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內政部社團法人管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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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內政部社團法人管理產品中有2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陳宜民教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氣候變遷水患成災,前瞻預算打水漂 今年7月底至8月上旬的一場西南氣流加上盧碧颱風帶來的豪雨,對中南部造成嚴重淹水(經濟部水利署稱為「0806水災」)及農損。許多民眾不禁懷疑,蔡政府在前瞻計畫中投下了2508億元的治水預算,為什麼對水資源的管理,績效還是這麼差?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永續發展組和經濟財...

  • 內政部社團法人管理 在 陳宜民教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4 17: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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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候變遷水患成災,前瞻預算打水漂

    今年7月底至8月上旬的一場西南氣流加上盧碧颱風帶來的豪雨,對中南部造成嚴重淹水(經濟部水利署稱為「0806水災」)及農損。許多民眾不禁懷疑,蔡政府在前瞻計畫中投下了2508億元的治水預算,為什麼對水資源的管理,績效還是這麼差?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永續發展組和經濟財政組,24日聯合舉辦「氣候變遷水患成災 前瞻打水漂?》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為台灣的治水把脈。
    永續發展組召集人陳宜民首先帶領與會者為日前勘災時落水的高雄桃源區代表謝宜真祈福,希望失蹤近2週的她最終能平安歸來。接著陳宜民指出,從7月份德國萊茵河水患以及中國大陸鄭州水災,到0806水災重創南台灣,氣候變遷對環境造成的災害,已一再重複發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是否能夠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挑戰,是一個必須嚴肅思考的課題。
    前內政部長、現任台灣大學土木工程系教授李鴻源以「總合治水策略與實踐」為題,進行了15分鐘的專題演講。呼應陳宜民前述提醒,李鴻源直言「風調雨順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旱澇交錯已成常態,他甚至預言,未來人類將會陷水資源的搶奪大戰,而台灣已經不可再建水庫、清汙效果也有限,台灣將不斷遭遇淹水、缺水問題,該怎麼辦?李鴻源表示,過去以工程技術治水、相信「人定勝天」的這種理念已經過時了,必須從國土規畫和都市設計這種上位思考,對治水進行透水、吸水和保水的三合一規畫。
    此外,治水必須以跨領域對話、跨部會整合、中央與地方以及公私部門之間合作的方式進行,而溝通是非常重要的過程。李鴻源以過去因地層下陷問題與雲嘉一帶農漁民馬拉松式的溝通為例指出,他體悟到解決地層下陷問題之前,必須先幫助農漁民設想生計問題的解決之道。李鴻源認為,政府必須更聰明,才有辦法面對多變的氣候、解決問題,而政府要變得聰明,前提是人民要更聰明,知道如何要求並監督政府。
    李鴻源並補充,協助台中市政府與東海大學合作,共同整治東大溪的過程,是很美好的公私部門合作經驗。雖然這個計畫不算太大,但卻呈現了多元的成果,不但是水質整治工程,也呈現了環境人文、生態恢復、水質改善及環境教育等多個面向和層次,甚至幫助東海大學在英國泰晤士高等教育機構的「2020世界大學影響力排名」中,獲得全台私校排名第一的佳績。
    國民黨立法委員謝衣鳳表示,過去10年來,政府在區域河流整治計畫中,已完成了110萬公尺的排水路整治,其中,台南有20萬公尺、嘉義縣14萬公尺、屏東是13萬公尺,是水路整治的前3名,但這次0806卻仍然淹得很嚴重,因為降雨量實在太大。由此也令人省思,前瞻建設水環境計畫的滾動式調整時間,必須縮短,如此才能根據環境現況,及時提出改進之道。
    謝衣鳳並指出,海埔地整治等所清出來的大量海砂,政府應該要妥善運用。
    前環保署長、台大地質系退休教授魏國彥回應指出,位於高雄小港大林浦海岸的南星計畫,當年就是運用海砂填海造陸,可惜後來沒有繼續下去。
    魏國彥以知名歷史學者陳寅恪的詩「讀史早知今日事,看花猶是去年人」指出,就一個地質學者而言,許多環境的問題其實早就了然於心,因為研究地質就是探索大自然的歷史,所以知道什麼地方可以做什麼樣的建設、不該做什麼樣的建設。魏國彥認為,台灣防災治水要趨吉避兇,就要將地質因素納入;他呼籲:治水、防災、選線(施工路線的選擇)的工程設計,「要延攬地質人才加入!」
    前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理事長胡思聰提醒,目前許多工程施工時所參考的數據和係數,不但已歷經4、50年沒有修改,且往往是西方所訂,恐怕已經不符合目前變化快速的環境和氣候條件,再加上許多地方人口密集、人類活動頻繁,當初的規畫設計早已無法適用,例如為1萬戶設計的排水系統,如今卻有好幾萬戶居住其間,那麼這個系統當然就難以處理排水的問題,一定要及時修正,否則就會出問題。
    即將在今年11月到英國格拉斯哥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6屆大會(COP26)的立法委員陳以信指出,眾所周知,溫室氣體排放是造成氣候變遷的重要因素,因此各國都正全力降低溫室氣體,台灣也訂有《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溫管法》),然而,蔡政府的 執行態度卻相當消極。例如,按《溫管法》規定,政府早應於2019年制定的第2期管制目標,但目前仍渺無蹤影;應於今年6月份提出的溫室氣體國家報告,目前已過了2個月,蔡政府也迄未提出。
    陳以信呼籲蔡政府儘速依規提出,不然在COP26上要報告什麼?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賜賢,在書面報告中指出,探討此次0806水災中,高雄發生洪災的主要問題在於,過度注重水質的整治,卻忽略了上游洪峰流量的削減及下游潮汐頂拖的問題,也就是說,主政者偏重親水景觀綠化、易於討好民眾的表面功夫甚於防洪排水處理的基本功。
    他建議,考量都市流域治理時,必須在區域的防洪排水和流域對策下更多功夫,並且要師法自然的流量分擔策略,將流域的降雨根據不同都市土壤利用情況所流出的洪水量,做流域分配量處理。
    國政基金會經濟財政組召集人林祖嘉,在座談會的結論中指出,對照4、5月間,台中、苗栗等縣市才因缺水問題,被迫實施「供5停2」措施,影響民生、農耕用水,8月竟發生大淹水,看來缺水、淹水已交錯而至。他認為,應重新評估政府的治水能力;其次,應儘速拉高下水道建設比率;第3,氣候變遷造成的災害發生率大幅升高,政府治水相關的參考年限也要進行修正。例如,過去10年、20年才會出現的大雨、豪雨、強降雨等,現在可能1、2年就出現一次,因此防洪治水的規畫和設施標準,也必須跟進調整。

  • 內政部社團法人管理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6 07: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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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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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社團法人管理 在 鄭麗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25 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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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立委鄭麗文今(8/25)召開公聽會,邀集關心流浪動物的立委曾銘宗委員、林奕華委員、吳斯懷委員、萬美玲委員辦公室、李德委委員辦公室、鄭正鈐委員辦公室、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內政部消防署與全台十多個動保團體,一起討論遊蕩動物「捕捉、絕育、原地回置」(Trap or Catch, Neuter, Vaccination, Return,下稱TNVR)是否應入法及未來強化動保專責單位的可行方向進行討論。

    鄭麗文委員認為,由於零安樂死政策上路後,各地收容所呈現收容爆量的情況,導致狗咬死狗的案件時有所聞,收容環境更是髒亂不堪,犬隻傳染病嚴重。由於收容所不堪負荷,更傳出部分的地方主關機關,將犬隻帶到其他縣市偷偷野放的亂象。流浪動物問題,若不從源頭減量解決,只會使收容亂象更加嚴重,恐致零安樂死政策徹底失敗。

    社團法人貓狗人協會黃泰山先生表示,要有效的減少流浪動物成長數量,一定要結紮速度大於流浪動物生育速度,僅靠民間的力量無法達成。雖然農委會每年編列預算,但是各地方政府態度不一,只有立法才能課責地方政府,透過公私協力的方式達成減量目標。台灣之心動物協會劉晉佑執行長表示,TNVR是要解決數量的問題,不是人犬衝突的問題,所以期待TNVR解決凶惡犬攻擊人的事件是不會成功的。

    湖光動物醫院的林雅哲醫師表示,零安樂死之後需要新的捕捉規範,動物收容所應該只收容凶惡犬隻,以及不適合在人類社區生活的犬隻。林醫師更表示入法不是重點,重點是執行,如果各地方政府沒有統一的執行標準,有的地方政府更是擺爛,入法是必要方式。

    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則認為,目前主管機關面臨的問題主要是流浪動物管理層級不夠高,只靠農委會畜牧處處理這樣龐大的問題,實務上非常困難,體系上應該提升至司或屬的層級,並以專法或條例的方式,才能完整的規畫及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曾銘宗委員表示目前以畜牧處層級,執行這項業務確實是有其困難之處,但透過立法可以成為法定義務,未來在預算編列以及政策推動上才於法有據。林奕華委員也贊成立專法完整的討論並整體規範流浪動物問題,以尊重動物生命的角度來討論這樣的題目。

    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表示,流浪動物很重要的癥結在於飼主責任的強化,不能隨意的丟棄犬隻,下會期農委會將會送動物保護司的組織改造法案進立法院,之後將會有更多資源投入。另外,TNVR政策最困難的部分是「捕捉」的部分,年底前也會成立訓練計畫,目標要讓捕捉絕育速度加快,完成流浪動物減量目標,另外也會邀集相關單位討論管理條例或特別條例是否有必要成立。

    主席鄭麗文委員對於黃副主委承諾提出專法的方向表達肯定,她認為透過制訂流浪動物的專法,才有完整配套以解決流浪動物問題。鄭麗文委員進一步強調,今天的TNVR只是流浪動物問題的其中一環,也請農委會要進行全面檢討,根據今天各界反應的重點提出積極改善的措施,及如何修法才能提供有效的法源基礎。

    立法委員林奕華 曾銘宗 立法委員 李德維 萬美玲 鄭正鈐 立法委員 吳斯懷
    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 新竹市浪愛傳遞貓狗tnvr協會 旺旺流浪動物協會 APA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 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家基金會 台南市徐春水流浪動物之家 湖光動物醫院 台灣貓狗人協會 #社團法人新竹縣流浪動物珍愛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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