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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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1-04 18: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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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董事報酬與酬勞

    作者:林宜璇律師

    「報酬」、「酬勞」是否讓人傻傻分不清楚?看似僅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卻代表不同意義,較具爭議的情況在董監事報酬與酬勞的區分上。董事「報酬」一詞,出自於公司法第196條,明訂:「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酬勞」一詞則未見於公司法中,是經濟部另以函令創設。經濟部在早期函令中即表示,董監事之「報酬」應係指董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至於「酬勞」,則屬於盈餘分派之範疇,藉以與公司法第196條之「報酬」區別。然而酬勞一詞雖有「勞」字,在解釋上卻非指提供服務、勞務之對價,頗有讓人混淆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公司法今年修正時增訂第235條之1,明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而董監事酬勞部分,增訂條文中並未加以著墨。惟依照經濟部今年6月之函釋表示:「董監事酬勞亦應比照員工紅利之作法,盈餘分派表不得再有董監事酬勞之項目。」因此,董監事酬勞將比照員工酬勞之作法,於公司獲利時依獲利狀況予以分派,非屬盈餘分派之範疇,不再列於盈餘項下之科目。就此,相關經濟部函令似有必要一併檢討。

  • 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 在 林美燕 南區·安平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5-04 08: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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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論-勞動節大禮徒增社會紛擾2015年05月04日 04:10 主筆室

    《公司法》明訂公司應規定企業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餘,作為員工酬勞,未來其他勞工可望和台積電員工一樣,享有員工分紅的福利。(本報資料照片)
    《公司法》明訂公司應規定企業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餘,作為員工酬勞,未來其他勞工可望和台積電員工一樣,享有員工分紅的福利。(本報資料照片)
    朝野立委趕在勞動節當天合力完成「加薪四法」中最沒爭議的公司法修正案,包括修正公司法第235條和第240條,並新增第235條之1共三項條文,作為勞動節送給勞工的大禮。主導本案的執政黨團洋洋得意,至於在野黨雖然三讀時沒有反對(也不敢反對),卻在通過後大肆批評,認為這個大禮看得到卻吃不到,純粹是騙選票工具。各大工商團體當然持反對態度,但也無力回天。修法通過後各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的員工們,儼然將如童話故事裡「王子和公主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惟事實是否如此?值得探究。

    首先,誠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尤其是沒有罰則的法令,就像沒有牙齒的老虎,吼叫的聲音即使震動整個森林山谷,也沒有動物怕牠。此次公司法修正,欠缺罰則作配套,對於此點經濟部也承認,只強調未來新公司設立時,若未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在章程裡明訂獲利時的員工酬勞分派,將無法辦理公司登記。換言之,對現有的公司,若不依照此新增法條辦理,主管機關對它也無可奈何。

    其次,就增訂的第235條之1內容觀之,「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定額或比率,不適用前項規定。前兩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準用於有限公司。」看似極其周延,但若仔細檢視,其實卻是問題重重。

    比較新增訂的第235條之1與公司法第235條原條文可以發現,此次增訂的第235條之1,對公營事業員工仍排除適用,並沒有拿到任何勞動節禮物,這是公營事業員工很「哀怨」之處。「國營事業管理法」要求企業化經營,但卻沒有足夠的誘因激勵,反倒受到各項法規層層限制,甚至在公司法修正時,任何「好康」都沒有。

    對於民營事業員工而言,公司法第235條原條文就已經明訂「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亦即原條文就已經明訂員工分紅的權利,只是多數公司將員工分紅比率訂得很低,或在公司內部訂定員工紅利分配辦法時,讓管理階層分得其中的大部分,基層員工只分得一杯羹而已。經濟部在這方面常以「公司自治」為由不介入,而基層員工為了「顧飯碗」也不敢相爭。此次新增第235條之1,有關公司獲利時的員工酬勞分配,公司若仍在內部辦法上做手腳,則只肥了高層,對基層員工算不得大禮。

    再進一步看,有關「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應由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的規定,全由公司董事決定公司獲利時的員工酬勞,對於員工實屬不利。因為公司董事是在股東會上靠大股東支持而當選,本質上是資方代表,要在章程明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簡直是要割資方的肉,資方怎會訂出高定額或高比率給員工呢?雖然本條最後一項規定,有關員工酬勞要經過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重度決議為之,除非支持勞方的董事超過1/3以上,得以使用議事干擾策略來幫助勞方爭取權益,否則董事們仍會以資方利益為重,而讓本條第一項之美意形同虛設。

    更實際地觀察,此次增訂第235條之1,容或讓上市櫃公司員工或財務透明之企業員工有機會於公司獲利時增加酬勞,但以國內超過98%以上的公司為中小企業而言,中小企業財務報表「僅供參考,不足為憑」者占絕大多數,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之後,將使中小企業發生「虧損」的家數激增,嚴重影響政府營所稅的稅收及相關統計真實性,更使中小企業員工酬勞的增加如同天邊彩虹,只是美麗的幻影。

    綜言之,立法院朝野立委合作完成加薪四法的第一個法案,看似對勞方幫助甚大,但平心而論,只要資方不理,這個法案本質上只是個空包彈;或像是跨年煙火,雖然繽紛絢爛,卻只是火樹銀花;或像是平溪天燈,帶著希望冉冉升空,最後只落得掛在樹梢或掉在地上的命運。更嚴重的是,由於勞方將因這個增訂的法條有合法「春鬥」或「秋鬥」的依據,當資方不予理會時,未來勞資對立將更尖銳。因此,此次修法,對社會而言徒增紛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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