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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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352的網紅桃園市議員林俐玲 服務勤快 守護龜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憲政改革系列公聽會:考試院功能檢討與定位】 今(20)日上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與民進黨政策會共同舉辦第一場憲政改革公聽會,主題為「考試院功能檢討與定位」。公聽會主持人為黨團書記長鍾佳濱,出席委員有民進黨委員郭國文、范雲、莊瑞雄、賴品妤、林岱樺、劉世芳、何志偉、洪申翰、陳歐珀、許智傑,以及...

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5:40:32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近年來,考監兩院之廢除與否吵得沸沸揚揚。 現任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絕對支持任何有助於提升憲政運作與政府效能的改革方案。而現任監察院長陳菊則期許自己能成為「末代院長」。 考監兩院廢不廢?本週將先與大家聊聊考試院存廢。 ▌考試院失能? 首...

  • 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 在 桃園市議員林俐玲 服務勤快 守護龜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20 18: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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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政改革系列公聽會:考試院功能檢討與定位】
     
    今(20)日上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與民進黨政策會共同舉辦第一場憲政改革公聽會,主題為「考試院功能檢討與定位」。公聽會主持人為黨團書記長鍾佳濱,出席委員有民進黨委員郭國文、范雲、莊瑞雄、賴品妤、林岱樺、劉世芳、何志偉、洪申翰、陳歐珀、許智傑,以及民眾黨委員張其祿,也感謝洪偉勝律師、劉兆隆副教授、蔡秀涓教授、羅承宗教授等學者專家一起參與討論。
     
    書記長鍾佳濱根據出席委員與專家學者的寶貴意見,就本次公聽會主題,綜合出以下六個思考方向:
     
    一、考試院執掌任務的核心精神,應以行政部門「人事權」看待
     
    根據《憲法》第83條規定,考試院執掌考試、銓敘、考績、陞遷等事項。但事實上,有部分職權已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疊。從機關的「人事權」來看,「考用不合一」造成考試制度不一定符合用人機關的需求;疊床架屋的設計,也讓行政部門無法全面掌握公務人員從進用、考績、陞遷及退休各個階段的管理規則。因此應回歸到行政部門「人事權」的概念,來重新檢討考試院的功能與定位。
     
    二、純辦理考試制度,不須如行政、立法、司法設憲政機關,應廢除考試院。
     
    考試院目前下設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與退撫基金監理會,最主要的任務為辦理國家考試。但純辦理考試業務,應不須如行政、立法、司法權設置憲政機關。廢除考試院,是民進黨長期的主張。
     
    三、廢除考試院的修憲方向有二
     
    一種是修《憲法》本文,另一種則是修《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過去七次修憲,都是以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進行,但台中市長盧秀燕在擔任立法委員時,也曾就18歲公民權提案修正《憲法》本文(第130條)。
     
    四、人事權回歸行政部門後,繼續維持獨立性
     
    將人事權回歸行政部門後,仍可透過組織架構的設計,維持考試制度的獨立性。例如修改《行政院組織法》,於行政院底下增設二級獨立機關「考試委員會」(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獨立機關行使職權,則可繼續維持其獨立性。
     
    五、從國家人力資源發展角度,通盤思考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的考試制度
     
    考試院存廢涉及的不只是公務體系,也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考試規則。針對公務體系,可考慮將銓敘部與人事總處業務合併為「人力資源部」,執掌公務人員的人事權。針對專技人員考試,則應多加考量市場機制、同業自律等面向,以使國家人才得因應快速變遷的現代社會與經濟市場。
     
    六、在過渡期間,非憲政層次的可能作法
     
    在對考試院修憲議題定位未完成之前,過度時期可先重新檢視考試院組織法、考試院職權行使法及考試院相關行政規則。
     
    今天的公聽會,只是本屆立法院修憲的第一步。非常感謝各位委員與學者先進出席公聽會,並提供寶貴意見。這次的修憲機會之窗,受社會關注甚高,因此民進黨團與民進黨政策會接下來將會繼續舉辦公聽會,蒐集各界的建議,以期在這次的修憲工程中,確認改革的方向,符合國人的期待。

  • 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10 17: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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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修憲part 1 考試院先瘦身】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

    長期以來,考試院的存在,不但割裂了行政權的完整性,也破壞了權力分立的體制。憲法根本沒有規定考試委員的人數,也沒規定考試委員的任期,其實憲法有意讓考試委員如同行政院閣員般,要隨民主政治進退的,不應有所謂的任期保障。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的任期以及考試委員的人數都是威權時期就有的法律規定的,完全忽略了民主、法治的意義。

    另外考試院的運作從未像個正常的行政機關的運作,造成考試委員最大問題就是銓敘部長、考選部長及保訓會主委均不是考試委員,考試委員甚至誤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把考試院院會當成立法院院會,甚至比立法委員還要威風,不管是銓敘部、考選部長或保訓會的許多政策、法案都難以施展,甚至是處於部長被羞辱、政策方向被嚴重扭曲的情況下的產物,過去看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典試法都是如此,考試委員高度介入銓敘部、考選部或保訓會的職權範圍,當成必須「聽其命行事」的下屬機關,且因考委人數眾多,素質不優,常你一言我一語地瞬間即改變政策或法令,或恣意決定政策方向。考試委員認為他們擁有考試事務的決策權,不管是銓敘部、考選部長或保訓會都只是一個口號一個動作的被動執行機關。考試院長從不作表決,一有委員有意見,即全案擱置,導致許多政策(包括法律規定)難以推動,且行政成本極高,因為考委自恃「身分」,喜歡以類似立委審法案的繁瑣程序審議考試相關議案,讓公務人員疲於奔命,花費非常多力氣侍候他們。還很難溝通,外行充內行的情形比比皆是。使得往往一個委員有意見,一個重要政策或法案就會被擱置或改變,不禁讓人覺得為了國家健全發展,實應修憲廢除考試院,但修憲門檻太高,短期內不易達到目標。務實的作法是推動考試院組織法的修法,在修憲廢除考試院之前,能讓這個畸形的憲政機關的危害能降到最低。修改考試院組織法是現在就可以推動,也必須推動的事。

    修法的方向,首先要把考委人數降下來,把原先19位考委人數減半,調降為7-9人就夠了。這樣做,在修憲前,至少可以讓考試院有建設性的功能,且去除考試院插手公務員制度的弊端。

    並且依據94 年 06 月 10 日第六次修憲,增修條文第6條的1項規定,確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根本不包括訓練,結果因為考試院組織法未隨同憲法增修條文做修正之問題,亦將隨同修正,往後公務人員訓練業務完全回歸人事總處,考試院不得要求行政院所屬行政首長常態性列席考試院會議,並課予提出政務報告之義務。

  • 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10 17: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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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修憲part 1 考試院先瘦身】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

    長期以來,考試院的存在,不但割裂了行政權的完整性,也破壞了權力分立的體制。憲法根本沒有規定考試委員的人數,也沒規定考試委員的任期,其實憲法有意讓考試委員如同行政院閣員般,要隨民主政治進退的,不應有所謂的任期保障。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的任期以及考試委員的人數都是威權時期就有的法律規定的,完全忽略了民主、法治的意義。

    另外考試院的運作從未像個正常的行政機關的運作,造成考試委員最大問題就是銓敘部長、考選部長及保訓會主委均不是考試委員,考試委員甚至誤把自己當成立法委員,把考試院院會當成立法院院會,甚至比立法委員還要威風,不管是銓敘部、考選部長或保訓會的許多政策、法案都難以施展,甚至是處於部長被羞辱、政策方向被嚴重扭曲的情況下的產物,過去看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典試法都是如此,考試委員高度介入銓敘部、考選部或保訓會的職權範圍,當成必須「聽其命行事」的下屬機關,且因考委人數眾多,素質不優,常你一言我一語地瞬間即改變政策或法令,或恣意決定政策方向。考試委員認為他們擁有考試事務的決策權,不管是銓敘部、考選部長或保訓會都只是一個口號一個動作的被動執行機關。考試院長從不作表決,一有委員有意見,即全案擱置,導致許多政策(包括法律規定)難以推動,且行政成本極高,因為考委自恃「身分」,喜歡以類似立委審法案的繁瑣程序審議考試相關議案,讓公務人員疲於奔命,花費非常多力氣侍候他們。還很難溝通,外行充內行的情形比比皆是。使得往往一個委員有意見,一個重要政策或法案就會被擱置或改變,不禁讓人覺得為了國家健全發展,實應修憲廢除考試院,但修憲門檻太高,短期內不易達到目標。務實的作法是推動考試院組織法的修法,在修憲廢除考試院之前,能讓這個畸形的憲政機關的危害能降到最低。修改考試院組織法是現在就可以推動,也必須推動的事。

    修法的方向,首先要把考委人數降下來,把原先19位考委人數減半,調降為7-9人就夠了。這樣做,在修憲前,至少可以讓考試院有建設性的功能,且去除考試院插手公務員制度的弊端。

    並且依據94 年 06 月 10 日第六次修憲,增修條文第6條的1項規定,確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根本不包括訓練,結果因為考試院組織法未隨同憲法增修條文做修正之問題,亦將隨同修正,往後公務人員訓練業務完全回歸人事總處,考試院不得要求行政院所屬行政首長常態性列席考試院會議,並課予提出政務報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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