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基隆好議員 鄭文婷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從一個法官辭職談律師界的回收功能 據報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某陳姓法官前些年因誹聞不斷而鬧上媒體,今年更因在面試前離職書記官 時,涉嫌污辱該書記官導致書記官不堪受辱而自殺身亡,近日更被司法院跟監查出該陳姓法官涉嫌冒 領加班費,在司法院開鍘移送監察院懲戒前自行辭職,預計自本月 11 日生效。這類不...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百工百業 有影挺管媽]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 蔡鴻杰,支持管碧玲擔任2018年高雄市長!...

  • 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 在 基隆好議員 鄭文婷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8-09 1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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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一個法官辭職談律師界的回收功能
    據報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某陳姓法官前些年因誹聞不斷而鬧上媒體,今年更因在面試前離職書記官 時,涉嫌污辱該書記官導致書記官不堪受辱而自殺身亡,近日更被司法院跟監查出該陳姓法官涉嫌冒 領加班費,在司法院開鍘移送監察院懲戒前自行辭職,預計自本月 11 日生效。這類不潔身自愛的司 法人員本該受到最嚴格的標準審查公、私領域的活動,我個人對於司法人員貪贓枉法應以刑罰加以處 罰部分完全認同司法院的處置,但令人堪慮的是,在現行律師法規範底下,律師公會完全不能拒絕這
    樣操守令人堪憂的司法離退職人員加入,這在律師界是完全沒辦法接受的現實。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明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此外憲法 更明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因此各地方公會對於所有離退職的司法人員申請加入公會,均不得拒絕其 加入,過去曾有台南律師公會拒絕不肖司法離退職人員加入公會而遭法院判決敗訴的前例,然而我想過去 律師高考的高進入門檻的情況下,或許前揭規定有其存在必要,但演變至今律師界儼然已經成為不肖司法 離退職人員的溫床,律師扮演在野法曹的功能,最岌岌可危的司法信賴度甚低的今日,律師的風骨更是司 法界維護司法威信應共同努力的一環,我們實在很難想像操守不佳的司法離退職人員擔任律師工作後是否真能扮演好優質的在野法曹的角色。
    過去數十年來台北律師公會致力於推動單一入會,目的是在減輕年輕律師執業的門檻,然而除台北律 師公會之外全國 15 個地方公會,甚至全國律師公會無不努力抵擋這股浪潮,這些律師們無非係以一 旦單一入會在全國推行,那麼全國恐怕只剩一個台北律師公會能夠存在,加上全國律師公會理監事的 組成係由各地方公會推派人選,各地方公會唯恐自己在全國律師公會的理監事席次減少,甚至無望擔 任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因而莫不奮力抵抗台北律師公會的提案。演變至今,台北律師公會眼見在律 師界無法推動先進的改革措施,不得不遺憾退出全國律師公會,此舉卻引來其他地方公會的大加撻 伐,更有地方公會樂見台北律師公會退出,因為如此一來這些地方公會,便能理所當然取代台北律師 公會在全國律師公會的理監事席次,進而擔任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對於這樣自甘墮落的場景,筆者 只有遺憾、搖頭。 司法界除了由職司審判與偵查的司法院及檢察系統之外,更重要的必須要有在野法曹的律師界參與, 才能形成司法金三角,共同維護司法的信賴度、可信度,很可惜的是,律師界長期囿於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的規定始終無法拒絕不肖司法離退職人員加入律師公會,而律師公會本身因理監事們個人的 權位貪念,又無法推動單一入會,導致律師法的修法進度遲遲無法進行,我認為是時候該由律師界自 己省思,努力自廢武功,盡速完成律師法的修改工作,否則面對不肖的司法離退職人員的加入公會申 請,永遠只有狗吠火車的份。
    #律師法
    #全國律師聯合會
    #單一入會
    https://tw.news.yahoo.com/%E5%BF%AB%E8%A8%8A-%E9%9B%A2%E8%A…

  • 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2-11 13:23:35

    [百工百業 有影挺管媽]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 蔡鴻杰,支持管碧玲擔任2018年高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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