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正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印優惠券、架網站都敢使用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的限制性招標,韓國瑜的振興嘉年華真的捅了一個滔天大婁子! 前兩天我質疑高雄市政府把5000萬的標案拆成4900萬(獎品、抵用券兌換、勞務費),與100萬(抵用券印刷、網站建置、)兩個標案違反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在 李正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印優惠券、架網站都敢使用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的限制性招標,韓國瑜的振興嘉年華真的捅了一個滔天大婁子!
前兩天我質疑高雄市政府把5000萬的標案拆成4900萬(獎品、抵用券兌換、勞務費),與100萬(抵用券印刷、網站建置、)兩個標案違反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今天,我進一步質疑高雄市政府經發局,為什麼在所有網路公開招標資訊中,查不到這個100萬元的標案?
這張圖是高雄市經發局從2019年11月27日到今天所有的標案列表,其中圖1的紅框1就是大家都知道的4900萬振興嘉年華的主標案。
請問,其餘標案有任何一個與網站建置或印製振興券有關嗎?顯然一個也沒有。
為什麼印製振興券與網站建置的100萬標案在公開網路招標資訊都找不到?因為這兩個標案高雄市經發局都採 #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的「限制性招標」。
標案名稱分別為 #高雄振興購物嘉年華活動網站及後台管理系統委託專業服務案 與 #高雄振興購物嘉年華優惠券委託設計印製案。(圖二)
根據政府採購法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10-100萬),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特殊)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例如圖1的紅框2。
事實上,要滿足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特殊)情形是非常不容易的,包含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的供應品、或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等狀況,才能免除公開、採取限制性招標。
請問架網站或是印優惠券有什麼不可預見的緊急需求?還是架網站、印優惠券需要高深的獨家專利,或是要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的自然人才能做得到?若都沒有,怎麼可以用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的「限制性招標」?
我不知道高雄市經發局是基於什麼「特殊」理由連架網站、印優惠券都敢採取限制性招標 ,但這件事不會就此落幕!未來進入法律程序這就是之後法律攻防的重點,所有在採購公文簽名畫押的人都可能成為檢調傳喚甚至是起訴的對象。
韓國瑜好好一個振興方案搞到自己或是高雄市政府的公務員要被起訴、成為被告,這真的是捅了一個滔天大婁子。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瞻計畫8800億花下去, 能改善年輕人的未來嗎?]
8年舉債8800多億,卻只見舊硬體思維的軌道建設預算4300億,佔前瞻計劃總預算近50%,而與未來發展最相關的數位建設預算只有舊經濟軌道預算的十分之一,未考量到軟體與硬體整合的計劃,八年後是否還適用,我心中有無限疑問。
前瞻建設8800多億投進去,很難期待此政策能反映在創造年輕人就業發展上,不僅未能替台灣青年創造未來,強制舉債反倒虧空台灣青年的未來。
前瞻建設以20年前的舊思維規劃未來30年,但我們在此計劃內看不到年輕人的未來。政府應該審慎思考,讓預算運用在科技創新應用面、投資青年人才,為台灣未來的數位發展,做一具高度的整體性規劃。
--------------------------
以下是我對前瞻計畫的七大疑點:
1. 六場公聽會後毫無修正,有開跟沒開一樣。
2. 特別預算的使用方式,完全拖垮下一代(根據國家舉債規定,舉債上限為未來三年GDP的40%,前瞻基礎建設已經舉債高達35.5%。也就是說,如果台灣在八年內有任何的大型天災,國家將完全喪失舉債空間)。
3. 全數舉債毫無監督機制和究責條款,無法監督,肥了財團包商,苦了人民。
4. 偏重軌道建設,毫無前瞻性,4400億軌道建設帶來多少效益?軌道是未來運輸主流嗎?沒有看到軟體硬體整合。200億鋪柏油路也被放入前瞻計畫?
5. 各部會無可行性評估,國發會、經濟部承認在整個計劃裡毫無扮演角色。
6. 青年貧窮問題,依舊沒有在前瞻計畫裡看見任何為青年創造任何機會。
7. 毫無環評與土地使用徵收評估,嚴重危害土地與居住正義。
三大訴求:
1. 需增設「防綁樁條款」:
總金額達10億元以上的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避免圖利特定廠商。
2. 需增設「究責條款」:
審計機關審核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若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而對年度計畫執行結果未產生計畫效益,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3. 需增設「監督機制」:
預算未用盡則應繳回國庫,並由審計機關於下一年適度縮減預算;每年提出計畫結果報告,並公告在網站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