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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務人員基礎訓練住宿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338的網紅余秀芷sleeve,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家審查會議共同聲明 : 我們不是障礙者, 我們是人,但我們沒有人權,是政府失能把我們變成障礙者! We are not disabilities. We are persons. We do not have human rights because the go...
公務人員基礎訓練住宿 在 余秀芷sleev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家審查會議共同聲明
:
我們不是障礙者, 我們是人,但我們沒有人權,是政府失能把我們變成障礙者!
We are not disabilities. We are persons.
We do not have human rights because the government disabled us.
我是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New Vitality Independent Living Associationa ,Taipei )專案經理林君潔(Chun Chieh Lin),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1、CRPD 2014年內國法化至今政府毫無積極作為,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基層公務人員缺乏身心障礙者權利的理解,到現在還是認為我們是浪費社會資源的負擔、是個人與家庭的責任、是慈善給予的對象。雖然國家象徵性地做了法規檢視工作,但未有後續改善措施,許多歧視及不平等待遇,依然暗藏於行政處分、服務契約、計畫或地方自治法規未被檢討。如:(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獎勵補助保險業者提供微型保單給身心障礙者,造成身心障礙者無法擁有和一般人一樣投保及獲賠的權利;(2) 居家照顧服務契約中明定服務員若無法協助障礙者移位時,可以拒絕協助洗澡,而把服務內容改為擦澡;(3) 住宅法第54條有明定保障任何人不得拒絕身心障礙住戶設置無障礙空間之權利,但設置無障礙空間或設施相關補助要點,卻明定申請補助須經過其他住戶一定比例同意方可設置。
2、由於政府未有積極作為及擬定逐步落實措施與規劃,造成行政單位公務人員對於CRPD理解不足,於施政時依然不斷侵害障礙者的基本人權。在司法體系內,更是只有少數的法官願意引用CRPD,甚至有法官認為引用CRPD作出判決後,將帶來的龐大效應及社會制度的變革,而法官不願意扮演此種促進社會改變的責任,反而對於障礙者人權及歧視採極為保守態度。我們更擔心若法官做出不利判決,成為判例,影響未來其他審判。另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不僅賦予身心障礙者尋求救濟之權利,更明定國家提供法律扶助之義務,但至今未見我們政府具體作法出現。
3、障礙者在台灣即便年滿20歲仍未被視為獨立行使權利的成年個體。為保障障礙者基本人權,需要靠許多社會福利服務支持,但在台灣許多服務設計及補助都決定於家庭經濟或人力狀況,政府實際上僅提供家庭不足之殘補式服務,障礙者因此在社會上無法享有和一般人一樣平等生活的權利。障礙者難有穩定收入,但每一天的生活要花比一般人更多的錢,政府提供的許多服務必須去「高價購買」,造成障礙者個人需求的支持服務難以取得、難以決定自己要過什麼樣的生活,加上這些服務處處充滿著限制,零碎,不符合實際需求。因此我們要求政府不可提供高價額服務,以防在障礙族群中劃分階級產生歧視。服務提供過程應注重個別化設計,長期以來除了忽略各障別之差異與需求之外,在女性障礙者的個別需求部分,更是遭受忽視,導致服務的提供不但對性別不敏感,甚且是對性別不適當的方式。
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但近年來許多身心障礙相關服務的預算不增反減,需要高密度服務支持的重度障礙者,依然被行政單位判定應入住機構,不適合居住社區,如此明顯違反公約的處置層出不窮。我國政府長期照顧服務將障礙醫療化,最近又開放讓營利機構、保險業進駐,沒有經濟條件的障礙者更難取得適切的服務。另外,台灣亦卸責讓障礙者自費,用高工時低價位的方式雇用、剝削外勞,且其薪資低於基本工資。 我們在此呼籲政府應編列經費,並提供個別化、可近性、可負擔的服務,並取消自費使用外籍看護的障礙者使用法定服務(例如居家照顧服務及個人助理服務)之資格限制!!!
5、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然有罰則,但具我們所知,幾乎沒有人因為歧視身心障礙者受到懲罰,使得該法律僅有宣示性而沒有強制執行力。政府亦缺乏促進身心障礙者實質平等的政策與計畫。政府對身心障礙權利的落實亦缺乏具體實施及監督辦法,雖然政府設立了行政院層級的「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但該小組兩年來沒有明顯成效因此我們要求,應儘速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承擔獨立監督之任務。
6、國家從政策的形成、服務的制定、評估、執行到權利的保障,皆缺乏障礙當事者的參與及監督,各部會委員會障礙者比例過低且障別不多元。而且許多重大決策,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並沒有正式的參與或諮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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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富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Taiwan Access for All)總幹事許朝富(Jacky Hsu),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首先,我國政府仍以慈善/醫療模式,常以「關懷、愛心、服務」的心態面對身心障礙者的議題。而未體認到CRPD「要讓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權利」的實質意義,
例如在應提供的基礎無障礙設施服務常見「愛心鈴」、「愛心櫃檯」、「博愛電梯」標示,提供臨時性的友善協助,卻不願意承擔全面無障礙,推動基本人權的責任。甚至,再將無障礙視為少數特殊需求,僅採用設施的1%的比例(例如高鐵席次)或300平方公尺(例如餐廳)的服務規模做設施設置標準,使得常民生活餐廳、旅館、商店等等無障礙淪為口號。新的國家公共建設例如高鐵、桃捷的無障礙輪椅席區甚至低於1%。
政府不僅無法提出促進平等權利的政策,而且也在決策過程中忽略了身心障礙者的參與。目前除了行政院、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之身權小組具有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代表規定,其他場域並不存在確保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與意見表達之制度性設計,因而政府補助舉辦活動若非直接與身心障礙有關則不會有無障礙規劃與服務;又多數委員代表都是官方選任,忽略長期耕耘與積極建議的聲音,未符合「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原則,以及《CRPD》第33條第3段之要求。
第二,根據CRPD施行法,政府應逐條盤點施行法律與行政命令與CRPD之間之落差,然而此項法規檢視工作僅就文字表面替換,無法有效檢視國內法規與與公約實質不符之處。
例如我們在參與法規檢視時,多數僅僅針對法規字面上是否有明確拒絕或歧視用語,檢視工作流於形式,並未針對如何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及如何擴大參與的軟硬體服務,訂定合理的法條或規範。
第三,政府對「無障礙」的觀念僅限於物理環境,且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規範僅包含部分特定建築。
例如《菸害防制法》所稱的「公共場所」泛指供公眾使用的場所,但障礙者相關法規的「公共場所」卻需逐項討論且限定條件,又侷限於固定建築物。建物之外的其他環境、設施、展覽、服務等等供使用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並未全面納入法規要求。政府應編訂無障礙規範時,從障礙者的完整生活面向加以分類,並且照顧到不同障礙類型的不同需求。
我先提以下幾個面向,可以看到政府執行無障礙,似有若無的敷衍態度:
1.校園無障礙主要仍限制在教學大樓,嚴重忽視身心障礙生平等參與校園生活的權利,最糟糕的是住宿缺乏無障礙規劃,且身心障礙障礙生對於移位機、人力助理等需求,被認為是應自行負擔的個人問題,有些學校甚至要求家人陪同住宿。
2.由於辦公場所與工廠長期未被納入無障礙法規規範,身心障礙者連進入職場面試都有困難,而且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補助辦理的職訓班,長期無視障礙者的需求,連基本無障礙環境都沒有,使身心障礙者無法自由參加有興趣的職業技能訓練課程或者在職訓練課程。
3.戶外休閒與遊憩場所無障礙的相關辦法避重就輕、無法可管。以《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為例,僅只規範主要出入口,因此只要有一個出入口為無障礙就算合法。然而,整個公園綠地、動線、其他出入口,或者設於公園的其他休憩設施(例如成人體健設施與兒童遊戲場)等並未完整列入無障礙要求。
4.手語翻譯只在公共電視有單一時段的手語新聞台,其他電視台僅只於重要新聞現場有提供部分手語翻譯,然而大概只佔畫面1/8的一小角,同時又被新聞台的跑馬燈和各種字幕圖案交錯覆蓋。同時,即時新聞字幕缺乏,毫無口述影像聲道可以使用,嚴重影響視、聽障者閱聽權。電子書,法規並未規範出版業者須使用明盲共用的電子書格式;必須仰賴額外的語音後製軟體,資訊獲取量少、速度慢。
5. 針對其他設施及服務,我們要求政府必須制訂適用於不同場域特性內涵的無障礙設計規範與指導手冊,並透過定期教育訓練推行於公私立場所。
第四,政府未體認「合理調整」在落實身心障礙權利的重要性,更未要求雇主或服務提供者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
政府於國家報告中坦承我國並未對於「合理調整」有明確定義,竟然未能進一步自我檢視相關法規、提出立/修法改善的期程與計畫。
雖然現行《身權法》似已帶有一定的合理調整精神,例如:第16條要求各類公、私機關部門在公開辦理考試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化適性協助」;第30條要求教育主管機關在辦理教育與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資源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第33條也規定,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得以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職務再設計」等個別化與專業化的職業重建服務等。
然而,身心障礙者在教育或工作場所提出之特別要求,仍經常遭到拒絕。《身權法》並沒有定義「合理調整」之義務範圍及其承擔者、判斷是否「合理」之客觀標準,以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之罰則。
根據《CRPD》,合理調整的精神應該擴及落實在教育與工作以外的一切生活面向中,但因為合理調整在台灣仍缺乏法律根據,在現行法規未規範要求時,義務承擔者(duty-bearer)拒絕按照身心障礙者之請求展開協商或提供調整時,不論是透過司法訴訟或是行政申訴,都很難被認定為歧視,特別是就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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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翔發言稿:
我是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 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TGQRAA ) 秘書長胡勝翔(Nelson Hu),今代表17個團體之平行報告提出幾點回應。
第一點: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與認識僅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以至於國家報告統計僅限於此。
首先,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經鑑定與評估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方為法定身心障礙者,持有該手冊(證明)後續才能依據其需求申請各項補助、支持服務。目前身心障礙鑑定與評估系統(ICF)過於僵化,需經六個月穩定在政府指定的區域醫院等級以上穩定就診、回診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但實務上卻忽略疾病造成的障礙、社會對於障礙者之汙名化等,舉例來說:對於極特殊罕病患者,在此鑑定系統下該疾病已確診並經醫師評估將導致肢體、認知功能快速下降,依然仍需經過六個月觀察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而言,在社會極具汙名化情況下,若要穩定回診勢必造成工作上的影響,往往需向職場請假,更甚者身份一旦曝光工作除不保外,政府亦無任何對於此行為採取任何保障,導致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不願意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係指同時擁有性別身份與障礙者身份或同時擁有原住民族身份與障礙者身份的多重身份者),以性少數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本因性別身份易與原生家庭關係破裂而需在外就業自立,工作本需穩定無法經常請假。若然每個月都請假回診,易導致身份曝光與工作不保,且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並非每一個人都有這麼多時間、財力等成本去取得該手冊(證明)。
影子報告相似段落
第二點:無障礙
政府現行無障礙觀念、設施仍侷限物理環境,其法規也僅包含特含部分特定建築,且僅針對特定障別之障礙者。如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在政府認知下,其肢體功能「正常」而毋須無障礙,但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之特殊性在於人與人(社會)之互動產生的障礙,但政府全然僅以外觀作為判斷依據。
第三點:支持服務需求評估
政府所提供各項支持服務採取被動式、專家學者本位主義所設計,導致諸多服務未能以障礙者為中心,除了欠缺障礙者之參與外,諸多支持服務未能因應個別化、差異化所調整。以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現行僅提供專線、社區健康復建中心等被動式、專家式支持服務,且諸多服務並未考量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的需求,更多服務全然都以常人之邏輯思考,並且去脈絡化地提供服務。如:當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情緒低落或高漲時,往往被認定是「發病」,卻忽略情緒的原由。政府現行的服務也欠缺更多以障礙者為中心所發展之服務,如同儕支持等。又,現行諸多支持服務需取得法定身心障礙者身份資格,即便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另有精神衛生法規範政府須提供支持服務,但仍以專家學者為主要設計者,並未考量到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實際需求。
第四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現行各級政府(如行政院、衛福部、各級縣市政府)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皆設置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但該小組除了無法處理跨部會(局處)之事務外,其小組定位亦不明,又組成委員皆由該政府所指派(台北市除外)。同時,各部會(局處)首長亦為小組委員,部會(縣市)首長亦為小組召集人,導致部會(縣市)首長不召開會議或僅在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情況下,無法有效確保該小組發揮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功能,且小組委員在政府指派下,全然無障礙者自主參與之精神。另外,專責審議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之委員亦由政府指派,雖精神衛生法規定需有病人團體代表,但政府仍以指派方式為之。
4
公務人員基礎訓練住宿 在 Kevin Lin 林義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看到以前一腔熱血弄這個,好白弄,又忙到自己,還有忙到大家,好好笑 😄😄😄
好啦,我雖然沒做到這件事,但至少我帶著我的團隊也正在爲台灣體育產業奮鬥,這也是我唯一能掌控到,能做到,慢慢看到成果的事。
謝謝大家相挺我們。
#SUPERACE
#KEVINLIN
。我的工作。
很多人會問,國策顧問做什麼?有沒有薪奉?有沒有特殊權利。<-----我被問了3萬次之多。
針對回答:
國策顧問沒有任何特殊權利,也沒有特別經費可以使用。
國策顧問目前全部改為「無給職」。
國策顧問除了自己有事情要努力之外,每段時間會進入總統府給予專業領域的情報收集、整合、報告。因此,會使用到許多上班、休息時間、行政費用(田野調查) 辦理國策顧問工作。
國策顧問是一個責任的工作。
國策顧問可以聽到很多官方與民間的聲音。
101年林義傑給予的建議報告書公開如下:(只為建議使用,非政策實施之時)
台灣體育運動產業
遍地開花苗子計劃
報告人 林義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1
前 言
義傑僅是一個經年在各地長跑的運動員,承蒙總統府延聘為本屆
國策顧問,誠惶誠恐!念茲在茲,無以為報,以謝知遇之恩。
義傑來自於體育界之一基層運動員,今試圖以所觀察到運動領域
之基層現象提出見解與報告。
民國101 年9 月28 日在台北市舉辦的「全國中上田徑賽」中,
當日走訪來自各地方的基層教練,傾聽他們的辛酸故事,拜訪多位師
長、前輩,探求我國運動界的癥結之所在,頗有所得!
義傑個人的觀察,台灣運動產業會事倍功半、成效不彰,主要問
題出在缺乏熱情激勵,。其一、家庭長輩不鼓勵自己的兒女進入這個
產業,其二、企業培育、贊助,鳳毛麟角,致使產業出現無人才之窘
境,究其原因:應該是我們的養成教育的初衷被扭曲,就這部份,我
列成篇章,分別陳述。
義傑以個人發現之管見,輔以國外之個案,逐一研究、分析,並
提出解決方案,企盼為我國的體育運動產業,注入一股嶄新的活力、
能量,期望在國際的運動舞台上,佔有一席之地,進而,發光發亮。
林義傑 謹識於 國策顧問辦公室
中華民國101 年12 月11 日
2
目 錄
壹、台灣的體育現況
貳、體育產業的活化機制
參、遍地開花!苗子計劃
肆、苗子計劃的實施
一、基層運動訓練經費的補助制度
二、運動科學介入方式
三、評審會的制度
四、體育苗子計劃 近、中、遠程的願景
3
壹、台灣的體育現況
靜觀,我們這幾十年來的體育教育,出現許多問題,這些問題都
是由「人」製造出來的。
當問題延燒後,社會的撻伐,致行政者,即祭出法治的監督與限
制,也將這個沉重的責任,轉移到基層教練的訓練問題,讓從事最重
要的體育教育養成人員,有苦難言,束手無策,而我們的體育,也因
此,又再次退居世界潮流之後。
蔡尚智老師說:學校給我們一天只有450 元住宿,如果我在雲林
比賽,那沒有問題,但當我們到台北比賽,學生要住哪裡?一天伙食
費100 元時,小孩子是不是比賽三餐都要吃饅頭?
吳政育老師說:學校前兩天給了一個教育部來函公文,要求校隊
不准在考試前夕訓練、比賽。如果我們正訓練重要的升學比賽,到底
練還不練?這是一個衝突的解決點,讓我們這些專任教師,擔任義工
來指導球隊,如何是好?
國小至高中的國英數主要科目如果不是專任老師教,家長馬上就到學校抗議了,
體育課如果不是體育專任老師教,家長們絕對沒有抗議的狀況發生。 現在國小
是由體育老師上體育課的比例不到兩成,大專的體育從早期的四年必修,為了成
本、為了增加專業課程的時數與學分,就犧牲了必修的體育學分,幾乎改成一年
或兩年必修;或是零學分必修課,學校體育教師成了成本的負擔,大多數的大學
不再聘體育教師,或是改成技術講師。這樣的現象有可能學生怎麼會喜歡運動?
體適能怎麼會好?
本屆2012 倫敦奧運,英國拿下有史以來的65 面獎牌(29 面金牌),排名第三,
英國奧委會主席莫西漢(Colin Moynihan)認為這都歸功於學校體育的發展。英國
的公立學校早期缺乏專業的體育老師,很難有高品質的體育課程,因此,改革現
有的體育教師培訓機制,讓學生得到充足的體育教育。而且,對英國政府提出的
“學校奧運”計劃提出批評。他認為,除了奧運項目外,學校還應該加強對舞蹈
等運動的重視。這樣,學生就會有更多的選擇,而不是僅僅盯住奧運項目。另外,
英國政府和國家彩券基金十五年的投入,扮演了關鍵的角色。近四年來,英國政
府預算及彩券盈餘投入約三億英鎊(約合一四一億新台幣),主要用在社區運動
俱樂部以及學校運動課程。
4
美國芝加哥內帕維中央高中(Naperviller Central High School)高中全校六
成學生參與的「零時體育計畫」:以運動搭配讀寫加強課程,提升學習力。這個
計畫實施一學期後,參與計畫的學生其閱讀理解能力提高了17%,研究還發現,
早上運動提升學習力的效果,大於中午或其他時段。計畫指導顧問甚至建議,全
校學生都應該在上完體育課後,接著上最頭痛的學科,以充分發揮運動帶來的成
效。
在日本本州中部的福井縣推動「教出愛運動的孩子」計畫:規定學童除了體育課
之外,每週一次放學後留校訓練體能;每天在第二和第三節長達二十分鐘的「大
休息時間」,鼓勵學童使用單槓、跳箱、翻滾地墊等運動器材。這個計畫讓原本
二○○三年時學力排行全日本倒數的福井縣,從二○○七年起連續三年締造「全
日本體力第一、學力第二」的「福井奇蹟」。 「動得多,學得好」,已經不僅
是大腦理論,而成為世界各國爭相實踐的新教育主軸。
師大附中校長卓俊辰,三年前開始追蹤八所高一新生,記錄三年來每個學生學期
成績及PR 值。研究發現,因為「體適能加分」入學的學生,並沒有因為花比較
多時間運動(較少時間念書)而落後。身心健康的學生,能應付比較大的壓力,
學習的後勁也比較強。學生體能代表的意義不僅是運動能力,更是生活型態。洪
蘭教授也發現小學生只要每週慢跑兩次、每次三○分鐘,十二週後,他們的認知
能力就比以前進步很多。所以從大腦來看,要學生功課好,應該增加的是體育課,
而不是補習。
台灣小孩是亞洲最胖的。根據聯合國肥胖監測小組報告,我國六~十八歲的兒童
青少年,肥胖盛行率二六八%,居亞洲之冠。有運動習慣的大專生不到20%。
這就是台灣的學校體育,由這個數據來觀察,我們如何討論奧運奪牌?國小一周
三節體育,一個小時還要上健康教育,一個星期只有80 分鐘上體育,如果又不
是專科的體育教師上,這樣的效果實在有待檢討?
5
貳、體育產業的活化機制
台灣的體育產業,其實像是一死水,沒有具備實務運動技能的體
育人參與這個產業,等於是這個產業總是不停原地打轉,青黃不接,
這個產業其實已經落入老人峽谷斷層,因此,要讓這攤水活起來,就
必須要有計劃培養精英人才,並讓精英人才回流體育產業。以下為精
英培養計劃及回流機制:
建議的流程:
A方案:國中課程完成後,就讀海外高中培養8 年計劃:以田徑為例
以美國就讀基礎:
1. 國小體育班:以培養出有興趣參加體育競技訓練學生。
2. 國中體育班:教練提出國家訓練中心運科選才計劃名單。
3. 運動科學中心:
接受報名後,經由評審委員監督,並篩選,參加運科研究挑選出人才。
補進機制
4. 國中體育班:教練收到運科正選書後,教育學生出國正確觀念。
5. 國中畢業後:前往國際高中專業訓練學校就讀,每年訂定標準,
並且每年檢討,栽培奧運奪牌選手。
6. 在美就讀高中,準備申請國際大學再度深造學校。
7. 在美就讀大學田徑學校:
http://www.ncaa.com/history/trackfield-outdoor-men/d1
分析選手的性向後科系,並參與校隊的專業訓練。
學生有三個目標:
a. 奧運奪牌
b. 研習專業教育:建築、會計、行銷管理、廣告傳播等…
c. 國際觀
6
8. 學成歸國:選手大學畢業後,可自行申請再深造,但學成後必須
以自己專業教育能力回餽國家體育產業(年)補入。
9. 行政機關由國家派任,如果選手學習為建築系,則可以分發到營
建署,負責全國場館的營建,以致不造成台北市體育場游泳池的
無知建設,並以公務人員機制任聘。如果是會計系,可分發到財
政單位,負責建制台灣體育稅法與運動產業財政制度的工作…
etc.,
B 方案:高中後就讀海外高中培養4 年計劃:以田徑為例 以美國就
讀基礎:
1. 國中體育班:教練提出國家訓練中心運科選才計劃名單。
2. 運科中心:
接受報名後,經由評審委員監督,並篩選,參加運科研究挑選出人才。
補進機制
3. 高中體育班:教練收到運科正選書後,教育學生出國正確觀念。
4. 高中畢業後:前往國際大學專業訓練學校就讀,每年訂定標準,
並且每年檢討,栽培奧運奪牌選手。
5. 在美就讀大學田徑學校:
http://www.ncaa.com/history/trackfield-outdoor-men/d1
研習選手的性向後科系,並參與校隊的專業訓練。
學生有三個目標:
d. 奧運奪牌
e. 研習專業教育:建築、會計、行銷管理、廣告傳播等…
f. 國際觀
10. 學成歸國:選手大學畢業後,可自行申請再深造,但學成後必須
以自己專業教育能力回餽國家體育產業(年)補入。
11. 行政機關由國家派任,如果選手學習為建築系,則可以分發到營
建署,負責全國場館的營建,以致不造成台北市體育場游泳池的
7
無知建設,並以公務人員機制任聘。如果是會計系,可分發到財
政單位,負責建制台灣體育稅法與運動產業財政制度的工作…
etc.。
8
參、遍地開花 苗子計劃
什麼是 遍地開花 苗子計劃,以本人為例;
第一個想到的問題,即是台灣最重要的體育基層教練與訓練的問
題,這個問題的中心目地即是「遍地開花 苗子計劃」,亦即如何將施
肥灌溉到土壤上,而不是花朵上。
我是一個台灣台北市土生土長的運動員,接受過高中重點學校田
徑專業訓練後,就讀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田徑專長的運動員,曾代表台
北市、學校、國家前往各地比賽,雖說沒有機會進入亞奧運資格,但
是,在運動生涯的經歷,不少於亞奧運國手生涯。
台灣體育重點學校為體育班二分法,這個分法發生許多問題,雖
然說體育班方便教練與學生訓練管理,但是,這個問題卻讓學生無法
與正常學生有機會齊頭並行,再加上中央的政策與當地教育局或體育
處行政無法統一時,體育班的成長扭曲更為嚴重,麻煩的是,如果教
練不要求學生個人生涯及課業時,學生的重點都是「我是體育班,未
來我是運動員,所以要念體育系」。這條路將可能會造成社會問題,
怎麼說?讓我們來檢視體育系的四年課程:
以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陸上運動學系為例
1 0 1 學年度課程標準
一、教育目標:
(一)培養優秀運動員及體育教育師資人才。
(二)培養中小學、大專院校的運動教練人才。
(三)培養專業的體能訓練及運動處方從業人才
(四)培養職工、社區、民間體育運動的指導人才。
(五)培養健身中心、休閒中心、俱樂部的指導人才。
以上的體院教育目標,可以讓我們理解,體育學院教育是以師範
學院的邏輯來安排,這點沒有問題,因為體育系本來就是體育教育,
問題是,台灣2,300 萬人,人口老齡化,現在的學校減班、縮班情形
程度非常嚴重,每年有超過400 名體育系學生畢業,他們沒有任何技
9
能到社會工作,只一頭想鑽進教師窄門,即便有專任教練的缺額,亦
無法滿足這些用青春為國奉獻的體育系運動員,因此,當家長知道小
孩投入運動後,只有能讀體育班、體育系這扇門時,是不是這灘水已
經不再流動?
千頭萬緒的體育問題,無法一時一刻解決,要瞭解體育的重點不
在於今天奧運要幾金幾銀,而是徹底的體制失敗,無人投入。
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義傑曾經跑遍世界60 餘國,結交許多國
際界專業的體育人士或者專業經理人愛好運動朋友,也自掏腰包熱心
參與及贊助中華小將出國比賽,為了觀摩專業運動,自己也前往日本,
學習已經連辦一世紀的東京箱根接力賽活動,發現,外國專業的運動
員其實運動是一種高尚成就,但不代表他是運動員或他是念體育系的
學生,背景的他們,可能是東洋大學產經學院學生,可能是日本中央
大學企業管理系學生,或者,他們是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財經系學生,
他們最高的成就是運動,但是他們所學習的社會能力是「各行各業」,
因此,當他們完成體育成就後,會因為體育成就,獲得各大企業的青
睞,進入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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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遍地開花 苗子計劃的實施
一、基層運動訓練經費的補助制度
基層(國小、國中)階段的運動參與與比賽,是未來體育發展的
基礎。目前,很多在基層擔任運動教練與體育教師的優秀教師與教練,
不太容易獲得完整的訓練與比賽資源。過去,由上至下的基層運動訓
練站、運動訓練基地的設置,真正讓運動教練與體育教師可以運用的
經費相當有限。因此,建議比照國科會大專教師申請專題研究計畫的
方式,由教育部提供給基層的體育班與運動教練申請,並且由基層優
秀運動教練所組成的評審會進行訓練計畫審查,以主持人過去三年內
的訓練表現佔評分50%,並且以訓練計畫的內容優劣給予另外50%的
評量。
只要是三年內運動訓練成果表現好的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都可
以透過這種個人訓練需求的計畫申請,獲得一年或多年期的訓練經費。
搭配國小與國中的會計系統協助,或者專案由縣市政府教育局列管計
畫經費的執行,方便這些基層優秀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在訓練上的需
求。
同時也可以比照產學合作計畫的方式,只要基層的優秀體育教師
能夠獲得產業的經費贊助時,體委會與教育部也能夠配合部分的經費,
鼓勵產業界贊助基層運動競賽的經費。
二、運動科學介入方式
建議在左營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中成立國家運動科學研究所,不僅
進行優秀國家級運動選手的運動科學協助,也可以協助基層運動原理
規則的知識教育、以及運動選才的運動科學評量。
具備基層運動訓練經費補助的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同時也有針
對具備運動潛能的學生,推薦進行運動科學評量的需要。在國家級運
動科學研究機構的協助下,監控具備運動潛能的基層運動選手,進而
進一步往更高的運動競賽層級發展。
當然國家運動科學研究所的工作不是僅在於基層運動選手的運
動科學評量與選才、以及優秀運動選手的運動科學協助,成立一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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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奧會評鑑通過的運動禁藥檢驗中心、推動一般社會大眾的運動科學
協助等,都是國家目前運動科學的重要方向。2017 年即將在台北舉
辦世界大學運動會,可惜台灣連一個國際奧會認可的運動禁藥檢驗中
心尚未成立。
三、評審會的制度
邀請曾經獲得體委會與教育部優秀運動教練獎的基層體育教師
與運動教練,成立一個體育苗子計畫的評審會,讓運動訓練的專業人
士來評量體育苗子計劃的人選及經費、行政、國際校務、資源整合等
執行、考核等作業。這個評審會的主要功能在於,透過運動科學介入
後,將具備運動訓練成果的體育苗子進行計劃培訓及協助,進而讓真
正需要栽培的體育苗子選手,能無後顧之憂參與國際級訓練和專業學
科的養成教育,進而讓體育苗子計劃能夠付諸實現台灣體育人才培有
計劃。
四、體育 遍地開花 苗子計劃 近、中、遠程的願景
體育苗子計劃近程:4 年打造第一批亞運奪牌選手
體育苗子計劃中程:8 年打造第一批奧運奪牌選手
體育苗子計劃遠程:12 年打造運動產業精英投入社會工作計劃
總統府公報1010905 中記載,體育委員會主管及運動發展基金中,
預算為16 億台幣,餘絀為13.8 億台幣,如果預算數字為認同經費,
我們將有機會來用專案方式來投資潛力運動員,讓運動員(如網球好
手盧彥勳)到世界舞台遍地開花,為國爭光,奪得國際媒體價值之外,
更能栽培運動員一技之長,未來替國效力。如此,遍地開花 苗子計
劃將會有助台灣體育產業注入新活水之外,也能保根固本,壯實台灣
形象與經濟能力。
體育苗子計劃近程:4 年打造第一批亞運奪牌選手
12
體育苗子計劃中程:8 年打造第一批奧運奪牌選手
體育苗子計劃遠程:12 年打造運動產業精英投入社會工作計劃
以上報告
林義傑 謹識於 國策顧問辦公室
中華民國101 年10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