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人員提敘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務人員提敘案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務人員提敘案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務人員提敘案例產品中有1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萬的網紅報導者 The Reporter,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讀者投書【從石明謹當球評遭罰到政府為麟洋代言「解套」,「公務員禁止兼職」法規有什麼問題?】 奪下台灣首面奧運羽球男雙金牌後,王齊麟與李洋一言一行都成為鎂光燈焦點,日前王齊麟在直播時說想代言啤酒,意外讓「公務員身分不可兼職」議題浮出檯面。對此,財政部為此火速研議解套方案,只待銓敘部函釋確認就可執行...

  • 公務人員提敘案例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7 1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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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投書【從石明謹當球評遭罰到政府為麟洋代言「解套」,「公務員禁止兼職」法規有什麼問題?】

    奪下台灣首面奧運羽球男雙金牌後,王齊麟與李洋一言一行都成為鎂光燈焦點,日前王齊麟在直播時說想代言啤酒,意外讓「公務員身分不可兼職」議題浮出檯面。對此,財政部為此火速研議解套方案,只待銓敘部函釋確認就可執行;而日前推出麟洋配紀念套卡的悠遊卡公司則是透過肖像授權方式合作,試圖避開可能的違法風險。

    只是,與其根據個案、對麟洋配代言「法外開恩」,更值得我們思考的或許是,目前針對公務員兼職的種種限制函釋及懲戒流程,合理嗎?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從民國28年立法至今,對於公務員非上班時間「業外收入」相關函釋有87項,從上班前送報到下班後當Uber司機都有規定。

    本文從王齊麟與李洋的案例與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在愛爾達電視台擔任球評、被判違法兼職的判例,指出《公務員服務法》「提供長官濫權空間」、「欠缺合理審查管制機制」等問題,並以國際文官制度提出修法建言。https://bit.ly/2UouORf

    #王齊麟 #李洋 #左盃 #奧運 #代言 #公務員 #報導者 #悠遊卡

  • 公務人員提敘案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10 14: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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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扭曲的正義》第二部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描述的荒謬情境,並沒有隨著法院的判刑、案件的公開、書本的問世而結束(事實上,這是警察體系積弊多年的文化,和高層的升官圖綁在一起,沒有那麼簡單就可以改革,這要取決於讀者們一同了解問題、擴及周遭的公民、公民集體督促政府改革)。
    台中地院109年簡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書寫的,是員警為了「線上立破」績效鋌而走險偽造文書的故事。

    這篇作者今日在 鳴人堂 專欄新上線的文章〈「線上立破」的績效目標,是打擊犯罪還是製造犯罪?〉:http://bit.ly/3l0qPmK
    書寫的是這個故事,以及背後的原因,也算是《扭曲的正義》成書後的番外章。
    摘:
    日前一則報導指出,有名通緝犯(下稱L)主動向台中某派出所投案,受理投案的警員(下稱P),為了拿到「線上立破」的績效敘獎,竟製作一系列內容不實的公文書,謊稱是自己巡邏時查獲,最後被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識破而依法偵查起訴。

    該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由於在審判中自白犯罪,因此法院給予緩刑4年之寬典(台中地院109年簡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但因P的行為破壞警察機關製作文書及調查案件的正確性,不但構成犯罪,也嚴重損及公務人員與公務機關的職責,因此除了以上刑事有罪判決的處罰外,台中市警局報由台中市政府把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以110年度清字第3號判決認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並有懲戒必要,而判決「降級改敘」。

    〔 事實上,因為「線上立破」績效評比而產生的公務人員違法問題,也不只本文首揭的偽造文書騙功獎案件,這個案例也不是開天闢地第一樁,而只是長期以來積弊的冰山一角而已。

    如果沒有其他比「法律成本」更高的誘因,公務人員理論上是不可能有動機在執行職務時違法的,更遑論員警與當事人素昧平生,實在沒有違法侵害當事人權利的動機。偏偏「線上立破」等越形盲目與不合理的績效評比與功獎,正是讓某些員警忘記初衷鋌而走險的「誘因」。〕

    〔 除了成為違法誘因的法律風險之外,「線上立破」的數字要求,更成為員警執法的人身安全隱憂。警方高層長期以來炒新聞、塑造各種「戰神」級的英雄,尤有甚者,除了有些地方警局「每個月」要求評比外,他們所制定的績效數字目標還一季比一季、一年比一年高。

    在這種一味追求數字、不求精緻的粗糙辦案文化下,員警只好鋌而走險地以有害人身安全的危險方式(例如追車)來想辦法達到長官設定的標準,近年來便發生過員警追車殉職、或是波及無辜路人的不幸憾事,迭經媒體報導。然而警界高層似乎依然無動於衷,透過「小編」或「警媒合作」以各種四兩撥千金的公關運作方式轉移焦點,改革永遠遙遙無期。〕

    〔 至於那些不斷提高績效的數字要求,催逼下屬膨脹數字,好讓自己得以在數字競爭中脫穎而出升官的警官呢?他們固然可以厚著臉皮在下屬違法被檢察官發覺而起訴判刑時,揮舞著「次元切割刀」將下屬送去懲戒,對外宣稱「我們要求表現,但沒有教唆違法」來擺脫關係,接著繼續平步青雲地在畸形的官場上耀武揚威。

    然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宣示的誓詞「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其實早在初任警察官時,就已畫下了那條不能逾越的基本底線。〕

    〔親愛的台灣人,你們還要任由這些靠著下屬逾越那條界線而升官的人,繼續佔據高位、繼續制定不合理的績效要求、繼續對下屬製造間接壓力而踐踏法治國、繼續玩弄數字遊戲結合媒體愚弄大眾嗎?〕

    〈「線上立破」的績效目標,是打擊犯罪還是製造犯罪?〉全文看這裡➡️ http://bit.ly/3l0qPmK

    ▍延伸閱讀:
    「警政績效之亂」更詳盡的剖析請見《#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二部 崩潰中的警察體系

    第六章 群鴿亂舞
    鴿就是鴿,不要叫我進化
    歪鴿是怎麼歪的?

    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
    到底是在做專案還是集點換贈品?
    專案造出來的孩子──「騙票」
    「騙票」是什麼?
    斬手專案「騙票」三大招
    盛產「騙票」的轄區
    我辦過的「騙票」

    第八章 和諧又美好的檢警關係
    什麼是檢警關係?
    是誰扭曲了檢警關係?
    不要再說「誰挺誰,誰一定要挺誰」
    「小鴿」的第一張搜索票
    我們真的那麼絕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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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提敘案例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08 18: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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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對工作有看到不合常理的事,你想講出來,可以嗎?
     
    你一定還記得,在2018年10月21日的普悠瑪事件,此案震驚社會。當時便有台鐵的技術助理投書媒體,但卻被台鐵祭出公文,說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揭發弊端或追求公平正義,這可能牽涉了你是否有勇氣講,但我們的法律卻明文禁止某些人這麼做。
     
    從1939年國民政府制定至今從未更改的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便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雖然這案例台鐵後來有說不處分,但如果公務員服務法就明寫成這樣,在體制內又受到關切與壓力,誰敢講真相?
     
    這規定不僅箝制了公務員的言論自由,更讓公務界內的吹哨者難以發聲。
     
    更何況,在我國家屬的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的第19條已明寫: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如果真的要用法律限制,那必須基於「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但假若公務員是為了公共利益、保障國家安全,我們法律又有什麼理由能限制呢?
     
    基於此點,今天在考試院長人事詢答時,我詢問黃榮村院長被提名人對於目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的看法,他回答:「公務員只有在按照文官中立法,不得利用行政資源來影響相關事務,不能具銜在公開場合表達和行政機關有不同的主張,因為會違背職務。假設是為了公共利益,在適當的時候表達個人立場,也不是完全禁止的。」
     
    那假若照黃院長被提名人的說法,起碼目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中的「私人」部分,是能被刪除修正的。
     
    最後,引用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秘書長何昀峯的文字:「英國政治家柏克(Edmund Burke)曾說:『邪惡獲勝的唯一必要條件,是好人的袖手旁觀。』」
     
    「弊端如果長期未被揭發,或是涉弊端之人未受到應有的懲罰,弊端將成為組織文化內的一環,甚至成為每個成員內的基因,從舊人遺傳到新人。長期下來,機關內的多數成員都在弊端之中休戚與共,讓原本善良與正直的好人只剩下袖手旁觀和『加入』的選擇。」
     
    面對這樣制度上的問題,考試院、銓敘部應盡速提出相關的修正案,時代力量黨團也會再次送出修法版本,希望能盡速改善公務人員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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