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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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內政部訴願委員會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11的網紅彰化縣議員賴清美,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買地封路犯眾怒 法官會勘眾人也要爭通行權 聯合報 記者簡慧珍╱即時報導 彰化縣和美鎮湖竹路31巷以西約20公尺的既成道路,去年連同兩側農地賣出,新地主主張土地所有權,圍起既成道路,留下僅容機車通行的窄路,引起居民不滿,新地主更不高興,在鎮公所鋪柏油路面時下跪,也向彰化縣政府、內政部訴願委員...

  • 內政部訴願委員會 在 彰化縣議員賴清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2-13 13: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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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地封路犯眾怒 法官會勘眾人也要爭通行權

    聯合報 記者簡慧珍╱即時報導

    彰化縣和美鎮湖竹路31巷以西約20公尺的既成道路,去年連同兩側農地賣出,新地主主張土地所有權,圍起既成道路,留下僅容機車通行的窄路,引起居民不滿,新地主更不高興,在鎮公所鋪柏油路面時下跪,也向彰化縣政府、內政部訴願委員會訴願,都被駁回,新地主向台中高分院提出行政訴願,今天法官到場勘察,地方居民主動聚集,鎮長阮厚爵前往了解,希望保留既成道路的路寬並開闢道路側溝。
    和美鎮湖內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姚平定說,他今年70多歲,從小就知道湖內里有這條湖竹路,以前是牛車路,後來交通工具發達,變成一般車輛通行的道路,民國67年航照圖可當證據。

    湖內里民姚建銘表示,湖竹路幾乎是民眾主動獻地形成的既成道路,彰新路入口的湖竹路段是他姚家家族獻地,如果真要那麼計較,他家也可以伸張土地所有權封閉道路,那名新地主若要通過,請買直升機飛過去。

    縣議員賴清美說,地方集資要買既成道路,被拒絕,新地主圍起土地、設障礙,寧願和庄頭民眾對立,實在令人費解。縣府工務處人員和法官會勘,說明湖竹路這一段的道路現況。原地主的家族成員姚姓婦人指出,當年眾人獻路形成湖竹路,沒想到土地出售後,新地主不願再供眾人通行。

  • 內政部訴願委員會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8-31 18: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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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議會第18屆第 次臨時會提案表
    一般議案 類 第案 提案人 蔣月惠 連署人
    案由 請縣政府規劃屏東市林森路1巷封路還地爭議案,勿讓上萬人通行權力受到損害。
    說明 (一)有關林森路一巷連接著屏東大學民生校區及林森校區,附近有許多住宅區,多年來是住戶及學生必經之路,每天汽機車流量約有1萬台土地歸還地主後,民眾需繞路通行,影響大量用路人;最嚴重且不敢想像的就是要把地下的排水溝及下汙水道處理設施皆全部移除,除了遷移拆除耗資時間及金額龐大,致命的影響是在區域排水功能喪失之危機。前述這些問題已不是屏東縣政府或屏東市公所與地主之間的糾紛,而是影響公眾通行用路權和整體區域排水安全的事件。
    (二)地主針對現有巷道事件,於101年先後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及屏東地方法院提起訴願與排除侵害。從內政部院訴願決定書與屏東地院判決文可得知,該係爭道路是否為具有公共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為成敗關鍵,但縣政府卻僅有準備書面資料(例如空照圖)應戰,且訴願(訴訟)期間均未主動告知可能因該判決而受到影響的相關利害關係人(例如鄰近住戶、學生等),致附近住戶、里長(鄰長)或地方耆老錯失出席佐證或陳述意見的機會致訴願和訴訟皆以敗訴收場。
    (三)屏東地院判決屏東縣政府敗訴後,縣政府未在第一時間主動告知附近住戶可能面臨封路還地的後果,讓他們得以在二審時能有所作為商量對策,而不是只能消極被動地接受第一、二審之判決結果;此外,二審定讞後,封路還地已箭在弦上,也沒有及時擬定替代方案,而是等強制執行期限的前一周,附近住戶才從洪姓地主口中得知,由於影響大眾權益甚鉅,縣政府才緊急召開跨局處會議(城鄉處.水利處.工務處),研商解決之道。
    (四)每每發生道路糾紛才要用都市計畫手段來排除,實在是為被動的作為,城鄉處都市計畫單位應該積極主動來檢討屏東縣類似的情形道路用地問題,爾後希望屏東縣政府以此事件做為借鏡之外,本案應該盡速送交都市計劃委員會審查,以維護大眾通行權益。
    辦法 請縣政府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決議
    地號17,地主
    1⃣️。地號18,前面大水溝60一70年代,住戶小圍
    防止掉落大水溝,安全問題。
    2。要公平正義,要維護12戶權益及路人通行權益
    水利,城鄉發展處,工程處⋯⋯
    地號17,地主
    1⃣️。地號18,前面大水溝60一70年代,住戶小圍
    防止掉落大水溝,安全問題。
    2。要公平正義,要維護12戶權益及路人通行權益
    水利,城鄉發展處,工程處
    。8mm道路,要說明。
    。拆除是否補償,目前6mm,1
    。建商與地主有同意通路權,否則怎可蓋房子。
    。都市開發沒有路,即成道路,由鄉公所或市公所向
    縣政府提報。
    。區域排水不是祗有12戶是東區居民的問題。
    。佔國有財產局,5年
    。䙐田巷替代道路目前道路。
    。維持現狀,居民願望。,
    黃耀富教授

    水利處長:張朝恭處長
    恊調會:5月6日早上9:30
    。屏東市長春段18地號佔用公有地暨17地號下水道路遷事宜
    。4月21日有恊調
    。5月23日會會勘,後決定結果(何技士)市公所
    。公所和縣政府努力和洪地主恊調
    。封路配套如何?5月23日
    。都市配合再處理,8mm的道路,是否保持現有狀況。
    。都市計㓰變更要長遠
    。洪地主委託律師???
    。福田巷窄,有安全問題。
    。不要説佔用
    。愛心購買這段土地利用眾
    。汙水下水道及電力裝備。
    。提出方法向法院說明才有辦理緩暫。
    。縣政府要提前方案讓居民了解,
    。下水道管線廢除,産生汚水問題。
    。3禮拜工程。下水道
    。但不能只考慮下水道工程(台電公司,及煤氣一方

  • 內政部訴願委員會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03-31 09: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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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議會第18屆第 次臨時會提案表一般議案 提案人 蔣月惠 連署人
    案由 請縣政府規劃屏東市林森路1巷封路還地爭議案,勿讓上萬人通行權力受到損害。
    說明 (一)有關林森路一巷連接著屏東大學民生校區及林森校區,附近有許多住宅區,多年來是住戶及學生必經之路,每天汽機車流量約有1萬台土地歸還地主後,民眾需繞路通行,影響大量用路人;最嚴重且不敢想像的就是要把地下的排水溝及下汙水道處理設施皆全部移除,除了遷移拆除耗資時間及金額龐大,致命的影響是在區域排水功能喪失之危機。前述這些問題已不是屏東縣政府或屏東市公所與地主之間的糾紛,而是影響公眾通行用路權和整體區域排水安全的事件。
    (二)地主針對現有巷道事件,於101年先後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及屏東地方法院提起訴願與排除侵害。從內政部院訴願決定書與屏東地院判決文可得知,該係爭道路是否為具有公共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為成敗關鍵,但縣政府卻僅有準備書面資料(例如空照圖)應戰,且訴願(訴訟)期間均未主動告知可能因該判決而受到影響的相關利害關係人(例如鄰近住戶、學生等),致附近住戶、里長(鄰長)或地方耆老錯失出席佐證或陳述意見的機會致訴願和訴訟皆以敗訴收場。
    (三)屏東地院判決屏東縣政府敗訴後,縣政府未在第一時間主動告知附近住戶可能面臨封路還地的後果,讓他們得以在二審時能有所作為商量對策,而不是只能消極被動地接受第一、二審之判決結果;此外,二審定讞後,封路還地已箭在弦上,也沒有及時擬定替代方案,而是等強制執行期限的前一周,附近住戶才從洪姓地主口中得知,由於影響大眾權益甚鉅,縣政府才緊急召開跨局處會議(城鄉處.水利處.工務處),研商解決之道。
    (四)每每發生道路糾紛才要用都市計畫手段來排除,實在是為被動的作為,城鄉處都市計畫單位應該積極主動來檢討屏東縣類似的情形道路用地問題,爾後希望屏東縣政府以此事件做為借鏡之外,本案應該盡速送交都市計劃委員會審查,以維護大眾通行權益。
    辦法 請縣政府研議辦理。
    審查意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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