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人員服務法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務人員服務法施行細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務人員服務法施行細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務人員服務法施行細則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 ...

  • 公務人員服務法施行細則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4 14: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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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然後就想到另外一個我自己覺得很類似的職業,就是現在正夯的外送員(還夯嗎?),外送員的規定那麼寬,公務員下班的時候可以跑跑外送不無小補嗎??​
    -

    🔹公務員下班可以當foodpanda或Uber Eats的外送員嗎?​

    如果是不具經常性、持續性等常態性質,只是偶爾為之,又沒有妨礙公務用本職或尊嚴的話,ᴏᴋ!​
    不過是不是偶爾?算不算經常?這標準是由公務員服務的機關依照個案來認定喔!​
    ➜#你工作的機關說可以就可以啦😆​

    不過建議不要參加勞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6條有規定重複加保的話,#發生事故不給付、#保費不退還、#年資不採認,只能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蠻虧的~​

    ━━━━━━━━━━━━━━━━━━━━━━━━​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銓敘部 ​
    《#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e-mail(函?)​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部歷來解釋,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 UberEats 或 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 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二、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2 條、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係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且除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 重複加保者)外,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 民年金保險,如重複參加其他保險,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所繳之公保保險費,概不退還, 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又上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不包含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基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 式於外送平台兼任外送工作,如因與該平台成就僱傭關係致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因該等外送工作非屬公保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之情形,於重複加保期間倘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併予敘明。​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沒有為什麼我就想放一張泰熙​
    #公務員 #兼職 #司機 #外送平台 #外送員 #Uber #Taxi #foodpanda #UberEats #公保 #公務人員保險法​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 公務人員服務法施行細則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1-02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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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鐵員工被追殺!公務員何時能說真話?

    普悠瑪事故後,高層急著將責任推給司機,一方面被立委黃國昌質詢時一問三不知,另一方面更打算藉由《公務員服務法》出手整肅作為國營企業員工的台鐵員工,對那些接受媒體採訪指出問題的台鐵基層記過懲處。那種「解決不了問題、只想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的醜態讓人咋舌,也讓擔任多年公務員的我感到心有戚戚焉。

    這張照片,是我在公務員生涯時,以筆名「魚凱」著作《公門菜鳥飛》一書的新書發表會,然而我本人卻未出席發表會,只用人形立牌代替。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不得以私人名義發表職務有關的談話;《公務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洩漏職務上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然而,「洩露職務機密」、「政府遭受重大損失」在主觀認定上有相當的裁量空間,大家都怕成為標的,於是就算看到問題,大部分的人寧願維持表面的和諧也不願說出來,而我則是持續以筆名「魚凱」寫出我對政府的觀察。

    後來我寫到豁出去了,也越來越多人知道「魚凱=林于凱」,最後還集結成書。過程中我與我服務的單位都承受了滿大的壓力,同樣因為相關法規,我為了避免造成自己與單位的困擾,選擇用人形立牌來代替本人出席新書發表會,形成一幅作者不在場的諷刺畫面。如果我當初出席上台,可輕可重,最嚴重的認定,是可以撤職的。

    第一線的人,常常是最知道問題的人,然而說出問題卻形同賭上自己的公務生涯。後來我即使離開公職,也惦記著公務員的言論自由,加入立委黃國昌的國會辦公室擔任法案助理後,也與黨團夥伴持續研究相關法案的修正。

    如今,在普悠瑪事故後,勇敢指出問題的台鐵員工正繼續面臨懲處施壓,直到許多人提出批評才承諾不懲處。但是,其他聲量不如普悠瑪的事件呢?公務員還能有社會輿論當靠山嗎?被打壓,恐怕也無人知曉。

    早在去年 11 月,時代力量黨團就針對公務員服務法中限制公務員言論自由的條款提案修正,但不知何年何月才有機會排審。面對這樣的風險,誰還願意出來勇敢指出問題?何時才能讓公務員敢於說真話?

    【黃國昌助理 第①選擇】
    時代力量高雄三民唯①提名 林于凱

    于凱政見 | http://j.mp/2P4KVQc
    小額募款 | http://bit.ly/2yPszro
    志工招募 | http://j.mp/2JmUEva

  • 公務人員服務法施行細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8-20 1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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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上架🔆
    ▍月旦小六法
    【主 編】陳聰富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ch8
    📖試讀➔ http://qr.angle.tw/0dr

    【改版重點】
    收錄至107年8月最新之法規,如下:
    •107.08.01修正公布之《公司法》
    •107.08.01制定公布之《財團法人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強制執行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破產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非訟事件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保險法》
    •107.05.23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107.04.25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
    •106.12.27制定公布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本書共有八類,收錄88種法規,並蒐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767號解釋文。

    ✔依領域分類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等八大類,便利讀者對照使用。

    ✔本版新收錄財團法人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大幅修訂的公司法及部分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及保險法最為重要。此外,非訟事件法、行政訴訟法等若干條文的修訂,亦值重視。

    ✔適合社會大眾、研習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使用。
     
    【章節簡介】
    壹、憲法類
     中華民國憲法(36.1.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6.10)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82.2.3)
     法院組織法(107.6.1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4.6.17)
     集會遊行法(91.6.26)
     人民團體法(節錄)(100.6.15)
     政黨法(106.12.6)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06.12.27)

    貳、行政法類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2.3)
     地方制度法(105.6.22)
     行政法人法(100.4.27)
     中央法規標準法(93.5.19)
     行政程序法(104.12.30)
     行政執行法(99.2.3)
     行政罰法(100.11.2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5.12.28)
     政府資訊公開法(94.12.28)
     個人資料保護法(104.12.30)
     政府採購法(105.1.6)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04.12.30)
     請願法(58.12.18) 
     訴願法(101.6.27)
     行政訴訟法(107.6.13)
     國家賠償法(69.7.2)
     公務人員任用法(104.6.17)
     公務員服務法(89.7.19)
     公務人員保障法(106.6.14)
     公務員懲戒法(104.5.20)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8.9)
     公平交易法(106.6.14)
     土地法(100.6.15)
     國有財產法(101.1.4)

    參、民法類
     民法 第一編 總則(104.6.10)
     民法總則施行法(104.6.10)
     民法 第二編 債(99.5.26)
     民法債編施行法(98.12.30)
     民法 第三編 物權(101.6.1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99.2.3)
     民法 第四編 親屬(104.1.14)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01.12.26)
     民法 第五編 繼承(104.1.1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02.1.30)
     消費者保護法(104.6.17)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04.12.3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5.12.28)
     財團法人法(107.8.1)
     勞動基準法(107.1.3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
     信託法(98.12.30)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06.12.27)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99.5.26)
     人工生殖法(節錄)(107.1.3)

    肆、民事訴訟法類
     民事訴訟法(107.6.13)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07.6.13)
     家事事件法(104.12.30)
     強制執行法(107.6.13)
     破產法(107.6.1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1.12.26)
     非訟事件法(107.6.13)
     公證法(98.12.30)
     仲裁法(104.12.2)

    伍、商事法類
     公司法(107.8.1)
     有限合夥法(104.6.24)
     金融控股公司法(107.1.31)
     企業併購法(104.7.8)
     證券交易法(107.4.25)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01.11.23)
     銀行法(107.1.31)
     金融機構合併法(104.12.9)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104.2.4)
     票據法(76.6.29)
     海商法(98.7.8)
     保險法(107.6.1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05.1.6)
     著作權法(105.11.30)
     專利法(106.1.18)
     商標法(105.11.30)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6.4)

    陸、刑法類
     中華民國刑法(107.6.13)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05.6.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6.6.14)
     洗錢防制法(105.12.28)
     社會秩序維護法(105.6.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4.12.16)
     性騷擾防治法(98.1.23)

    柒、刑事訴訟法類
     刑事訴訟法(106.11.16)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106.4.26) 
     刑事妥速審判法(103.6.4)
     少年事件處理法(94.5.18)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5.4.13)

    捌、法律倫理類
     法官法(100.7.6)

    玖、附 錄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彙編
     大法官釋字索引表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c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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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概要| 陳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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