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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司清算程序強制執行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不要讓勞檢裁罰變一場騙局! 今年初,在基隆有一名陳姓單親爸爸,因為一直還沒繳納在4年前積欠的1萬8千元交通違規罰鍰,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在去年查封他所住的透天厝,今年初將他的住家法拍出去,並規定陳姓男子一家老小要在4月底前搬出,否則將強制處分。後來在社會各界協助奔走下,行政執行署已撤銷透天厝的不動...
公司清算程序強制執行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要讓勞檢裁罰變一場騙局!
今年初,在基隆有一名陳姓單親爸爸,因為一直還沒繳納在4年前積欠的1萬8千元交通違規罰鍰,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在去年查封他所住的透天厝,今年初將他的住家法拍出去,並規定陳姓男子一家老小要在4月底前搬出,否則將強制處分。後來在社會各界協助奔走下,行政執行署已撤銷透天厝的不動產拍賣程序。
我相信大家都對這個新聞印象深刻,而我今天早上,在民政委員會,忍不住又再跟台北市勞動局的一級主管們提起這件事。
為什麼呢?
今天民政委員會審查勞動局107年度的決算報告,這一次已經是第三輪審查,意思是勞動局為了這個107年度的決算已經來委員會三次了。原因是從第一輪審查開始,我們就發現,在審計部的審核報告中,勞動局有比例超過一半(57.48%)的應收保留數,總共6201萬元左右,是來自於「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等規定之罰鍰尚待收繳」,白話文就是:
光是截至107年底,台北市政府勞檢發現違反勞基法等相關罰則, #開了罰單後還沒收回來的罰金, #有6201萬元。
所以我們一再要求勞動局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一直到今天,決算審查進入第三輪,我們終於拿到「97年至106年勞動局應收罰鍰截至109年5月31日止應收未收明細表」,也就是終於看到,97年到106年間,違反勞動法規被開罰,但一直到現在都還沒繳錢的明細。
一攤開,洋洋灑灑26頁的資料,看了真的很難過。
🔺2011年(100年)「太O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1,570,000元,至今繳納:28元。
🔺2013年(102年)「高O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1,210,000元,至今繳納:23,199元。
🔺2015年(104年)「中O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共被開罰46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6年(105年)「磐O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職安法,共被開罰56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7年(106年)「長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2,03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7年(106年)「蝶O花旅行社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共被開罰2,10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6頁的資料,總計有462件行政處分,這只是其中幾個案例。
熟悉社會新聞的朋友應該都猜的到,其中就包含 #太子汽車、 #中興航空,還有 #因司機過勞引發遊覽車翻覆嚴重交通事故的蝶戀花旅行社,都因為公司倒閉、旅行社關門,所以往往一毛錢都收不到。
台北市勞動局針對違反勞動法規的裁罰,如果一再催繳之後,還是收不到錢,就是移送至 #行政執行署;但一直到現在,還有從2009年至今,已經積欠超過10年,約3000多萬的罰鍰,依然追討不到。
今天勞動局提供的這份裁罰清單,就像潘朵拉的盒子,顯示出目前制度的不公之處:
📢第一、 #嚴罰老百姓, #縱容大老闆:
我在一開始有提到,基隆的陳姓單親爸爸,只因為4年前一萬八的交通罰鍰,房屋就被行政執行署法拍。而勞動局整整26頁目前還沒追討回來的罰款,隨便一個金額都遠超過一萬八;但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後,如果一直沒收到罰鍰,勞動局卻只是一年向行政執行署催促一次,或者是取得債權憑證給審計部註銷, #該收回來的罰金還是沒收回來。
我只好奇,為什麼行政執行署向基隆的單親爸爸追討一萬八,就如此雷厲風行,而面對違反勞動法規的老闆,卻遲遲執行不了。
📢第二、 #老闆犯法, #公司解散就沒事:
勞動法令處罰的是公司法人,所以一旦公司法人倒閉、解散清算,就算負責人另外成立公司、 #另起爐灶, #行政單位也束手無策,這樣的案例,在各行各業都層出不窮。
有錢的老闆或負責人,就算被罰了,還是有資源再去開新公司、拓展人脈,繼續營利, #苦的永遠都是基層勞工。
台北市的勞動檢查一向被社會大眾信賴並且讚譽有加,我相信許多第一線的公務員,也都認為替社會大眾把關勞動條件,是件非常重要的事。
勞動法規之所以明訂要罰錢,就是希望透過這些裁罰,遏止不重視勞工權益的惡老闆繼續違法。但如果被開罰了也沒差、罰金也不用繳,那其實就是空有法條,就算安排再多勞動檢查,最後只是累死勞檢員。
因此我向勞動局提出具體要求:
👉勞動局應該更積極向行政執行署溝通,若是已經被開罰、並且持續犯法,依然還在營業的公司,應該要 #盡速追討回罰鍰。
👉目前看到有許多營造工程公司,被開罰之後遲未繳納罰金,若對方已解散公司, #應確認其負責人是否有另外開設營造公司,並 #將此資訊提供給台北市其他局處,列入審查評選資格項目中,不要讓這些違反勞基法的惡老闆還能來得標市府工程。
要真正改善勞動條件,除了勞檢要有效之外,也仰賴確實開罰、落實勞動法規。這樣才能讓惡老闆付出更多成本,讓遵守勞基法的好業者在制度上受到鼓勵;要讓大家的勞動條件變更好,我們還有很多面向要努力,我會持續監督,也希望大家持續關注!
公司清算程序強制執行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年關將屆,搶救險路前的債務人!
消債條例已修正-條件放寬、債務是可以解決的! 記者會
再過十天就是農曆過年,家家戶戶忙著辦年貨,興高采烈準備家人團圓,八大行庫分紅加薪,但是卡債族卻接不完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的催債電話,本席認為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應要求各銀行從二月一日起到二月十日止(共十天),暫停一切催債動作,讓卡債族雖然揹負卡債的民眾,至少能夠過個平安寧靜的新年。
我也要呼籲卡債族,立法院去年十一月三十日已經三讀通過由本席與自救會和台北律師公會研議提出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原被裁定清算不免則,符合134條2、4、8新修法條件者可以在兩年內為免責聲請(附則156條);更生門檻1200萬也去免計違約金和滯納金,僅限於本金和利息,符合者可以重新聲請。
這次透過修正及新增的十八個條文,主要有-降低門檻、減輕壓力、幫助清算、簡便程序,四大重點:
而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明確定義”必要生活費用”及”盡力清償”。
“必要生活費用”比照強制執行法,以當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為計算基準,並且為了債務人的生活需求,在法條中定有提高或降低的彈性(64-2)。
“盡力清償”標準,定義為債務人財產及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十分之九用於償債即視為盡力清償;無財產者為五分之四(64-1)。
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者,降低債務人免責聲請門檻,從原定清償數額四分之三降為三分之二(75)。
更生駁回及清算不免則的要件,加入”故意” 、”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有”重大延滯程序”等友善債務人的條件。(46) 、(134(2、8款)
另外,我們也提出了「債務催收法」草案,將催生行為的管理從銀行擴及其他債務整理公司,禁止不當催收行為,保障債務人及第三人之人身安全、自由與尊嚴,維護社會秩序。這部分我也會盡力來推動。
最後,希望本次修法能大幅提高更生通過及清算免責比例到八成以上,讓債務人看到人生的曙光,讓弱勢者得以喘息。
✅年關將近 綠委籲卡債族尋求法扶協助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23/1505737/
✅背債不必難過年 綠委籲:過年期間應暫緩催債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80500
✅年過50誤入傳銷欠下鉅額債務、撿回收度日!舉牌工婦女這樣還完7家銀行債
https://www.storm.mg/article/859697
公司清算程序強制執行 在 許峰源-法羽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準備上場今天在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的演講。
今天據說是入冬以來,最冷的一天,
大家假日出門要注意保暖哦^^
希望大家有個美好的假日^^
授課大綱:
1.利用保險取代遺囑
2.保單解約金是否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3.可以強制執行保險金﹑保單解約金嗎?
4.可以請求執行法院向保險公司調查債務人的投保資料嗎?
5.消債條例進行清算程序時,得否終止債務人之保險?
6死前投保超過兩年後,就不會被課徵遺產稅嗎?舉債投保的方式會過關嗎?
7.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險費認列標準
8.營利事業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所支付之保險費,得否列為保險費用?
9.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滿期金是免稅所得嗎?
10.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後,如中途退保所取得的解約金,如何處理?
11.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專題
12.個人資料保護法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