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公司法處分資產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司法處分資產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司法處分資產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案例式研討大陸台商常見的退場機制與實務解析 《主講人》黃謙閔│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 大陸台商企業現因新冠肺炎疫情、中美國際政治角力等外在政治經濟環境丕變,同時也因逐漸面臨家族企業資產傳承、既有產業升級等諸多主客觀因素影響,有意將大陸相關企業以股權轉讓、資產處分,或以企業清算註銷等方式作一退場機...
公司法處分資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案例式研討大陸台商常見的退場機制與實務解析
《主講人》黃謙閔│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
大陸台商企業現因新冠肺炎疫情、中美國際政治角力等外在政治經濟環境丕變,同時也因逐漸面臨家族企業資產傳承、既有產業升級等諸多主客觀因素影響,有意將大陸相關企業以股權轉讓、資產處分,或以企業清算註銷等方式作一退場機制的評估與操作。鑒於此,本講座擬以公開訊息中所知曉的大陸台商企業為案例引述,並依中國大陸的《公司法》、《外商投資法》、《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圖例、表格等形式實務探討大陸台商企業如何合法有序地退出大陸市場。同時,也針對所取得的資金於返台投資時應有的相關評估與需注意事項。
【講 綱】
🔷大陸台商退場機制各式類型分析與說明
🔷清算註銷前管理階層及股東的自我風險評估
🔷資產處份的相關規定與實務解析 -- 以廠房、土地、設備為例
🔷企業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與實務解析 -- 以外資轉外資、外資轉內資為例
🔷企業清算解散的相關規定與實務解析 -- 以正規程序、申請破產為例
🔷面對中國大陸工商局、稅局、勞動、海關、外匯管理等主管機關的註銷流程說明與需注意事項
🔷企業註銷清算時常見的稅務風險及勞資糾紛
🔷企業剩餘資金匯出的相關規定與實務解析
🔷大陸台商返台投資時常見的謬誤與需注意事項
講座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2906
🎯錯過直播沒關係,預購本場線上影音8折,限時5天!👉http://qr.angle.tw/y94
🎯在疫情危機解除前,元照讀書館講座近期將在月旦講座平台直播,陪伴讀者們在線上進修,安心學!
📢加入 #月旦講座 會員,限時活動享知識庫3,000點及其他好禮。 詳情
http://qr.angle.tw/m7v
📢訂閱 #月旦雜誌,贈〈充電包〉&《月旦簡明六法》一本: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
http://qr.angle.tw/dzl
※購買3,000元 →加贈1000點
※購買5,000元 →加贈2000點
📚居家安心學,全站折扣滿799免運:http://qr.angle.tw/x2m
📚公職/警特必備能量包,三本合購85折:http://qr.angle.tw/79x
📚#元照新書賞閱:http://qr.angle.tw/pp8
公司法處分資產 在 台灣金融研訓院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幾天都是濕濕冷冷的天氣
北部雨一直下不停🌧
中南部一直不下雨⛅️
搞的金編好想移居呀~~
台股卻雨天氣相反
火熱熱的每天創新高📈
這週地球上又發生什麼金融大事呢?
趕快點開「財金週周秀」關注吧👀
---
〖2020.12.07-13. 重要財經新聞摘要〗
1️⃣ 英國無貿易協議脫歐可能性升高 歐盟主席對談判悲觀
👉https://pse.is/39q8pc
歐洲聯盟執委會主席范德賴恩表示,她已向歐盟成員國領導人簡報英國脫歐貿易協議談判最新情況,且迄今未有彌合歧異的解決方案。各界關注無協議脫歐可能性升高。
2️⃣央行睽違10年打炒房 祭4大限令首次納餘屋貸款成數
👉 https://pse.is/39x7pe
睽違10年,央行再度對房市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央行總裁楊金龍宣布4大規定,包括限制公司法人與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成數,也首次限縮餘屋貸款成數為5成;限令上路,瞄準打炒房兼打囤房。
3️⃣國銀前10月獲利年減13.5% 金融資產處分利益縮減
👉https://pse.is/3ayz5r
金管會公布國銀前10月稅前盈餘新台幣2725.3億元,年減13.5%,主要為受疫情影響,金融市場巨幅震盪,使金融資產處分利益縮減所致,其中國內總分行獲利年減14.5%,海外分行也續呈衰退,年減49.7%。
4️⃣樂天純網銀搶頭香 取得營業執照可正式營運
👉 https://pse.is/3a6p7l
金管會12月8日正式核發營業執照給樂天國際商業銀行,成為國內第一家取得執照的純網銀,樂天開始進行試營運後即可正式上路。至於連線商業銀行(LINE BANK)及將來商業銀行,也正積極準備開業相關事宜。
(動動手指給這篇文一個讚👍支持財金週週秀繼續走下去!)
公司法處分資產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同案懶人包(中)】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繼續來討論大同案。上星期(上篇)為事件始末懶人包,本週(中篇)則是大同案股東會違法性之評析,並嘗試探討解決之道。
六、評析
(一)對大同公司股東會之評析
針對大同公司公司派擅自排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之爭議,其最大問題在於「無表決權及表決權受限」之認定權限究竟歸屬何人,若主席有權認定時,就容易發生本案濫權之問題。惟若主席無權認定時,則股東會亦容易產生瑕疵而不安定。
以本件大同案為例,從目前的客觀事實(新聞資訊)來看,市場派並無企業併購之情形,所謂「併購」於企業併購法有明確定義,係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而言,惟若涉及爭議,應由法院加以認定。至於是否為陸資,更是陸委會、投審會的權限,主管機關有各種行政手段能排除非法中資,無須也不得由公司派自行認定並排除股東之表決權,惟若公司派仍執意違法排除股東權益,應如何解決,分論如下:
1. 解釋論無用:針對表決權限制之規定,無論論理上解釋權人為誰(法院還主管機關),只要沒有以法條明文禁止,公司派都會越俎代庖、濫行解釋並剝奪市場派股東之權益。
2. (立法論)改為「事後訴追(不採事前剝奪)」是否可行?
若將制度改為事前不剝奪表決權,改由法院事後認定有無違法或不公平,如此一來雖有助於解決董事長濫權,但也會導致在某些案例下無法事前排除違法,也非必然公平。平心而論,不論採事前剝奪或事後訴追,均有其優劣。若採取事前剝奪制度,既成事實對被剝奪者(大同案之市場派)不利;反之,若不採事前剝奪而採事後救濟,既成事實對他方(大同案之公司派)不利。綜上可知,無論採事前訴追或事後救濟,都會有一方受害。因此重點應該擺在以下兩點:事前「嚇阻不法行為」;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3. (事前)嚇阻不法行為
(1) 董事失格制度
投保法第10-1條第7項:「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惟此亦有賴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才能加快審理速度。
(2) (民事)董事的受託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
(3) (刑事)特別背信罪
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89731
4. (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所謂既成事實是指生米煮成熟飯的情形。若想要降低既成事實所帶給他方的侵害,就是要「盡快」矯正錯誤結果,否則即便三年後判決確定,董事任期也已經當完。正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是這個道理。具體做法如下:
(1)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門檻高$):若成功禁止公司派行使董事權限,尚可搭配臨時管理人制度。
(2)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時間超長):解決之道,盡快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以加快審理速度。
(3) 全面改選 (召集權問題)
鑒於上述兩種方式之門檻較高,且曠日廢時,因此最快速的解決方案仍是全面改選。觀諸本案情形,若市場派無法湊足50%股權,則僅能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董事會怠於召集,才能向經濟部哭哭,請求允許自行召開。但本件可能會有以下問題點:
① 市場派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逕向經濟部申請,是否可行?
依新聞資料,市場派似乎跳過向董事會請求,直接向經濟部申請,然因本件並不符合「董事會不能召集」之情況,依經濟部一慣見解,不應允許。退步言之,縱使經濟部變更見解,改認為「董事會不為召集」也可以適用第4項,但大同公司也沒有表示不願意召集股東臨時會。因此,這條路似乎走不通。如果經濟部破格允許,則將來召開的股東臨時會是否會該當「召集程序有瑕疵」?並非無疑。
② 公司派的黑暗兵法
然而,若要求市場派必須採行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公司派拒絕反而是好事,市場派就可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問題在於若公司派使出黑暗兵法而同意召集股東會,則三百壯士的情況難保不會再故技重施。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90186
③ 解決之道:筆者個人見解認為,應該修改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增列一種態樣「有事實足認由董事會召集無法保障股東權益」。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