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俾馬雲、馬化騰成名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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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創辦人李彥宏是中國內地第一個登上時代雜誌封面的互聯網企業家。在《新財富500富人榜》,李彥宏以851.6億元人民幣(約1050億港元)排名13。而李長得高大有型,又是從美國回流的成功富豪,可說是內...
他俾馬雲、馬化騰成名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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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創辦人李彥宏是中國內地第一個登上時代雜誌封面的互聯網企業家。在《新財富500富人榜》,李彥宏以851.6億元人民幣(約1050億港元)排名13。而李長得高大有型,又是從美國回流的成功富豪,可說是內地流行用語「高富帥」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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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宏出生於山西省陽泉市,父母都是普通工人。他在19歲時以優異成績考入北京大學。在大學時期的李彥宏已立志要去美國留學,所以他特別多讀托福、GRE等英文書籍。1991年北京大學信息管理科系畢業後,李彥宏前往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布法羅分校修讀計算機科學碩士課程。那個時代,大部分在美國留學的中國學生都是為了讀一個博士學位而去的,因為取得博士學位就可以回中國當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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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讀博士 進入華爾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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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李彥宏卻選擇在取得博士入學資格之後直接選擇直接進入企業工作。這是為甚麼呢?因為當他在美國申請電腦圖形學研究生專案的一個面試中,有一位教授問他:「你們中國有電腦嗎?」聽到這個問題,李彥宏回想起當時感到十分尷尬,於是他在想,終有一天可以證明到中國也有非常強大的電腦產業,這樣的想法讓他放棄原來的博士之路,反而加緊腳步投入職場吸收經驗,為創業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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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先在美國華爾街的道瓊斯子公司實習,擔任過道瓊斯子公司高級顧問、《華爾街日報》網絡版實時金融信息系統設計人員。這樣的工作收入不錯,已經是很多人夢想的高薪厚職然而李彥宏並沒有因此滿足,李彥宏工作了三年半時間後便離開華爾街,選擇前往矽谷擔任搜尋引擎公司Infoseek工程師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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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中國做「屬於中國的全世界最好的搜索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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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Infoseek被迪士尼收購,李彥宏放棄了Infoseek的股票期權,與好友徐勇回到中國,創辦了百度。李曾說:「我相信搜索將對網絡世界和我們的生活產生巨大影響。我的理想是做屬於中國的全世界最好的搜索引擎,至今未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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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他在北京大學裡設立辦公室,找了6名員工。由於李是從美國海歸,他想把美國企業的管治理念和方式帶到中國,因此他不規限員工的衣著和上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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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百度推出全新商業模式-搜索引擎競價排名。此時,百度一天的點擊量寥寥可數。李彥宏深知,百度必須在Google的陰影下學會成長。百度公司以「認真研究中國文化,推出了更符合中國用戶使用習慣的中文搜索」為公司理念,改善中國網民的用戶體驗,而此時競價排名戰略也開始見到效果,競價排名為公司帶來可歡的銷售收入,百度2003年銷售額是2002年的5倍,並在2003年實現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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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百度收入持續增長,在中國國內互聯網的市場佔有率為44.7%。這種高速增長的勢頭受到華爾街投資者的追捧,並在上市時引起轟動。李彥宏為百度CEO,擁有公司的22.9%股份,即約9.89億美元的股東權益。百度成為美國證券歷史上IPO首日表現最佳的十大股票之一,當時李彥宏年僅37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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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社會上有不少人都認為百度如今能如此成功,是因為中國政府封鎖Google。在Google還未被中國政府封鎖之前,百度擁有高達40%的搜尋流量,而Google只有30%。到後來 Google退出中國市場,百度在中國的搜索流量直升至 75% 。現在中國已經由十年前佔全球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總額還不到 1%,到現在已變成了世界上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佔全球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總額的約50%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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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大家以為百度只要穩佔中國搜尋引擎榜首之位就滿足之時,李彥宏開始著手AI發展,首要發展的產品是無人駕駛汽車。李招攬了創建「Google大腦」的人工智慧權威吳恩達,百度在吳恩達的管理下,多次在深度學習、語音識別、自動駕駛等領域創造突破。而到今年初,北京市開放33條道路,讓持牌公司測試自動駕駛汽車,百度獲得首批北京市自動駕駛測試專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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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百度公司在 2017 年前三季度的 90 億美元收入中,有 12 億美元被重新投入到研發工作,其中大部分是投入到 AI 領域的研發工作,可見百度對AI技術發展的重視程度。而李彥宏即使現在早已取得成功,仍然不忙最初開發研究技術的那一份初心,真的是難能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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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恩達現已離開百度
資料來源:語文迷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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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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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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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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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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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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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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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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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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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外文新聞中心誠徵全職【英文編輯】和【英文改稿顧問】,歡迎對英文新聞有熱情的你,加入FocusTaiwan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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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4萬以上,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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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編輯Writer
語言能力:精通中、英文,英文聽說讀寫能力近母語。
學歷要求:大學以上畢業,新聞系、外文科系尤佳。
工作經驗:具有英文新聞工作至少1年經驗者優先考慮。
工作內容:英文編輯需將中文新聞編譯成英文新聞,並撰寫圖說、替英文影音新聞過音、製作圖表,並協助管理FocusTaiwan網站後台及社群媒體平台。
工作要求:英文編輯須具備求證與求知的精神,除了編譯中文稿之外,也願意花心思查證新聞訊息,包括做電話採訪,或是上官方網站查詢數據或資料,以充實稿子內容。通訊社的發稿步調快速,英文編輯必須在短時間內掌握新聞重點,以外國讀者感興趣的角度撰寫文章。
🔵英文改稿顧問Copy Editor
語言能力:精通中、英文。以英語為母語的(外籍)人士,通曉中文,居住台灣者優先考慮。
學歷要求:大學以上畢業,新聞科系尤佳。
工作經驗:具有英文新聞工作至少3年經驗者優先考慮。
工作內容:英文改稿顧問主要負責編審英文編輯的稿件,包括檢查文法、拼字、標點符號和文章結構等。改稿顧問也需編審每日新聞頭條、圖說新聞和影音稿。
工作要求:英文改稿顧問需熟悉中央社英文新聞寫作體例和頭條寫作規則,確保文章使用正確的文法、拼字和標點符號,結構完整、內容詳實和平衡。
A. Writer Position:
Requirements:
-- Native or near native English and Chinese proficiency
-- A bachelor’s degree or higher in journalism, foreign languages or a related field
-- Experience writing English news stories
-- Willing to work night shifts and on weekends
-- Able to work in a fast-paced newsroom and meet tight deadlines.
The job:
The writer will be assigned Chinese news stories by the shift leaders and are required to rewrite the stories in English.
He/she will also be asked to write captions, do voiceovers for videos, create graphics, and manage the FocusTaiwan website’s backend and social media accounts.
The writer will specifically be expected to:
-- Ensure that all news stories have proper structure, content, clarity, accuracy and balance
-- Research and fact-check the information in the Chinese news stories by sometimes making calls, conducting interviews, or sifting through official information on government websites
B.Copy Editor Position:
Requirements:
-- A bachelor’s degree or higher in journalism or a related field
-- A background in English news writing and editing, preferably with some experience editing the work of non-native English writers.
-- Native English speaker; Chi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a plus
-- Able to function efficiently under time and deadline pressure
-- Willing to work late night shifts and on some weekends
-- Flexible with regard to work hours and days off
-- Able to work as a team with shift leaders and other copy editors to ensure quality content
The job:
The editor will be required to edit news stories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department, checking the grammar, punctuation, and structure and making other changes where necessary.
He/she will also be asked to write and edit headlines for the news stories, edit captions, and occasionally check video scripts.
The copy editor will specifically be expected to:
-- Become familiar with the style rules of CNA, as well as with the rules and restrictions associated with headline writing.
-- Ensure that all news stories have proper grammar, punctuation, structure, content, clarity, accuracy and balance.
-- Answer questions by writers and shift leaders about style, grammar and other aspects of English news writing.
#國際影音串流平台徵才 6/28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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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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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職位】
🔵 B1 節目製作人
工作內容:
網路影音節目企劃規劃統籌,能產製外國受眾感興趣的網路影音內容。
1. 節目預算規劃與成本管控。
2. 節目主題發想與設定、外部資源整合洽談。
3. 影音節目行銷及文字撰寫。
4. 透過數據分析及判讀,並與社群數據相關部門緊密合作
學歷要求:大學以上畢業,不限科系,大眾傳播相關科系尤佳。
工作經驗:具網路影音相關節目製作5年以上工作經驗,熟悉新媒體作業。
工作技能:Office文書軟體,了解後製剪接、轉檔、字幕、ES、音效、配樂、調色等工作流程。
語言能力:精通中、英文。
其他條件:1、對台灣題材具熱情,可協調完成節目前製、後製工作。
2、請提供先前製作之節目連結。
🔵 B2 編導人員
工作內容:
1、網路節目發想/拍攝/製作。
2、協助主視覺及鏡面效果包裝設計。
3、短片內容拍攝。
4、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學歷要求:大學以上畢業,大眾傳播相關科系尤佳。
工作經驗:具節目製作3年以上工作經驗、網路影片拍攝、非線性剪輯3年以上經驗。
工作技能:Office文書軟體、After Effect、Final Cut、Premiere,會3D軟體尤佳。
語言能力:精通國台語、英語中等以上。
其他條件:
1. 對台灣題材有興趣、可以獨立完成節目前製與後製工作。
2. 請提供3∼5分鐘自製的影音作品及連結。
🔵 B3 節目企畫
工作內容:
1. 影音節目相關版權及IP洽談業務
2. 影音節目採購標案撰寫、執行與驗收
3. 重製影音節目發想、洽談與流程管控
4. 自製網路影音節目發想、規劃與執行
5. 密切與社群部門溝通,以利節目內容產生有效的國際傳播
學歷要求:大專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工作經驗: 具2年以上傳播行銷、節目授權、專案開發等相關工作經驗。
工作技能:Office文書軟體
語言能力:精通中、英文。
其他條件:熟悉著作權相關法律,具備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尤佳
🔵 D1 社群媒體內容製作人
工作內容:
1. 經營Facebook、YouTube、Instagram、Twitter等社群平台,以及
Line、What’s App等等通訊軟體。負責所有社群活動,包括內容排程、社群管理,以及最佳化貼文使用者互動經驗與搜尋。
2. 發想與製作能夠引起高度共鳴的社群圖文,同時密切與內容產製部門合作,達成內容傳遞最佳效益,將台灣題材透過創意社群轉譯給國際觀眾。
3. 管理全站及跨平台數位內容產品,包括主網站與手機應用程式(APP),主責新聞推播與電子報策略。
4. 監測互動與流量表現,並提出內容策略建議。
學歷要求:大學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工作經驗:具3年以上實際社群經營經驗(請提供相關工作經驗與成功案例)。
工作技能:具備影片、圖片製作思維與能力;社群平台數據分析、Google Analytics分析能力。
語言能力:精通中、英文。
🔵 E3 網路平台技術主管 Platform Technology Manager
工作內容:
1. 帶領並管理技術團隊,以充分掌握技術並達成產品開發或專案交付目標。
2. 依據專案需求,主導或協助專案管理。包含直接或協助專案經理帶領與管理技術團隊,能有效解決專案技術相關問題,確保專案如期如質交付。
3. 依據公司發展需求,負責建立開發技術團隊。內容包含人員面試、考核、技術帶領與管理等。
4. 針對新技術導入與知識管理需求,建立技術評估、技術分享辦法,協助團隊提升技術能力。
5. 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學歷要求:大學以上畢業,資訊或理工相關科系畢。
工作經驗:具備7年以上開發團隊主管經驗,5年以上C#、Python紮實技術基礎與開發經驗,具大型網路服務系統規畫建置經驗。
工作技能:熟悉C#/.net or Python/Django任一開發技術,熟悉AWS、GCP等雲端平台。具影音串流經驗尤佳。
語言能力:具備中等以上英語聽說讀寫能力。
其他條件:良好的溝通、團隊合作能力。
🔵 E4 DevOp工程師 DevOps Engineer
工作內容:
1. 負責內外部系統發佈、部署、調優、監控、日誌等系統和流程的維護和優化,確保系統的高可用性。
2. 負責雲端系統執行環境的建置與維護。
3. 負責突發問題處理並進行定位和處理。
4. 探索新的運維技術方向。
5. 其它主管交辦事項。
學歷要求:大學以上畢業,理工相關科系畢。
工作經驗:3年以上系統、應用運維經驗。
工作技能:熟悉linux系統,瞭解網路基本技術,熟悉TCP/IP協定原理,具AWS、GCP等雲端平台與服務維運經驗。熟悉網路安全者佳。
其他條件:良好的溝通、團隊合作、獨立作業的能力。
🔵 E5 數據工程師 Data Engineer
工作內容:
1. 執行資料處理、資料分析以及data lake、data mart的建立與維護。
2. 使用BI工具建立報表分析及數據探勘。
3. 因應業務需求,持續優化資料平台架構。
學歷要求:大學以上畢業,資訊或理工相關科系畢。
工作經驗:具備專案管理經驗,熟悉Agile軟體開發流程者佳。
工作技能:熟悉Python 或 Java,熟悉 Power BI或其他BI軟體工具,熟悉SQL。具數據分析與統計經驗。熟悉GCP者佳。
語言能力:具備基本英語溝通能力。
其他條件: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
🔵 E6 資訊安全暨系統維護主管 Information Security & System Maintenance Manager
工作內容:
1. 統籌公司內部資訊相關系統整合、部署、營運及維護 。
2. 確保資訊設備的可用性,因應公司營運發展所需改善現有資訊系統並預先規劃所需資源。
3. 機房規畫及運營。
4. 規劃辦公室網路環境。
5. 訂立資訊體制,改善資訊安全規範,落實資訊安全控管機制。
6. 定期對資訊風險進行評估以合乎公司安全策略及必要法規(包含ISO),確保系統運營的持續性與可回復。
7. 協助主管其他資訊專案推動。
學歷要求:大學以上畢業,資訊或理工相關科系畢。
工作經驗:7年以上資訊領域工作經驗,具資安經驗者佳。
工作技能:具軟體或平台開發經驗。具備資安相關證照者佳,具有導入ISO經驗者佳。
語言能力:具備中等英語聽說讀寫能力。
其他條件: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
🔵 E7 資訊安全主管 Information Security Lead
工作內容:
1. 帶領資安團隊、規劃與推動整體資安之目標與計畫。
2. 規劃/制定/執行整體資安治理流程管理。
3. 認證、稽核協調與管理。
4. 資安情資收集與資安事件應變處理。
5. 服務平台資安檢測、諮詢,與規範,持續強化系統資訊安全強度。
6. 辦公室資訊安全防禦建置與監控。
7. 研究與採購建置資安產品。
8. 對內對外資訊安全教育訓練規劃與推動。
學歷要求:大學以上畢業,資訊或理工相關科系畢。
工作經驗:3年以上資安工作經驗,具資安主管經驗者佳。
工作技能:具有AWS、GCP 等雲端環境經驗。具備OSCP,CEH等資安相關證照者佳。具有導入 ISO 經驗者佳。
語言能力:具備中等英語聽說讀寫能力。
其他條件: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
🔵 E8 資安工程師 Information Security Engineer
工作內容:
1. 協助資訊安全專案執行與維護工作。
2. 資訊安全解決方案(資安系統)專案規劃及建置、維護。
3. 週期性確認相關紀錄(Log),確認相關控制措施有效。
4. 研究資訊安全技術,如重大系統漏洞或惡意程式。
學歷要求:專科或大學以上,理工相關科系畢。
工作經驗:2年以上系統、應用開發或運營經驗。
工作技能:熟悉linux、windows系統,瞭解網路基本技術。具AWS等雲端平台與服務經驗者佳。具備OSCP,CEH等資案相關證照者佳。
其他條件:良好的溝通能力。
🔵 E9 網路暨維護主管/工程師 Network & System Maintenance Lead / Engineer
工作內容:
1. 負責公司與IDC 網路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2. 網路設備安裝、設定、管理及維護等。
3. 與分析網路資料傳輸與網路安全架構等特性,以設計、發展及維護網際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
4. 網路解決方案研究與導入。
5. 網路系統進行監控與告警處理。
6. 一般告警處理流程、重大網路障礙排除。工作內容:
7. 機房監控、管理與一般障礙排除與處理。
8. 協助公司其他單位,提供相關的系統操作與技術支援。包含一般員工以及影音編輯人員的電腦故障排除,軟體安裝、設定、系統操作等。
9. 對突發狀況的緊急應變處理。
學歷要求:專科或大學以上,理工相關科系畢。
工作經驗:網管工作2年以上相關經驗。
工作技能:熟悉linux、windows系統。了解OSI架構、HTTP、TCP/IP、DNS、SMTP、CDN。具備Load-balancer/ Firewall/ Switch操作
經驗。具備CCNA優先考慮。
其他條件:能配合公司輪班制度者優先考慮。
🔵 E10 產品管理師
工作內容:
1. 負責OTT影音平台相關的產品功能設計、UI/UX設計。
2. 內部使用單位訪談及需求分析,協助提供內容部門產品端的解決方案。
3. 撰寫商業需求文件及負責產品UAT,執行產品功能上線前驗收測試。
4. 持續優化平台功能與使用者體驗。
學歷要求:大學以上畢業。
工作經驗:具備3年以上網路服務或者to-c系統運營經驗,對產品設計流程和解決問題抱有高度熱情及興趣。
工作技能:熟悉Web、App開發流程。具備專案管理方法以及流程設計的經驗。具UX思維規劃功能,改善使用者體驗。
語言能力:具備基本英語溝通能力。
其他條件: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個性耐心且細心者為佳。
🔵 E11 軟體開發主管 Software Development Lead
工作內容:
1. 負責影音平台網站、後台與API等相關功能開發。
2. 負責優化與維護既有網站與後台功能。
學歷要求:大學或專科以上畢業,理工相關科系畢。
工作經驗:具備5年以上C#.NET or Python開發經驗。具人員管理經驗。
工作經驗:
1. 具備5年以上C#.NET or Python開發經驗。
2. 具人員管理經驗。
工作技能:
1. http://xn--pcu439a.net/.net core 或 Django、Flask framework。
2. 熟悉JavaScript/CSS/HTML5。
3. 熟悉mySQL、PostgreSQL與mongo DB。
4. 熟悉版控軟體,如Git。
5. 熟悉CI/DC流程。
6. 熟悉Vue.js或React者佳。
其他條件:工作認真仔細,具良好的溝通、團隊合作、獨立作業的能力。
🔵 E12 軟體開發工程師 Software Development Engineer
工作內容:
1. 負責影音平台網站、後台與會員中心等相關功能開發。
2. 負責優化與維護既有網站與後台功能。
學歷要求:大學或專科以上畢業,理工相關科系畢。
工作經驗:具備3年以上C#.NET or Python開發經驗。
工作技能:
1. http://xn--pcu439a.net/.net core 或 Django、Flask framework。
2. 熟悉JavaScript/CSS/HTML5。
3. 熟悉mySQL、PostgreSQL與mongo DB。
4. 熟悉Vue.js或React者佳。
其他條件:工作認真仔細,具良好的溝通、團隊合作、獨立作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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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疫苗,其餘免談。這是現在全台灣民眾一致的心聲。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最近百般阻撓民間願意捐贈國際認證的疫苗,要國人等待還在二期試驗中的國產疫苗,甚至還沒有解盲,就匆忙給了5百萬劑的訂單,讓全民都很錯愕,蔡英文總統昨天親自出來開記者會,卻是留下更多的謎團:
1、蔡總統說絕未阻擋民間籌措疫苗,但為何社會各界有些與國際認證的疫苗公司都談好甚至已經買好,可是就是不得其門送給指揮中心由他們去分配給百姓施打?從結果論來看,堅持中央和原廠簽約採購,由中央政府統籌分配,這就是指揮中心的刻意刁難!
2、我相信蔡總統很多的訊息都是從陳時中來的,可是陳時中的專業和判斷能力早已被社會諸多質疑,更遑論說謊被抓包的紀錄頻繁,公信力已經瀕臨破產。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只是當所託非人卻照單全收,這就是今日台灣治理的危機。蔡總統身邊的兩位公衛專家陳建仁與賴清德,難道蔡總統都不聽聽他們的意見嗎?
例如陳時中說莫德納、BNT、與AZ都”沒有作完第三期”就給EUA(緊急授權),這是100%在混淆視聽,歷來幾乎所有大型跨國臨床試驗,都有”期中分析”,期中分析幾乎是最大的新聞,通常發表在新英格蘭(New England)期刊上輝瑞(BNT)與莫德納的第三期期中分析都是如此,所以美國的EUA,都是建立在上述的”期中分析”的結果才拿到的,期中分析時根本第三期還沒”完結”,第三期”作完”要觀察的夠久,才知道死亡率/有效率/長期副作用等。
所以陳時中說這些國際級疫苗「沒做完第三期」很容易讓大家誤解為「沒做第三期」,這兩者有天壤之別。
今天高端、聯亞是連第二期未解盲、第三期都沒作,與莫德納、飛瑞BNT有作第三期也有期中分析,兩者是天與地的差別,陳建仁或賴清德難道都沒有向蔡總統提醒嗎?
3、蔡英文說經內部清查沒有發現炒股的現象,可是她有去查內部人的三親等或借人頭的炒股嗎?蔡總統這麼快就開金口定調背書保證,已有檢調人員說這叫他們如何介入調查?
4、蔡總統說:台灣若沒有國產疫苗的供給能量,就會處處受制於人⋯,這句話沒有人會反對,我們也支持發展國內疫苗產業,就像我們也贊同政府發展自主性的國防工業一樣:我們支持國機國造、潛艦國造等的同時,我們一樣向美國動輒千萬以上的軍購啊,這兩者並不衝突,國產疫苗還在研發階段,要拿來當救命防疫物資,緩不濟急,但短期還是急需國際級的疫苗來救救台灣人的生命,畢竟現在人命關天,因為新冠致死的人數已超過百例,已超過SARS死亡人數,已引起人民的恐慌。
5、蔡英文總統昨天的談話證實了昨日的蔡主席打臉今日的蔡英文總統,因為在2009年2月H1N1大流行時,蔡英文曾呼籲馬政府,盡速向國際市場收購克流感藥物,衛生署不該與廠商站在一起,幫國光疫苗品質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