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人員保障法17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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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務人員保障法17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立法委員葉毓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公務人員相關法案,因此邀請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到會備詢,我也藉此機會,質詢銓敘部有關「趙怡翔黑官」議題,以及保訓會有關大法官釋字第785號修法進度等問題。 當年趙怡翔以「具機要性質之聘用人員」聘用,銓敘部前於105年5月31日以部銓五字第1054108795號...

  • 公務人員保障法17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9 17: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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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公務人員相關法案,因此邀請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到會備詢,我也藉此機會,質詢銓敘部有關「趙怡翔黑官」議題,以及保訓會有關大法官釋字第785號修法進度等問題。

    當年趙怡翔以「具機要性質之聘用人員」聘用,銓敘部前於105年5月31日以部銓五字第1054108795號書函說明,駐外機構只有聘用、沒有機要任用,部長在答復我的質詢時,僅是重申這個說法,卻未說明:既然我國駐美處沒有機要兼聘用這種人事,當年為何卻未更正外交部的錯誤?大家都知道,駐美處政治組在對美工作關係上相當重要,外交部卻這樣破格進用,怪不得許多專業外交官都被此案打擊士氣。更荒唐的,聘用人員法規須具一定工作年資,外交部竟把在民進黨的工作經歷算成聘用資格!民進黨還敢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清算過去的黨職併公職年資,如今民進黨上臺,自己不也是黨國不分嗎?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超勤補償部分要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未來加班超勤不能以核予「嘉獎」了事,一定要補休或支付加班費等實質補償。保訓會郝培芝主委告訴我,這部分沒有修法障礙,但保訓會曾提供書面資料,說明各機關其實都是抗拒修法,因為得增加預算編列加班費,希望保訓會能正視此問題,不要避重就輕,執法人員都很希望釋字785,能終結血汗加班,需要保訓會努力克服障礙!

    年金改革後公務人員職涯延長,保訓會為了公務人員持續發展自我成長,提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修正草案,修法延長選送國外即自行申請全時進修期間,雖然與會委員,對於鼓勵公務人員進修普遍具有共識,但對於是否會因為在外求學而增加機關其他人員的負擔,部分委員仍有疑義,我只好宣告保留送黨團協商,希望未來持續為公務人員努力。另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修法,是配合軍、教相關修法的最後一個法案,就課稅公平比照勞工部分,順利通過委員會審查了;但許多公務同仁期許,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年金給付、退休再任私校不停發年金,以及課稅規定於110年生效等等,民進黨仍有許多意見,難以達成共識,我也宣告保留送黨團協商。

  • 公務人員保障法17 在 陳炳甫 炳持初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1-14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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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取外勤消防員公費加入團保》

    每次看到消防同仁不幸罹難的憾事都非常痛心難過,尤其這些在第一線衝鋒陷陣的消防員都相對年輕,當執勤中發生意外不幸死亡或傷殘時,對家庭經濟無疑是重重一記打擊,市府如何給予實質幫助才是最重要的。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第7條第1項、第2項特別提到:若有「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或「特殊勤務期間經行政院同意辦理」者不在此限。

    事實上內政部消防署從106年開始推動消防人員自費加入團保,至今投保比例只有6.65 %左右,外勤人員4%左右。以目前6%投保比例保費1,750元做為計算基礎,如果全體同仁都投保的話大概需3,300,000元/年,倘若只投保外勤人員,大約需2,500,000元/年左右。

    炳甫具體建議:消防局同仁尤其是第一線打火弟兄工作危險度高於一般公務員,市府應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修改、制定法規;或函釋內政部將出勤視為特殊勤務,讓台北市消防局能以公務預算幫消防同仁加入團保。

    https://youtu.be/qO5Do1O90LA

    #消防局 #消防員 #團保 #保險 #函釋中央

  • 公務人員保障法17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6-17 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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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只有不瞄準的權利,還有責任】
    送中條例的衝突中,我看到不少網路留言說:「警察只是依法行事」。
    我相信警察有它的難處,像是「命令需要服從」。但,其實警察也有不服從的權利;而在某些情況下,更有不服從的義務。不管你是否支持衝突中的警察行為,希望你都能看看這篇,並且想想警察是否還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警察依法行事,到底是依什麼法?
     
    最多人說「警察依法行事」,但警察到底是依什麼法?你有想過嗎?
    如果用台灣的法律來講,警察在遊行衝突中的執法,可能是依照這些法律:
     
    1. 警察法第2條
    本條寫著,「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遊行活動如果「破壞秩序」、危害「社會安全」,警察或許就有執法的權利。
     
    2. 集會遊行法第25條
    本條規定,警察機關可以「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且可以透過「強制」的方式來實施。
    遊行活動如果沒有申請許可,或是違背許可範圍、內容,警察就有使用強制力執法的空間。
     
    3.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2條
    公務員依法有「依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的義務,並且「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這一點也是最多人幫警察說話的理由:警察只能服從命令。
     
    從這些規定來看,警察執法似乎合情又合法。
    但問題是,難道所有上級的命令都要遵守嗎?難道法律規定可以,就可以「用盡一切手段」嗎?
     
    🎸警察有不執法的權利,甚至是責任、義務
     
    1⃣抗議或拒絕服從的權利
     
    以最多人說的「服從」來說,其實警察不見得要完全遵守命令,有抗議甚至拒絕的空間。
     
    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如果公務人員認為長官的命令違法,依法有報告、反應的義務;如果長官堅持命令不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才有服從的義務,這個時候的法律責任,全由長官負擔。
    如果長官拒絕用書面署名的方式下達命令,視為撤回其命令,意味著公務人員不用遵守長官的話。
     
    2⃣暫停的權利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如果現場長官認為已發生危害狀況,或是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可以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
    這邊既然提到「現場」,意味著即便命令來自於上頭,在現場的警察仍舊有判斷的主導權,即便不能拒絕服從,至少能夠「暫停」執行某些措施。
     
    3⃣克制的義務
     
    警察雖然依法行事,但不代表警察可以無節制的使用強制力。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且應該採用對人民侵害最少的方法;如果執法的目的已達,也應該主動終止執行。
     
    因此,如果警察的目的是「要求解散」,就不應該在人民後退時繼續「追打」;如果「使用警棍」就足以喝斥、擊退人民,就不應該使用「槍擊」。
     
    公務人員有上下服從的義務,這樣才能使公務機關正常運作,警察也不例外。
    但是,公務人員也能有思想或自我意識,因此法律也才規定公務員有權利去抗議、暫停或是終止,並且要求公務員在執法過程中自我克制,這些都表示了公務人員並不是機器、機械,不僅在現實上有拒絕瞄準的自由,法律上更是有拒絕執法的權利,甚至義務。
     
    🎸 「你有服從命令的義務,但你有不瞄準的權利」
     
    這句話,真的很貼切,而我更認為警察不只有不瞄準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更有不瞄準的義務。
    別忘了,警察是人民保母,理論上應該是要保護人民才對。如果今天是保母動手打小孩,你會覺得是保母的錯還是小孩的錯?那為什麼角色換成是警察的時候,你就會覺得警察動手合情合理呢?
    警察執法的基礎是依法行事,可是警察也有衡量手段的權利與責任;如果真的認為命令違法,也有抗議或拒絕服從的權利。
    香港的反送中活動,至此或許可以說是和平落幕(當然首長與警察的責任還待追究)。但回顧台灣,過去已經發生過一次太陽花學運,未來因為中台敏感關係發生另一次衝突也不奇怪,只希望到時候能夠不要再流血與流淚,因為最後受傷的,不也都是台灣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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