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員終身俸取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務員終身俸取消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務員終身俸取消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務員終身俸取消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護台胖犬 劉仕傑,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天下專欄 | 炒一盤「威權豆乾」:談轉型正義前,你可以思考的事】 年輕人K跟我聊起二二八,關於中正紀念堂 - 自由廣場 - 國家音樂廳的未來,全台灣的中正路,慈湖兩蔣陵寢被學生潑漆及中華統一促進黨企圖闖蔡英文總統父親墓園,那有關轉型正義的種種。 我告訴他,要不要先說個外交官的故事? 1938...

  • 公務員終身俸取消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3-08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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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專欄 | 炒一盤「威權豆乾」:談轉型正義前,你可以思考的事】

    年輕人K跟我聊起二二八,關於中正紀念堂 - 自由廣場 - 國家音樂廳的未來,全台灣的中正路,慈湖兩蔣陵寢被學生潑漆及中華統一促進黨企圖闖蔡英文總統父親墓園,那有關轉型正義的種種。

    我告訴他,要不要先說個外交官的故事?

    1938年德國「水晶之夜」(Kristallnacht),納粹展開對猶太人的大規模迫害屠殺,全歐洲的猶太人驚慌奔走。當時只要能獲得簽證離開歐洲,就能逃過納粹迫害,無奈當年7月在法國美麗小鎮Evian召開的「國際難民會議」,與會各國代表皆表示不願意接受猶太難民。國際現實常常令人悲傷且不忍卒睹,當時,希特勒的立場其實是「只要其他國家願意核發簽證或協助,他願意讓這些猶太人離開歐洲」。換言之,各國政府只要願意核發這薄薄的一張紙,就能拯救無數人的身家性命。

    這跟台灣的轉型正義有什麼關係?有。

    #他曾經拯救上萬名猶太人最後卻因此遭彈劾

    當時擔任中華民國駐奧地利總領事的外交官何鳳山,基於人道主義,不顧上司駐德大使陳介的反對,執意核發近2,000份(有一說是5,000份)「生命簽證」給猶太難民。由於當時位於奧地利的50幾個領事館都不願意核發簽證,何鳳山的奇風義行很快傳開,中華民國駐奧地利總領館瞬間「門庭若市」,門口等待申請簽證的猶太人大排長龍。德軍政府看了不是滋味,只好編了個藉口沒收這棟總領事館的房產。想不到,何鳳山真是佛心來著,自掏腰包找了一間公寓租下來作為臨時辦公室,繼續核發簽證。據說共有3萬名猶太難民就這樣飛到了上海「過境」,然後又輾轉到了世界各地落地生根。

    猜猜看,這樣一位外型俊美瀟灑的外交官(GOOGLE有圖片為證),後來在國內國外各自得到什麼待遇?很簡單也很複雜。先說簡單的國外部分。2000年,何鳳山被以色列政府封為「國際義人」(Righteous Among the Nations)的最高榮譽,2005年聯合國正式將他譽為「中國的辛德勒」。我還記得派駐在洛杉磯時,「洛杉磯猶太大屠殺博物館」(Los Angeles Museum of the Holocaust)就在我家隔壁,有一次我走去逛逛,還跟館內工作人員聊起這段往事。

    國內的部分就有點複雜。1939年,中華民國外交部記了他一支過(因為抗命之類的理由)。接著二次戰後,何鳳山擔任駐哥倫比亞大使期間,被館員指控侵占「200美元」(不是200萬美元)的公款,接著他遭到停職、取消終身俸跟彈劾,終身清譽毀於一旦。直到2015年馬英九前總統以「終其一生 無可指責」八字褒揚,總算是替他平反。但何鳳山早已於1997年逝世,代表接受褒揚令的是其女兒何曼禮。

    #在道德與抗命之間的掙扎

    拉拉雜雜說了這麼多,其實何鳳山的事蹟有不少人知道。之所以提起這段歷史,其實要說的是,何鳳山在後世所得到的國際榮譽,其實都來自他最初的「抗命」行為。

    因為出於對猶太人的人道關懷,他毅然決然違反上級指示,核發了生命簽證。作為一位外交官及公務員,他很清楚知道這是抗命,以及可能帶來的降級、懲處或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負面後果。他當時的義舉,絕不可能是因為他預測多年之後,自身會得到那些國際榮譽。人道至上,心無懸念,大概就是他當時的心情寫照。

    會講這段故事,是因為K跟我討論起二二八事件時,那些下令的人跟接受指令的人,他們應該負起的責任有多重,或是背負的原罪有多少。在那樣的歷史時刻,個人能有多大的自主性?因為不服從,可能會帶來殺身之禍。但服從了,成為歷史業障的共犯,在多年之後應不應該被檢討或定罪?個人,需要負起多大程度的責任?或是一切罪惡推給組織,個人即可瞬間抽離?

    #面對過去的歷史重量

    這類的難題,在歐洲已經經歷過反覆且嚴肅的討論。而討論的前提,是先正面勇敢面對,朝自己的脆弱柔軟之處尖銳進擊。我自己造訪過、同時也名列我最喜愛的博物館榜首「柏林猶太博物館」(Jewish Museum Berlin),或許值得我們借鏡。德國身為當年這段迫害猶太人歷史的加害者,是如何正面積極面對這段傷痛,且毫不遮掩地提醒世人後代:是的,我們曾經犯了錯,而我們不想再犯。今日造訪柏林猶太博物館,隨時可見學生青年自發或成群結隊地在內摸索那段歷史,透過觀賞令人哀傷的影片或閱讀驚悚的文字,甚至近距離凝視歷史的苦痛傷疤,人民心中但求歷史能不再重演。館內光線經過刻意設計保持陰暗,走道也曲折狹窄不易行走,為的就是讓訪客體驗猶太人當年被禁錮的空間壓迫感。

    而就在去年年底,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庭針對1995年的波赫內戰開庭審理,前克羅埃西亞指揮官Slobodan Praljak在聽完判決後,大聲堅稱自己無罪,隨即當庭拿出氰化物服毒自殺。這位一生如同傳奇人物的指揮官到底在這場南斯拉夫內戰中有無罪行,無從得知。歷史的真相真能蓋棺論定嗎?常常未然,也應該未然。但這一幕讓全世界為之震驚的當庭服毒畫面,也許可以再讓我們深深思考一件事情:個人與組織,在特定時空背景下,各自有多少的能動性?

    談論轉型正義,也必然會談到前威權空間及符碼的意義再造。中正路應否改名?蔣公銅像應如何處置?中正紀念堂是否應該拆除?不管是哪個面向,都很容易有正反兩方的論述,到最後,連大溪豆乾的觀光發展也扯上邊。如果說,台灣政治發展史上曾經有「民主香腸」,那是否我們也可以用「威權豆乾」,來轉化並提醒或教育我們的下一代,那段耐人深嚼、滋味滿頰而嗆鼻淚流的歷史?

    #客家菜 #威權 #民主 #歷史 青年外交官 劉仕傑

    -

    天下雜誌獨立評論專欄:劉師傅的外交廚房

    『炒一盤「威權豆乾」:談轉型正義前,你可以思考的事』
    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438/article/6668

  • 公務員終身俸取消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7-11 2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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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一百條復辟?>

    針對政府有意修改國家機密保護法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延長退役將領及退休公務員管制期間,
    若有不當行為,
    就罰錢或扣退休俸,甚至取消之前的勳章之類的

    陳律師為此投書媒體為下列表示:
    1.言論自由是民主國家的基石,更不會要求人民有「忠誠」的義務,原因很簡單,被強制強迫而來的忠誠,是假忠誠,在自由中認同國家,才是真愛戴。
    2.退將、退休政務官到對岸參加「政治性活動」,參加由中國大陸領導人所主持的慶典,這與國家機密無關,完全是中華民國人民言論自由的範疇。
    3.更從憲法角度來檢視,行政院版修法草案明顯違憲者不只一處。一則,何謂「政治性活動」?然而行政院版草案都存在極為模糊的解釋空間,違背法律制訂的原則。
    4.而在「比例原則」的檢驗上,因「國家尊嚴」而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是否適當?
    5.如今「民進黨的事」,就是以國家尊嚴之名,行箝制言論之實,讓「《刑法》一百條」(民國81年修正民國24年頒布的內亂罪條文,修正為僅限於「以強暴、脅迫方式」進行「叛亂」者才會受到追訴處罰)在退將身上復辟。

    陳律師的論述基本上就是
    1."忠誠是不能勉強的,在言論自由前,忠誠義務要退讓"
    2."退將是平民,有言論自由"
    "退將赴中國參加政治活動,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只要政府限制退將赴中國活動,就是侵害言論自由",
    3.該草案有很多不確定要件,也違反比例原則
    所以該草案就是刑法一百條復辟!

    第一個要說的是,
    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的帝王條款,是可以用法律限制的,
    不然刑法怎麼會有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有興趣的可以去看大法官釋字623號解釋。
    大法官是這樣說的,
    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並非絕對,
    立法者仍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小結:
    人民(死老百姓)的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有其範圍與限制。

    那軍人呢?

    軍人跟國家間具有特別法律關係,對國家負有較重之義務,
    (這可是孫中山講的阿!他老人家說軍人沒有自由!)
    故軍人言行應謹守分際,對國家善盡忠實義務。
    在這樣的情況下,言論自由是要退縮的!

    那退役將領呢?

    先來看看外國怎麼規定的,
    北約國家對於軍人的忠誠義務要求,也及於退伍後,
    歐洲之所以要求軍人在退伍後亦應遵守此忠誠要求,
    乃是基於軍人退伍後仍然支領終身俸,
    所以與國家仍然維持著一個公法的關係,
    只不過少了「勤務義務」而已。

    例如,德國軍人法第二十三條明白規定:
    「軍人於退伍後如有違反保密、忠誠、不名譽行為等,仍構成失職行為,得予懲戒,嚴重時得剝奪其退休金之權利」,即是一個典型的立法例。

    這種法律規定的好處,
    一方面維持了國家給予退休公務員及軍人終身照顧的美意,讓領受全民納稅的退休人員,仍能忠於國家,不負人民所望;其次,退伍軍人在必要時仍須動員回役,以及軍隊強調領導的倫理精神,高階將領即使退休後其部屬仍在軍中擔任領導職務,因此,退伍軍人的忠誠應與在營軍人不能有任何程度上的差異。

    再來看看馬政府時代有意採取的措施,
    100年6月10日蘋果日報是這樣報導的,
    退役將領赴中國參訪,疑說出「國軍、共軍都是中國軍」引發爭議,馬英九總統昨邀集國安會祕書長胡為真、國防部長高華柱及退輔會主委曾金陵等人聽取報告,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轉述,馬英九除表達痛心,也責成國防部研擬退役將領赴大陸行為規範,未來退役將領集體赴中,須以行程透明、言行謹慎,不違反國家政策為準則。
    馬英九表示,退役將領雖不具官員身分,但敏感度不低於官員若媒體報導屬實,不僅違反政策極為不當,也須予以嚴厲譴責。
    針對馬英九指示,國防部昨天下午立即進行討論,目前考慮將退役將領赴中國管制期限延長一至兩年,另外對在中國不當發言有損國家形象、政策的退將,也考慮註銷其曾領過的勳、獎章。

    馬總統時代有意採取的措施,
    跟現在蔡英文要推的法案,
    有甚麼不一樣?
    我看不出來!
    一樣要加強管制,一樣延長管制期限,
    違反了也是要註銷勳章的,
    唯一的差別,就是要不要罰錢或扣退休俸而已
    (反正小英就是要錢,退將最討厭的就是被挖錢)

    那我就很好奇了,
    陳律師跟馬總統關係那麼好,
    6年前怎麼就不出來說這個是刑法一百條復辟呢?

    甚至當年刑法一百條改革時,
    好像也沒看到陳律師關切過,
    那陳律師是真的關心刑法一百條復辟嗎?
    還是只是借題發揮?
    我不曉得!

    第二個來看修法條文本身,
    這個修法固然有不明確要件在裡面,
    但是法律規定裡有不明確要件的,是多數,不是少數,
    你去查查法律條文,
    常常有"必要時得""致生公共危險"這樣的文字,
    這是立法者要給行政機關比如第一線的警察有一定的裁量權,
    跟刑法一百條的樣態完全不一樣,
    刑法一百條講的是,你腦袋裡要顛覆政府,就是叛亂罪了,
    這次修法,是管制退役將領去中國的言行,
    可沒說你去了或講了屁話就是叛亂罪阿!
    你去了講了屁話,頂多是罰錢或扣錢,沒有觸犯叛亂罪,
    你又沒有強暴脅迫,也沒辦法用現在的刑法一百條辦你,
    這跟刑法一百條復辟有甚麼關係呢?

    結語:
    我認為退役將領跟平民還是有一定差別,
    1.退役將領每個月還是領國家退休俸,
    跟國家之間還是公法上關係,
    對!忠誠無法勉強,
    但你不能又要拿我的錢又要對我不忠誠!
    2.退役將領在台灣有軍中人脈的關係,
    跑軍營,將軍學弟莫不奉為上賓,
    (一般平民你去軍營看看有沒有這樣的待遇!
    有的話我請你吃乖乖!)
    這樣的軍中人脈,是一個令人(中國)垂涎的資源阿!
    3.退將在戰爭期間有受徵召的可能,
    基於上面幾個理由,管制退將一定言行,有其必要,
    即使是一個中國是指中華民國,
    也不允許退役將領
    向另外一個統治團體的國號國旗致敬或唱對方國歌的!

    陳律師,你父親還在的話,會唱對岸國歌或向五星旗敬禮嗎?

  • 公務員終身俸取消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5-08 13: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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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立院兩委員聯席進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逐條審查,相信很多老師不管已退或在職都十分關心退休金是否大幅縮水。年金改革不得不面對,也希望社會能以更多的同理心看待不同立場者,共同度過這場「年金風暴」。身為在野黨的立委,只能針對目前版本有疑慮之條文,提出修正動議並盡力爭取,簡述如下:

    🔸一、為照顧弱勢,家屬重病或達聘僱外籍看護標準者,應免除降低所得替代率或其最低保障金額提高四分之一:
    不管公、教、軍或勞,都有一群經濟弱勢者,萬一家中有重症患者,仰賴這一份退休金過活,如果被大刀一砍,很難想像處境如何?目前最低保障只有32160元,實難支應聘請外勞及養家活口,建議第四條家屬重病或達聘僱外籍看護標準者,其最低保障金額得提高四分之一。這個主張不只限於軍公教,還應擴及勞工,不分職業別皆能一體適用。

    🔹二、師資人力老化不符國人期待:
    師資是影響教育品質的關鍵指標,如果國中小老師比照公務員延後至60歲或65歲才能退休,勢必造成教育現場人力老化。再者,目前學校一方面遭遇少子女化而來的減班減師,未來又將面臨教師退休年齡延後,缺額將更難以釋出,超額教師、儲備教師及流浪教師等問題恐雪上加霜。不僅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對教育專業而言,更是一種傷害。因此,我強烈主張高中以下老師退休年齡,應將院版的60歲改為55歲起支,不僅符合多數家長的期待,且有助於師資人力的新陳代謝。

    🔸三、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於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可併計退修年資
    院版第8條第4項規定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在本項公布施行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為免為德不卒,建議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應溯及修法前已留職停薪的年資。

    🔹四、補償金機制應予保留
    補償金並非不合時宜的給與,其有堅強的法理基礎,政府基於誠信,實不宜強行取消;如果執政黨堅持取消月補償金,我認為至少應保留可請領一次補償金,比較合情合理,建議修正為「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退休生效者一律發給一次補償金。」

    🔸五、於本法施行前已具有公保年資者,公保年金領取之金額,不應列入所得替代率之計算:
    公保年金目前無財務危機,本不應成為本次改革焦點。且社會保險與退撫性質不同,不宜混為一談。併計等於強迫在職人員將公保養老一次性給付充公。
    依現行制度,公保養老金係採一次性給付,如果將公保年金化計入退休人員所得分子,在替代率天花板限制下,勢必排擠純新制年資者之退撫月退休金,公保養老一次給付等於憑空消失,繳交兩筆保費(公保、退撫),實質上卻只能領取一筆月退休金,違反保險原理 。

    🔹六、遺屬年金應考量照顧弱勢:
    院版支領遺屬年金的條件,未再婚配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婚姻應以十年以上為上限,年滿55歲即可領取。但相對勞工遺屬年金的條件是55歲且婚姻關係1年以上,但每月工作收入未達投保最低薪資、則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即可。此外,為照顧弱勢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建議,除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之外,對於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也能給與終身。

    🔸七、已退與現職的改革標準應該一致、人人都應有"梯子":
    按照目前各版本替代率往後減,十多年後才退休者直接適用最低替代率,等於懲罰中青代老師!我認為替代率的降低不管過渡幾年,應該每個人有階梯,否則就是懲罰久任,懲罰晚退,此和改革目標矛盾。
    留下來多教一年多繳一年,還要被扣減替代率,這不是欺負年輕老師,甚麼才是欺負年輕老師!說實在對在職的人實在太不公平!這些都是近乎百分之百新制的人為什麼要接受這種懲罰?繳多、領少、扣愈多!
    無論替代率速度怎麼降,為了不造成擠退也不造成懲罰延退,一律每個人一個梯:不同年資梯長不同,但是同樣年資的人,降速要一樣,起降點要一樣,否則對在職人員既要拉長平均保額(均俸),又要倒扣替代率,又要增加費率,實在太過不公且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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