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內政部組織法三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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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內政部組織法三讀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425的網紅陳惠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11/26)晚,我上了公視的《有話好說》談《反滲透法草案》。我要強調的是,對於任何一個願意面對中國對台灣併吞滲透的立法行動,我和時代力量黨團所有委員的態度一致,都是歡迎支持。然而,以民進黨團昨日所提出的《反滲透法草案》,是無法真正面對中國對台滲透的種種行徑,遑論處理;尤其是大家均已熟悉的透過宮...

  • 內政部組織法三讀 在 陳惠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27 2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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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11/26)晚,我上了公視的《有話好說》談《反滲透法草案》。我要強調的是,對於任何一個願意面對中國對台灣併吞滲透的立法行動,我和時代力量黨團所有委員的態度一致,都是歡迎支持。然而,以民進黨團昨日所提出的《反滲透法草案》,是無法真正面對中國對台滲透的種種行徑,遑論處理;尤其是大家均已熟悉的透過宮廟系統、透過地下金流、透過紅色媒體、透過假帳號、內容農場等傳遞的假訊息、假新聞等等管道,對台灣進行實質的干擾與介入。
     
    中共有沒有介入台灣的選舉,這已經不是一個還有什麼好懷疑的問題了,唯一差別只有公開或私下而已。公開的手法,有心戰喊話、武力恫嚇(飛彈)、被認錯、請知名的台灣人公開說自己是中國人,還有外交交手等等,不公開的就是我們現在希望立法處理的,有關金流、宮廟、文化、教育、觀光等。
     
    民進黨團希望能在週五院會一讀後直接逕付二讀的《反滲透法草案》,通通沒有處理到,僅有將現有的幾種法律已規範的部分重新納入收集在同一部法裡,這是遠遠不足的。
     
    ➡ 時代力量黨團昨日已經提出《政治獻金法》及《財團法人法》的條文修正,希望能增加執行工具及規範密度。其中,《政治獻金法》第25條法案,將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此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1條之用語,亦即在地協力者)捐贈政治獻金及受贈者均提高罰則及刑度,並且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此為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7條之規定,同時依同法第29條,在投票前也可以撤銷登記。
      
    ➡ 至於《財團法人法》第75條,則將目前無法處理的宗教法人在《宗教團體法》未完成立法前,先適用規範密度較強的《財團法人法》,尤其在金流的追查上,會較可行。而這也是去年在審案時,我們的主張。雖然目前已成立宗教法人的大概只有200多個,但至少我們必須要先處理好法人的部分,至於其他的,從時代力量黨團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訂版也好、《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也好,都有比較可行的處理憑據。因此,很希望週五也能一併將時代力量黨團版的專法併案處理。
     
    ➡ 同時,兩年前通過的《政黨法》規定得很清楚,在今年12月6日未完成法人化的政黨都要撤銷登記。而目前統促黨迄今尚未完成法人化,財務報表也被內政部要求補正。即使沒有反滲透法,國家安全部門,另包括投審會也好、NCC也好、陸委會、移民署都好,都應該要確切地就這些事實來進行審查與釐清。這些都是現在就可以做的❗
      
    ‼ 此外我也要再度強調,國人關心的是台灣的主權和安全,若拿台灣國家安全當作是選舉的籌碼,不管是哪一黨,都是很不道德的。因此,時代力量黨團希望能夠在憲法規定的正式會期內(12/31)也就是選前,就要完成討論及立法。
      
    ℹ 時間上來得及嗎?當然來得及!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恢復開會。」
     
    目前民進黨團所提「停開院會」討論事項的協商冷凍期在12/8到期(目前尚未協商),但即使停會了,依照上述所說,還是可以在12/31最後一天院會上完成二三讀。

    🖥 https://youtu.be/z-kQ9PMQ2GI

    #民主防衛機制法制化
    #大家選前就處理完許台灣人民一個安全的選舉
    #立法院可以做的很多

  • 內政部組織法三讀 在 陳惠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27 22: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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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11/26)晚,我上了公視的《有話好說》談《反滲透法草案》。我要強調的是,對於任何一個願意面對中國對台灣併吞滲透的立法行動,我和時代力量黨團所有委員的態度一致,都是歡迎支持。然而,以民進黨團昨日所提出的《反滲透法草案》,是無法真正面對中國對台滲透的種種行徑,遑論處理;尤其是大家均已熟悉的透過宮廟系統、透過地下金流、透過紅色媒體、透過假帳號、內容農場等傳遞的假訊息、假新聞等等管道,對台灣進行實質的干擾與介入。
     
    中共有沒有介入台灣的選舉,這已經不是一個還有什麼好懷疑的問題了,唯一差別只有公開或私下而已。公開的手法,有心戰喊話、武力恫嚇(飛彈)、被認錯、請知名的台灣人公開說自己是中國人,還有外交交手等等,不公開的就是我們現在希望立法處理的,有關金流、宮廟、文化、教育、觀光等。
     
    民進黨團希望能在週五院會一讀後直接逕付二讀的《反滲透法草案》,通通沒有處理到,僅有將現有的幾種法律已規範的部分重新納入收集在同一部法裡,這是遠遠不足的。
     
    ➡ 時代力量黨團昨日已經提出《政治獻金法》及《財團法人法》的條文修正,希望能增加執行工具及規範密度。其中,《政治獻金法》第25條法案,將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此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1條之用語,亦即在地協力者)捐贈政治獻金及受贈者均提高罰則及刑度,並且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此為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7條之規定,同時依同法第29條,在投票前也可以撤銷登記。
      
    ➡ 至於《財團法人法》第75條,則將目前無法處理的宗教法人在《宗教團體法》未完成立法前,先適用規範密度較強的《財團法人法》,尤其在金流的追查上,會較可行。而這也是去年在審案時,我們的主張。雖然目前已成立宗教法人的大概只有200多個,但至少我們必須要先處理好法人的部分,至於其他的,從時代力量黨團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訂版也好、《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也好,都有比較可行的處理憑據。因此,很希望週五也能一併將時代力量黨團版的專法併案處理。
     
    ➡ 同時,兩年前通過的《政黨法》規定得很清楚,在今年12月6日未完成法人化的政黨都要撤銷登記。而目前統促黨迄今尚未完成法人化,財務報表也被內政部要求補正。即使沒有反滲透法,國家安全部門,另包括投審會也好、NCC也好、陸委會、移民署都好,都應該要確切地就這些事實來進行審查與釐清。這些都是現在就可以做的❗
      
    ‼ 此外我也要再度強調,國人關心的是台灣的主權和安全,若拿台灣國家安全當作是選舉的籌碼,不管是哪一黨,都是很不道德的。因此,時代力量黨團希望能夠在憲法規定的正式會期內(12/31)也就是選前,就要完成討論及立法。
      
    ℹ 時間上來得及嗎?當然來得及!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恢復開會。」
     
    目前民進黨團所提「停開院會」討論事項的協商冷凍期在12/8到期(目前尚未協商),但即使停會了,依照上述所說,還是可以在12/31最後一天院會上完成二三讀。

    🖥 https://youtu.be/z-kQ9PMQ2GI

    #民主防衛機制法制化
    #大家選前就處理完許台灣人民一個安全的選舉
    #立法院可以做的很多

  • 內政部組織法三讀 在 張哲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1-18 08:00:00
    有 222 人按讚

    謝謝網友 Ching Yao Chang 拍攝分享他先生的921震災健保卡與第二代健保卡。

    1999年921大地震發生後,李登輝總統指示製發災民證,以利救災「一證到底」。為避免「921震災救醫證」與「災民證」產生混淆,健保局於10月21日宣布,將災民就醫憑證正式更名為「921震災健保卡」,以別於內政部或其他單位製發之災民證;該卡適用對象不變,以特殊健保卡形式因應地震後災民就醫需求,災民自11月起憑此證就醫,可享就醫優惠,期限至2000年3月底止。

    災民在全省各醫療院所就醫時,凡持此證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就醫,均可享有免收醫療費用、住膳費用、部分負擔費用的就醫優惠 。

    此外,災民可享有免繳半年健保費的優惠,1999年10月份至2000年3月份的保費免繳,1999年8、9月份的保費也順延至2000年4月開始補繳。

    921震災的主要受創災區為南投縣的南投市、水里鄉、集集鎮、中寮鄉、名間鄉、草屯鎮、竹山鎮、埔里鎮、國姓鄉、鹿谷鄉、魚池鄉、仁愛鄉、信義鄉,臺中縣的豐原市、東勢鎮、霧峰鄉、太平市、大里市、石岡鄉、新社鄉、和平鄉,雲林縣古坑鄉,臺中市北屯區,苗栗縣卓蘭鎮、泰安鄉等25個鄉鎮。

    昔日我國分別實施「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公務員保險」、與保險業各自承保的健康保險制度。

    1986年5月,由行政院核定的「中華民國台灣經濟長期展望」提到以2000年為全民健保開辦目標年。

    1988年,行政院經建會專責規畫小組,著手於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劃,並完成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報告。

    1990年7月,由行政院衛生署接手規劃,並於1991年2月成立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小組,進行細部作業。

    1992年,行政院院長郝柏村指示提前辦理。

    1993年,行政院院長連戰指示提前於1994年辦理。

    1993年12月,我國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籌備處。

    1994年7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同年12月30日,制定《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

    1995年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其首長職稱為「總經理」。

    1995年3月1日,我國政府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2003年,健保局完成全民健保卡全面IC卡化,所有就醫紀錄整合在一張卡片的晶片裡,並在每次看診時上傳雲端伺服器,但病人的病歷記錄則由個別醫院各自保管。

    2009年1月23日,我國制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全文9條。

    2010年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正式施行,中央健康保險局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其首長職稱從「總經理」更名為「局長」。

    2013年6月19日,我國制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同年7月23日,隨著衛生福利部成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改組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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