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兒權法56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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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8-26 18: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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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102.08.20 受邀參加 -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議事組 會議...
    回覆意見匯整 協會核心幹部人員 ...與會人員 會長 王薇君 秘書長 李憶如 理事 周煥強

    [[ 針對102.08.20參加法務部 ]]
    廢死團體 56. 57點本協會回覆如下 :

    1. 國內殘殺性侵兒童案件,件件都是泯滅人性手段兇殘,尤因兒童自保能力非一般成人,不能以成人刑案的量刑角度來衡量虐殺兒童的刑度,成人與兒童間並無恩怨情仇,加害人的行兇動機主因於兒童並無自保能力身軀弱小而施以暴力滿足慾望,同時凌虐弱小兒童之行為本身已無悲憫之心,泯滅人性難以教化,而觀察國內對於虐殺兒童之刑事案件,審理之法官在衡量心證下,大部分都並未施以從重量刑,國內相關兒權法治保護不足,因此呼籲政府因審視時度,將重大殘殺兒童的刑事案件,視為必須獨立特別之待遇,另設立特別法,處以極度重刑,死刑以外之刑度不得假釋特赦,性侵兒童累犯應遵照專業精神評估之再犯率,再犯率高之加害人不應輕易回歸社會,危害兒童安全等專屬規範,以昭示國內對於虐殺性侵兒童的執法決心,遏阻這類手段殘暴毫無人性的犯罪。

    2. 美國國務院公佈「2012年全球人權報告」台灣對於女性強暴、家庭暴力
    與兒童受虐等問題並未顯著改善,政府應極力重視對於司法與公務體系之人員兒權法治觀念的推展,觀察司法院兩公約相關司法教育訓練,兒少人權的相關訓練課程並未顯見排定在教育訓練中,建議相關人權團體與政府必須極力重視兒童人權的問題,而綜觀相關公務部門對於兒童保護的資源更顯見不足,兩公約既已國內法化,強烈建議政府亦將國際兒童公約法納入國內法,以完整人權法之落實。

    3. 官方與非官方人權團體以及政府應評估國內國情、民意、國家政策,應當將被害者與加害者的人權平衡考量,在時機未成熟且無完整配套措施下,不得暫停執行死刑甚至廢除死刑,造成民意沸騰國家動盪,尤以現階段國民法治觀念不足,廢死議題已造成人民對於政府司法體系不信任且助長犯罪者僥倖心態犯下幾起重大刑事案件。呼籲政府審慎處理重視負面效應,政府與人權團體也應將人民生命置於要位,應酌情國家內政情況,不宜漠視實際狀況躁進實施。

    4. 政府對於國際組織在國內實施國內死刑執行的抗議下,應提出國際法法則,維護國家主權,任何組織聯盟,不得以任何藉口和方式直接、間接干預(包含武裝干涉、經濟干涉和外交干涉)並不承擔國際義務的他國內政以非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制度和意識形態。影響他國民族自決,司法判決與保護,政府也應當向國際宣達國家內政狀況,不宜躁進實施廢死的決心。

    總結: 死刑與殺人行為所犯下的行為都是錯的時機,而且永遠不會劃下句點的時機,觀念不同,要更改不同於情理法的法律是不可行的,很多法官和學法之人,是看自己的工作和環境來扮演角色,今天他們接觸的案件是慘絕人寰的殺人手法,並有影片做證,而犯後又一付不在乎的時候,判死的法官變身為包青天,律師變成救贖者的角色,望法律能給一位無知的人民一個機會,但是諸多死刑判決,哪一位法官會詢問加害人在犯罪時的殘忍無道,或無顧人民生命財產等,加以解說死刑判決的合宜性,對於判死總是以法條再加上罪無可逭,無教化之行,這根本在宣讀法律而不是了解犯行!!
    人民不懂法,法官玩笑法,犯罪人不怕法,被害人枉法,由此看來,台灣的法律有何用,廢死與否其實宛如加害人一樣,就是在於是否取決他人性命一樣草率,高興怎做就怎做! 人權很重要??當然重要否則大家有必要討論死刑與否的必要性嗎?但換言之,一昧的廢死,總是以人權問題和冤屈來訴求廢死,在國民的觀念和看法,這根本就是一群神經病,把死刑犯關在他家,我們就同意!!

    很多的討論和辯論,一場一場看下來,可以編輯一本笑話大全,而且依學歷可分成理想派,物實派,暴力派和愚民派,但不管什麼派,一切都是個人派,只為自己而生,不管他人生死,
    那!!有權在這裡談結束人命的論點,如果不落實法律知識,不改變人民觀念,不讓犯罪立場更明確,那死刑廢不廢除真的沒意義.
    政府首要目的應該是要教導人民"尊重生命 不要殺人" 並且要懂法守法,董得尊重彼此的生命權,那才是做到真正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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