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內政部殯葬函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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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內政部殯葬函釋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閔琳 高雄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岡山、橋頭】協調:「嘉興國中—漢翔」公車班次、明德寶塔修繕 下午閔琳針對岡山區「嘉興國中公車延駛案」之成效評估及班次時間影響召開協調會,協助凝聚各方需求並取得共識;日前也針對橋頭區「明德寶塔危樓修建適法疑義」積極招開協調會,協助釐清各項法律規定。 一、「公車紅68線」:嘉興國中~漢翔公司 閔...

  • 內政部殯葬函釋 在 高閔琳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02 20: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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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岡山、橋頭】協調:「嘉興國中—漢翔」公車班次、明德寶塔修繕

    下午閔琳針對岡山區「嘉興國中公車延駛案」之成效評估及班次時間影響召開協調會,協助凝聚各方需求並取得共識;日前也針對橋頭區「明德寶塔危樓修建適法疑義」積極招開協調會,協助釐清各項法律規定。

    一、「公車紅68線」:嘉興國中~漢翔公司

    閔琳積極爭取「嘉興國中」公車進入校園(https://ppt.cc/flmYJx)自09月09日開始試辦增設「公車紅68線-嘉興國中站。試辦兩週後,欲了解「公車紅68B試辦增設嘉興國中站」迄今兩週之成果及績效檢討;並因接獲漢翔公司陳情,特邀校長郭莉芳、家長會長孫文省、地方里長孫三福及蔡仙佑、市府交通局與高雄客運公司等,招開協調會。

    今會議也確定以下結論:

    (一)請交通局兩週內辦理會勘,研議公車紅68B繞駛進入漢翔公司行政大樓停靠之可能性;以加速漢翔公司停點並便於車輛迴轉。
    (二)請高雄客運公司如遇特殊情形誤點,可發放「誤點證明」予乘客(漢翔公司員工、學生)以茲證明。
    (三)嘉新東路3巷等聯外道路狹窄無法容納大型客運,該釐清土地所有權人後,積極爭取道路拓寬。
    (四)持續提升大眾運輸可及性、大莊里於嘉興國中就學之學生通勤之便利性,未來可望提升嘉興國中招生

    二、明德寶塔修繕適法問題

    明德寶塔約於民國74年響應內政部推廣火化興建,多年積極協助弱勢清寒及無主者免費入塔;該塔建築年久失修、結構有安全疑慮日前進行修繕工程卻因《殯葬管理條例》、《建築法》等相關法令未臻完備,恐有後續衍生問題;閔琳特招開協調會予以協助。

    除高雄市政府殯葬處針對相關問題函送內政部釋疑外,然本案非屬地方個案,全台各地之寺院、宮廟、宗教團體存放骨灰(骸)設施亦有老舊修繕之需求及適法性問題;我也委請邱志偉立委全盤了解全台各地情形,並進一步針對法律與制度面研議配套措施、予以修法。

  • 內政部殯葬函釋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16 17: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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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隻影片,是前天議會針對「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的二三讀攻防內容。其中有兩段我完整的論述,以及有發言議員之重點摘要,完整內容大家也可以上議會網站觀看。
     
    【修正草案可補正過往漏洞、不會影響未來業者申請之權益】
     
    在針對草案討論時,不斷有議員提上屆才剛修過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不應該再增加限制,會讓上屆議員的辛苦付諸流水,我都不好意思說上次修法根本是在為後龍殯葬園區「量身打造」了,且我僅增加一個審查文件,審查條件也跟現行法規完全一致,到底哪裡增加限制?
     
    也有議員提到國賠問題,我有清楚論述,根本不會有這個問題。修法通過後會出現的狀況是「事業興辦許可沒有變動、因啟用條件未備齊而無法核准」,如此一來,是業者要完成啟用條件的文件要求,沒有國賠問題。
     
    退萬步言,若縣府真有缺失,申請國賠是人民基本權益,也是公部門本應承受的,哪有說因為財政狀況不佳,可能有國賠風險,我們就對錯的事視而不見?我無法接受。
     
    再來,就是因為過去有這麼多法規和時序上的漏洞,作為縣府的立法機關,難道我們沒有補正跟填起漏洞的義務嗎?民政處之前也說過了,目前的案子不會受到影響,未來的案子也不會受到影響,僅有過去的玉寶文創一案有這問題,如此一來,難道反對的議員是在為單一個案護航?
     
    而這個案子的業者大家也知道,就是現任國民黨籍議員鄭聚然。
     
    【內政部民政司指出苗栗縣民政處三個缺失】
     
    1. 錯引法源:民國80年並非沒有距離規範,應依當時台灣省墳墓設置條例中相關規範審查,而當時即有人口稠密區及水源保護區等距離限制不符合規範。
     
    2. 殯葬管理條例第73條限制之時間應主動告知業者:即便中央條例在事業興辦許可取得後才頒佈,但內政部已有函示明確說明,「為免該設施開工後延宕未完工,致核准考量條件已有變動,恐發生有損公共利益之情事,有必要督促其儘速完工,基此,貴府經審酌個案事實,應令其限期完工,倘逾期仍未完工者,按本條例第73條規定裁處,如違反情節重大,並得廢止其核准。」
     
    3. 業者應依自治條例善盡溝通義務: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說明應與居民溝通協調,目前業者尚未展開此工作。
     
    【業者始終不願意和居民溝通】
     
    在修正草案被否決後,我也立刻提出臨時動議,要求民政處必須請業者在申請啟用前,和地方鄉親及頭份市公所善盡溝通義務。但在詢答時,民政處卻說會要求並轉達業者,但若業者沒有溝通、只要文件備齊,依然會讓它啟用。
     
    令人相當遺憾,議會所通過之決議根本毫無效用。
     
    【接下來還能怎辦?】
     
    我在議會所組的專案小組還沒結案,我會以玉寶文創納骨塔專案小組召集人的身分,做三件事:

    1. 請內政部就殯葬管理條例第73條之內容,對此案做出解釋,是否應裁罰甚至撤銷。

    2. 請環保署就環境影響評估法,對此案做出解釋,其聯外道路工程面積是否應合併計算,並進行環評。

    3. 要求民政處做出承諾,本案未來若申請增加塔位數量,不能核准。

  • 內政部殯葬函釋 在 李柏毅 毅心為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4-15 21: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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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席日前接獲市民陳情指稱:渠廿餘年前於父親過世之後,購買一塊雙穴墓地安葬父親,並預留一個穴位以俟母親身後使用,年前母親過世之後,即委請殯葬業者將母親大體下葬於預留穴位。詎母親下葬之後不久,即接獲殯葬蟑螂的電話勒索,稱渠違法埋葬母親,必須要「花錢消災」。由於渠不願意接受勒索,最後只能依殯葬處的輔導處理之。

    案經本席了解發現,「殯葬管理條例」於民國91年7月17日訂頒實施,該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於禁葬期間不得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該法第70條亦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意即自民國91年7月17日之後,骨灰及未經火化之大體,不能埋葬在未經公告之公墓,否則即需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規定,「"墓主"違反第40條第2項或第7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陳情人因不諳法令之規定,且殯葬業者在事前無告知相關規定下,將其長輩之遺骸下葬於私人公墓之中。雖陳情人因擔憂長輩無法入土為安而旦夕不寐,但依法仍須開罰。唯了解相關規定之殯葬業者置身事外,實屬不合情理。本席爰此質詢:

    一、 殯葬條例細瑣煩苛,一般人根本不懂。雖然殯葬條例第83條及內政部102年12月3日「台內民字第1020357343號函釋」明訂自91年7月17日之後,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大體者需處罰「墓主」,但「墓主」二字根本沒有明確定義,也未與民法之親屬及繼承相關規定一致,整體而言,愈孝順、愈誠實的子孫愈倒楣,只要為先人出錢造墓或是按時祭拜,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墓主」而受罰。或是用衣冠塚名義來規避法規之民眾,反而因政府難以舉證而不用受罰。

    二、 市府雖係「依法」行政,但該法相關條文顯係不夠完善。就本案而言,陳情人乃一介平民,並不諳殯葬法令,卻需受此不近人情之嚴懲,而殯葬業者有熟知殯葬法規的義務,卻完全毋須負擔任何行為責任,連內政部訂頒之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亦未規定業者有告知「91年之後遺體不得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的義務,難怪予殯葬蟑螂可乘之機。

    三、 無獨有偶,日前本市靈糧堂委託民間清潔公司定時打掃,孰知該清潔公司竟派遣非法外勞執行打掃工作,勞動局卻處罰靈糧堂而不處罰該清潔公司。

    本席爰此具體要求:

    一、 殯葬處應建請中央修法,並即修訂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將「91年之後遺體不得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列為應記載事項。

    二、 勞動局亦應建請中央修法,以免市民無辜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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