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公務人員兼職 時 數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公務人員兼職 時 數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9301040 (加油)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請益] 公務員不是不能兼職?...
※ 引述《gardenless20 (吱吱叫)》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公務員不是不能兼職?
: 時間: Tue Sep 9 15:25:3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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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聽說公務員身份是不兼職,但我看到很多補習班老師幾乎都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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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他們都不會隱匿身份=.=直接在課堂上談工作時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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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很不明白公務員是可兼職?還是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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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是說他們剛好沒被人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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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公務員是不是只要晚上或者假日兼職,然後是直接拿現金的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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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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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除了領死薪水外,若想在增加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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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何辦法唷?
請Google「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
→補連結:http://ppt.cc/UUrD
http://ppt.cc/E9Nr
依銓敘部85年10月28日八五臺法二字第1374625號函,
補習班是補習教育法內所稱短期補習教育,也算「教學」
所以公務員經報准許可後,可「公餘」在補習班兼課。
公餘以外的話,上班時間可自行利用休假,兼課4小時,但也要機關核准。
如果機關很忙,長官很機車,不會准!連休假都不准去兼課...XDDD
另外,可以投稿報紙、寫書投稿出版社都沒有問題!
請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
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號函,
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
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謂經營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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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2.151.133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10247541.A.93D.html
: → gardenless20: 問一下:公務員可以不透露身份,然後兼職當代班? 09/09 15:32
: → gardenless20: 或去打工嗎? 09/09 15:32
原則不行兼職!
也就是除公務員服務法第14-1、14-2、14-3條之情形外,都不能兼職
: 推 abc06: 不能 但不被抓到就OK 09/09 15:34
: → abc06: 補習班發薪水有可能是直接給現金 不報稅 09/09 15:35
不是這樣,跟現金無關好嘛
現在科技這麼發達,錄音、錄影檢舉一堆,抓到是「法定停職」送懲戒
: → einard666: 你有本事不被抓到請自便 但被抓到了就自己承擔後果而已 09/09 15:35
: → einard666: 人家名師被抓到 公務員不做說不定賺更多 你呢? 09/09 15:36
應該都有簽准啦~
: 推 keepingtime: 伸手文! 09/09 15:45
不過好像很多人都還不清楚
: 推 airlow: 我覺得這是公務員應該爭取的權利,很多職業根本沒必要禁業 09/09 16:57
同意,我好多事業沒辦法做XD
退休金比以前少,應該要准公務員公餘兼職(與行使公權力無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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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10254236.A.A3F.html
教學都可以,但請簽奉機關核准。
公務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
行 政 院 50 年 8 月臺(50)人字第 4829 號令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業,係對公務員個人所加之限制。若其親屬經營商業,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3812 號解釋:「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
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
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之意旨,自
屬法所不禁。該省(係指臺灣省)政府所呈公務員於辦
公時間外協助其配偶經營商業,其商業既非公務員本身
所經營,且係於辦公時間外為之協助,與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我個人認為這是大官條款,誰出書?誰教書?
很久以前,這些事都是大官壟斷在做的事,所以當初開了這道門
現在教書、出書比較不難,看個人實力囉
沒差,都要機關同意核准。
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規定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公務員哪有在口頭的?XD
而且法條是寫服務機關同意,不是長官同意
機關不會說話,簽上去讓長官蓋機關首長章吧
PS:甲乙丙章無所謂,有人要決行就好,有些機關會發同意函,多數則奉准即可
另外要先問一下人事單位,理論上要先會人事,但看各機關流程囉
@@這位大大,也太古意;基本上網路不要露名,或借名,誰知道誰是誰
但廣告收入被抓到一樣是兼職,新型態商業模式的一種而已,很難說得過法律人
銓敘部76.3.26(76)臺銓華參字第八五00五號函
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並酌收費用,乃屬於公務時間外
從事之私人工作,既不影響公務,亦無損公務員之尊嚴,尚不在「公務
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稱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限制之範圍。
但函釋是自家指導學生,仍請注意。
※ 編輯: a9301040 (219.71.240.34), 09/09/2014 21:32:20
公務人員業餘非職務性之研究說明,得申請專利。但不得設廠製售。
公務人員業餘非職務性之研究說明,依專利法規定,用私人名義申請專利
以取得法律保障,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不許;惟若以此項專利設廠製售,以公
務人員名義為公務人員計算而為之者,應受該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公務人
員基於職務行為所生之發明,不問是否由其計畫主持,此項發明成果應為機關
所有,公務人員不得以私人名義申請專利。公務人員利用公有設施作私人非職
務性之研究,應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9條所不許。
廣告、上架費是絕對不行,已經落入「經營商業」了
至於專利授權費用,就不知道了
借名,用人頭啦,網路的東西抓不到真正的人,
義務幫忙爸爸寫程式,老爸是血汗家庭之類的
錢不要匯入公務員的戶頭,不要露臉(補習班就是會露臉,會被偷拍)
非常難能證明你兼職,但具體案例要自己衡量
PS:爸爸可以置換成任何可以信任的人,不可以是會捅你的
通常女友不一定會結婚,結婚不一定不會離婚,所以不建議
公務員雖於公餘時間兼任出版社之編輯或發行人,亦為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所不許。
不能當編輯、發行人是確定的,至於簽約作家?
出版要簽約啊,會有一個著作出版契約
所以如果是指「單次出版」,所簽契約就是依前面函釋完全可以
如果簽約後是每次寫稿、投稿,才給付對價,那應該還好
但但但,法定停職真的太嚴重了,不值得冒險
有不在彙整表上的問題,一定可以寫信問人事總處
是啊,不要被抓到,抓到很慘的,不建議冒險
批貨網拍,不行喔!
銓敍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電子郵件
本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釋略
以:「服務法第13條但書所指『投資』與同條前段之『經
營』,在含意上原有不同,『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
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
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至
於『投資』乃指以營利為目的,用資本於事業之謂,其
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業務處理有別……」準此,
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
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公務
員仍不得為之。
應該還是不行
勞務給付的對價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2條規定不以現金為必要
從而如果該等行為被定義為受雇勞工,好像就兼職了
這問題沒找到函釋,不過建議不要
家教部分已補函釋,如上。
→補連結:http://ppt.cc/UUrD
http://ppt.cc/E9Nr
抱怨一下,禁止兼職跟經營商業的目的
一般認為「避免公務員分心」、「避免濫用公權力圖利自己或他人」
利益衝突是絕對禁止,這當然沒有問題
但分心這件事,跟國家屁事,為什麼我們不能去小七
用勞力去換到勞務對價呢?
重點是國家現在對我們不好(薪水雖然可以混口飯吃)
但退休金應該是領不到了,X的
不兼職怎買房子、存退休金,不然誰爽爽過會想要花時間去兼職
基層兼職都是辛苦的工作,已哭...
※ 編輯: a9301040 (219.71.240.34), 09/10/2014 04:48:47
真的,王八~
真的,如果無利益衝突,但影響到本職應該考績法要管的
我哭哭好久了...以前研究過能不能兼職XD
※ 編輯: a9301040 (1.167.69.197), 09/10/2014 17:49:17
我自己認為
日子能過得去,不代表不能用自己的勞力或知識多賺一些錢(業外收入)
並不是要發大財,而是希望自己跟妻小過好一點
個人還是認為與公權力無關的,應該要放寬可以兼職
希望我們未來可以組工會,有專職的法務、有律師,可以跟考試院、行政院周旋
也可以提各種法案的修正草案等等,民代要拜票也才有統一的地方去XD
網路就不要用本名、不匯款到本人帳戶,請參考前面的說明
這一說,就是公務員應「專職」說,也就是不可以分心
美國還有一天上班兩小時的警察勒~
我還是推「利益衝突迴避說」,也就是與利益衝突無關者,都可以兼職
未來應該正面表列
影響到正職,應該是「懲戒法」「考績法」的問題
不能因為有能拿刀在捷運上殺人,就禁止全國人民用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