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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挽狂瀾必須反「左」】

【明報文章】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公報發表,有位以開明著稱的「紅二代」一言以蔽之:「談成績多,決心多,要求多,標準多;談問題少,解決問題的方法更少!」
當下中共作為執政黨面臨的最嚴重問題起碼有3個:經濟盛極而衰;中美關係惡化;香港動亂不已。但四中全會公報只務虛,對此沒有正面觸及,遑論「對症下藥」!事實上這3隻「灰犀牛」、「黑天鵝」的出現,其源蓋出於「左」!
「國進民退」 束縛生產力
先講經濟。根據國家統計局數字,中國今年第三季度經濟增長率只有6%,是1992年以來最低。撇開其包含的大量水分不講,今天中國內地出現外資產業鏈撤離潮、企業倒閉潮、工人失業潮、政府財稅收入失血潮、債務爆煲潮、通貨膨脹潮,令人觸目驚心;投資、出口、消費三台經濟增長發動機已是「羸牛無力漸艱行」;全國只有一個上海市有區區192億元人民幣財政盈餘,共約30個省、市、自治區都是巨額財政赤字「一片紅」!
眾所周知,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私營經濟已佔財稅收入50%、國民生產總值60%、科技創新70%、就業承載80%、新增就業90%,即所謂「5、6、7、8、9」比重!然而,近6、7年來「國進民退」大幅加劇;有指高踞世界第二的稅費負擔;「消滅私有制」、「私營經濟退場論」、「私營企業由職工主體共管共享論」的叫囂;含混不清的「混合所有制」疑似「公私合營」前奏;在私企、外企設立黨委、黨支部,派駐所謂「政府事務代表」;政府對上規模私企強行滲小股控大權等等逆改革開放歷史潮流措施的推行,對生產力不是解放而是束縛,對民間創業創富積極性不是鼓勵而是扼殺;市場經濟不是大力發展而是向計劃經濟急劇倒退;馬雲「退休」、馬化騰被「替換」,以及數以百計私企上市公司董事長有如被割草般倒下,令私營企業家「心有預悸」,2018年中國富豪往外國移民比2017年增加50%……這不是「左」禍是什麼?
中共「全球戰略」使美各界棄綏靖
再講中美貿易戰。稍為尊重歷史的人都知道,1969年秋正是由於美國政府的嚴厲警告,煞止了蘇聯社會帝國主義妄圖對中國實施「外科手術式」核打擊的圖謀,幫中國避過大禍一場;美國在上世紀約80年代開始對中國開放市場,90年代繼續給予中國最惠國貿易待遇,本世紀初支持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國從美國賺取了數以萬億計美元外貿順差,經濟得以迅速騰飛,成長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
然而,羽毛日益豐滿的中共黨內左傾勢力近年來拋棄鄧小平「韜光養晦」、「不搞爭論」遺訓,重新擰緊因改革一度放權、分權而略為鬆動的「螺絲」;拋棄集體領導,封殺黨內民主,重啟個人崇拜,回到毛澤東時代高度集權乃至「定於一尊,一錘定音」高壓態勢;重新祭起「反動知識分子」帽子,空前嚴厲構築網絡防火牆,宗教信仰自由狀况大倒退;公開討伐「普世價值」,批判「憲政民主」,「向司法獨立亮劍」;高分貝宣揚「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暴力革命、世界革命、消滅私有制」的「馬克思是對的」;高調鼓吹「厲害了,我的國!」、「中國已走到世界舞台中央,為治理全球提供中國模式、中國方案」;甚至有中共齊齊哈爾黨校副校長撰文公然宣稱「偉大鬥爭」的「頭號敵人」是美國、「三號敵人」是日本……內地黨媒、網媒、「五毛」留言反美、仇美、辱美宣傳已成慣性。
凡此種種,所反映的中共左傾勢力終極價值觀,難免令外部世界得出結論:「鄧小平的改革開放政策已名存實亡。」中共的全球戰略就是要「埋葬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資本主義體系,以中共一黨專政模式管治全世界」!正因如此,使得美國政界、商界、學界從「中國經濟壯大之後,會走向民主政治,終歸擁抱普世價值」的夢幻中清醒過來,放棄綏靖政策,一致對中國採取強硬政策,成為中美貿易戰甚至步向全面冷戰的根本原因。這不是「左」禍又是什麼?
修例事件令港人忍耐突破臨界點
再有香港亂局。依照鄧小平倡導的「一國兩制」初衷,是大陸「我搞我的社會主義」,香港、台灣「你搞你的資本主義」,「既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台灣和大陸統一之後,「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還是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不派人去」;正如江澤民闡述的是「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
然而近5年來,先是2014年6月10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白皮書,拋出於法無據的所謂「全面管治權」法律概念,將「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後面8個字一舉閹割;繼而北京又炮製亂搬龍門、違反《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實際上把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賦予港人的行政長官普選權和立法會普選權一筆勾銷;接着,中國駐英公使、外交部發言人等低級官員一而再、再而三背信棄義,單方面宣稱「《中英聯合聲明》過時、失效」謬論,企圖否定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除了是中國國策之外,也是莊嚴的國際條約、國際承諾性質;隨後,「銅鑼灣書店」事件、肖建華事件等陸續發生,一直到今年2月林鄭月娥政權策動拆毁「一國兩制」防火牆的《逃犯條例》修訂事件,令港人對北京治港系統「左」的錯誤忍耐突破了臨界點,感覺「一國兩制」到了最危險的時候,每個港人被迫着發出最後的吼聲,終於爆發了波瀾壯闊的反修例運動。
林鄭對暴力血腥負最大責任
然而,當着6月9日103萬港人上街以和平、理性、非暴力方式呼籲「撤回惡法」之夜,林鄭月娥罔顧民意,以權力的傲慢揚言會在6月12日如期將逃犯條例修訂呈交立法會二讀,遂激起民眾怒火,迫使青年示威者於6月12日以血肉之軀包圍立法會阻止惡法二讀通過,由此爆發劇烈警民衝突。顯而易見,捨棄「政治問題政治解決」,妄想以警力壓服民眾的林鄭月娥,對暴力血腥場面出現負有不容推卸的最大責任!回歸祖國22年後香港竟然出現英人治港期間從未有過的嚴重浩劫,整整兩代年輕人與北京離心離德,這不是「左」禍又是什麼?
綜上所述,當今中國經濟由安轉危、中美關係由好變壞、香港由治入亂,皆因「左」禍所致!鄧小平1992年視察南方講話早已明確敲響警鐘:中國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近年中國國運逆轉又一次證明了主要防止「左」是顛撲不破的真理!中國要撥亂反正力挽狂瀾,要將改革開放的強國之路走到底,要實現民族復興的中國夢,只能徹底反「左」!否則,必將鑄成顛覆性歷史錯誤!
作者是百家戰略智庫主席
[劉夢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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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租屋的朋友照過來👀
想高額超收電費可不行
房東也得守規矩
看看還有什麼新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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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 #二房東 #電費
#租賃規範
#惡房東退散🙅♀️-#租屋必讀
政府政策近年力推「包租代管」制度,但「二房東」之包租業者與房客、屋主間關係一直無明確規範。內政部108年2月24日公布俗稱「二房東條款」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於108年6月1日生效,即是為提供包租業與房東及次承租人間更全面性的保障,依租賃條例的授權,內政部公告2個規定,第1個是「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東」間;第2個「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是依消費者保護法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客」間。明定轉租房屋押金、水電費與修繕義務,且不得超收電費、強制告知凶宅資訊等。即將上路的「住宅轉租新制」,在押金、水電費和修繕義務等事項,一旦遇有租賃契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希望透過相關法令落實「居者有其屋」。
因曾發生知名惡房東低價先租賃老公寓等再轉租,卻出現超收高額電費、隨意威脅及對房客提告等情事。消保處為避免糾紛,公布「二房東條款」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增訂之重點如下:
1、規範對象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用以規範「包租業者」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與直接第一手房東房客間之房屋租賃關係有別。
2、租屋期間
為防止不法「日租套房」,明訂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日,但也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3、收取押金上限及應返還時間
為防止包租業者超收或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4、相關費用分擔
包租業者與承租人相互間可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但特別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者假藉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5、房屋修繕責任
未來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惟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包租業者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即當房屋設備需要修繕(漏水、水電故障)主要由包租業者進行修繕,但若是因租屋者使用損壞則包租業者不負修繕義務。需修繕房屋而無法居住時,承租人可以請求扣除無法居住期間的租金。
6、租約終止相關規範
(1)法定終止:規定包租業者與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依不同情形有3個月及30日等2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但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
(2)意定終止: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租賃雙方亦可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7、告知義務
包租業者也需事先告知是否為凶宅、海砂屋。
8、明訂禁止約定事項
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故訂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有:
(1)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2)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3)不得約定應由包租業者負擔之稅費轉嫁至承租人,即不得限制承租人。
(4)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例如:凶宅)
(5)不得約定出租人須繳回契約。
(6)不得約定本契約通知僅以電話為之。
9、爭議處理
針對專業包租業者也提出所謂的公會協助義務,未來當房東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者應該自五日內通知承租人需終止轉租契約,並且要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若未遵守依消保法有處罰規定,包租業者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新制上路後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還可依消保法規定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包租業者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罰。大家不能不注意喔。(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本文由協會會員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