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近年來,考監兩院之廢除與否吵得沸沸揚揚。
現任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絕對支持任何有助於提升憲政運作與政府效能的改革方案。而現任監察院長陳菊則期許自己能成為「末代院長」。
考監兩院廢不廢?本週將先與大家聊聊考試院存廢。
▌考試院失能?
首...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近年來,考監兩院之廢除與否吵得沸沸揚揚。
現任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絕對支持任何有助於提升憲政運作與政府效能的改革方案。而現任監察院長陳菊則期許自己能成為「末代院長」。
考監兩院廢不廢?本週將先與大家聊聊考試院存廢。
▌考試院失能?
首先,我們得先清楚考試院的工作內容與職責所在。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以下事項:
㊀ 考試
㊁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㊂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根據上述條文,可以看出考試院的工作內容與人事行政有密切相關,也就是說,考試院的主要業務基本上屬於人事行政的一環。
而這些職能大多由考試院下設四個機關所執行: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然而,行政院下轄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職權範圍又與考試院之業務大幅重疊,考試院的功能被取代,且考試委員皆不直接參與上述工作內容。那麼,考試委員都在做些什麼呢?
▌考試委員=錢多事少的高官肥缺?
考試委員貴為決策中樞,除了巡視國家考場、出國考察等,每週一次的考試院會議更是考委一大主要工作,縱觀考試院公布之會議記錄,我們可一窺這樣決定公務員事務施政方針之重要會議的討論重點。
一年中約50次的院會,考委們有時琢磨於公務員「每月一書」的書目選讀,有時暢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歷史脈絡與命名謬誤,有時則針對《國家菁英季刊》停刊一事悲痛嘆息。
考委的另一主要工作則是於每年約20次的國家考試中擔任典試委員,監督國家考試的信度與效度。
可以看出考試委員這樣的職權與業務安排,本身對於整體國家考試和文官體制的制度改革助益並不大。除此之外,考委的薪資比照部長級,配車和司機,每月19萬月薪。
然而,這樣的優渥福利卻無法源依據,不禁讓人思考,這樣高額的支出,對應考委對於國家整體的貢獻,是否有其必要性呢?
▌考用不合一?
根據憲法第87條,考試院與行政院共享法律提案權,但人事行政權卻僅歸屬於考試院。也就是說,行政院用人,人事權卻不在行政院本身,甚至連發薪、升遷等,都得經過考試院。
然而,雖然人事一條鞭的制度可能有助於行政效率的提升,且能針對單位需求考用所需人才。
但台灣並非總統制國家,官僚體系不夠獨立,如此,當人事權回歸行政機關,就可能產生政治酬庸的問題。
▌考試院的修正方向
至於廢除考試院後,原先考試院的職權與業務內容應何去何從?
現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李俊俋曾提出下列改革方案:
❶行政院下成立三級獨立機關,掌管考試業務。
❷原銓敘、撫卹等法制事項,由原銓敘部和行政院人力行政總處併成「人力資源部」。
湯德宗大法官也曾提出以下改隸擬議:
❶「人事行政」權回歸行政院。
❷「考選行政」權回歸行政院。
❸「公務員保障」獨立於行政院之內
▌小結
綜觀上述,我們可以理解到,現今的考試院已失其存在必要性。立法院也於2019年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透過縮編考試院組織,逐步廢除考試院。
廢除考監已為朝野共識,但社會各界對於考監之存廢仍有分歧,未來政府又該如何處理相關疑慮呢?
本週僅先探討考試院之存廢,過後將再針對監察院之存廢與各位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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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改革系列公聽會:考試院功能檢討與定位】
今(20)日上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與民進黨政策會共同舉辦第一場憲政改革公聽會,主題為「考試院功能檢討與定位」。公聽會主持人為黨團書記長鍾佳濱,出席委員有民進黨委員郭國文、范雲、莊瑞雄、賴品妤、林岱樺、劉世芳、何志偉、洪申翰、陳歐珀、許智傑,以及民眾黨委員張其祿,也感謝洪偉勝律師、劉兆隆副教授、蔡秀涓教授、羅承宗教授等學者專家一起參與討論。
書記長鍾佳濱根據出席委員與專家學者的寶貴意見,就本次公聽會主題,綜合出以下六個思考方向:
一、考試院執掌任務的核心精神,應以行政部門「人事權」看待
根據《憲法》第83條規定,考試院執掌考試、銓敘、考績、陞遷等事項。但事實上,有部分職權已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疊。從機關的「人事權」來看,「考用不合一」造成考試制度不一定符合用人機關的需求;疊床架屋的設計,也讓行政部門無法全面掌握公務人員從進用、考績、陞遷及退休各個階段的管理規則。因此應回歸到行政部門「人事權」的概念,來重新檢討考試院的功能與定位。
二、純辦理考試制度,不須如行政、立法、司法設憲政機關,應廢除考試院。
考試院目前下設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與退撫基金監理會,最主要的任務為辦理國家考試。但純辦理考試業務,應不須如行政、立法、司法權設置憲政機關。廢除考試院,是民進黨長期的主張。
三、廢除考試院的修憲方向有二
一種是修《憲法》本文,另一種則是修《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過去七次修憲,都是以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進行,但台中市長盧秀燕在擔任立法委員時,也曾就18歲公民權提案修正《憲法》本文(第130條)。
四、人事權回歸行政部門後,繼續維持獨立性
將人事權回歸行政部門後,仍可透過組織架構的設計,維持考試制度的獨立性。例如修改《行政院組織法》,於行政院底下增設二級獨立機關「考試委員會」(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獨立機關行使職權,則可繼續維持其獨立性。
五、從國家人力資源發展角度,通盤思考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的考試制度
考試院存廢涉及的不只是公務體系,也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考試規則。針對公務體系,可考慮將銓敘部與人事總處業務合併為「人力資源部」,執掌公務人員的人事權。針對專技人員考試,則應多加考量市場機制、同業自律等面向,以使國家人才得因應快速變遷的現代社會與經濟市場。
六、在過渡期間,非憲政層次的可能作法
在對考試院修憲議題定位未完成之前,過度時期可先重新檢視考試院組織法、考試院職權行使法及考試院相關行政規則。
今天的公聽會,只是本屆立法院修憲的第一步。非常感謝各位委員與學者先進出席公聽會,並提供寶貴意見。這次的修憲機會之窗,受社會關注甚高,因此民進黨團與民進黨政策會接下來將會繼續舉辦公聽會,蒐集各界的建議,以期在這次的修憲工程中,確認改革的方向,符合國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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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修憲part 1 考試院先瘦身】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
長期以來,考試院的存在,不但割裂了行政權的完整性,也破壞了權力分立的體制。憲法根本沒有規定考試委員的人數,也沒規定考試委員的任期,其實憲法有意讓考試委員如同行政院閣員般,要隨民主政治進退的,不應有所謂的任期保障。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的任期以及考試委員的人數都是威權時期就有的法律規定的,完全忽略了民主、法治的意義。
另外考試院的運作從未像個正常的行政機關的運作,造成考試委員最大問題就是銓敘部長、考選部長及保訓會主委均不是考試委員,考試委員甚至誤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把考試院院會當成立法院院會,甚至比立法委員還要威風,不管是銓敘部、考選部長或保訓會的許多政策、法案都難以施展,甚至是處於部長被羞辱、政策方向被嚴重扭曲的情況下的產物,過去看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典試法都是如此,考試委員高度介入銓敘部、考選部或保訓會的職權範圍,當成必須「聽其命行事」的下屬機關,且因考委人數眾多,素質不優,常你一言我一語地瞬間即改變政策或法令,或恣意決定政策方向。考試委員認為他們擁有考試事務的決策權,不管是銓敘部、考選部長或保訓會都只是一個口號一個動作的被動執行機關。考試院長從不作表決,一有委員有意見,即全案擱置,導致許多政策(包括法律規定)難以推動,且行政成本極高,因為考委自恃「身分」,喜歡以類似立委審法案的繁瑣程序審議考試相關議案,讓公務人員疲於奔命,花費非常多力氣侍候他們。還很難溝通,外行充內行的情形比比皆是。使得往往一個委員有意見,一個重要政策或法案就會被擱置或改變,不禁讓人覺得為了國家健全發展,實應修憲廢除考試院,但修憲門檻太高,短期內不易達到目標。務實的作法是推動考試院組織法的修法,在修憲廢除考試院之前,能讓這個畸形的憲政機關的危害能降到最低。修改考試院組織法是現在就可以推動,也必須推動的事。
修法的方向,首先要把考委人數降下來,把原先19位考委人數減半,調降為7-9人就夠了。這樣做,在修憲前,至少可以讓考試院有建設性的功能,且去除考試院插手公務員制度的弊端。
並且依據94 年 06 月 10 日第六次修憲,增修條文第6條的1項規定,確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根本不包括訓練,結果因為考試院組織法未隨同憲法增修條文做修正之問題,亦將隨同修正,往後公務人員訓練業務完全回歸人事總處,考試院不得要求行政院所屬行政首長常態性列席考試院會議,並課予提出政務報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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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修憲part 1 考試院先瘦身】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
長期以來,考試院的存在,不但割裂了行政權的完整性,也破壞了權力分立的體制。憲法根本沒有規定考試委員的人數,也沒規定考試委員的任期,其實憲法有意讓考試委員如同行政院閣員般,要隨民主政治進退的,不應有所謂的任期保障。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的任期以及考試委員的人數都是威權時期就有的法律規定的,完全忽略了民主、法治的意義。
另外考試院的運作從未像個正常的行政機關的運作,造成考試委員最大問題就是銓敘部長、考選部長及保訓會主委均不是考試委員,考試委員甚至誤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把考試院院會當成立法院院會,甚至比立法委員還要威風,不管是銓敘部、考選部長或保訓會的許多政策、法案都難以施展,甚至是處於部長被羞辱、政策方向被嚴重扭曲的情況下的產物,過去看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典試法都是如此,考試委員高度介入銓敘部、考選部或保訓會的職權範圍,當成必須「聽其命行事」的下屬機關,且因考委人數眾多,素質不優,常你一言我一語地瞬間即改變政策或法令,或恣意決定政策方向。考試委員認為他們擁有考試事務的決策權,不管是銓敘部、考選部長或保訓會都只是一個口號一個動作的被動執行機關。考試院長從不作表決,一有委員有意見,即全案擱置,導致許多政策(包括法律規定)難以推動,且行政成本極高,因為考委自恃「身分」,喜歡以類似立委審法案的繁瑣程序審議考試相關議案,讓公務人員疲於奔命,花費非常多力氣侍候他們。還很難溝通,外行充內行的情形比比皆是。使得往往一個委員有意見,一個重要政策或法案就會被擱置或改變,不禁讓人覺得為了國家健全發展,實應修憲廢除考試院,但修憲門檻太高,短期內不易達到目標。務實的作法是推動考試院組織法的修法,在修憲廢除考試院之前,能讓這個畸形的憲政機關的危害能降到最低。修改考試院組織法是現在就可以推動,也必須推動的事。
修法的方向,首先要把考委人數降下來,把原先19位考委人數減半,調降為7-9人就夠了。這樣做,在修憲前,至少可以讓考試院有建設性的功能,且去除考試院插手公務員制度的弊端。
並且依據94 年 06 月 10 日第六次修憲,增修條文第6條的1項規定,確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根本不包括訓練,結果因為考試院組織法未隨同憲法增修條文做修正之問題,亦將隨同修正,往後公務人員訓練業務完全回歸人事總處,考試院不得要求行政院所屬行政首長常態性列席考試院會議,並課予提出政務報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