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法董事會召開次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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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董事會召開次數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2-18 17: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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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修章程再修法?有這樣的依法行政?】
     
    今天(2/18)上午,Ingay在市議會召開《台南農產公司擴權! 市政府董事不懂事?》記者會,邀請相關的市府秘書長(未出席)、農業局(技正出席)、法制處(消保官出席)與主計處(科長出席)。
     
    這個記者會是因為日前議會第二次臨時會召開前,程序委員會審查市府送來待審的議案,Ingay雖然並非程委會委員,抱著學習觀摩、且想提早知道所屬的法規與民政委員會有什麼案子,所以旁聽了整個議程,也才看到這個提案。
     
    農業局這次提了一個《台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第三條的修正案,打算把原規定的五席董事增加為九人,說法是為了改善營運狀況,要增聘專家學者來協助管理督導。(影片請參考 https://goo.gl/cJToXi
     
    但是聽到這邊Ingay隨手上網翻查就發現不對之處。
     
    現場程委 蔡育輝議員質疑,難道增補專家學者名額就會改善經營結果嗎?
     
    Ingay旁聽是覺得,如果真有心要增加專業人士,依一般通例,最起碼要明訂專家學者的員額比例數。並且,不只增加董事席次,相應的「監察人」席次也該一併處理才合立法常理(目前只一席)。怎麼提案會只增董事不增監察人?
     
    程委 林燕祝議員則對董事是否有領出席費提出質疑。經林議員與程委會召集人 郭信良議長詢問農業局長,農業局長表示沒有出席費也沒有出馬費,又與同在現場的副市長與秘書長說詞不同,於是引發程委不滿。
     
    其實根據預算書來看,Ingay先後調出2015年到2019年的「台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年年都有編列「董(理)監事報酬: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費支給規定,按實際出席次數支給兼職費,每次2,000元/人」。所以確實是有編費用的,只是,『人數』兜不攏。
     
    簡單來說,就是目前《台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規定的董事名額 #只有五人,但是台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南農產公司」) #實際上有六名董事,早就 #超過母法的授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包含官股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章程是必要登記事項,而董監事人數則是章程內的必載事項。「台南農產公司」的董監事人數,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網站( https://goo.gl/M4yzaD )就可以看到違反組織自治條例的席次數量。
     
    如果「台南農產公司」有增加董事的必要,依法需提請議會修改《組織條例》,再依據條例修改章程。現在是先斬後奏,先修改章程造成既成事實,再提案要議會來背書,完全是無視依法行政、無視自治條例,更是不尊重議會的行為。
     
    因為沒有章程可查,Ingay也僅能從歷年預算書的變化推估,這個董事席次變動是發生在2015年間,因為2015年預算編列人次還是6人(5董+1監),但2016年起就增為7人(6董+1監)。
     
    但是,為何市府卻遲至2018年2月13日第375次市政會議才審議通過,要來提案修改《自治條例》?又遲至2019年第三屆第二次臨時會才提案?神秘的2015年既不是縣市合併年、也不是所謂「府會冰河期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補註: 後來才又查到,原來這個375次市政會議是在2019年2月13日召開,而不是提案的說明欄裡講的2018年 @@" )
     
    這樣「先斬後奏」的狀況只是冰山一角、還是行之有年的潛規則?員額增加到底是管理監督、或者另有用意?這絕不是「撤回提案」的問題,也不是立即解職特定董事就可以逃避的問題。因為很顯然的,『《章程》違反《組織自治條例》』的現實在眼前。
     
    Ingay認為,市府有義務全面清查公營事業的狀況,向市民說清楚、講明白。
     
    所以Ingay在記者會結束前要求台南市政府:
    一、 須於2/19日10:00前向市議會提出《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與「變更或創立逾越母法董事席次規定之當期次股東會/董事會之會議記錄及簿冊」。
     
    二、 成立包含臺南市議會成員與司法調查單位之專案小組,全面清查臺南市轄屬官股公司及基金會、行政法人(如美術館等)等組織與章程是否有與現行法令扞格之處,檢討修正,追究法律責任。依法行政,向市民交代。
     
    Ingay也將會在臨時會開議,在一讀會時提案否決這種要議會背書的提案,提請大會公決!
     
     
    #這才是議員的工作職責
    #市府依法行政市民權益才能保障
    #全市市民權益得保族人權益自然得保
     
    #後記
    收到農業局提供《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根據其中第22條可以看到,「本公司設董事6人、 監察人1人」的13條規定,是在2015年9月18日修正(104年第2次定期董事會紀錄參照)

  • 公司法董事會召開次數 在 創業台槓 Startup Talk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8-14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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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董事會召開次數 在 tivo168 的投資理財EXCEL應用教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4-28 07: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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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股利可發二次
    #公司法修法

    公司法修法 股利1年可發2次

    2017-04-28〔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

    公司法修法草案預計6、7月送入立法院修正,經濟部商業司昨提出新版修法草案,納入研議多時的增加股利發放次數,新版修法規定有限公司可一年分派兩次盈餘,企業可透過較彈性化的股利政策將所賺盈餘儘快分配給股東,讓資本市場更為活絡,對外資股東增加吸引性。

    商業司昨公布修法草案,並訂於5月3日舉辦公聽會。商業司長李鎂表示,過去公司法限制公司每個會計年度才能分派盈餘,本次修法不但將閉鎖性公司分派盈餘放寬到可每季一次,在有限公司方面,也規定一年可分派兩次盈餘,讓資本市場更為活絡。

    新版草案新增228之1條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官員說明,此修法意涵就是放寬公司得在每半會計年度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但需於章程訂明。

    李鎂表示,此政策可讓公司在賺錢之後儘速將盈餘分配給股東,可增加股東投資意願,同時也使資本市場更為活絡。官員也表示,發放期中股利過去已有研議,國外分配股利常以每季為制度,讓投資人無論何時進場均可享有投資收益,且相對也會增加外資對台股評價。

    經營權爭奪戰 祭罰則

    此外,有鑒於台紙、大同等公司屢傳經營權爭奪戰,令股東人心惶惶,草案也針對公司治理做出修正,包括對董事會選舉亂象祭出罰則,解決董事會拒不召開股東會、任意剔除候選人名單、以臨時動議突襲股東會等問題。

    修法內容包括持股過半數以上之股東不需經過許可即可自行召集股東會,若召開股東會但公司拒不提供股東名簿者,公司可處最高240萬之罰款;而針對董事選舉名單不透明,草案也增列董事提名擬漸進強制全部採用候選人提名制度。

    保障股東 重大議案禁突襲

    提升股東權益方面,未來召開股東會,重要議案包括減資、停止公發、盈餘轉增資等須事先於召集通知載明,不可再以臨時動議等「突襲」方式提出。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9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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