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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入國許可證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51的網紅元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結論放前面,免得法條太多噁心到非法律專業的。 1. 中華民國國籍是屬人主義,出生時父母其中一人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就自動取得,跟設不設戶籍無關。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58 號雖是針對當年所謂「政府黑名單」問題,但其背後法理共通:國民有返國權,除非有合乎比例原則的法律限制,否則國家不得無故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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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國許可證 在 A.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04: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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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國許可證 在 魏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6-10 18:00:14取得入國許可證之後,主角一行人進入傑瓦爾馬上展開一系列的作戰。首先他們在對抗先鋒部隊的時候,認識了兩名新夥伴:瑪麗貝爾跟賈波。接下來奧倫加王也加入戰局。英雄們必須一面保護奧倫加王,一面推進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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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國許可證 在 元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結論放前面,免得法條太多噁心到非法律專業的。
1. 中華民國國籍是屬人主義,出生時父母其中一人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就自動取得,跟設不設戶籍無關。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58 號雖是針對當年所謂「政府黑名單」問題,但其背後法理共通:國民有返國權,除非有合乎比例原則的法律限制,否則國家不得無故拒絕國民返國。
但該解釋的敗筆在於大法官把「是否設有戶籍」列為要件之一,我個人是贊同劉鐵錚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至於其肯定立法者得以住所決定對國民入出境是否採取許可制之標準,本席尤難同意。...」
做成此釋字的某位大法官在我念法律系時照顧有加,時不時請我吃當時流行的養生餐或土雞城,看到名字殊堪回憶,題外話一句。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規定「無戶籍國民」不予許可入境的限制中,並不包含「可能生病或被傳染疾病未發病」這個條件。而是以第18條第1項第8款「確定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疾病」為前提,且此條是針對『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這邊可以延伸談的是:新型冠狀肺炎的疫情與死亡率是否比其他流行性感冒嚴重?特別針對此病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權?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已表示:「血友病童的生父是中華民國籍,中配馬姓女士在台灣依親多年,已取得中華民國戶籍並核准在台定居,病童也是中華民國籍。」
所以,陸委會又聲稱的:「對於「國人與陸配所生的子女,原本即具有臺灣合法居留身分,並且已經與父母在臺灣共同居住生活、就學多年,過年期間隨同父母到中國大陸探親,因停航滯留者」,考量目前中國大陸疫情發展,為減少人員移動,仍不允許回臺。」
法源依據為何?我是很好奇啦。
看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並非陸委會管轄主管,所以關該會什麼事?我也很好奇啦。
另一方面,如果該血友病童在台灣設有戶籍,那依照同法第五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我還是看不懂剝奪國民返國權的法源依據,更看不懂這樣的政府哪裡捍衛人權了?
我只知道從經濟學實證來看,民主制度完全不保障人權,持此謬論的人不是笨就是壞。
關於經濟學怎麼看人權可參考我的舊文:
「從南投地院「公然侮辱罪」一案談起 -- 2010/06/16」http://www.yuanyu.idv.tw/?p=779
「經濟學看人權」https://tinyurl.com/uz3afu4
亦可參考下列論文書籍:
Steven N. S. Cheung, "Why is there a lack of freedom under communism?" 1983
Milton Friedman, "Capitalism and Freedom"
F. A. 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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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58 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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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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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
止入國:
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有前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
規定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重大經
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18條第一項第八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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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最後一個重要印象派大展我們就要回家了。其實原定是禮拜天要回去,但我那天兵♟老公把他整個包包~裡頭有護照錢包我的愛馬仕圍巾跟近視眼鏡....全部忘在電車上,好多人都跟我說日本治安很好一定找的回來,不過到最後我們還是死心了💔。特別感謝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發給我們入國許可證,真的好親切非常感激❤️人間處處有溫情。
今天搭巴士去機場前在超市買了最愛的麝香葡萄與好多食物,一邊吃葡萄一邊看窗外風景。旅行途中有點點滴滴,難以忘懷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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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越南18日遊行活動 政府加強應變措施
各位在越南有親友的粉絲們請注意,由於越南18日的遊行活動,外交部自即日起提升越南全境為「黃色」旅遊警示燈號、胡志明市第一郡為「橙色」燈號,至於平陽省、同奈省則仍維持「橙色」,請提醒您的親人務必要避開人潮聚集及示威遊行地點,以維護自身安全。
此外,行政院17日上午召開「越南暴動事件因應小組」第3次會議,毛副院長指示因應越南遊行活動,交通部及外交部務必做好各項緊急應變準備,並視需要協助臺僑順利返臺。我駐越南代表處及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已向越南相關部會高層表達政府嚴正關切,強烈要求越方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臺商生命財產安全,對台商及台僑聚集處加強巡邏等維安,同時已洽妥當地旅行社準備大型巴士,並請越南公安部協助派員跟車保障進出安全。駐處已規劃緊急避難集結地點,並指派專責同仁建立聯繫網絡。外交部的緊急應變小組會與駐處保持密切聯繫, 18日起每小時將最新情勢通報行政院各相關部會。
至於在返臺機位上,交通部已經全力協調航空業者,最近幾天都還有剩餘的機位,並沒有一票難求的情形。移民署也同意免收返國申請入國證明書副本400元規費,持入國許可證入境者也不會註銷其護照。如果粉絲們有親友在越南經商因暴動事件而遭受損失,請別忘了洽繫經濟部的越南臺商服務單一窗口,他們可以提供:協助臺商確認損失、保全證據、後續求償、經營輔導等相關事宜的服務,另外也已提供越南受災臺商所需要的金融協助。
相關訊息請上外交部網站
http://www.mofa.gov.tw/…/80e9bbdd-810b-4d4b-ab74-56e6def8e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