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法立法理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司法立法理由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司法立法理由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司法立法理由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一分鐘】法人董事制度 作者:盧偉銘律師/施佩均律師 長久以來,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可當選董事或監察人,只要指定自然人執行職務,也可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並可隨時改派。對於國營企業而言,得推舉不同之法人董事代表人當選董事,可有效監管該事業之運作;對於大股東而言...

  • 公司法立法理由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4-30 18:01:34
    有 154 人按讚


    【法律一分鐘】法人董事制度

    作者:盧偉銘律師/施佩均律師

    長久以來,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可當選董事或監察人,只要指定自然人執行職務,也可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並可隨時改派。對於國營企業而言,得推舉不同之法人董事代表人當選董事,可有效監管該事業之運作;對於大股東而言,則得鞏固其經營權。

    此制度在民國35年被納入公司法,立法理由已不可考,在他國相當少見,由於法人董監事必須透過自然人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因此代表法人當選董監事之自然人代表人一方面需向公司負責,一方面也要向背後指派他的法人股東負責,而法人股東手握緊箍咒得任意更換代表人,因此會產生利益衝突及權責不清的疑慮。且法人股東得透過本條之規定,當選多名董事,亦不符合公司民主及股東平等之原則。但畢竟此制度實行已久,一次將該制度廢除難免也將衝擊將近2萬多家之企業。

    因此除廢除及維持現狀的選項外,是否有其他選項?例如修法規定公司必須有「特定數量的自然人董事」;法人「不得當選或指派代表人當選多席董事」;或刪除法人或法人代表人被選舉擔任「監察人」之規定;亦或是逕行刪除法人得「隨時改派」代表人之規定等,也應該是目前可以考量的折衷或階段性解決方案。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