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全國電子拍立得底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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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全國電子拍立得底片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967年,也就是《2001太空漫遊 2001: A Space Odyssey》問世前一年。時年23歲的南加大學生喬治.盧卡斯(George Lucas)正在籌備一支以未來為背景的科幻短片,在他的構想之中,故事有著反烏托邦色彩。在那個世界,人被抹去姓名,只能以代號相稱,連情感也不被允許。 . 他...

  • 全國電子拍立得底片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11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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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年,也就是《2001太空漫遊 2001: A Space Odyssey》問世前一年。時年23歲的南加大學生喬治.盧卡斯(George Lucas)正在籌備一支以未來為背景的科幻短片,在他的構想之中,故事有著反烏托邦色彩。在那個世界,人被抹去姓名,只能以代號相稱,連情感也不被允許。


    他的同學馬修.羅賓斯(Matthew Robbins)先構想了故事梗概,但卻又很快失去興趣。唯有野心勃勃的盧卡斯覺得非得堅持完成。不過這個架構對於學生而言(尤其對於當時的學生而言)實在太奢華,根本找不到適合的拍攝場景。不過當時南加大剛好與美國海軍有合作關係,盧卡斯因此得以在其庇蔭之下,取得無限量的彩色底片,甚至能租借一些常人根本無法涉足的地方拍攝,例如洛杉磯國際機場。


    喬治.盧卡斯花費12週剪輯出了15分鐘短片《電子迷宮 Electronic Labyrinth: THX 1138 4EB》。劇中主人翁THX為了追愛,必須從戒備森嚴、有如迷宮的空間逃脫。作品的影像呈現與剪輯手法頗具實驗性,令觀者無不屏息。當時根本沒人看過這樣的電影。


    作品在1968年1月成功在紐約林肯中心獲得全國學生影展劇情類首獎。其中一個觀眾對這部作品的呈現讚譽有加,他的名字叫史蒂芬.史匹柏(Steven Spielberg)。年紀相仿的兩人還不知道他們將一同帶領好萊塢電影走向新紀元────新好萊塢(New Hollywood)。


    《電子迷宮》的成功,使得喬治.盧卡斯立刻成為各個電影公司矚目的電影金童。這部作品的長片版隨之開始運作,柯波拉(Francis Ford Coppola)也加入編劇工作,電影在1969年開拍,定名《五百年後 THX 1138》,於1971年3月11日首映,正是50年前的今日。


    然而票房慘不忍睹,出資的華納兄弟遭受嚴重虧損。不過影評界普遍給予相對友善的評價,羅傑.伊伯特(Roger Ebert)將之與《2001太空漫遊》相提並論(在這部科幻巨作遭受惡評之時,他同時也是最堅定的捍衛者)。


    首部長片面臨失利,喬治.盧卡斯儼然走進窮途末路。沒想到他成功說服環球影業投入他的下一部作品,描述年輕人放浪青春的小品劇情片《美國風情畫 American Graffiti》(1973)。最終該片僅僅以77.7萬美元製作成本,換得兩億美金收益,成為影史上最賺錢的電影之一。


    但再過兩年後,鎂光燈全在史匹柏身上,他的《大白鯊 Jaws》(1975)席捲影壇。這部在製作期間被認為是一場災難、完全不被看好的驚悚片,以四億美元票房重新定義了「賣座巨片(blockbuster)」的定義,躍升全球電影票房冠軍。


    以《美國風情畫》獲得成功的喬治.盧卡斯此時也有了底氣,他緊接著要投入他的下一個更具野心的企劃。然而當時幾乎沒人相信(就連參與製作的工作人員亦然)他有可能辦到,以為這不過又是一部廉價科幻B級電影。1977年,《星際大戰 Star Wars》問世。


    2010年,美國國家電影保護局依照「文化、歷史和美感價值」之標準,將25部美國電影納入國家電影名冊(National Film Registry),喬治.盧卡斯的成名起點《電子迷宮》在列。



    https://youtu.be/Oqihwvsth3A
    《電子迷宮》線上看

  • 全國電子拍立得底片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31 10:02:41
    有 35 人按讚

    #照片受著作權保護嗎?

    我國著作權法保障 #攝影著作,但攝影者並不是針對任何一張照片都可以主張著作權,必須對於攝影的畫面具有 #原創性想法,且 #運用攝影技術展現其原創性,才能夠受著作權的保障。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元平設計 指控 #六乘二設計 侵害其著作權),對於設計公司將其設計之 #企業識別標示 予以攝影後,此一攝影作品是否得視為攝影著作,有相當清楚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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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攝影著作,雖須以機械及電子裝置,再利用光線之物理及化學作用,將所攝影像再現於底片(含膠片及磁片)或紙張(如拍立得),始能完成,惟攝影者如將其心中所浮現之 #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人、物之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進而 #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 單純僅為實體人、物之 #機械式再現,著作權法即賦予著作權之保護,至有無藝術性等價值判斷或應用價值,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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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法院在本案中,認定原告大部分的照片構成攝影著作,其原因在於,攝影者說明了拍攝過程中的原創性想法及藉以呈現的攝影技術:

    拍攝前都會與業者溝通,我們會與原告討論如何拍攝、拍攝的內容,例如中信的案子( 附表一編號1-1 至1-4 ),我們是用廣角鏡,我們是在白天拍攝所以現場有很多人、燈光,必須打燈光來壓制現場太閃亮的燈光,並利用偏光技巧,將多餘的光濾掉,讓畫面的光線呈現比較整齊的感覺。兆豐(編號3 )部分,我們用的是光筆,必須在全黑的情況下使用,所有的層次都是光筆畫出的,這是我與原告共同討論的方法。信義房屋(編號 5-1 )部分,拍法與中信的案子相同,用壓光、廣角鏡頭、偏光的方式將現場光線處理的比較乾淨整齊、色彩比較飽和。信義房屋(編號5-2 )部分,我們在公園裡面用長鏡頭去拍客戶及我自己的小孩自然活動的表情,很多鏡頭都是用望遠鏡頭」(見原審卷四第20頁),足證該等圖片確實由證人邱○○所獨立創作,而觀之該等圖片之構圖、畫面,已足表現作者之個性,因此,該等圖片自具備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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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智慧財產法院維持一審判決(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六乘二設計及其負責人:
    1. 必須連帶賠償元平設計62萬元;
    2. 不得再行重製及公開傳輸相關著作;
    3. 必須刊登道歉啟事(蘋果全國版頭版1/4、商周及天下1/4頁面)。

    本案目前已經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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