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稅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稅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稅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雖計為遺產但可全額抵繳,而配偶、直系血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贈與稅。至於經政府開闢或無償做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雖然繼承時不會計入遺產稅,但贈與移轉時須課徵贈與稅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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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稅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雖計為遺產但可全額抵繳,而配偶、直系血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贈與稅。至於經政府開闢或無償做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雖然繼承時不會計入遺產稅,但贈與移轉時須課徵贈與稅10%~20%。...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間、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免納贈與稅,但是仍然應該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 ...
A: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因配偶或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是以,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方可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雖計為遺產但可全額抵繳,而配偶、直系血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贈與稅。至於經政府開闢或無償做為公眾 ...
公共設施保留地 ,主要是各級政府依都市計畫指定部分地區土地,以備未來作為道路、公園、綠地、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上下水道等用地,政府會預先核定公布 ...
三、免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土地,必需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規定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或贈與時,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範圍如左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土地,如於其死亡前已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兄弟姊妹是否可免贈與稅? 該所說明,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
該局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即申報時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再於扣除額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與人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惟如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一經查獲仍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二十二)日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子女,使其子女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轉贈地方政府,以換取可移轉的容積獎勵,係 ...
張曉芬,抵繳價值,抵繳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稅,課徵標的, ,提供會計師考試,記帳士考試,會計類公職考試,會計相關特考資訊,考古題解答,考試用書,雲端課程,考試心得,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藉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 施保留地予子女,完成移轉登記後,子女再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之容積獎勵,並以此可移轉容積與贈與人為負責人之 ...
至於經政府開闢或無償做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雖然繼承時不會計入遺產稅,但贈與移轉時須課徵贈與稅10%~20%。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因應各級政府都市計畫 ...
公共設施保留地 之認定方式 ... 法規章節, 第2章遺產稅之計算 ... 其產權移轉者,是否免徵所得稅、或遺產稅或贈與稅事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已明定將公共設施保留地 ...
王先生來電詢問,他想贈與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妹妹,是否可以免納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 ...
中文篇名. 從實質課稅原則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建地分割課徵贈與稅【月旦時論】. 英文篇名. A Discussion of Levying Gift Tax on Land Reserved for Public ...
都市計畫法第50 條之1 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才有免徵贈與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課贈與稅,但若借此作為規避租稅之方法,一經查獲,除補稅外,應依遺產 ...
曹馨方- 2003/7/7 依都市計畫法辦理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民眾詢問,若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可否免徵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 ...
以下列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使用情境。 抵繳遺產稅:若是屬於道路用地,可實物全額抵繳遺產稅,節省支出。 抵繳贈與稅:若屬於贈與案例,受贈人可申請 ...
首先,您要先判斷父親擁有路地的性質,如果是屬於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此類土地大多都是由政府開闢並將來準備以徵收的方式取得,所以在稅賦上是有減免的 ...
那什麼條件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能符合免稅規定呢? 本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 ...
因為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繳價值是以公告現值計算,遠高於其市價,為遏止有心人士藉低價買進此類土地抵繳高額稅款之投機現象,避免形成稅制不公,所以修改「遺產及贈與 ...
項目公共設施保留地. 既成道路. 公共設施用地. 遺. 產. 稅 ... 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或. 贈與稅). 無. 法. 源. 都市計畫法第50. 條之1. 土. 地.
台北市國稅局並明訂,符合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只限4大類土地:. (1)道路、公園、綠地、廣地、兒童遊戲場、民生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範例背景曾有田是名副其實的「田僑」,其職業為自耕農,由於受到父執輩「有土斯有財」的遺訓,有生之年省吃儉用,只要手頭有現金、存款,無不尋找買地的契機,正因 ...
依據9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之公設地,除於都市計畫劃設為公設地前即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 ...
公設保留地全名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簡稱「公保地」,指各級政府機關依都市計畫指定部分地區土地保留,以作為未來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綠地、 ...
社團法人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名下有一筆父親贈與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轉贈兄長,應否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免徵及抵繳遺產及贈與稅問題之研究 · The Study of Tax Deduction and Tax Cut in Estate Tax andGiven Tax of Reserved Lands for Public Facilities · 郭 ...
捷成秉持專業、細心、誠信、負責的四大原則,專為中小企業提供工商登記、稅務諮詢、稅務管理、節稅規劃等專業服務,從公司設立到結算申報,為您作整體的稅務規劃分析, ...
二、關於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疑義,按依內政部87 年6 月30 ... 否免徵所得稅、或遺產稅或贈與稅事項,依都市計畫法第50 條之1 已明定將公共. 設施 ...
25 依遺產及贈與稅相關法規規定,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有權人(被繼承人)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徵收後死亡,雖補償費至其死亡時尚未發給,仍 ...
二、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俗稱「私設巷道」,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即非屬「課徵標的物」,且不符合「易於 ...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民眾詢問,若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可否免徵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
前言: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本來是政府該徵收,而未被政府依法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簡單的說 ... 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兄弟間【農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要課徵贈與稅?【農業使用之農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 ...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迭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除此以外皆應 ...
1. 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 ...
北門區郭小姐詢問:名下有一筆父親贈與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轉贈兄長,應否課徵贈與稅? 佳里稽徵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 ...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中國時報2010-01-14 (重點摘錄, 重新編排) 財政部為防堵富人利用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做租稅規劃,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 ...
2022年8月16日週二下午12:54 台灣新生報記者陳秋香、何弘斌/高雄報導. 近日有民眾詢問,若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可否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 ...
【記者李祖東/高雄報導】民眾詢問,若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可否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Read More.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稅 之免徵、視同贈與課徵 ·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 ...
李廷鈞地政士 · 版翁至威「公設保留地贈與子女,免稅」的報導,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是既成道路用地,享有一定稅賦減免,但兩者規定不同。
A. 假如是購入土地後,該地才變成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是該地在劃設為公設地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才可以 ...
該局指出,民眾贈與自己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配偶,應向國稅局辦理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贈與直系親屬,則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 ...
壹、前言. 財政部為了防堵高所得者捐地逃漏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 ,自93 年1 月1 日起,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捐贈,採用實際交. 易價額認定,引發各界不同的看法與 ...
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父母贈與子女或祖父母贈與孫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 所以從這一天起以後死亡的被繼承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可以免徵遺產稅。但是為了辦理繼承登記的需要,仍然要先把這筆保留地 ...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要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弟弟,能不能免徵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贈與免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由其子女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容積獎勵,再以合建分屋方式無償取得售屋款;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申報贈與稅時, ...
李先生來電詢問,他想要將其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弟弟,是否跟贈與農地一樣,不用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兄弟姊妹是否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 ...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從購買土地,輾轉至親屬間買賣移轉等法律形式,係父乙君取巧安排,目的在藉由父乙君向甲君高價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實質贈與現金之 ...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借名登記於第三人名下,於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返還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取得該不動產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也就是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是 ...
該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都市發展局或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 ...
二、倘甲君係於民國6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買賣取得,該土地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15萬元【本稅300萬元×(A地核定遺產 ...
土地稅法第19、22條; 節稅祕笈; 書表下載及填寫範例; 宣導手冊; 地價稅申請巷道用地減免.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9條 · 宣導手冊. 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7條捐贈公共 ...
贈與農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負大不同.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條件有二,需作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受雙方為 ...
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 ... 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北門區郭小姐詢問:名下有一筆父親贈與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轉贈兄長,應否課徵贈與稅? 佳里稽徵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將自己所有之土地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應予課徵贈與稅,但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 ...
就政府立場而言,所受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用地,皆為政府依法應編列預算 ... 移轉」及「立契技巧」達到節省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贈與稅、遺產稅等稅賦,直接 ...
惟在實施市地重劃前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確有先行興闢之必要,又無法協調 ... 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移轉時有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 ...
低價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過去一直是抵繳高額遺贈稅款的最佳工具,馬路上也經常看到「高價收購公設保留地」的廣告。 不過財政部於99年1月13日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 ...
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 ... 徵土地增值稅或贈與稅。 無. 法源. 都市計畫法第50. 條之1. 土. 地.
(3)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子女,雖免課贈與稅,惟如利用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之特性,逐步安排轉而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之實際目的,除遺產及 ...
公共設施保留地 節稅藏風險變現徵收難遺產贈與稅購買獲得扣抵有限2014年02月22日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與遺產稅,收購該類土地也能達到部分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農地予兄弟姊妹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扣除者,則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政府實施都市計畫,以致有些私人土地成了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河道用地、公園用地……等之「公共設施用地」,此類土地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
又見假藉公設地迂迴贈與新手法,國稅局全面清查(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其子女轉贈地方 ...
應檢附都市發展局或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 不能只憑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為免稅就認定為免課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後,子女旋即售於第三人,並將所取得售地款向贈與人購買建地,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其實質 ...
法)有關非都市土地移轉,徵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重點. 答:. (一) 本次修法前,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其土地增值稅之徵. 免,僅移轉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免.
財政部指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兄弟姊妹是否可免徵贈與稅?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也就是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藉贈與免徵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完成移轉登記後,子女再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之容積獎勵,並以此可移轉容積 ...
有些民眾誤以為遺產標的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就能拿來抵稅, ... 局提醒,若繼承人以公設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該筆土地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法的「易於 ...
前言: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本來是政府該徵收,而未被政府依法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簡單的說 ... 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25 依遺產及贈與稅相關法規規定,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所有權人(被繼承人)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徵收後死亡,雖補償費至其死亡時尚未發給, ...
(1) 申報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處(土地稅法§51、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6)。 (2) 申報契稅:稅捐稽徵處(房屋稅條例§22)。 (3) 申報贈與稅:國稅局(遺產及贈與稅法§8) ...
律師回答: 遺產稅之稅捐客體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者,基於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規定,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按繼承發生時 ...
故於購買既成道路土地時,首須判斷是否屬公設保留地,以明確該土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可否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 至於所稱交換移轉,應屬「共有物分割」之誤。因為,申辦 ...
不過財政部於99年1月13日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條文後,遺產中或受贈財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已由原本全額抵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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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雖計為遺產但可全額抵繳,而配偶、直系血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贈與稅。至於經政府開闢或無償做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雖然繼承時不會計入遺產稅,但贈與移轉時須課徵贈與稅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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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土地,請記得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詳細內容: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從事農作,如有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且其經營規模達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之基準,即具備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資格,請於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徵收田賦(目前田賦停徵),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依法不能建築區、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屬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且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本年度有發生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新取得土地者,依法仍需重新申請,因每年申請期間僅1個月,請把握申請期限,逾期只能於次年再行申請。對上項規定或申請所需資料如有不明瞭或疑問,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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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土地,都享有一定的賦稅減免,不過兩者規定不同。國稅局表示,公設保留地因繼承或直系血親贈與而移轉,可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但既成道路土地只可免計入遺產總額,並無贈與稅相關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