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法第178條函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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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1-04 18: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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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董事報酬與酬勞

    作者:林宜璇律師

    「報酬」、「酬勞」是否讓人傻傻分不清楚?看似僅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卻代表不同意義,較具爭議的情況在董監事報酬與酬勞的區分上。董事「報酬」一詞,出自於公司法第196條,明訂:「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酬勞」一詞則未見於公司法中,是經濟部另以函令創設。經濟部在早期函令中即表示,董監事之「報酬」應係指董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至於「酬勞」,則屬於盈餘分派之範疇,藉以與公司法第196條之「報酬」區別。然而酬勞一詞雖有「勞」字,在解釋上卻非指提供服務、勞務之對價,頗有讓人混淆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公司法今年修正時增訂第235條之1,明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而董監事酬勞部分,增訂條文中並未加以著墨。惟依照經濟部今年6月之函釋表示:「董監事酬勞亦應比照員工紅利之作法,盈餘分派表不得再有董監事酬勞之項目。」因此,董監事酬勞將比照員工酬勞之作法,於公司獲利時依獲利狀況予以分派,非屬盈餘分派之範疇,不再列於盈餘項下之科目。就此,相關經濟部函令似有必要一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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