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公務人員中途離職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公務人員中途離職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請益] 有人...
※ 引述《michael880 (咕米)》之銘言:
: 我是100年10月任公職,107年5月辭職,年資有滿五年,
: 最近申請退撫基金但只領到自提部分,
: 查了一下法規,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且年資滿五年,應該是連政府撥的部分都能領。
: 想問有人也是相同狀況嗎?
: 是否要去提複審?
純複習
https://wealth.businessweekly.com.tw/GArticle.aspx?id=ARTL000092489&p=1
99啪的財經筆記 撰文者99啪
只差一天離職,竟損失65萬!年金改革後,千萬別忽略這項「魔鬼條款」
這次年金改革後,很多人以為只有退休金受到影響,但其實不止,還有一些魔鬼藏在細節
裡,我覺得有必要提醒大家一下。
先講一下目前社會的職業退休金制度,以勞工退休金來說,假如你的薪資100元,雇主要
另外強制提撥「至少」6元以上到你個人的退休金帳戶,至於你可以選擇自行提撥0元~6
元。
而公教人員的職業退休金就是退撫基金,如果以現行12%提撥率來算,差不多就是你的薪
資100元,雇主(政府)要另外強制提撥約8元到退撫基金,但你不能選擇不繳,也要強制
提撥4元進去。(雇主:100*0.12*0.65=7.8,員工:100*0.12*0.35=4.2)
過去公務人員如果任職滿5年後,想結清年資辭職轉換跑道,除了可向政府申請發還之前
個人所繳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外,也可以一併申請政府另外撥繳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這
規定很合理,因為這本來就是雇主幫員工提撥的退休金費用。
公務人員的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
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除
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師也有類似的規定,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5項:「教職員於年滿35歲時,或
年滿45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
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但上面規定在這次修法偷偷改掉了,變成只會發還個人所繳的基金費用本息,至於政府撥
繳的基金費用本息就不予發給。
公務人員規定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
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師規定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2項:「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
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過去在勞退舊制時期,常常發生雇主沒為員工提撥提休金,或用惡性資遣、倒閉等方式
迴避支付員工退休金的義務,導致勞工領不到退休金,為了保障勞工退休權益,所以後來
勞退新制才改成個人專戶,勞工可以自行查詢雇主有無依法提撥,而雇主所提撥的退休金
,也不會因為轉換工作而消失。
結果沒想到這次修法政府卻大開倒車,只要底下公務員辭職了,就免除掉自己為員工提撥
退休金費用的義務,不讓員工帶走,只能領回自繳的費用,或許是擔心在職員工因為這次
年金改革提前落跑,才想出了一個懲罰員工辭職的「防脫逃條款」。
其實,我相信公教人員會適用到這條規定的一定很少數,這規定也跟這次年金改革的目的
無關,但即使如此,政府還是趁機吃員工豆腐,迴避雇主應負的退休金責任,從這小細節
也可以看出政府的心態,這也就是我為什麼一直強調「自己的退休金自己救」,因為政府
的退休金承諾是不能相信的,隨時說改就改,現在講好聽點是「確定給付制」,未來可能
改成「確定賴帳制」還比較貼切。
退休新法預計於2018年7月1日施行,所以有規畫轉換跑道(至私人企業)的公教人員要注
意,假設小明高考及格,年資12年,個人及政府撥繳的基金費用本息可能就有100萬元左
右(個人約35萬元,政府約65萬元),如果小明想辭職轉換跑道,目前還可以領到100萬
元,等到2018年修法後,就只能領個人撥繳的35萬元。(編按:一般勞工是個人專戶,轉
職時不會有這方面問題)
也就是說他可能因為只差一天辭職,就損失了65萬元(先前政府所幫忙提撥的7.8%),所
以有這方面生涯規畫的現職公務人員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忽略了這次「魔鬼的細節」。
你確認一下是不是因為最近提的所以才沒算到你這部分
承辦人員如果說是的話那大概是哪裡搞錯了就提複審吧
(如果是按照提的時間才算適用法規...那這也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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