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法董事資格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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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董事資格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2 16: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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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公司法董事資格 在 Taiwan Startup Hub 新創基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11 07: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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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記(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的女董事(非以上職稱但具實質決策權者,需檢附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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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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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徵選切結書: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4⃣*個資同意書:由企業代表檢附
    5⃣*聲明書:由企業代表檢附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6⃣*推薦函:如有推薦人或推薦單位請檢附
    *請參考報名頁面的附件格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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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董事資格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0 18: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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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產金分離原則

    作者:蔡孟昕律師

    產金分離原則之目的,係為避免產業與金融業間有過於密切之關聯,進而產生經濟力量過度集中之問題。產金分離是個雙向的議題,其態樣可大略分為「由產業入主金融業」與「由金融業入主產業」。以前者而言,例如銀行、金控及保險業等,均透過大股東適格性審查機制加以落實,如產業擬持有金融業之股份超過一定比例時,金管會將審查產業作為金融業大股東之適格性。後者,則是在不同特許金融特許事業法令中加入對於非金融相關事業的投資限制或程序等,例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7 條,金融控股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前條第二項所定事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即透過核准機制對於後者進行控管。此外,後者於人員兼任層面亦有所限制,例如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其他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

    另一相似的概念為「金金分離原則」,將於另一篇介紹其目的與內容。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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