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同共有贈與他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同共有贈與他人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同共有贈與他人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同共有贈與他人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趙婷的《遊牧人生》拍得浪漫崇高,她讓我們感受到遊牧人的尊嚴,但是也會讓我們在自省之後,為那隨時都有可能降臨的「剝削、貧窮與病老」深感恐懼。 . 兩百年前,美國人(或是進入美國的新移民),會走入西部沙漠,是因為「掏金夢」。一百年前,在1920年之後,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到經濟大恐慌(1929)之前,那是...

  • 公同共有贈與他人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30 14:16:24
    有 269 人按讚

    趙婷的《遊牧人生》拍得浪漫崇高,她讓我們感受到遊牧人的尊嚴,但是也會讓我們在自省之後,為那隨時都有可能降臨的「剝削、貧窮與病老」深感恐懼。
    .
    兩百年前,美國人(或是進入美國的新移民),會走入西部沙漠,是因為「掏金夢」。一百年前,在1920年之後,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到經濟大恐慌(1929)之前,那是歷史上著名的「咆哮的二零年代(Roaring Twenties)」,是個充滿希望又喧囂騰歡的金色時代,科技與經濟齊飛,富裕的美國夢籠罩在美國與歐洲,彷彿任何人只要努力,都有機會成為億萬富翁。許多人熟悉的《大亨小傳》(Great Gastby, 2013)就是在這樣時空背景下的故事——富裕、奢華、美國夢。
    .
    但是,2021的今天,會驅車走入荒涼的沙漠,不再是因為奢華富裕的美國夢,而是經濟崩潰與貧窮纏身的遊牧人生。由 2007 年開始浮現的美國次貸危機,在 2008 年席捲全球,也造成美國本土的經濟大衰退。《游牧人生》的故事就是由此事件開始。
    .
    《遊牧人生》主角芬恩(Fern,法蘭西絲麥朵曼 飾)之所以成為旅行車游牧者,就是因為在經濟大衰退之後,Empire 鎮民賴以維生的石膏工廠被迫關閉,導致整個公司鎮被迫廢鎮、郵遞區號取消,鎮民不得不離開,另尋他處居住求生。
    .
    芬恩只是在經濟大衰退之後,美國的其中一個被迫游牧的例子,因為貧窮,許多無法負擔房子與生活的美國老年白人,被迫轉而居住在二手的休旅車或露營車,四處尋找零工機會,以便維持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
    .
    無論是古代或是當代游牧者,帶著家當四處為家,或許的確有少部分是出於浪漫情懷,但是絕大部分的游牧者,則是因為環境所迫。古時,土地貧瘠而無法發展農業與定居的荒地,衍生出蒙古區域的游牧者或是浪跡天涯的吉普賽人;而 21 世紀的美國游牧者,同樣也是因為環境貧瘠難以生存,而不得不改以低成本的方式保持尊嚴地生存在人群邊緣。
    .
    故事最後,芬恩再次回到 Empire 小鎮,回到自己曾經的家與公司,回味與先生過去共有的人生。芬恩此刻的生活或許不夠優渥方便,但是因為美好的回憶,讓她內心盈滿愛與幸福。
    .
    雖然貧窮與老之將至,但是《游牧人生》在這些社會邊緣的游牧者身上看見溫暖、浪漫與自由。他們從未放棄希望、始終熱愛生命。
    .
    但是,《游牧人生》終究還是個關於貧窮、剝削、與老人的悲傷故事。這是 21 世紀存在於資本主義社會下的現實,不只美國,相信世界上大部分以資本主義運作的國家,都會面對到被迫貧窮的老人問題。在美國,他們逐漸形成當代西部游牧群族,在日本,就是獨居老人與孤獨終老的社會問題。
    .
    在趙婷鏡頭下的游牧者,不需要他人憐憫的眼光,因為他們已經透過 Bob Wells 在社群提倡的游牧生活法則,創造以物易物與大方贈與的支持系統,頂著尊嚴且懷著夢想地認真活著(survive,書本的副標)。
    .
    寫實地呈現社會現實,同時在殘酷現實的邊緣仍舊瞥見幸福之光 (silver lining),這就是趙婷的《游牧人生》,是種被迫卻又自主、漂流卻又自由、貧窮卻也滿足的 21 世紀新型貧老人生。
    .
    在電影銀幕上看起來自在浪漫,但是假若有天被迫貧窮真的降臨到我們自身,我們將如何自在無懼地面對呢?這就是在看過《游牧人生》之後,籠罩內心又久久揮之不去的巨大震撼。
    .
    .
    「浪漫《游牧人生》背後的殘酷現實,21 世紀的新型貧老人生」
    全文在此:https://tinyurl.com/yj75sad2

  • 公同共有贈與他人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11 13:49:38
    有 18 人按讚

    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

    告狀俠律師之前承接『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的刑事告訴案件。於偵查中,被告願意和解,當事人全體順利取回遭盜領1000萬元『遺產』哦。

    輕水伯因癌症及腎病變並有失聰現象,長期臥病在床,個人重要物品(包括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等)本來由輕水伯的太太山海嬸代為保管,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多半處於昏睡狀態,清水伯的大兒子小汪告訴山海嬸:爸爸快走了,之後有喪葬事務、遺產稅等等問題,他的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就由我幫大家分勞保管吧。没想到,小汪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取得到手後,即刻開始施展乾坤大挪移及吸星大法,將輕水伯的銀行帳戶之定存解約、存款1000萬元在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分數次都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銀行帳戶。

    Q、一般所謂的『生前盜領』可能會涉犯何種罪嫌?
    A:
    1.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罪嫌:
    就解約定存的部分:
    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定存解約之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後(這是偽造文書)
    又拿著前面的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定期存單及莊清文印章向上海商銀桃園楊梅分行之承辦人員辦理定存解約(這是行使偽造文書)

    就提領存款再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帳戶的部分:
    一樣的概念,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提款之銀行提款單,拿著偽造的提款單向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辦理提款,致該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就從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並依小汪之指示轉帳至以其名下帳戶,足以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2.詐欺罪嫌:
    小汪為了意圖讓自己或汪嫂獲得不法所有利益,拿著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而自行製作的提款單,拿著這些偽造的提款單,讓不知情的銀行行員陷於錯誤,進而做了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的財產處分行為,而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所以會構成刑法上的普通詐欺罪。

    Q、那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在民法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A:就被繼承人生前遭盜領之存款,民事請求權實務上多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但也有以『侵權行為』當請求權基礎。

    但是,各位要注意!
    以本案為例,如果輕水伯一開始就把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交由小汪保管,輕水伯要使用金錢時,也都由小汪代為領取,支付、使用的話,其他的繼承人若要主張小汪未經輕水伯授權自行領取,就有相當難度。
    因為輕水伯帳戶存款是他個人所有,就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輕水伯於生前若委託他人提領、或授權他人匯款、或贈與他人,或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均屬憲法及法律保障其財產權之範圍。
    這時其他繼承人,就必須提出相當的反證證明,比如說輕水伯在不久之前有寫過合法成立遺囑,小汪領取之金額顯與遺囑內容大不相同...等等,否則在實務上多半難以追回。

    Q回到主題,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拿回這1000萬元後,要如何處理?
    A:
    1.先向國稅局補申報遺產稅,經核定稅額予以繳納。
    2.全體繼承人先協議分割,協議不成,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依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判決的意旨,可以得知,這1000萬元應屬於新發現的遺產,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仍得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 公同共有贈與他人 在 睛視媳婦 眼科醫師黃宥嘉時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05 10:52:24
    有 145 人按讚


    挺完備!
    可能沒有婆婆對吧。所以沒有稍微約定一下農曆年除夕夜要怎麼過。
    (農曆年是夫妻吵架的熱門時段)

    也沒有詳列訂婚贈與物,鑽戒與婚姻中的贈與禮物,不能耍賴。

    她要大家幫忙想嘛😂😂😂

    空口白話的人生多麼爽快。
    我賭男人不想白紙黑字。

    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