次長頻上媒體說重話,還好有專業的住展雜誌,一針見血揭穿內政部的謊言。

    「但實際情況又如何?當然是沒有,業者還是馬照跑、舞照跳、錢照賺。從這個層面觀察,內政部最近的發文或言論,說好聽是補破網,說難聽就是證明相關單位嚴重怠職,把民眾權益當兒戲!」

    住展評論:潛銷是常態 法令罰則形同虛設
    2020年11月3日 09:18

    【文/住展房屋網】據說是有人看不下去、私下爆料,因此才讓台中某預售建案排隊搶買(實際為優先承購權)的怪象大曝光,進而成為全國媒體關注焦點,更進而引來官方關切,最後消保官還作出裁罰,明令禁止此類行為。

    這種預售屋優先承購權,也就是所謂紅單,當然不是最近才出現,而是行之有年、見怪不怪的市場常態,約莫只要市場熱度一拉高,就會出現;而且不光在台中,新竹地區更是極常見。不過畢竟值此非常時期,房價竟又狂漲,因此受到的質疑更大,也逼迫主管單位,也就是內政部必須表態回應。

    只是,不表態還好;這一表態,在野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就直指(內政部)被他抓到小辮子,更指控內政部根本在裝傻、打假球。

    邱顯智在他的臉書上發文指出,內政部說法是,建案廣告上如果有引導消費者誤以為該建案已取得建造執照,就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規定,最重可處2,500萬元。但邱質疑,公交法根本罰不到這些疑似偷跑先賣的建案。

    邱顯智進一步解釋,只要打去任何一個「潛銷」中的建案,現場都會回答:「目前本案還未公開,請留下姓名電話,會有專人與您聯絡」。沒多久,專人就會來電告知,雖建案未開賣,但可先付訂金保留喜歡的戶別,等(業者)取得建照後再正式簽約。

    邱指出,以上事證,代表建商根本不會隱瞞「未取得建照」的資訊,因此援用公交法第21條根本罰不到,真正可罰到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58條: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邱更表示,接下來他將提案修法寓廈條例,把該條罰則提高,這樣才能真正嚇阻房市炒作現象。

    我們並不知道,(內政部)最初的新聞稿或臉書發文,有沒有提到寓廈條例(49、58條);但現在打開內政部27日發的稿,確實記載消保官確有援用該條例58條規定,29日更進一步發澄清稿,指邱顯智嚴重誤解。

    內政部和邱顯智到底誰說真話,只有兩造自己清楚,原本打算開賣紅單的建案,則應該會轉低調或暫停作業。但住展房屋網企研室須指出,邱顯智所指的潛銷,才更是行之有年的市場常態,就算沒賣紅單,也還是有心者炒作房價的溫床,而按照內政部說法,早該通通抓起來開罰!

    但實際情況又如何?當然是沒有,業者還是馬照跑、舞照跳、錢照賺。從這個層面觀察,內政部最近的發文或言論,說好聽是補破網,說難聽就是證明相關單位嚴重怠職,把民眾權益當兒戲!

    https://house.yahoo.com.tw/amphtml/%E4%BD%8F%E5%B1%95%E8%A9%95%E8%AB%96%E6%BD%9B%E9%8A%B7%E6%98%AF%E5%B8%B8%E6%85%8B-%E6%B3%95%E4%BB%A4%E7%BD%B0%E5%89%87%E5%BD%A2%E5%90%8C%E8%99%9B%E8%A8%AD-011848036.html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28 12:29:43
    有 4,102 人按讚

    「內政部不要再演戲打假球了」
     
    今天早上,內政部終於回應了預售屋轉售紅單炒作的民怨,在臉書發文表示,如果建案廣告上如果有引導消費者誤以為該建案已取得建造執照,就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最重可處2,500萬元。
     
    我就直接講了,內政部不要再裝傻打假球啦。你知道你一發文,各地的房市討論群都在笑你嗎?以為做做樣子演演戲沒人知道?
     
    我來告訴大家為什麼。
     
    內政部援引的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1、42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假的!你打去任何一個「潛銷」中的建案,銷售人員都會跟你說:「目前本案還未公開推出,請您留下姓名電話,會有專人與您聯絡」。過沒多久,專人就打電話來了,告訴你建案尚未正式公開,先付訂金保留喜歡的樓層戶號,等建照下來再正式簽約。
     
    徐國勇部長,花敬群次長,建商根本不會隱瞞「尚未取得建照」的資訊,是要怎麼用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真正可以罰的是哪一條呢,答案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58條: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處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看清楚,重罰4~20萬,內政部為什麼只講公平交易法最高可罰2500萬,而不敢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的4~20萬呢?
     
    更不要說,這一年來,到底抓到幾件?開罰了多少?要不要公布出來給大家看看?
     
    下個禮拜,時力黨團就會提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修法,拉高未取得建照銷售的罰鍰。
     
    最後再給內政部一個台中的神秘清單。知不知道「不可」、「可」代表什麼意思?這些案子,有沒有在建照核發前潛銷偷跑收訂金?
     
    內政部好好去查吧,別再演戲打假球了。
     
    1.文心大慶,不可
    2.勝美有禮,不可
    3.和宜極美,不可
    4.和築好好窩,可
    5.長虹天擎,可
    6.富宇凡爾賽,可
    7.遠雄之星8,可
    8.鼎泰中城,可
    9.誠邑築,可
    10.惠宇G0系列,可
    11.達麗,綁約(一年)
    12.藏富滿滿,可
    13.聯悦聚,說不可但合約沒寫
    14.微笑之心,可
    15.豐謙蜜之地,可
    16.惠宇千曦,可
    17.總太洲際W,可
    18.鉅虹水岸岩,可
    19.精銳萌未來,可
    20.昂峰謙若樹,可
    21.碧根21,可
    22.國泰plus, MEGA,可
    23.精銳fun未來,可
    24.黎明觀邸,?
    25.沅林築青 ,可
    26.昂峰鉑麗 ,可
    27.順天謙華,可
    28.順天豐華,可
    29.富宇峰景/松禾苑,可
    30.新業築願景,可
    31.浩瀚森之道,可
    32.總太陞霖太美,可
    33.鴻邑晴川硯,可
    34.泓瑞水美捷堡,可
    35.新業自由居,可
    36.大鑫大心,?
    37.惠田森聆苑,?
    38.元城文學苑,?
    39.寶睿新湛,可
    40.達麗居山 ,可
    41.大城樂好事 ,可
    42.東方博舍,可
    43.小時代2,可
    44.大毅人人幸福,不可
    45.順天景美,?
    46.勝美新東區,不可
    47.麗寶微笑世界,可
    48.鉅虹森CASA 可
    49.大毅家幸福 可
    50. 崛世回興大,可
    51.富宇海德公園 可
    52. 富宇中央公園,可
    53. 總太覓蜜,可 但綁一年
    54.佳鋐科藝,不可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2-01 14: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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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這則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相信很多民眾一定有相同的困惑,就是管委會可以因為住戶太吵,而拒絕住戶搬入嗎?或者是從管委會話語中的含意,導引出真正的問題:管委會可以因為住戶的職業,而拒絕住戶遷入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話,他人是不得干涉公寓大廈的房屋所有權人的正常使用。

    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屋主將房屋出租給HKE公司,讓HKE公司的電競選手入住,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話,管委會並不能任意干涉。而新聞報導中我們也看不出來,將房屋出租給電競選手入住,有什麼違反法律的地方。

    至於管委會方面的主張,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認為電競選手入住會違反全體住戶的共同利益。

    但這裡所謂的「共同利益」是指什麼呢?以住戶們所提出沖馬桶🚽、互道晚安💤會有噪音的理由來看,住戶們只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要求住戶應保持安寧即可,根本不用到拒絕電競選手入住的地步,因此管委會這一點顯然站不住腳🙅🏻

    再從管委會主張電競選手會吸毒、打架的理由來看,除非管委會可以提出電競選手和吸毒打架之間存有高度關聯性的證據,否則這個主張不僅在實務上很難成立,更含有職業歧視、貶損電競選手人格之虞😥

    況且,如果管委會所主張的「共同利益」可以這樣無邊無際,任意擴張下去,是不是可能發生助長這一類歧視的隱憂,將來社區管委會可以任意以職業、年齡、身分....等等條件為由,拒絕他人入住,而違反憲法上所保障的平等權、居住權等基本人權呢🤷

    #居住權是基本人權
    #半夜上廁所也是基本人權
    #華固建設的名譽被侵害難道管委會不用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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