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共意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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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共意見產品中有3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請柯市長不要與全臺灣的機車騎士為敵!】 去年在鄭州塔城街口的 #待轉大富翁,有許多機車騎士自發響應,後來交通局也釋出溝通善意、開始定期與路權團體召開政策溝通會議;沒想到,在幾個月後,路權團體竟然收到警察局以《集會遊行法》 #開罰總共六萬元的罰單。 這樣兩面的手法,不僅讓參與者錯愕、...

 同時也有31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學指考明年更名分科測驗,原定每科滿分為45級分,大學招聯會近期確定調整為每科60級分,立院教委會上午辦理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出席的多數老師與團體支持60級分制,卻也提醒,方案106年就確定,但仍有高中師生不了解制度運作與施行,應加速溝通。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

公共意見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7:46:09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隱私權VS新聞自由 #釋字中的拉扯與討論 〕  公眾人物鏡頭外的個人生活向來是許多媒體所關注的焦點,八卦新聞和狗仔文化的蓬勃發展也顯示這類新聞在社會上擁有一定數量的受眾。  不過隨著隱私權概念的普及,新聞媒體因為採訪而造成他人隱私侵權的議題也逐漸受到重視。  ...

公共意見 在 DJ Mish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9 02:16:19

到家太無聊 打開大概一年沒滑的bg板 看了幾篇之後 覺得 天啊啊啊啊啊啊啊 我以前腦袋裝屎嗎 怎麼這麼愛看這種東西 這是殺小啊 發文的每個都像白癡 回文的比發文的還要更白癡啊 感情這種事情是需要公共意見幫你決定? 是沒朋友嗎? 該不該怎樣應該自己心裡早有定見 上來發文只是想聽到自己想聽的 如果你其實...

  • 公共意見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23 13:45:17
    有 1,962 人按讚

    【請柯市長不要與全臺灣的機車騎士為敵!】
     

    去年在鄭州塔城街口的 #待轉大富翁,有許多機車騎士自發響應,後來交通局也釋出溝通善意、開始定期與路權團體召開政策溝通會議;沒想到,在幾個月後,路權團體竟然收到警察局以《集會遊行法》 #開罰總共六萬元的罰單。
     
     
    這樣兩面的手法,不僅讓參與者錯愕、更讓機車路權團體質疑政府溝通的誠意何在?
     
    今天上午我與林亮君議員一起參與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召開的記者會,我也提出這整件事的兩大問題:
     

    1️⃣警察逼迫人民違法!人民的集會遊行權不應該被限縮!
     
    待轉大富翁的活動,機車路權促進會事前就有向市府申請相關的活動範圍,但是警察局只核准在塔城街上的「騎樓」進行集會。集會的合法範圍若只有騎樓,可想而知,難以避免會阻擋到一般民眾通行的路線。
     
    結果,就是因為參與者不希望擋到行人通行的路線,被迫要移動到合法集會範圍外去做街講,結果警局竟因此開罰。因為警察 #對於集會範圍的過度限縮,逼的民眾犯法,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一件事。
     
    再者,針對集會遊行法現行的許可制,已經有非常多呼籲修法的聲音,認為憲法保障人民的集會自由,不應該經過警察的事前審查與核可,在民主國家, #人民的集會遊行權應該是要被保障的。
     
    像我之前因為參與318反服貿運動而被起訴,在當時二審的判決書中就有提到,針對民意無法被政府所聽見、接受的時候,人民只能選擇以集體行動的方式表達,試圖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這是本於 #主權在民 理念下,人民應該擁有的基本人權,也因此當時我們獲判無罪。
      
    這代表法院也認可,人民透過集會遊行來表達訴求、 #反應現存制度的不足,是落實民主精神的重要內涵。
     
    待轉大富翁也一樣是在政府聽不見民意的時候,所做出的抗議行為,不應該受到警方過度的干涉與無理的開罰。 
     
    ·

    2️⃣合法待轉抗議,已是機車騎士最無力的控訴
     
    我必須強調,機車騎士之所以會用「待轉大富翁」的實際行動做非暴力的抗爭,就是因為過往,政府長期以來 #對機車路權的漠視與限縮,每一次政府一旦要改變交通管制措施,只以汽車本位去思考、被犧牲的總是機車騎士,使得騎士決定透過大量「合法的待轉」車流,突顯待轉制度的荒謬。
     
    如果用其他方式反應意見、交通局會聽進去的話,他們大可不用跑上街騎車待轉;而實際上也的確在待轉大富翁之後,交通局也才開始慢慢重視機車路權團體的心聲,開啟了民間倡議團體與交通部門定期溝通討論政策的平台。
     
    待轉大富翁已經是機車騎士所能做的,最無奈、最無力的控訴。
     
    如果連這樣的發聲方式都要被市府打壓,到底機車騎士還能用什麼方式表達心聲?
     
    ·

    這幾年來,愈來愈多人重視機車的用路權益,民眾也在各自的縣市發起「待轉大富翁」。然而,沒有一個城市像柯市長主政的台北市政府一樣,一面溝通、一面開罰, #大玩兩面手法,對年輕人所重視的機車路權問題,用開罰的方式來打壓。
     
    我希望柯市長能了解,現在的集會遊行本身就是一部 #戒嚴時期的惡法,作為地方首長,不應該將錯就錯,也不要把責任推給中央,台北市自己就擁有行政裁量權,台北市自己就可以決定不要成為一個戒嚴城市,也不要讓已經很辛苦的基層員警還要為此奔波。
     
    我沉重的呼籲柯文哲市長,不要對無辜的民眾開罰, #不要與全臺灣的機車騎士為敵。逐步廢除「待撞區」、落實道路平權,才是正道。

  • 公共意見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2-24 21:14:47
    有 64 人按讚

    #聯合報專欄

    「餐廳、用餐大眾、美食家是綁在一起的:餐廳醞釀出用餐大眾,用餐大眾討論美食、形成意見,而當餐廳與用餐大眾數量持續增長,可以推論,關於美食的探討,需要更可靠、更清晰的公共意見。英國社會學家史蒂芬.門內爾(Stephen Mennell)認為,這促使更開放、更正式的媒體出現,道聽塗說的八卦消息已經不足夠了;不可避免地,用餐大眾之中出現區別:書寫美食評論的意見領袖,以及單單閱讀美食評論的受眾 。」

    #美食家與美食評論 持續連載中,這一篇要跟大家聊聊美食家的社會角色。

  • 公共意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30 21:45:02
    有 225 人按讚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刑事判決 】


    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於1968年修憲時新增之基本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凡從事排除上述秩序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德國人皆有權反抗之。」上述秩序(憲政秩序)意指,德國是一個民主的及社會福祉的聯邦國;主權在民及三權分立原則;立法必須受到憲政秩序之約束,行政權與立法權之行使應依據法及基本法律原則。該項抵抗權之行使,包含違法的手段,但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方可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開、非暴力、出於良知決定的故意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目的通常都是為了改變法律或是政府的決策,行動者通常願意承擔可能的法律效果。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性,是基於公民不服從主要目的在向公眾訴求,欲透過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來喚醒與說服大眾,所抗議的法律或政策牴觸了重要的政治道德原則。公民不服從是一種表達政治意見的特殊形式與最後手段,即令觸犯法律規範,仍然處於忠誠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界線內,因而避免使用暴力。公民不服從的政治道德正當性,來自於促成沈默的大眾與政府對於重大法律或政策議題的表態,藉此形成公共意見,而擴大、深化民主的實現。


    違法性是從法律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與從政治道德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不同。公民不服從並無法以其政治道德的正當性,即認其合法,亦不因其不具政治道德的正當性,而認其違法。多數決原則固為實現民主政治所不可或缺,但不應永久剝奪暫時的少數爭取成為多數的可能性。一個公民不服從行為是否實質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應視個案具體情節而定。且公民不服從概念內建的實現構成要件的行為,僅具違法性之表徵,是否具備實質違法性,取決於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尚難謂公民不服從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無阻卻違法可能。


    犯罪行為的不法內涵(違法性),是由行為非價(法規範之違反)與結果非價(法益之危害)所組成。依實質違法性觀點,阻卻違法事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保全優越利益,係阻卻違法事由共通的指導原則。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不罰的法理基礎,在於法益權衡及手段相當。而避難過當減免罪責的法理基礎,則在於行為的不法及罪責內涵大幅降低,行為人不具可非難性。立法者列舉之緊急避難法益,雖僅有上開屬於個人人性尊嚴基礎之個人法益,未包括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等整體法益,但社會法益係以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為內容之法益,涉及社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安全與福祉,而國家法益係以憲法所賦予國家一定之基本政治組織與統治權力為內容之法益,乃國家保護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所不可或缺之外部的前提條件。該等整體利益,同有受保護之必要。且就緊急避難的法理基礎而言,緊急避難可謂係體現刑事不法利益衡量原則的一般規定,並不排斥整體法益的避難適格。


    基於憲法的優越性,法院之裁判應遵循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並應充實憲法價值理念的內涵。對於行為人為保全整體法益,犧牲其他法益,而其避難手段涉及基本權利的行使,欲保全者為處於危難情狀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包含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權力分立原則、法治國原則、民主國原則、共和國原則、民生福利國原則)時,本於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性,其實質違法性、罪責之認定,應比照個人法益之緊急避難進行利益衡量,於符合存在急迫的危難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救助之意思,避難行為係出於不得已(即合於必要性及利益權衡)之要件時,基於有利行為人,而類推適用緊急避難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於行為人使用超過必要性或不符利益權衡的避難手段時,類推適用避難過當之規定減免其刑責,以彌補法定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之不足。


    如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倘抗議對象的作為已造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系統性的重大侵害,則屬抵抗權之行使範疇)時,依上揭說明,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事實審法院,對與罪名成立與否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魏揚、陳廷豪、江昺崙、劉敬文、許順治、李冠伶於原審辯稱:其等是為保衛憲政秩序而行使抵抗權,是公民不服從、緊急避難,得阻卻違法。縱認本案不具備行使抵抗權之客觀情狀,亦因其等認為民主機制已經失靈而實行抵抗行為,欠缺不法故意等語(見原判決第19至22頁、第49頁,原審卷(十二)第154頁、第158頁)。原審於判決理由僅謂:我國憲法與法律俱無賦予人民抵抗權。倘若公民不服從可以合法化,無異對民主多數決之破壞,有害法治。司法必須克制,做為法律執行者,只能依據法律,不能造法(見原判決第43、44頁)。而未詳查上訴人等所為,是否有上開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情形,且全未說明其等有無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容許錯誤)或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遽行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不載理由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司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3695%2c20210118%2c1

    __________________

    周易老師有話說:

    近期這則最高法院判決,詳細說明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以及人民行使抵抗權時之法律評價,非常值得參考。

    此外,對於能主張緊急避難的法益適格,本判決也有詳細說明,似乎不限於個人法益,亦可對整體法益主張。此見解是否會成為最高法院的多數見解,老師認為可以再觀察。

    再者,本判決也告訴我們,最高法院承認「有利行為人的類推適用」(當然,罪刑法定原則有沒有適用於阻卻違法事由,這個先決問題必須先討論,但本判決沒有詳論,有點可惜),但這樣的論述,毋寧是值得讚賞的。期待之後最高法院的發展!

  • 公共意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9-29 14: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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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意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9-27 14:52:29

    有80年歷史的高雄帝冠式舊火車站,昨(26)日回歸原位,當晚市府也安排光雕秀。不過卻有民眾發現,正面看火車站的光雕秀像紙紮屋,感覺毛毛的,對此高雄市政府回應,光雕秀其實是打在背面,車站正面的紅、紫、黃光影,只是為了打亮建築物,後續會採納民眾意見調整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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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意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9-26 20:16:04

    塔利班回鍋掌權之初,雖然強調會揚棄當年統治阿富汗的手段,但沒多久又現出原形。除了重申會以嚴格的伊斯蘭律法約束人民的一切行為,不接受外界任何的意見之外,日前在西部大城赫拉特,甚至出現遭塔利班擊斃、被控綁架的4名嫌犯,屍體被公開用吊車高掛示眾的殘暴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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