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同共有分割登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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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同共有分割登記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4 07: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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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照新書賞閱📚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
    【作 者】劉明生│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本書簡介】
      本書以民事訴訟法實例題之研習為主,共包含六十一則實例題之演練。其乃著重民事訴訟法上相關重要課題之實例研習,如處分權主義與訴訟標的理論、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一貫性審查與重要性審查、第二審新攻擊與防禦方法提出之容許範圍、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訴訟代理、權利繼受、訴訟系爭物之繼受與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訴訟繫屬登記與善意取得、重複起訴之禁止、客觀訴之合併、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當事人變更與追加、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型態、上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其判決之效力、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準公同共有債權之共同訴訟型態、輔助參加、訴訟告知與法院依職權通知之效力、主參加訴訟、訴訟上自認、否認與擬制自認、舉證責任之分配、舉證責任轉換之舉證減輕與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摸索證明禁止原則、個別證據程序、既判力、爭點效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本書先闡述各實例之基本概念、重要實務及學說見解之爭議,其後進行案例之解說,並於適當處加上重要之圖表,以助益讀者將各案例與學說及實務見解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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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同共有分割登記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1 1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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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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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同共有分割登記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7 13: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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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辦繼承登記房地欠稅,繼承人可能被強制執行👫👫

    #苗栗縣 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 #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依稅法規定,這類的公同共有 #房屋 或 #土地,如有選任管理人時,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 公同共有分割登記 在 香港喵喵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7-11-11 10:08:55

    喵喵俠實況 喵燈熱話 原來男朋友係住劏房 傑出學生侮辱創作者

    劏」為粵語,意為剖開,如「劏豬」就是將豬宰殺後割開肚腔;「劏房」,即將住宅單位分割成數個更小的部分的行為。
    劏房未必是套房,因套房是指一個可以居住的房間或空間,附設專有洗手間及浴室的單位。不是套房的劏房如板間房,所有租戶只能共用茅廁。套房式劏房自設獨立浴室,未必設置獨立廚房。[2]
    興起[編輯]
    200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出「孫九招」後,及至曾蔭權在2005年至2012年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期間,長期壓低土地供應及建屋量,造成後期香港住宅供應短缺,推動房地產價格急升。[3]即使是低下階層倚賴的公共房屋也不能倖免,同時期政府大幅減少興建新的公屋,造成曾蔭權時期(及其卸任後一段時間內)的公屋落成量比其前任董建華時期以及港英時代大減。房屋供應短缺,推動私人住宅租金急升,未獲編配公屋的基層市民不少人只有能力租住面積細小的劏房,造成對劏房的需求上升。同時期,由於大單位改成多間劏房後租金收入可觀,有人不惜違法把工業樓宇改成住宅劏房。[4]

    一間劏房室內主要設施是床一張
    有數據指2011年香港約有64900人居住劏房,至2013年已增加近兩倍。[5]2016年據估計有超過20萬人居於劏房。[6]2013年時在廣州海珠區鶴鳴四巷,就有一棟是民國時期廣州市長李福林為妾侍建造的歷史建築,大宅內部被拆空改造來分拆出租,「劏」成30多間房,每間預置有獨立水電、門鎖、廚廁等[7]。
    香港特區政府在2014年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樓齡25年或以上的私人住宅及綜合用途樓宇(不包括村屋)共有約24,600個單位存在劏房,共計約86,400個劏房(平均每個單位分為3.5個劏房),人均居住面積只有約5.7平方米。[8]
    2015年有非政府調查指香港的劏房住戶人均居住面積不足48平方英尺,與懲教署監獄囚倉的人均標準空間相若,至於4人及5人劏房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積則更少,連監獄也不如。[9]
    安全問題[編輯]
    由於劏房多數是未有向當局申請改建,干犯者甚至將主力牆拆去,或將地台升高,以鋪設排水系統,令樓宇的結構出現問題。由於單位內有多個房間,同屋住戶人數多於原圖則預設,日常人流較多,通道顯得較窄,易出現消防問題。[10]由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香港政府共接獲逾4000宗劏房投訴,並向違規的劏房個案發出逾70份清拆令,涉及滲水、樓宇結構荷載、違反走火通道安全規定等問題。[11]

    為方便聯絡住客,一組劏房的大門外設置五個電鈴
    建議規管[編輯]
    2011年6月,針對劏房引起的樓宇安全問題,香港政府表示,計劃將劏房工程,涉及如非承重牆、地台、通往走火通道的洞口等的結構,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12]。
    在2016年6月淘大工業村迷你倉大火後,特區政府加強對「工廈劏房」的巡查和取締,並表示考慮修改法例,將改裝工業大廈單位為住宅劏房定為刑事罪行並加重懲罰,而業主、二房東或相關公司董事需要負上個人刑事責任。[13]

    現於香港就讀中四至中六級別(或國際學校第10至12級/第11至13年)的學生均有資格參加。

    學生可經由兩種方式參選。

    方法1
    校方提名: 由負責老師統一遞交

    校方會將校方提名編號給予學生,以供登錄網上系統,邀請諮詢人並填寫報名表格。所有申請表格須由負責老師作最後提交,方為完成。

    方法2
    自薦參選: 由學生遞交

    學生於網上系統登記帳戶,邀請諮詢人並填寫表格。申請表須由學生經系統提交,方為完成。

    1
    線上提名開始
    於報名日期期間登入線上報名系統,並完成整個報名程序,傳真、電郵或郵寄申請恕不接納。


    2
    筆試
    參選同學將獲邀參加筆試,內容包括一般學科、認知能力及時事觸覺等。


    3
    迎新日
    約50名決選生將參加迎新日,互相認識並為日後評選作好準備。


    4
    評選營
    決選生將晉身次輪評選,參加一個為期3日2夜的評選營,讓同學從中探索自我,學習領導技巧,建立團隊精神和啟發創意。


    5
    面試
    約20名同學將獲邀參加面試,由評選委員會選出本年度的得獎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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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獲獎生將獲邀出席頒獎禮,一同分享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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