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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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北元的保險世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前鴻海集團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2012年時因秘書錯填假單日期,導致無法返台開會,遭郭台銘嗆「若沒有回來,就再也不用回來」,並要求下機返回開會,但謝冠宏不從,因而遭到鴻海解僱,謝冠宏為此提出訴訟。 我們趕快來看看最高法院是怎判決的。 謝冠宏主張鴻海非法解僱,依照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起訴要...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

  • 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5-13 16: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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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鴻海集團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2012年時因秘書錯填假單日期,導致無法返台開會,遭郭台銘嗆「若沒有回來,就再也不用回來」,並要求下機返回開會,但謝冠宏不從,因而遭到鴻海解僱,謝冠宏為此提出訴訟。

    我們趕快來看看最高法院是怎判決的。

    謝冠宏主張鴻海非法解僱,依照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起訴要求給付資遣費150 萬1,500元、返還寄託於該公司100、101年度員工紅利配股23萬5,000股及工作獎金200 萬元。

    鴻海答辯理由是:謝冠宏擔任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是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謝冠宏無故連續曠職3 日以上,亦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毋庸給付資遣費;謝冠宏於系爭股票發放時已不在職,不得依員工紅利發放辦法領取股票。

    最高法院在107台上1709號判決認為:

    1.鴻海從來沒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委任謝冠宏擔任總經理,謝冠宏雖然擔任總經理,但實際上對於財務和人事都沒有核定權,例如出差只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金額支出有決定權。

    2.謝冠宏須服從鴻海公司之指示及運作,具有組織、人格上之從屬性。至謝冠宏月薪27萬3,000 元,與其職務相較非屬高薪,鴻海公司所訂紅利辦法係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理念給付股票,其經濟上亦有從屬性,兩造間應為僱傭關係。

    3.謝冠宏說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5日都有請假,行政人員雖然填錯假單,但出發前已經像郭台銘補請,且鴻海公司不爭執謝冠宏自101 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已依規定請假。
    也就是說,三天假雖然有爭議,但其抗辯謝冠宏連續曠職3 日以上卻不是事實,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4.從鴻海公司的內部簽呈可以得知,郭台銘有同意付給謝冠宏股票。

    5.工作獎金不是薪資結構的一部分,是鴻海的贈與,鴻海公司沒有義務要付。法官判決的原文是:

    「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得請求之工資,乃勞工所獲得作為勞務給付對價之經常性給付,此觀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即明,至於雇主於工資外,本於恩惠性之給付,非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非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可得請求。

    謝冠宏自承其每年得領取金額不等之年終獎金,發給金額及時間不一定,金額由郭台銘決定,其不知發放之標準及金額,故鴻海公司抗辯系爭獎金係工作獎金,為其無償贈與等語,應屬可取。」

    #謝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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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
    #保險行銷
    #鴻海

  • 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1-11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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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大家晚安我是祁明~今天要來跟同學分享一則經濟部函釋
    108.1.4 經商字第10702430970號

    一、按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4款及第3項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發行「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並應於章程中載明,先為敘明。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股東,於行使否決權時,應以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為限;依法屬於董事會決議之事項,例如: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則不得行使否決權。又特別股股東對於「董事選舉之結果」,亦不得行使否決權,以維持公司之正常運作。

    二、特別股股東針對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時,應於討論該事項之股東會中行使,以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縱使特別股發行條件另有約定「得於股東會後行使」,亦宜限於該次股東會後合理期間內行使,以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具體個案如有爭執,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

    【評析】:否決權股股東所得行使否決權股事項,不包含依法屬於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此概念其實可以理解為股東會及董事會權限劃分之議題中「董事會之法定職權事項,股東會得否以章程擴權」之議題。蓋因特別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載明「章程」,因此系爭議題其實與§202權限劃分議題裡面,股東會可否以章程擴權有異曲同工之妙。

  • 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4-22 19:30:00

    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財產申報義務」、「財產強制信託義務」,違反規定僅處「6萬以上120萬以下罰鍰」;針對法規「違反申報義務」部分訂有行政罰及刑罰,針對「違反信託義務」卻僅有行政罰。
    這種罰責,對於有上百億財產的人根本不痛不癢,法務部同意必須檢討修正嗎?

    →《公司法》197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然而,法務部函釋卻指出,總統、部長的持股依法強制信託後,竟然可以繼續擔任董事。法務部為何採取此種立場?

    2. 我去年即透過質詢公開檢舉,陳慶男給了許多非法政治獻金,要求監察院調查。今天,監察院初步回應的確違法,然而,卻由於已罹於3年的時效、無法裁罰。現行法這種規範,根本是大開漏洞、必須修正。

    此外,我也曾公開檢舉馬英九、吳敦義2012年競選連任時,在高雄造勢活動的錢,也都是陳慶男買單的,根本違法。為何監察院至今未調查?難道是刻意抓小放大?

    附註:
    2018-12-1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懲治貪官、糾舉弊案 監察院的成績單在哪裏?
    https://reurl.cc/rKp8y

    2018-12-1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00萬的戰略顧問酬庸、陳慶男的非法密室關說
    https://reurl.cc/mka3G

    2018-10-2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護航黑道民代開快車 查處高官舞弊慢吞吞
    https://reurl.cc/rKp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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