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公司法第180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司法第180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司法第180條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曾銘宗,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鄭重澄清有關台肥公司放款之不實言論》 有關民進黨立委趙天麟108年11月7日於網路媒體上,就台肥公司貸款事件,指摘本席擔任金管會主委時期之不實言論,鄭重澄清如下: 一、 台肥公司能否放款應依《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辦理:「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
公司法第180條 在 曾銘宗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鄭重澄清有關台肥公司放款之不實言論》
有關民進黨立委趙天麟108年11月7日於網路媒體上,就台肥公司貸款事件,指摘本席擔任金管會主委時期之不實言論,鄭重澄清如下:
一、 台肥公司能否放款應依《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辦理:「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台肥公司並非金融機構,不受金管會監理,是否放款與金管會業務無涉。台肥公司聲稱放款事前曾經金管會核准,係屬無稽之談,台肥公司內部管理及公司治理大有問題!
二、 金管會顧立雄主委亦已於11月7日針對此事回應「…本案不用金管會特許,台肥當初是仿建商做法,在銀行提供五成房貸之外,多借二成的貸款給買家,是通案非個案」,並表示「…若台肥的講法是要經過金管會同意,才會貸款給韓國瑜,這說法是魚目混珠,金管會不能接受」,我們贊同顧主委的意見。
三、 台肥既非金管會監理對象,依法不用向金管會申報,台肥公司貸款案件真相為何?把當時的資料調閱出來便清楚明白。請民進黨委員不要再亂抹黑、誤導社會大眾,若有心人士再造謠,本席將不排除提起告訴!
立法委員 曾銘宗
108年11月08日
公司法第180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訴求勞工董事,也不是違法罷工】
長榮堅持提告的新聞不斷傳出,認為工會把「勞工董事」當訴求之一,導致整個罷工也跟著違法。但,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即便是訴求勞工董事應該也合法,因此罷工也合法喔!
🎸哪些事情不能罷工?
罷工的合法權利來自於「勞資爭議處理法」,而在這部法律裡規定,只有勞資雙方的「權利事項」不能罷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
什麼叫「權利事項」?
簡單來說,依照法律、契約讓你「本來就有」的權利,就是「權利事項」,例如依照契約,你有「工資」;依照法律,你有「加班費、公假」。假如雇主沒給你,你不能罷工,你應該走調解、訴訟程序來討。
(可參考行政法院判決89年度判字第746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12號、高雄98年度簡字39號行政判決)
反過來說,你「本來沒有」的權利,就可以罷工。例如「加薪」,是讓你在既有的薪資之外去爭調整空間;例如「員工福利」,是讓你在既有的契約規定以外去爭其他福利。
🎸勞工董事不是權利事項,爭取勞工董事罷工應該合法
當我們知道法律只禁止「權利事項不能罷工」以後,回來看看勞工董事算不算權利事項,就知道因此罷工是否合法。
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強制雇主設置勞工董事,而我猜長榮與空服員簽的契約、團體協約至目前為止也沒有勞工董事,那麼勞工董事就不是權利事項。既然如此,針對這個訴求去向雇主提起勞資調解,進一步採取罷工行為,就是合法的。
網路上有一種說法是:「法律不保障勞工董事,因此罷工違法」,很明顯就是錯的,請大家不要再相信這種說法。 #正是因為這些事情法律沒有保障,勞工才有權去用罷工來爭取更好的工作環境。
今年5月間,勞動部長在一次的立法院質詢中也表態認為空服員這次的罷工程序應為合法,而勞工董事也能當作調整事項來協商。
(可參考網路上的質詢片段:https://youtu.be/o_1mnXK7sRM)
我猜一般人也不會知道怎樣罷工是合法的,既然如此,這種說法是不是有人在蓄意帶風向,我想也昭然若揭。
🎸沒有股份,勞工也能當董事
有一種說法是「選董事不是公司的權利」,但其實這種說法已經承認了勞工的罷工是合法的,問題只是在於做不做得到或怎麼實現而已。
舉例來說,我國目前的國營事業,是採取「推派」的方式,也就是股份是政府的,但政府請勞工去幫忙當董事。
回到民營企業,公司當然不能直接說「我要xxx當董事,大家都不准有意見!」,但公司可以做的是推薦勞工擔任董事候選人,不管是由持股1%的股東來做,或是由董事會提名,都可以。
先不管內容如何或最後選不選得上,至少,公司不是沒有機會替勞工去爭取勞工董事。
在團體協約法中,確實有提到「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但要求勞工董事存在的訴求本身,其實是希望「參與公司治理」,而沒有要求公司去「違法設置萬年董事」,那麼這個訴求也並沒有違法之處。
另外有一種說法是「想選自己去買股票啊」,可是啊,我國早就不要求董事候選人要持有股份,只要股東會由「有行為能力」的人當中選出來就好(公司法第192條)。
用上述的種種理由去說罷工違法,感覺是從一開始就不想要這個條款而已。如果真的是這樣,就說「做不到、這條希望修正」,為什麼還要硬說別人違法甚至去提告呢?
🎸我想強調的不僅是勞工董事的訴求不違法,更希望強調的是,勞工要的就只是「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自始至終都沒有在強求勞工董事,勞工董事只是一種舉例而已。
所謂的參與公司治理,不是你想像中的進去當老大、叫公司這樣做那樣做。就算勞工能爭到董事席次,也不可能直接影響決策。
參與公司治理,只是讓勞工能夠更加了解公司的運作,例如得知公司可能的勞資條件變更,至少讓勞工有能力去反應與應對,或是在重大決策以前先代表勞工向雇主提出建議,而不是只能等到事後才發現、調解,這樣苦到的不只是雇主、勞工,還包含了社會大眾,看看這次的事件就知道。
說穿了,參與公司治理就只是讓勞工與雇主間能夠有一個雙向溝通、共同處理問題的管道,而不是總是只有單方的下指令與接受。
(可參考林佳和教授<勞工董事在共同決定制度中的角色>一文)
而這次勞工也不是把勞工董事當作唯一選項,事實上也有其他方法能夠落實,例如勞資會議、評議會的參與,也都能促進勞工的參與程度。
不討論這些實質內容,卻從一開始就主張違法甚至提告,只是凸顯了公司從一開始就不想討論、也不在意的事實。
勞工雇主的關係是雙向的,勞工需要薪資,但雇主也需要人力,而且是優良的人力。可惜的是,我們的文化只有「以客為尊」,卻沒想過幫助自己賺錢的勞工也一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