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入口網站移除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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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司入口網站移除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7萬的網紅羅智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爆!國會助理涉及索賄?三問蔡適應! https://reurl.cc/pm5Z5r 蔡適應辦公室被媒體踢爆「黃姓助理」涉及索賄喬事 蔡適應説是「烏龍爆料」 「與蔡適應服務團隊無關」 但卻又強調「民意代表肩負選民服務工作」 這「否認」也太半套了吧 我要三問蔡適應 你的辦公室有沒有「黃新耀」這...

  • 公司入口網站移除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24 12: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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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國會助理涉及索賄?三問蔡適應!

    https://reurl.cc/pm5Z5r

    蔡適應辦公室被媒體踢爆「黃姓助理」涉及索賄喬事
    蔡適應説是「烏龍爆料」
    「與蔡適應服務團隊無關」
    但卻又強調「民意代表肩負選民服務工作」

    這「否認」也太半套了吧

    我要三問蔡適應
    你的辦公室有沒有「黃新耀」這位助理?
    你的辦公室有沒有「黃新耀」這位助理?
    你的辦公室有沒有「黃新耀」這位助理?
    問題很重要
    所以問三遍

    如果沒有這位助理
    那就是烏龍

    如果有
    蔡適應說「與蔡適應服務團隊無關」
    就是說謊
    就是説謊
    就是説謊

    因為黃新耀若確實是蔡適應的助理
    那當然與蔡適應服務團隊「有關」

    至於黃新耀有沒有索賄喬事
    那是檢調要去查的事
    不是蔡適應說了算

    #檢調別再睡
    #好好查查還蔡適應清白

    https://reurl.cc/pm5Z5r

    附注:昨天當我收到網友傳來的新聞時
    第一時間
    在入口網站的新聞連結就已經被移除了

    後來我找了半天
    才找到了一個還沒有被移除的新聞連結
    結果馬上又被移除了
    適應真的「是硬」啊

    還好我已節下新聞原文

    國會助理涉貪?物流公司控 遭索賄喬事

    TVBS新聞

    高雄一間永流物流公司出面指控,立院黃姓立委助理涉嫌索賄喬事,連前民進黨中執委也介入,前後共收了六百萬,但求證立委辦公室回應,僅是單純的選民服務,而且過程絕對沒有索賄。
    推高車來來回回,從貨櫃上卸下貨品,通通存放在物流倉儲,這間位於在高雄的永流物流公司,現在指控,遭到立委國會辦公室助理索賄。」
    物流公司副總:「黃姓助理傳訊息給我,發哥請他出來幫我忙,他說他是蔡適應辦公室助理,黃姓助理那邊,他需要給他點零用錢,兩萬五萬這樣拿,前前後後大概拿了十萬左右。」
    秀出line對話紀錄,自稱2019年透過立委助理,協調高雄港務分公司倉儲續租問題,兩人曾幾度討論,要約在立法院碰面,立委助理也回應,會順便轉達給,台灣港務公司,後來卻演變成用金錢喬事。
    物流公司副總:「後來都沒辦法塵埃落定,許西彬(民進黨)前中執委,跟我說張浩發黃新耀都他的小弟,算他的晚輩可以幫我處理,前前後後跟我要了六百多萬。」
    物流公司副總指控,最初透過張姓男子牽線,認識了立委助理黃新耀,最後民進黨前中執委也介入,供稱兩邊都收了錢,不過秀出匯款紀錄,看到匯款被退回。
    物流公司副總:「過程當中有站不住腳的地方,基本上都合情合法合理,你就把我撤約就好了啊,你一直告訴我有機會處理,一直跟我要錢,最嚴重的地方,運用公權力。」
    求證立委辦公室,由於物流公司有積欠港務公司款項,才找上立委助理盼能續租,辦公室私下也強調過程絕對沒有索賄,僅是選民陳情服務。

    https://reurl.cc/pm5Z5r

  • 公司入口網站移除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21 2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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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ogle的被遺忘權,在台灣可沒有】
    今年韓國大劇「WWW請輸入檢索詞」,講述網路搜尋引擎業者能否刪除搜尋記錄的大爭議。碰巧的是,Google最近在歐盟判決取得一項勝利,「被遺忘權」有地區界線,只有歐盟地區的使用者請求刪除資料時,Google需要配合,其他地區則無需刪除。到底什麼是被遺忘權?台灣會不會受到影響?有沒有其他辦法請Google刪除呢?
     
    🎸什麼是被遺忘權?
     
    被遺忘權,源自於歐盟的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第17條保障個人資料的主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資料持有人把相關的個人資料移除。
    舉例來說,我的家庭資料、地址或電話,被公布在某網頁上,只要符合特定情況,我可以要求這個網頁這下來。
     
    特定情況,包含現況已經不符合當初取得資料的目的,或是資料本來就是不合法取得,這時候都可以請求對方移除資料。
    例如,我的地址電話是被不法洩漏的,我就可以請求移除。
     
    綜合這些,讓我的資料不再被記錄於網路上、不再被他人搜尋到,讓我能夠從網路世界裡「被遺忘」,這就是所謂的被遺忘權。
     
    🎸歐盟區有被遺忘權,但其他地方不一定
     
    其實「搜尋引擎」到底要不要配合刪除資料,在更久以前就有爭議,他們覺得自己只是提供搜尋資料,又不是把個資真的上傳到網路上的人,沒有責任配合刪除。但在之前的歐盟判決裡,已認定搜尋引擎也有責任要實現被遺忘權。
    (可以看歐盟法院C‑131/12這個案子,Google與西班牙政府之間的爭議)
     
    今年的判決,則是針對遺忘權的實現範圍產生爭議,到底Google有沒有必要把全世界的搜尋紀錄都進行遮蔽或刪除,以保護個人資料。
    法院判決是認為,被遺忘權畢竟是源自於歐盟的法律,因此在歐盟區內勢必要依照歐盟的法制進行遵循;但在歐盟之外,則應視各地法規如何規定,搜尋引擎沒有一定要在其他地區配合被遺忘權的實施。
    (請看歐盟法院C‑507/17這個案子)
     
    因此,遺忘是一定要遺忘,只是怎麼被遺忘、在哪個區域被遺忘,並不是個舉世皆然的標準。
     
    🎸那台灣呢?台灣有被遺忘權嗎?
     
    歐盟判決說歐盟以外不用遺忘,要看各地法規。
    以台灣來說,確實是有跟被遺忘權類似的權利。例如我國個資法第11條規定,當事人在「個資蒐集目的消失」或是「蒐集期限屆滿」的時候,可以請求對方刪除、停止處理或加以利用你的個資;除此之外,違反個資法所蒐集到的資料,也可以請對方刪除。而第19條也規定,即便是公開取得的個資,當事人有重大利益值得保護時,也可以請求刪除。
     
    這些規定,某程度上來說算是一種被遺忘權,只不過可能跟歐盟的規定不太一樣,歐盟是有一條規定特別處理當事人的刪除請求,而我們是四散在各條文去處理刪除請求,這一點,可能也會導致臺灣的被遺忘權跟國外實施情形產生不同。
    話雖如此,但我國其實還沒有被遺忘權的判決出現,曾經有一個當事人去提告,但法院並沒有具體討論到被遺忘權該怎麼使用的問題,真的很可惜。
     
    對我來說,被遺忘權除了是一種法律爭議以外,更是一種價值的取捨。
    以「WWW請輸入檢索詞」韓劇的劇情為例,到底主角所任職的網路公司,可不可以在某件社會爭議的風頭上,刪除某個特定關鍵字、新聞,讓人民搜尋不到呢?(這不是暴雷,不要緊張)
    刪除的理由,可以是希望保護當事人、避免謠言流傳;不刪除的理由,可以是資訊的流通自由、人民的資訊權利。
     
    如果某人有個誹聞、醜聞在網路上流傳,你覺得這個消息該不該留著?
    如果換成是你,你覺得這個消息又該不該留著?或是該留多久呢?
    你怎麼看?
     
    https://tw.iqiyi.com/a_19rrhsmnr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