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負責人過世變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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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司負責人過世變更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919的網紅姚瑞中 Yao Jui chung,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鐵史上傷亡最慘重的重大意外根本是積習已久的「工地安全做做樣子」文化所造成,分析如下: 競選支票與綁樁文化- 這種現象在民主制度國家中屢見不鮮,主要是候選人為了勝選以獲得行政權力,開出各式不見得符合當地需求的發展承諾,即所謂的「競選支票」;而具規模的政黨為了獲取執政權,往往透過許諾地方建設獲取選民...

  • 公司負責人過世變更 在 姚瑞中 Yao Jui chu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05 00: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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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鐵史上傷亡最慘重的重大意外根本是積習已久的「工地安全做做樣子」文化所造成,分析如下:

    競選支票與綁樁文化-
    這種現象在民主制度國家中屢見不鮮,主要是候選人為了勝選以獲得行政權力,開出各式不見得符合當地需求的發展承諾,即所謂的「競選支票」;而具規模的政黨為了獲取執政權,往往透過許諾地方建設獲取選民支持,動用黨工游說或暗置樁腳以鞏固選票及地盤勢力。其中以興建大型公共建設為大宗,因為短期即具體可見政績,而有些工程為了搶標,在「政商蟑螂」護航下打通黨政關節,在層層回扣中形成了封閉型金字塔利益結構,因此出現許多為了兌現政見卻與實際功能脫節的公共建設,品管往往問題重重。

    圍標及綁標-
    公部門標案通常會採最低標得標,因此有些企業會成立衛星公司或私下串通其它同行抬高或壓低底價,甚至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俗稱「搓圓仔」),內定中標者再參與投標,當任合一家公司取得標案後再進行分配,排擠其他競爭者從而謀取利益,因常有黑道以不法手段介入,遂稱「圍標」。而招標人洩漏底價或為特定廠商訂定特殊投標條件,即稱「綁標」,經常與地方政治勢力或綁樁文化搭配運用。

    業務貪瀆與工程弊案-某些案例涉及圖利廠商,或承辦業務者與業者過從甚密,暗中鞤助特定廠商順利得標或驗收通過,以獲得檯面下的報酬回饋。部份主管因特定政治傾向或利益分配所需,事先洩露底標或評審委員名單給業者,得標價與底價雷同並不罕見,若非內神通外鬼,何必懼怕監察院、政風處調查?收押入監的公務員時有所聞,卻仍難以抑止旁門左道大開其門。

    施工品質不良、管理不善-
    俗稱「豆腐渣」工程。通常發生在以最低標得標的案例,某些不肖廠商為了打通行政關節付出回扣,轉以變更設計、偷工減料、替代材質等方式降低成本,該建圍籬卻不建,加上監造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查核不嚴、品質粗糙,完工後問題層出不窮,甚至也有部份拆掉重做的案例;或有些勉強驗收通過後卻發生漏水、壁癌、龜裂等現象,導致實際使用者需重新整修,增加營運成本負擔,甚至也不乏無法使用的案例。

    行政程序未臻完備-
    屬於行程瑕疵。通常是為了規避相關法令,例如未審先建導致無法取得使用執照,或興建途中變更名目驗收困難,或工程層層轉包,工期一再延宕、追加預算,甚至政府承辦單位與承包商互相指控而進入司法程序,導致工程無法走完法定程序而延宕。

    如何有效防止施工品質及管理低落等問題,中央政府應嚴格從上游管控公共工程政策,採取有效方式清查中央及地方政府列入「黑名單」的廠商不能投標,配合民間媒體或個人舉報系統,全面掌握清單並造冊備查,控管監督施工單位上進發條,該罰就罰、該懲處不能手軟,離譜工安意外造成嚴重傷亡,無辜往生之人比新冠肺癌過世者還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人真的不用立即下台以示負責嗎?行政院院長、政務委員治喪之外也整頓一下鬆弛的行政系統吧!

  • 公司負責人過世變更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7-11 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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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媒體朋友們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總統府陳情新聞稿「請總統關注屏東大問題」
    採訪通知時間:108年7月11日星期四下午1:30集合地點:
    台北凱達格蘭大道羅斯福路交叉口 進二八公園靠近北一女總統府左側停車場景觀台。
    陳情訴求:
    1.少子化的屏東高工.擬擴校強制徵收人民土地,請還地於民
    2.屏東市公勇路,光復路,建民路,因都市計畫都市更新法 ,迫拆原住戶, 搞到家破人亡, 剝奪私有財產權與生存權,違反憲法第二章第15條。憲法第15條建議政府先使用公有地。
    3.屏東縣長治3間化製廠.居民難忍臭惡。鹽埔鄉財夯公司堆肥場收受果菜殘渣 製作堆肥.過程散發臭味.請政府嚴厲督促.維護當地環境
    4.樂樂養雞場,103年設立 ,至今5年多,發出惡臭,屏東縣枋寮人 ,已經忍無可忍,雞場共飼養了30多萬隻雞 ,在地層下陷區,無法有足夠的水清洗, 造成環境汙染 ,請政府嚴厲查辦 ,是否有違反 ? 請廢 停養。違反憲法22條惡臭妨礙人民的自由。
    5.101年屏東縣內埔鄉東勢村農地規劃.1甲地要奉獻15%,地上農作物百分之百補償,但只有拿到30%的農作物補償金丶其餘70%等規劃後,有剩餘會再補償70%,可是到如今接到公文説不補助,其餘(剩1,5億)經費要使用到別處使用,勿剝奪農民的血汗錢。
    6.屏東市建國路332巷及44弄道路是乙種工業區,107年就被封路.造成附近工廠的貨車.,無法正常進入.建議政府徴收道路.
    7..屏東市復興公園改建親水公園表達不滿,破壞了原公園生態,剝奪運動者的權益。7月7日清晨全部封路,暑假期間孩子沒有地方可以溜冰和打籃球。 1億9仟萬經費建議把戶外運動場地都蓋成室內運動場。
    8.台中黎明幼兒園 自辦重劃都市更新 迫拆原住戶 家破人亡 ,剝奪私有財產權建議廢除自辦重劃條款
    聯絡人: 蔣月惠0936812315.李永騰0903103193
    地址: 屏東市和生路一段851巷17號

    說明:
    1.少子化的屏東高工.擬擴校強制徵收人民土地,請還地於民108年 7月10號下午2點20分出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有關屏東高工徵收建國路自助餐。受災戶訴說30多歲就單親,養三個小孩。法官說這是民事庭與內容無關 。屏東高工訴求拆屋還地。受災戶訴求已經少子化了,不需要再徵收請撤回。7月24日要宣判不知道法官怎麼下手?
    ※依教育部所頒定之職業學校設立標準第3條前段明定:「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在600人以下者,其學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2公頃。學校人數逾600人者,每增加1名學生,至少應增10平方公尺。」屏東高工現有校地總面積已達87,596平方公尺,依99年度之學生的人數正多之時來計算,其使用面積如為32,490平方公尺,就已符合用地標準。況依屏東高工徵收土地使用計畫書,其中程計畫為自77學年度至81學年度增設資訊科與自動控制科,惟至今並無增設上開科系;且其計畫增加班級為69班,至101年止也只有53班。況學校之學生人數,於81年徵收後至100年比較,日校生減少384人,夜校生減少541人,日夜校生都呈現減少之情形,現今學校仍有許多校舍閒置,更將其出租營業穫取收入。故學校用地於客觀上判斷,應足以認定已無需再使用系爭土地之必要。
    事由:強搶民地 事件:強制徵收民地 施行爆政者:國立屏東高級高職工業學校 ,配合強行徵收者亦即共謀者:屏東縣政府 當初土地代表中央政府主持土地拹調委員會之省議會員代表者:台灣省議員董榮芳,邱茂男.....等幾位重量級省議員 受害者:原始地號899,899-1 性名:陳王孟淑,陳炳榮,陳裕元,陳鵬弘,陳麗蓉•••••等10位。 敘述過程:民國42年間我爺爺陳山茶,亦即屏東高工創校人當初康慨免費捐贈土地2.6267公傾及捐贈大量金錢,及協助暮捐興建學校及校舍,在當時的屏東高工還只是初中學校,在爺爺多方奔走用其關係之下把學校升格為高中職學校,再讓其為縣立再升級為省立學校,之後廢省之後才改為現今的國立學校,對學校是出土地出錢又出力,並擔任其家長會長達5年之久,爺爺在民國49年過世,學校竟在爺爺過世後沒幾年竟將祖厝(家)規劃為學校機關用地,祖厝就在學校旁邊,一但被預定於學校機關用地之後你的房子即不得動或蓋,然後在民國55年及民國70年間我伯父陳炳榮又康慨的讓其廉價徵收0.3776公傾土地,讓其興建 校長宿舍及其學校活動中心,在民國72年3月間當時的校長宋國元先生,為感念爺爺及伯父為學校所做的貢獻特立了一塊石碑將其石碑嵌立在學校的活動中心的大石柱上,為了做為學校其由來過程之歷史上的紀念,然在民國79年學校竟與縣政府的配合下在3天之內,把我家分割為2塊地,從地號899變為多一個899-1(因繼承的關係)然後強制過戶到屏東高工合併為校地,亦既強制徵收,也未曾經過我們家的同意“實屬匪類惡質”然後丟2筆土地補償費,一筆是2百91萬多,另一筆是3百萬多一點,然而2筆錢我們家族皆未去領,一筆已歸國庫充公,另一筆則先凍結在縣府公庫,試問在屏東市中心將近一分的建地,竟丟了6百多一點萬就將其強制徵收而且還是在無人點頭同意之下的做為,3百萬在全臺灣最鄉下的屏東市連1間公寓都買不起啊!在那此時共有51筆土地在相連接地段同時被強制徵收,最後大約都在101年都幾呼撤消徵收或還給原地主土地,因為當時風波鬧很大,在壓力下縣政府不得不用都更通盤檢討去變更為住宅區將其土地歸還他人 ,有的甚至打行政訴訟打贏了,縣政府也不得不撤消徵收,所有徵收戶幾近全開放撤消徵收,只有剩下我們家屏東高工死咬著不放是何道理天理何在?出地,出錢,出力卻連根也要將你拔起,枉費了教育之不忘本之大綱,如此典範實為教育之恥,而且爺爺那面在學校活動中心的紀念碑,被現任校長鄒春選到任後沒多久即被其抹滅,在此強制徵收其間家族長輩 也到處陳情,最後由當時的台灣省議會議員董榮芳,邱茂男等多名重量級的省議員所主持的協調會,最後歷經4次的協調,終於在民國83年6月14日完成最終協調, 其協調內容即是以地換地,將復興路建國段地號938.942.943之3筆土地分配給我們家 族,在學校履行諾言給予我們家族土地後,則我們家族在1個月內無條件搬離讓出土地,全部過程縣政府,屏東高工,還有當時組成的土地保留委員會成員,所有關係人均到場在省議員主持下圓滿達成結論,然而在民過84年間這悔約無品無天良背信棄義的屏東高工,卻告我們要拆屋還地真是可惡至極,當初所做之承諾未履行憑什麼我們要拆屋還地,他憑藉著當初強制過戶土地已是學校名字,硬是告到討到底,1審法官竟判學校勝訴(真是官官相護),我們上訴到高等法院遇到了一個同理心有良心在審案的法官,不護短,判決我們勝訴,學校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這最高法院ㄧ樣(官官相護)的直接裁決駁回原判決發回更審,這ㄧ來ㄧ往已來到了民國87年又好幾個月了,但這次駁回發回更審高等法院卻突然宣布停止訴頌,這ㄧ停卻20年又過幾個月,108年10月左右又喧佈開始繼續訴頌,我們家族當然抗告,然而卻遭最高法院裁決抗告駁回,訴訟繼續進行且因纏訟多年換了好幾任法官,這次換到ㄧ位女法官接任,卻ㄧ直急於結案要直接了當的判決我們敗訴,真是天無對我家族開眼啊!可悲!人民哪來的保護傘(官護官)才是真啊!最後在縣政府與學校間推來推去,騙來騙去之下我們決定了不再相信縣政府,決心要走行政訴訟這條路才能有機會要回我們家族現所居住的土地及房子,因為我們也被縣政府騙了3年又5年的繼續騙,到現在什麼都是空,本來滿心期代縣政府說要用通盤檢討把我們的土地納入公供設施ㄧ併處理,最後再以土地太小用不了這ㄧ小塊的土地來做公供設施,再將其歸還於原地主,結果幾年騙過幾年,最後一次說的是107年5月31日的通盤檢討就會還地於我們,結果等來的卻是無聲無息,白白浪費了我們幾年打 行政訴訟的時間,早若不相信縣政府能真好心會幫助人民的話,就不會被拖住打行政訴訟的寶貴的時間早把土地要回來了,可恨屏東高工,當初協調要將地號938.942.943要與之換地予我們卻失信,而且也永遠不可能兌現承諾,因那3筆土地最後應是給我們,但卻是最後歸還原地主,且原地主已逝,土地由其子嗣繼承,繼承之後又已將這3筆土地快速賣給第3人,這是經過省議會公開表決的案件竟然能無視於他的存在,這是具有法律效用的調處結論耶!最後會被這些不公不義的機關及肖想著要我們 土地的機關,竟然可以用牽強的法律來解釋為私權爭議來解釋,還要我們自行打官司要賠償,真是可笑至極,最後我要說的是,我們不要附代條件裡的那3筆土地,因為你屏東高工已無法履約,更重要的事是你已少子化到可憐的地步了,你學校的土地已大到以學生做比率來講,在學校最興盛時期3,4千名學生時也只要32000多平方公尺就夠了!更何況你學校此時面積已達87000多平方公尺以上,而此時全校學生才將近1700不到,這學期呢?更少!試問你學校永遠不須要會再擴校了!為何不撤消告訴 ,上表申請書給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消徵收還地於民呢!很多學校都已併校,甚至關校倒了,校長做個活生生不忘本的典範給你學校的學子看吧!也可替自己積些陰德替你後代子孫積些公德福慧雙修是你難得的機緣啊!
    ※當初復興路建過段因為我們家要參與土地分配,所以縣政府將其此徵收路段從16米縱深為19米,就是因為要讓我們參與土地分配而做此動做,然而無兌現承諾變成圖利他人。

    2.訴求: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與財產權 政府先使用公有地勿強迫徵收民地.迫使迫遷。
    說明:
    1.108年7月4號下午3點半,警察來公勇路現勘,近日要封路拆除民宅,縣政府說話不算話,承諾公勇路拆除等法院判決之後再做下一步的動作。但是縣政府說行政訴訟規行政訴訟。徵收程序都完成了。近日要封路拆屋擴路民宅不如雞舍,樂樂養雞場污染枋寮鄉5年多。 縣政府不動如山。漠視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與財產權。22條惡臭妨礙人民的自由。
    2.迫拆公勇路抗議黑箱作業未過三分之一同意戶就公告地價強制徵收拆除民宅.同時旁邊以 有寬12公尺替代道路無需拆民宅有兩房是日治眷舍.(政府送中央計畫爭經費:公勇路都市計畫內東起台27線西迄建民路計畫長度約800公尺寬12公尺主要配合105年6月屏北鐵路 高架化計畫 配和市公所與美化造街 提供公共運輸便利性.計畫用地取得及工程總經費計 3.2 億元預計107年4月完工通車)
    3.A.迫拆建民路.光復路民宅當停車場.壓迫底層百姓生計這地域都是系屬建國市場.很多底層社會的百姓在這裡做小生意賴以為生.這裡獨居老人居多.況且生活一切都在地域慣了. 若改個地方 重新適應生活.會有很多的不方便.也有骨刺開刀過. 怕新的工作無法勝任.舊 疾復發.生活無所依靠而孤獨老死.。B.復興路.重慶路.建民路.和平路.已有四條平行道路 交通流量已疏散.不應再擴充建民路和光復路.並任意更改道路.將造成車禍連連(政府送中 央計畫爭經費:光復路東起台27線西迄柳州街計畫長度約800公尺寬18公尺配和市公所與 美化造街 提供公共運輸便利性.計畫用地取得及工程總經費計 1.27 億元 .107年6月底完工通車)

    3.訴求:「政府硬起來.維護當地環境權」
    說明:
    1.全台僅7間化製廠,其中3家就集中在屏東縣長治鄉繁華 地區一帶,加上附近的鹽埔鄉也有1家堆肥場,空氣中瀰 漫的臭味,讓居民們忍無可忍,多年來,這些化製廠大約 下午3點開始燒,臭味就飄散到凌晨,長治、鹽埔鄉多個 村落都聞得到,「居民真的很可憐」,孩子出生就聞臭味, 氣管一直不好;還有村民嘆「長期忍受屍臭味、煙臭味, 卻無任何改善,難道老百姓連呼吸的基本人權都要被剝 奪?」
    2.財夯公司堆肥場從外縣市收受果菜殘渣製作堆肥. 過程 散發臭味.總量5000公噸是500萬公斤.除以3.5噸 一輛 車來回總共是 2800車次 .造成社區沉重的負擔。
    3.財夯公司沒有設立放流口.故無法檢測COD.BOD.SS的 標準值.公司直接將廢水.流放大水溝.河流.土地上。
    4.憲法第22條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 權利.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都受到憲法的保障 .私有公 司污染當地的河川.發出惡臭.致使當地.土地.地價下 跌.甚至滅村 .這家公司更便宜併吞當地的土地 .自己 大財這有帶來當地的經濟效益嗎?

    4.訴求:請縣府勇敢面對事實,說出真話。
    說明:
    1. 抗議了五年多的屏東枋寮樂樂養雞場事件,雖然居民向環保局檢舉了307次,比五年前餿水油事件的老農多了六十倍,環保局也有幾次下來實際偵測臭味,但是都無法讓養雞場關門大吉。
    2. 樂樂養雞場除了臭味問題之外,其實還牽涉到好幾個問題,這其中包括了養雞用水違反規定、五場合併計算,及違建設施等問題。
    3. 用水違反規定部份,當初這五個養雞場提出申請時,是位在地層下陷區,按規定是不可以抽取地下水養雞,正常狀況是會被打回票的,但縣政府在104年行文鄉公所,有先提到這個規定,可是縣政府回覆,養雞所需要水量不多,養雞場只要買到合法的水,縣政府就可以同意,不過它加了一個但書,只要業者沒有乖乖買水,被縣政府查明確實,縣府就“立即”撤銷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畜牧登記證書,這一點在縣府後來發給養雞場的畜牧登記證書上也有明確載明,業者當然也很清楚。 結果臭味的問題爆發之後,民眾抗議,鄉公所開始調查,沒想到竟然掌握到明確的證據,證明養雞場沒有乖乖買水,於是發公文給屏東縣政府,請屏東縣政府查明確定之後,撤銷養雞場的畜牧登記,而縣政府也真的開始進行調查,調查完後,縣政府說,養雞場業者坦承確實沒有乖乖買水,但是關於處分,縣政府反而沒有照一開始所說的,對養雞場撤照,反而改口說,如果因為業者沒有買水,就把他們的畜牧登記撤銷,這樣的處分太重了,而且現在業者都已經乖乖接自來水管,不會再有違反規定的狀況,因此考量到業者的權益,最後決定,不撤銷畜牧登記,改每一個養雞場罰五萬,五場共25萬,然後就結案了。
    4. 憑什麼條件縣政府用專案的方式,同意養雞場可以用買水的方式來養雞,而且是從這個案子才開始的,因此特別加了這個但書,「倘未提報並查核不實或查獲有鑿井抽地下水即廢止原核准使用同意書及畜牧場登記證書」,也就是只要發現沒有按規定買自來水,經查核確實,就立刻撤銷畜牧登記,完全沒有轉寰或做其他解釋的空間,但是最後縣政府卻改變自己原本的立場,沒有撤銷畜牧登記。

    5. 養雞場五場或一場認定的問題。 我們現在一直講的樂樂養雞場,其實總共有五個養雞場,當初在申請設立時,總共有五塊土地,雖然土地緊鄰,但是是以五個養雞場的名義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畜牧登記,因此總共有五個場的負責人,後來周碧雲則擔任其中2個養雞場的負責人。 不過在核准設立之後,這五個養雞場卻沒有經過政府許可,直接用一個圍籬把五家養雞場圍在一起,共用同一個出入口,也共用同樣的排水口,但是這樣的做法除了涉及違建之外,更牽涉到五家養雞場認定的問題,也就是,這樣到底算是五場呢?或者是一場呢?
    6. 算五場或者算一場有什麼差別呢?當然是有的,因為根據法令規定,不一樣的養雞數量,廢水處理設施的標準和規模也就不一樣,如果合併計算,就需要投入更多的經費在廢水處理設施上,也會增加飼養成本,但是如果可以拆成五場,相對會少很多,因此到底算五場或算一場,對養雞業者來說,是有很大差別的。 而針對這個問題,畜牧法第四條則有明確的規定,「飼養同一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使用共同之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 (牆)內者,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 意思就是,雖然你分成五個養雞場,有五個負責人,但是因為都養在同一個圍牆之內,有共同的排水口,因此在養雞數量的計算上,就必須全部加在一起,一切也就必須重來,重新提出一場畜牧場(五棟雞舍)的經營計劃書,先送鄉公所初審,初審通過之後,再送縣政府複審,複審通過之後,拿到畜牧登記證,才可以繼續養雞因此針對這個問題,鄉公所在查報之後,也發文給縣政府,請縣政府進一步查明處理,而縣政府針對這個問題,也確實有進行調查,前後共進行了三次會勘,而且除了自己查之外,甚至還請中央的農委會下來共同會勘認定,而農委會會勘完之後,是怎麼認定的呢?根據105年12月19日農委會給縣政府的公文,農委會明確認定,這五場的養雞數量必須合併計算,也就是,這五場必須合併成一場。 那麼屏東縣政府有認同農委會這個結論嗎? 有做出裁定,發文給業者,要求業者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嗎? 根據目前掌握的資料,沒有。
    7. 屏東縣政府做這樣的裁定,要求養雞業者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一切從零開始,那麼在申請階段,枋寮鄉公所是很有可能會以行政裁量權,拒絕養雞場在這裡申請設立,那麼養雞場也會就此無寂而終。
    8. 106年6月28日第三次的會勘,更發生了養雞場業者拒絕縣府農業處人員入內,並以粗口辱罵公務員的狀況,雖然縣府事後有罰了錢,而業者也被民眾舉發法辦判刑,但是之後也就不了了之,沒有再排任何會勘,也沒有做出任何結論,因此到目前為止,除了104年裁罰每場5萬元之外,屏東縣政府始終沒有針對樂樂養雞場五場併一場一案,再對業者做出任何處分,所以養雞場照樣繼續存在,枋寮鄉民的惡夢也繼續存在。
    9. 縣政府在懶人包提到的,樂樂養雞場問題一直沒有辦法解決。
    10. 原因鄉公所十次拒絕縣政府要求的“初審”,以致縣府無法進一步複審,既不能開罰,更不能撤照等等,而縣政府所講的初審,到底是指什麼呢? 話說枋寮鄉公所調查樂樂養雞場,除了發現圍籬引發的場數計算問題之外,在105年經過農委會、縣政府及鄉公所三方的會勘,發現養雞場違規增建了未申請的除臭室、地磅等設施之外,還有疑似違規使用的員工宿舍,因此鄉公所也曾發文給縣政府,要求縣政府進一步查明並做處分,而會勘之後,雖然農委會在場次認定部份結論明確,但是縣政府並沒有認同並做出處分,而對那些違建,則是要求鄉公所應該對業者提出的變更申請,進行「初審」,但是這部分的審查,由於並不是所有養雞場全部從零開始,重新審查,並不會危及業者的存在與否,而如果同意審查,恐怕也等於同意業者就地合法,更根本的問題反而沒有得到解決,同樣於事無補,再加上養雞場還有用水合理性及防疫大門佔用鄰地等情事還沒有得到縣政府的釐清,因此暫緩進行養雞場容許變更的審查。 因此,總結上述狀況,我們要探討的,要問屏東縣政府的,有以下幾個問題,也希望縣政府能明確回應。 一、屏東縣政府明明白白表示,只要業者違規使用水源,就撤銷畜牧登記,為什麼最後沒有,只輕罰結案? 二、針對場數的認定,農委會明確認定應該合併計算,請問屏東縣政府是否認同?如果認同,為何一直沒有對業者做任何處份?如果不認同,為什麼? 三、第三次會勘,縣府遭到業者阻擋,無法入內,為何後續不再辦理會勘,做出結論? 四、縣府要求鄉公所進行初審,請問究竟要審什麼? 五、針對樂樂養雞場的問題,縣府現在究竟決定要如何處理?

    5.訴求:勿剝奪農民的血汗錢
    1.訴求者是土生土長的農夫,一生為台灣的農業奉獻丶但 沒有想到,101年東勢村農地規劃,內容:1甲地要奉獻 15%,地上農作物百分之百補償,但只有拿到30%的農 作物補償金丶其餘70%等規劃後,有剩餘會再補償70 %,可是到如今接到公文説不補助,其餘(剩1,5億) 經費要使用到別處使用,不符合當初約定。
    2.依據107年10月4日召開之屏東縣內埔鄉新東勢農地重 劃區協進會第17次會議決議內容︰「有關重劃區地上物 補償費提高補助額度係將剩餘之7成農林作物補償費補 足,以達全額補助。」縣府目前僅發3成地上徵收物補償
    費給地主,後續卻以各項理由搪塞,遲遲不發,影響地主 權益甚大。

    6.訴求:屏東市建國路332巷及44弄道路是乙種工業區,107年就被封路至今,政府是否擬徴收?
    說明:
    1.屏東市建國路332巷及44弄道路是乙種工業區,一般工業 用地道路出入最小8米寬。
    2.訴求者68年在建國路332巷及44弄附近蓋工廠,之前都 可通行,但107年卻被地主封路。目前44弄也從中間被封 鎖,造成大型工廠無法正常出入,期間抗議多次,還是沒 有辦法出入。
    3.建國路44弄目前出入的廠商,每月需付地主12,000元通行 費,才可進出入工廠。
    4.訴求者質問縣府團隊為什麼可以放肆這樣封路,工場老闆 證明政府有發執照,但工業區沒有道路可以通行,也造成 出入口不便與危險。

    7訴求:屏東市復興公園改建親水公園表達不滿。
    說明:
    1. 居民的運動權益
    復興公園是一座每天有數百人次運動的公園,周遭有五個里、數千民的居民,老年人的社交聚會、爺爺遛孫子的活動場所,都使用著這塊綠地。

    2. 居民的意願
    經過訪談,周遭大部分的居民都質疑公園改建的必要性,而縣政府公聽會並沒有接納居民的心聲,也沒有與人民溝通的意願,草率的便執行了改建工程,實則有違以民為本的民主國家該有的行事原則

    3. 滯洪池存在之必要性
    公園附近幾乎是不淹水的地區,改建計畫引取萬年溪之河水,作為公園內水池水源,但萬年溪水面與公園地平面落差甚大,且以萬年公園面積對於屏東地區滯洪治水效果而言,更可為杯水車薪。

    在政府提倡國人健康與環保的基礎上,為此等考慮不周的設計,必須要犧牲掉一個標準競速溜冰場與眾多有人使用的公園綠地,以換取效益不明的滯洪效果與划船的娛樂功能,是否不太合理?

    4. 滯洪池的安全性
    公園旁有托兒所,公園的兒童遊戲區更是許多學齡前的孩童追逐玩樂的場所,而在此處設置大面積水池,以安全為考量是否該配置救生員,若真發生意外那責任又該由誰擔待。
    公園本是重大災害的防災公園,縮小其能使用的面積,在面臨重大災害威脅時,居民的安危是否也少了一分的保障。

    5. 場地的維護
    水池的設計易孳生病媒蚊,處理不當更容易發生惡臭,大雨過後也需清淤整頓,不僅場地的維護困難,周遭的衛生環境也堪憂,為此種弊多利少的改建工程而用掉國家1.9億的經費,實難杜眾人悠悠之口。

    如果我們法律禁止人民盜賣自己的土地,而政府卻用其他名目挖地造池,那未來如何讓人民再信任政府呢。

    聯絡人: 蔣月惠0936812315.李永騰0903103193
    地址: 屏東市和生路一段851巷17號

  • 公司負責人過世變更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5-15 09: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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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肅貪法治 立法別再蹉跎」

    時代力量黨團於今(5/15)早召開「健全肅貪法治 立法別再蹉跎」黨團會後記者會,推出《政府採購法》、《貪污治罪條例》兩個修正草案,並對於本會期將屆,提出延會繼續處理各項法案,不要以臨時會限定議題。

    立委高潞以用說,《政府採購法》是鑑於現行政府採購法就不肖廠商之處罰、追償與禁止參與採購之相關規範,存在規範不全之漏洞,導致出現若干廠商在出現嚴重違法行為後,仍能不斷取得政府高額標案之荒謬結果,不僅有損公共採購與工程的品質,更深刻傷害政府採購程序之公正性與廉潔性,為強化政府採購之公正、廉潔與品質,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方面確保外部評選委員之獨立性,一方面加重違約之處罰、命廠商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設計「防賄條款」與「三振條款」,以有效追懲不肖廠商,並禁止其日後參與政府採購。《貪污治罪條例》則是有鑑於我國雖已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負有積極將公約內國法化的義務,但現行反貪腐之形式法規,卻仍存在重大缺漏,導致在許多司法案件中,針對公務員的反貪腐行為,屢屢發生無法定罪科刑的現象,為了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並強化對公務員不法貪腐行為的事先抑制與事後處罰,時代力量版本增設「不法餽贈罪」,意即對公務員進行與職務行為具有原因關係之賄賂;以及「不法關說罪」,也就是公務員收取賄賂而濫用其影響力進行關說,並提高違反本法而受徒刑執行之假釋門檻。
    此外,這次會期即將結束,時代力量也主動呼籲透過延會方式審查許多尚在審查中的法案,包括《財團法人法》、《醫療法》、《私立學校法》以及《礦業法》等。其中,《私立學校》從2016年第一會期開始時代力量就努力推動,但是到現在都沒有結果,希望私校的弊端能藉由修法解決。至於《財團法人法》已經過一次協商,協商期也將在5月23日到期,這些法案都希望透過延會方式審查。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黃國昌說明,我國作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的國家,今年三月公布了反貪腐的國家報告,接下來必須接受國際專家的審查。我國反貪腐的法治在過去這麼長時間的實踐結果,會發現非常荒謬的現象:第一,定罪率非常低。去年行政院在施政報告中所揭示貪腐罪定罪率的目標是達到73%,今年公布的反貪腐國家報告中去年的定罪率創下歷史新低,只有62%。第二,我國貪腐案中呈現的情形是訴訟拖延時間極久,超過十年的案子比比皆是且越判越輕。第三,判刑且確定的權貴入監服刑後沒多久先到外役監且很快假釋出獄。整個制度運作下來的結果,清楚呈現我國肅貪法治出現嚴重漏洞。因此,過去這個會期,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中,時代力量不斷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回應人民司改的期待。然而,法務部長對自己的業務不熟悉、對於主管的法令可以胡扯、對於改革完全無法展現一個法務部長應該有的魄力。不知道在兩年前520就職時提到司法改革獲得現場最大掌聲的蔡英文總統,在今年520要交出什麼樣的成績單。

    黃國昌表示,之前已鄭重呼籲過請蔡總統提出在今年520提出司法改革中間報告,告訴國人提出什麼具體的改革措施。非常令人失望的是,目前為止連要強化淘汰不適任法官與檢察官的法官法修正案都還提不出來。黃國昌質疑,這是新政府司法改革兩年給全台灣人民的交代嗎?

    黃國昌並說明《貪污治罪條例》的三個修正重點:第一、增設不法餽贈罪。在目前公務員貪腐的案子中,最難證明同時也是法院審判時往往形成貪污被告逃生門的,就是有關於賄賂與職務上特定行為的對價關係,因此清楚凸顯出我國目前肅貪法治的不完備。如果參考美國有關於事務官法治分為兩種脈絡,其一是基本受賄款,也就是此次所提出的不法餽贈罪,當公務人員收受賄賂或不正當利益,與職務上特定作為或不作為具有原因關係時就應該成罪,如果進一步提升到因此而導致他為職務上的特定行為或不行為的對價關係時必須加重處罰。問題是,我國目前對於公務人員受賄罪只要求加重款的對價關係,導致對價關係難以證明時成為貪污被告無罪判決的逃生門。因此,過去曾經發生有個女科員收了四千萬被高院改判無罪,以及之前在南部有官員遭受廠商不法招待被判無罪,這一個個案子都在傷害我國人民對司法改革的信心,也嚴重傷害公務體系對廉潔的要求。因此在《貪污治罪條例》的第五條之一,仿造了外國立法例增設不法餽贈罪,這也是過去長時間,刑法學者、檢察官,乃至於法官共同呼籲的修法訴求。最近,不管是台大法律系的林鈺雄老師或者台北地檢署的林達檢察官曾重話提出,立法院看到這麼嚴重的立法疏漏,如果還不趕快積極採取行動的話,難道國會也要成為貪污放縱放的共放嗎?

    第二,增設不法關說罪,也就是公務人員為了影響其他公務員的行使或不行使,而收受特定賄賂,針對這種不法關說的行為,不管在美國、日本、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中,都有相同的立法例,但在我國長久以來進行違法關說收受賄賂竟都無法科以適當刑責,因此此次修法增設了不法關說罪。

    第三,是改正有權有勢的人進監獄系統後可享受其他受刑人沒有的寬典,沒關多久就釋放的荒謬現象。因此,此次修正案針對貪汙犯提高假釋門檻,違反本法受徒刑之執行的假釋門檻從二分之一提升為三分之二,如果是累犯則從三分之二提升為四分之三。

    《政府採購法》與《貪污治罪條例》兩者相關的原因是,桃園敬鵬大火讓寶貴消防弟兄不幸犧牲殉職後,內政部消防署告訴大家「我們沒有錢讓弟兄有基本配備」,現實是過去消防署浪費好幾億的預算添購前消防署長介入貪污的採購案中,造成國家巨大損失,結果這些案件在監察院都已清楚認定後,消防署對國家損失可以說是無關緊要,沒有採取具體追償作為,導致當時涉入整個消防署採購弊案的不肖廠商,不僅沒有在該案件中進行賠償,在接下來幾年還繼續在採購系統中取得高達20億的標案。黃國昌質疑,這到底是什麼樣腐敗的制度可以縱容這樣不肖廠商繼續吸取民脂民膏?時代力量強烈主張,政府採購法修正中必須杜絕不肖廠商。因此,第一,針對廠商違約的處罰除了本來的押標金之外,另外科以五倍以下懲罰性的賠償,且要求公司負責人負連帶的清償責任。第二,設計了防賄條款與三振條款,如果涉及賄絡的要求、期約、收受不正當利益而取得標案的話,將禁止廠商參與投標期間從目前的最長一年大幅提升為兩年,因違法導致禁止投標的次數達三次以上的部分設計了三振條款,永久禁止參與政府標案,才可以有效追懲不肖廠商。
    第三,處理深澳電廠爭議時發現,深澳電廠的環差在2015年台電已招標出去,得標的廠商是長期與台電具有緊密利害關係的泰興工程顧問公司,泰興當初用限制性招標得標,結果評選委員不是台電官員就是經濟部官員,問題是這種限制性招標在政府採購法規定,外部專家學者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名額,怎麼會在有關於深澳電廠還差案當初招標決定給泰興得標的評選名單中,全都是台電官員和經濟部官員呢?目前台電提出的解釋是,經濟部官員算是外部學者專家不算是台電人員,黃國昌批,這不是笑話嗎?這不是挑戰一般國民的基本智識程度嗎?台電與經濟部所擁有的上下從屬指揮命令關係,竟把經濟部官員當作是外部專家,欺騙社會到這種程度。

    為了避免行政部門繼續透過濫行解釋的方式,此次《政府採購法》修正案明定,所謂外部專家除了機關所屬的人員以外,與機關具有上下指揮監督關係的機關人員也必須全部排除在外。希望此次修法中,不管是對於不肖廠商的責任追究,或者防止在違法行為後還能從政府取得高額標案,乃至外部學者專家的獨立性確保,希望最後都能得到其他黨團委員的支持完成立法。

    立委徐永明說,執政黨團已經放話要開臨時會。時代力量的立場是,如果開臨時會時處理解凍案也要開委員會,雖理解軍改有一個月的冷凍期,可是正常會期無法處理,臨時會又要開委員會,那麼乾脆延會處理。財團法人法、醫療法、私校法都已經出委員會可以處理,呼籲執政黨不要再浮濫的開臨時會。作為執政黨團確實可控制議程,但如果延會可以將其他黨團增列、變更議程的法案、以及在委員會進行中的繼續往下走,這就要用延會處理。此外,520將屆,希望蔡總統的司法改革中間報告能有清楚方向向大眾宣示。

    立委高潞以用補充,2016年齊柏林導演不幸過世時,民間有21萬人連署修正礦業法惡法。然而,修了兩年發現,一直被行政院經濟部王美花次長打回票,從沒看過只要次長提出不同意見、法條就全部保留的情況出現,比如說3月25日蔡總統指示亞泥案要進行三方會談,希望能藉此達成知情同意,高潞以用提出了修正動議47條將三方會談納入條文,這也是依據蔡總統提出三方會談的美意,也就是知情同意前也應有準備程序。整個知情同意權在國際上叫做FPIC,自由與事前情況下讓當事人得到同意與知道所有的開發狀況,如果知情同意權沒有FP這兩個程序那真的是違反整個國際上對於原住民族知情開發的道德。結果,沒想到王美花次長竟說這項條文放進47條依法無據,然而這在原住民基本法就有。不只是知情同意權,環評還有其他相關程序在這兩年的修法幾乎沒有一個是民間共識的版本,而是按照行政院版本,不知道經濟委員會召委、行政院、經濟部與王美花次長達到什麼樣的討論共識,為什麼修出來的版本完全沒有達到民間的要求?既然修法就要修好而不是越修越退步,希望延會時,時代力量重視的礦業法也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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