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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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小知識時間 🙋🏻‍♀️🙋🏻‍♀️🙋🏻‍♀️遇到恐怖的 #惡鄰居 該怎麼辦? 最近新北市有女子指控自家樓下的鄰居瘋狂控訴自己家有噪音,甚至曾發生過一個月內瘋狂來敲門理論多達11次,這種情形聽起來真的是很可怕,那如果遇到這樣的惡鄰居時可以怎麼處理呢?假如鄰居真的時常發出噪音,我能 #向警察機...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31 2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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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知識時間

    🙋🏻‍♀️🙋🏻‍♀️🙋🏻‍♀️遇到恐怖的 #惡鄰居 該怎麼辦?

    最近新北市有女子指控自家樓下的鄰居瘋狂控訴自己家有噪音,甚至曾發生過一個月內瘋狂來敲門理論多達11次,這種情形聽起來真的是很可怕,那如果遇到這樣的惡鄰居時可以怎麼處理呢?假如鄰居真的時常發出噪音,我能 #向警察機關檢舉 嗎?

    類似的情況其實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不少人都遇過,鄰居可能對於聲音特別敏感,只要有一點聲音就會瘋狂向警察檢舉,要警察來上門查看甚至開罰,然而這樣的情況其實可能會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喔!

    在刑法裡有規定所謂的 #誣告罪,假如是有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或是其他懲戒處分,故意向公務員誣告的話,最高可是能處 #7年 的有期徒刑,因此像是恐怖的鄰居故意向警察 #亂檢舉,想讓自己被開罰時,在實務上可能就會被認定是誣告罪,因此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否則自己一個亂檢舉他人的行為,可能會讓你受到刑事審判。

    此外,假如真的遇到鄰居不斷製造噪音時,可以怎麼處理呢?

    其實主要有兩種方法可以去阻止這樣的恐怖鄰居,第一個就是 #社會秩序維護法 的規定,在社維法第72條就有規定,假如有 #製造噪音 或是在 #深夜大聲喧嘩,#影響公眾安寧 時,最多可能會被開罰 #6,000 元!

    因此,若是遇到鄰居在深夜時仍然大聲放音樂、大吼大叫等情況,在勸阻不聽之下,就可以向警察檢舉,警察可能就會依社維法的規定給這個惡鄰居一張罰單。

    另一個就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而這規定就是我們常常在說的 #惡鄰條款,假如鄰居有 #違反法令 或是 #違反規約,並且 #情節重大,像是深夜不斷大聲喧嘩造成大家不得安寧,多次 #勸阻仍然不聽 時,就能依此規定,由社區的管委會 #召開會議 做出決議, #訴請法院 強制讓這個惡鄰居 #搬離社區。

    當然,畢竟大家都是鄰居,都住在同一個社區,彼此間其實還是以 #相互尊重 與 #溝通 為優先,以法律途徑解決是在無可奈何之下不得不的選擇,尤其是現在疫情期間,大家都會 #居家辦公、上課,待在家的時間較長,可能會因為家庭成員較多發出較大的聲響,所以大家除了居家防疫外,也要注意在家時的音量,以不影響其他人安寧為前提去進行日常活動,如此一來也能避免很多鄰居間的紛爭,互相尊重,才能維持良好的鄰居關係!

    #黃靖芸律師

    #舊照新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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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 在 舒翠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06 11: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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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造人在蓋完房子後竟然消失了!公設出了問題而且尚未完成點交,但建商卻不願意負責任!
    住戶經過繁瑣的程序行文給都發局請求協助但建商卻惡意不出面!
    遇到這種情況到底該怎麼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按照以上條例,起造人應完成點交手續,若設施未通過檢測,則須負責修繕完畢才能夠完成點交。

    📍詳細內容請點閱下方影片
    https://youtu.be/0owIqcRns9Y

    #惡質建商蓋完房子就消失
    #住戶的權益在哪裡
    #舒翠玲看見孩子的未來
    #市議員舒翠玲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02 17:49:08
    有 1,737 人按讚

    「紅單收訂當然是銷售,大稽查不能放炒房團購」
     
    內政部日前針對23個建案展開稽查,今天在內政委員會,我就針對「紅單收訂不算銷售」與徐國勇部長進行「熱烈」的討論。
     
    根據徐部長上午的答詢,在稽查的23個建案中,有14個已發現有「紅單銷售」的狀況。前幾天的新聞,消保官也明確指出:「消費者應抵制紅單,業者只要未取得建照便進行收款、預定金等行為都算違規銷售」。
     
    我以近期某建案的預約單為例,上頭載明戶別、樓層、坪數、總價,請教徐部長,這到底算不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的銷售?道理很簡單,如果紅單不算銷售,最後根本沒辦法開罰,那大稽查有什麼意義。
     
    徐部長一下子說公平會的規定,一下子說「契約自由」。到最後,徐部長終於認為收下訂金的紅單,當然是銷售。但是,部長一直強調,我舉例的這張當然是銷售,其他的還要個案認定。
     
    但是,當我問部長,少了哪個要素才不會構成銷售,部長卻沒辦法明確說明。我認為,內政部應該要針對紅單、甚至是載明項目更欠缺的白單到底是不是銷售,給個清楚的說法。最起碼的,只要收下訂金,就是銷售行為,這條線內政部一定要踩住。
     
    接下來,再讓我們看看,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未取得建照不得銷售」的罰則,答案是只罰4~20萬。
    時代力量會提出加重罰則的修法版本。我也要求內政部,對於加重罰則,要有明確的態度。
     
    最後,我拿出最近很紅的「欣哥」的團購社團截圖,要求內政部徹查相關建案的紅單炒作。
     
    部長表示,我舉例的三個案子,都已展開調查,就讓我們先切雞排,等著看內政部的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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