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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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Z9 的看板,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根據財政部經初步硏議,將協調土銀以「企業對企業」策略聯盟方式,建構一套商業合作模式,使球員得以從事相關代言或宣傳活動,發揮加乘之商業效果,而相關收益可由各該企業訂定球員分潤或經費運用辦法。 財政部表示,麟洋兩人都是土銀透過公開甄試進用的羽球隊球員,身分屬具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正式職員,而該類...

  •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9 15: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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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財政部經初步硏議,將協調土銀以「企業對企業」策略聯盟方式,建構一套商業合作模式,使球員得以從事相關代言或宣傳活動,發揮加乘之商業效果,而相關收益可由各該企業訂定球員分潤或經費運用辦法。

    財政部表示,麟洋兩人都是土銀透過公開甄試進用的羽球隊球員,身分屬具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正式職員,而該類人員因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所以相關經商及兼職須符合該法規範。

  •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在 家醫/職醫_陳崇賢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10-10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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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

    醫師納入勞基法吵得沸沸揚揚,你知道還有哪些行業不適用勞基法嗎?我自己是不知道啦,所以查了一下。

    原來軍、公、教都不算在勞基法適用範圍;運動員也不算在內。

    比較讓我驚訝的是,A.3的《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其中包含了:
    夜市、巷弄間飲食、小吃、飲料攤勞工,以及宴席包辦(如外燴)的受雇總舖師和「水腳」(廚師幫手)等。

    所以之前路邊看到的一些飲料店,徵工讀生的薪水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也是合法的囉?(只是社會觀感不佳而已)

    ------ 不想點連結的,直接下面看 ---------------

    大家可以來對照看看:

    (A) 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4. 家事服務業。

    (B)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 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3-29 09: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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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藉週刊王誤報,再複習一下公務員的休假】

    今天出刊的週刊王的主題報導「總統府淪為血汗工廠」,第一段節錄如下:

    「當初將蔡英文拱上總統寶座的年輕幕僚,進入府內擔任同屬「勞工階級」的「聘用機要」與「聘用研究員」,每月總加班時數,卻動輒超過50小時,甚至飆破100小時!不僅拿不到合理加班費,還得24小時待命,遠超過《勞基法》每月加班時數,最高上限為46小時之規定,總統府儼然成為最大的血汗工廠。」

    趁這個機會複習一下公務員的部分勞動條件:

    1,公務員多數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沒有加班時數46小時上限的問題。

    2,公務員因為不適用勞基法,所以雖然法律名稱是周休二日「例假日」,但事實上是勞基法第休假日,都可以加班。

    3,公務員的加班費,常常因為預算不足而無法請領,這倒是事實(總統府加班費夠不夠我就不知道了),但都會改為補休,政府一分鐘都ㄠ不到。

    ————————————————————

    ❴勞基法適用範圍❵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1.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4.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1.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http://wantweekly.chinatimes.com/20170328005662-2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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