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人員年資併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公務人員年資併計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公務人員年資併計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maniaque (maniaque)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請益] 有關休假...


※ 引述《yuling77124 (yuling77124)》之銘言:
: 標題: 有關休假年資併計問題
: 時間: Sat May 11 17:21:01 2019
:
: 大家好
: 最近遇到一個問題,想請問大家的經驗,看看是否得以解惑,先在此謝謝大家。
: 根據新法規定,106年始任公務人員者只有12大類年資才可併計休假,但106年前已經核定
: 有案的年資繼續維持。
: 本機關有一位剛調任來的同仁(103任職),突然拿出臨時人員的服務證明要求我們幫他
: 併計,但是,他自己也說,前機關都沒幫他計(一開始是說他不知道,所以沒提供)要叫
: 我們追認,我們以該段休假年資從未核定為由拒絕併計,但當時人卻以他不知情,且他是
: 103年任職者覺得必須併計,當然我們也有打給前機關詢問,前機關也不太想管,請當事
: 人去問前機關,他也不願意。後來沒辦法只好請他詢問銓敘部,結果銓敘部卻以他提出來
: 的當下認定(?),又說我們的做法是最正統的,但他件事可當個案處理(?!),也沒
: 相關函釋可供參考,就是電話一通就要叫我們認,實在難以接受,畢竟這種事蠻嚴重的,
: 影響的不只是本機關而已,且我們主管機關也是認為不可採計,但銓敘部的言論讓人很挫
: 折,所以想請問版上人事同仁,可有類似案例可供解惑呢?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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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yuling77124 (218.173.179.90), 05/11/2019 17:25:00
: → Ct730d: 分類 05/11 18:13
: → opm: 個案處理跟一定要採認兩回事吧? 05/11 18:53
: → maniaque: 分類.... 05/11 19:42
: → maniaque: 有什麼好挫折的?? 05/11 19:42
: ※ 編輯: yuling77124 (218.173.179.90), 05/11/2019 20:05:22
: ※ 編輯: yuling77124 (218.173.179.90), 05/11/2019 20:06:26
: → mikami1027: 可以當個案處理就是也可以不當個案處理吧? 05/11 20:07
: → mikami1027: 那這件事就結束了吧 當事人覺得不行請他再去行政救濟 05/11 20:08
: ※ 編輯: yuling77124 (218.173.179.90), 05/11/2019 20:09:19
: ※ 編輯: yuling77124 (218.173.179.90), 05/11/2019 20:12:43
: → maniaque: 呵呵~~~~看來有人沒看懂銓敘部的意思 05/11 20:13
: → maniaque: 我要出門,晚一點再寫一篇吧(所以才要樓主把分類先改好) 05/11 20:14
: 推 heartily: 臨時人員按月支薪應該有算,按時計薪沒有,均有函釋,既 05/11 20:43
: → heartily: 然103任職(如經銓敘),前機關就該處理,既未處理,已 05/11 20:43
: → heartily: 來到貴機關,計入尚無不可,供參。 05/11 20:43
: 推 heartily: 個人也是103錄取,今年調任,只有臨時計時年資未計,函 05/11 20:48
: → heartily: 釋一併送人事存參 05/11 20:48
: → ezmantalk: 他來到本機關就是在106.1.1之後 現在那些相關函釋已經 05/11 22:12
: → ezmantalk: 主管機關廢止適用 你用廢止的函釋去認定 於法無據 05/11 22:13
: → ezmantalk: 要作的不留手尾 就正式去函詢問前單位休假年資 05/11 22:13
: → ezmantalk: 請前單位查明復註 前單位如果有回給你該段年資依當時 05/11 22:14
: → ezmantalk: 法規可併入休假年資 你可以開一條路給他走 不是要你問 05/11 22:14
: → ezmantalk: 前單位是有採計該段年資哦 兩個是有差的 當然對方如果 05/11 22:15
: → ezmantalk: 白目的回你 我當時就沒採 就作依據不符函釋不給 你要打 05/11 22:16
: → ezmantalk: 申訴到時也是要答辯的… 05/11 22:16
: → ezmantalk: 前單位拉的屎 你要擦也要儘量找他碴 責任為何要全扛 05/11 22:19

摸魚摸到爽...現在才來回


先來看銓敘部 105.5.9 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函寫啥(我折成兩段方便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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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aphiq.gov.tw/files/web_articles_files/hcbaphiq/1334/1601.pdf

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
^^^^^^^^^^^^^^^^^^^^^^^^^^^這是關鍵點.

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這段沒啥,就是避免一堆人事拔掉已經簽准的,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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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到了嗎?

"銓敘部未律定" 106.1.1前,已任公職,
但尚未依據原已有之各種休假年資採計向機關請求併計休假年資的作業方式

(亦即原PO碰到的態樣).

(核定休假年資幾多,就是回歸到機關權責手上,系統還是允許你登進去)


當事人是"漏"申請(存有權利救濟的條件)

不是無權申請(106.1.1始任公務員,原各解釋函均已停止適用)

這個停止適用,是對"任職時點晚於發布此令生效日的公務員"講的.


因此銓敘部才會說"個案認定"

(講白一點就是老話啦,請本權責卓處),
(自己內部簽一簽,年資給一給啦~~)

因為你們家是用嘴巴問的,所以銓敘部也只有這樣講.

若你們正式打公文上去問,銓敘部大概也是正式回答

"個案認定,本權責卓處"


你們要怎操作?

是我的話,就請當事人寫張切結書

大概就是說:當事人是 103 年前單位任職公務員,
當時確實是漏申請(或者是前機關不給申請),現在請求補併計,
所言如有不實,願負民刑事及行政責任,

剩下的,你們自己內部簽一簽,簽准就把年資登上去.

就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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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問我為什麼,幾十年前已經停的XX作業要點,我們都補辦過一大堆...

ps.若真看得懂銓敘部令的二寫的意思的,就大概知道我為何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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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ia520: 沒錯,的確可以補登記。這是前機關當時的疏失(當然當事 05/12 06:41
Lumia520: 人沒提出來也是一個原因 05/12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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