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人員年資併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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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務人員年資併計產品中有5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 ...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

  • 公務人員年資併計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4 14: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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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然後就想到另外一個我自己覺得很類似的職業,就是現在正夯的外送員(還夯嗎?),外送員的規定那麼寬,公務員下班的時候可以跑跑外送不無小補嗎??​
    -

    🔹公務員下班可以當foodpanda或Uber Eats的外送員嗎?​

    如果是不具經常性、持續性等常態性質,只是偶爾為之,又沒有妨礙公務用本職或尊嚴的話,ᴏᴋ!​
    不過是不是偶爾?算不算經常?這標準是由公務員服務的機關依照個案來認定喔!​
    ➜#你工作的機關說可以就可以啦😆​

    不過建議不要參加勞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6條有規定重複加保的話,#發生事故不給付、#保費不退還、#年資不採認,只能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蠻虧的~​

    ━━━━━━━━━━━━━━━━━━━━━━━━​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銓敘部 ​
    《#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e-mail(函?)​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部歷來解釋,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 UberEats 或 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 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二、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2 條、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係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且除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 重複加保者)外,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 民年金保險,如重複參加其他保險,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所繳之公保保險費,概不退還, 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又上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不包含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基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 式於外送平台兼任外送工作,如因與該平台成就僱傭關係致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因該等外送工作非屬公保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之情形,於重複加保期間倘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併予敘明。​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沒有為什麼我就想放一張泰熙​
    #公務員 #兼職 #司機 #外送平台 #外送員 #Uber #Taxi #foodpanda #UberEats #公保 #公務人員保險法​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 公務人員年資併計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9 17:30:33
    有 455 人按讚

    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公務人員相關法案,因此邀請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到會備詢,我也藉此機會,質詢銓敘部有關「趙怡翔黑官」議題,以及保訓會有關大法官釋字第785號修法進度等問題。

    當年趙怡翔以「具機要性質之聘用人員」聘用,銓敘部前於105年5月31日以部銓五字第1054108795號書函說明,駐外機構只有聘用、沒有機要任用,部長在答復我的質詢時,僅是重申這個說法,卻未說明:既然我國駐美處沒有機要兼聘用這種人事,當年為何卻未更正外交部的錯誤?大家都知道,駐美處政治組在對美工作關係上相當重要,外交部卻這樣破格進用,怪不得許多專業外交官都被此案打擊士氣。更荒唐的,聘用人員法規須具一定工作年資,外交部竟把在民進黨的工作經歷算成聘用資格!民進黨還敢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清算過去的黨職併公職年資,如今民進黨上臺,自己不也是黨國不分嗎?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超勤補償部分要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未來加班超勤不能以核予「嘉獎」了事,一定要補休或支付加班費等實質補償。保訓會郝培芝主委告訴我,這部分沒有修法障礙,但保訓會曾提供書面資料,說明各機關其實都是抗拒修法,因為得增加預算編列加班費,希望保訓會能正視此問題,不要避重就輕,執法人員都很希望釋字785,能終結血汗加班,需要保訓會努力克服障礙!

    年金改革後公務人員職涯延長,保訓會為了公務人員持續發展自我成長,提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修正草案,修法延長選送國外即自行申請全時進修期間,雖然與會委員,對於鼓勵公務人員進修普遍具有共識,但對於是否會因為在外求學而增加機關其他人員的負擔,部分委員仍有疑義,我只好宣告保留送黨團協商,希望未來持續為公務人員努力。另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修法,是配合軍、教相關修法的最後一個法案,就課稅公平比照勞工部分,順利通過委員會審查了;但許多公務同仁期許,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年金給付、退休再任私校不停發年金,以及課稅規定於110年生效等等,民進黨仍有許多意見,難以達成共識,我也宣告保留送黨團協商。

  • 公務人員年資併計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15 11:29:20
    有 305 人按讚

    有網友問我,如果公務人員想離職轉到民間上班的話,之前的公保年資會怎麼算,能領退休金嗎?

    這個問題我之前在PTT寫過,順便分享給有需要的朋友,先說結論,公保年資會保留,未來符合條件可以領,但就算能領應該也很有限

    現行法主要規定在公保法第26條、48條、49條

    簡單來說,公保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後離職退保而未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者,除第49條另有規定外,其保險年資予以保留,等到符合下列請領條之一時,可依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規定,請領保留年資之養老給付

    1.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職、伍)。
    2.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
    3.年滿65歲。

    至於第49條規定,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65歲時,併計其曾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

    1.99年1月1日以後退保。
    2.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及曾參加勞工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合計達15年以上。
    3.符合第16條第1項或第26條所定養老給付請領條件。

    另外依同法第48條規定,目前僅有「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適用公保年金規定。所以目前公務人員無法適用公保有關年金相關規定,僅得請領 #一次 養老給付

    至於未來修法相關規定在第39條、第70條及第74條

    主要開放公務人員可以適用公保 #年金 的規定,也可併計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請領公保年金

    不過公保應該是職業保險中給付條件最差的,養老給付不管是年金或一次領都很少,加上又要等到退休後才能領,到時錢都不知貶值多少了,所以其實也不必花心思去算,趕快自己去賺比較快XD

    #最近好多人問我離職規劃問題
    #可以改當專職顧問了XD

  • 公務人員年資併計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6-12-22 10:16:04

    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國家45年來平白無故地替國民黨,負擔其黨工黨職期間的月退俸及18%利息。
    黨職併公職從頭到尾都是違法行為,因為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公務人員年資應指依法任用為公務人員後之年資,並無任何合併其他社會團體服務年資的空間,黨職併公職明顯違反上位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以胡志強為例,他的教職與公職年資合計不到15年,依法原本僅能請領一次退休金。但併入10年11個月的黨職年資後,胡自強便得以請領月退休金,一來一回就多請領5406萬元。針對這個問題,我也特別在第五條中明訂,重新計算年資後若從月退變成一次退者,應該扣除已經領取的月退。
    至於重新核算退休年資、溢領繳還,有無涉及信賴保護的問題,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說得很清楚,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黨職併公職自始違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其信賴當時不值得保護。
    本次我和時力的版本,其實大方向都一致,只不過有些處理的細節上不同,其中兩個比較大的不同是「名詞定義」與「追討對象」,針對這兩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第一,我的第二條,與時力的第3條,我用的是「附隨組織」,時力是直接列出團體。考量「附隨組織」已成為不黨黨產處理條例的專有名詞,而要成為附隨組織需要經過認定程序,我認為本條可以以時力的版本去修改。
    但應該加入我的第三款,將「優惠存款利息」列為退職、退休給與的一部份,不然會有定義上的疑慮。
    第二,我是向「政黨」與「受領者」追討,時力則是向「受領者」追討,我認為有兩個原因,應該用我的版本:
    1. 黨職併公職的背景是威權時代,國民黨當然要負上最大的責任。
    2. 不管是黨職年資或公職年資,受領人本來就都可以依據不同法令請領退休金,只不過國家替國民黨付掉了黨職年資的部分(勞工與公職計算方式不同先不論),既然國家替國民黨付掉,所以當然是向國民黨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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