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員離婚配偶可請求月退ptt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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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離婚配偶可請求月退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4-09 21: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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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通過囉~
    以前常常被老公務員的太太問到,先生當了一輩子的公務員,薪水都當家庭生活費用開銷掉了,唯一的資產就是退休後可以領到的退休金,但先生現在吵著要離婚,她可以要求分配以後可以領到的退休金嗎?以前這個問題是有爭議的,一般認為是不行,現在即將在今年7月1日上路的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新制,解決了這個問題。

    新制度規定,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以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任公務人員之配偶分配二分之一的退休金,包括公立學校教職員跟政務人員的退休金也都屬於規範的範圍。

    計算標準是公務人員被審定的退休年資,以一次退休金為基準,其中婚姻存續的期間,佔工作年資的期間比例,會被當作配偶共同的貢獻,所以可以按比例計算得請求分配1/2的退休金。

    如果是支領月退休金的話,也是以換算為一次退休金的金額為計算基準,按月照應分配的比率扣款,直到應被分配的退休金總額為止,扣完為止。離婚配偶在協議離婚時,可以通知退休金審核機關請求分配,由機關直接將金額匯入離婚配偶的帳戶。

    如果請求分配的一方對家庭婚姻沒有貢獻,法官也可以像民法的規定一樣,酌減或免除分配。

    聽起來似乎很有保障,不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除了離婚之外,還有因為分居而單方請求法院改定的分別財產制,適不適用,新法並沒有規定,其他職業別的退休金請領,為什麼不用分?似乎邏輯上也怪怪的。

    不過還是給曾經有疑問的配偶們參考了,起碼想離婚,不需要硬撐到對方退休,苦等退休金的分配囉!

  • 公務員離婚配偶可請求月退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4-05 19: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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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中國時報報導提及年金改革有關離婚請求分配年金的議題,報導內容卻忽略社會長期倡議的聲音,對於修法脈絡未進行了解,殊為可惜。今日我也接到不少媒體的訪問,在此回應如下:

    「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符合性別正義
    此次年金改革,不僅是讓年金制度能夠永續,也納入性別正義的思考。2002年,經過婦女團體多年努力,在《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離婚時雙方對於他方的剩餘財產可以互相請求,也就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扣掉債務、繼承、贈與等無同心協力之財產後,其剩餘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分配二分之一,以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的財產權,但當時並未將退休金納入明文規定,以致於在實務上衍生許多爭議。因此於此次年金改革時,不僅公務員,尚包含教育人員、及政務人員均規定將退休金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於離婚時,只要婚姻存續滿兩年,夫妻雙方均可依其婚姻存續期間占退休年資之比率,請求退休金之分配,但最高以二分之一為限。

    立法的目的在於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他們為家庭辭去工作、照顧老小,離婚後也不一定能找得到工作;但另一方老年有月退俸,而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因無工作,老年僅能仰賴每月幾千元的國民年金,對其相當不公平。所以此次我們也仿德國、日本立法例予以明定。

    議題凝聚十餘年的長期倡議與溝通
    有關離婚可分配年金的部分並非台灣的創舉,在美國、德國、日本也都有離婚分配年金的制度。此外,也並非如同中國時報在報導中所說的「在法案進入院會表決前一個多小時才納入」。這是歷經長時間的社會倡議、制度研究以及長時間的立法推動才有今日的成果。婦女新知基金會於2002年修法時即有此倡議,但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這樣的作法被視為太過基進並未被列入;隨即在2005年現代婦女基金會再次推動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的《民法》修正;在2006年,當時民進黨黃淑英立委與台灣女人連線亦共同推動離婚分配年金的制度;2007年並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2011年提出相關的修正草案。2012年,勞動部(當時為勞委會)也委託郭玲惠教授針對離婚配偶間如何分配退休金進行法制研究。2013年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審查時,也有多位學者對於「退休年金與保險金作為離婚財產分配的對象」進行建議。2016年年金改革時,亦有時代力量提出版本,且於年金法案協商時,我也多次力戰群雄,要求將此年金分配入法。因此,這是十多年來台灣婦女團體、學者、立委的努力以及與相關部會進行長期溝通後所共同制定的,並非報載「在法案進入院會表決前一個多小時才納入」。此番言論不僅是忽略十多年來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對於修法脈絡未進行了解,是不負責任之報導。

    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不會造成離婚潮的問題
    首先,一切都要回到《民法》以及相關規定,如果是協議離婚,必須是雙方都談妥條件。如果雙方願意協議,七月一日前雙方可以談妥,七月一日後亦可放棄,不須趕在七月一日前;若一方執意離婚,一方不肯,在無法協議離婚之下,只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法院也不一定會配合在七月一日前就判離,所以並不會有七月一日前爆發離婚潮的狀況。且此請求權的行使,按規定有請求權時,二年間不行使就不能行使了,或離婚後五年就不能行使了,所以也不會有離婚十幾年的前妻前夫突然跑回來說要請求的狀況,而且此條文不溯及既往。

    再者,要如何分配年金的部分,目前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83、84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3、84、85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34、35、36條都有非常詳細的說明。首先,台灣退休金制度多元,包括軍公教政勞農等不同制度的規定,目前修法通過的是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以及政務人員,今年七月一日後,除非對方是無納保的家庭主婦、家庭主夫,否則必須要離婚配偶雙方所處的兩個制度都已修法通過可以分配年金時才可以進行請求分配。

    如何進行分配
    分配的原則也是回到《民法》的精神,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者,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議,原則為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以一次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如果當事人是支領月退休金的話,原則也一樣,也是以換算為一次退休金的金額為計算基準,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直到應被分配的退休金總額為止,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離婚配偶在協議離婚時,可以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屆時由服務機關直接將金額匯入離婚配偶帳戶,並不會產生糾纏不清的情事。

    如果雙方協議不成,或是由法院判定離婚,法院會依雙方當事人的狀況,如果一方有家暴、外遇或其他情事,法官會酌情調整分配比例,甚至不准分配。如果當事人有多段婚姻,首先,如果已經過了請求期,依照《民法》規定,對方仍不能再回來請求分配。如果未超過請求期,且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必須滿兩年,就可各依婚姻存續期間的比例,照前述所說明的作法去做分配。

    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是年金改革納入性別正義的第一步,並不是針對公務人員,目前也包含了教職員、政務人員。年金改革是全面性的,未來在其他職業別的年金法案也會納入離婚年金分配的制度。離婚分配年金並非懲罰離婚,而是對於經濟較弱勢的配偶,在他們失去婚姻的支持後,仍能保障他們的老年經濟安全。

    關注此議題的朋友可以參考相關的新聞與資料:
    2005/10/10離婚後退俸 婦團促納分配 https://goo.gl/mP7i69
    2007年 立法院第六屆「社會保險中的夫妻財產分配」公聽會 https://goo.gl/ZJGQKL
    2012/12/22台北大學法律系郭玲惠教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託研究報告──勞退及保老年給付於離婚配偶間如何分配之法制度案 https://goo.gl/dSKNmM
    2017/06/29退休金離婚分割 10年有成 https://goo.gl/wUn4m2
    2017/07/03尤美女/年改納離婚配偶年金權 踏出性別正義第一步 https://goo.gl/Lm1zY3
    《民法》第 1030-1 條條文 https://goo.gl/g9eXCg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條文 https://goo.gl/wQt9a8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條文 https://goo.gl/frPWVq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條文 https://goo.gl/GiDfTf

  • 公務員離婚配偶可請求月退 在 黃秀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6-27 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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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芳與立院同仁在歷經4天馬拉松式的審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並改善從前政府設計失衡的制度:

    ★18%優存利率二年半走入歷史,但仍然保障弱勢支領一次退人員維持6%優存利率。
    ★所得替代率10年降為60%(說明:原為75%)
    ★樓地板32,160元,也就是退休金在此範圍內的部分不受影響。
    (說明:退休金未達32,160元者,不受影響。月退金高於於32,160元者,依新制處理,但至少月領32,160元)

    另外還有鼓勵生育、降低少子化的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併計,以及自動財務平衡機制、離婚配偶請求權等先進的立法精神: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若自付全額退撫金,則年資採計。
    ★離婚配偶請求權:退休公務員若離婚,經雙方協議,最高可請求1/2的退休金請領權利。在台灣,仍多存在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生活樣態,有些家庭主婦沒工作,先生是軍公教,配偶即將退休前兩人離婚,女方生活沒有著落,這項機制是年金改革爭議中看到進步的曙光、是非常好的事情。

    接下來還有政務官和教職人員的年改,修法完成才是困難的開始,後續還有更多的工作需要行政部門及立法院來共同努力,讓改革的成果能夠顯現出來,讓不利的衝擊降到最低。

    ->我是秀芳。用心聽,認真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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