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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免除扶養義務調解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247的網紅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開工第一天 接到社工的電話 被社工告知法扶的當事人過年期間發生車禍 還沒意會過來 下一句是 「人走了」。 . . . 回想最後一次在法院調解室的見面 . . 即使一開始就跟當事人的一對兒女解釋 他們的母親當初離開家庭是因為哪些不得不的苦衷 . 即使一開始就先解釋 之所以會有這個訴訟 只是為了拿到一...
免除扶養義務調解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2-17 18:22:04
開工第一天 接到社工的電話 被社工告知法扶的當事人過年期間發生車禍,還沒意會過來 下一句是 「人走了」。 . . . 回想最後一次在法院調解室的見面 . . 即使一開始就跟當事人的一對兒女解釋 他們的母親當初離開家庭是因為哪些不得不的苦衷 . 即使一開始就先解釋 之所以會有這個訴訟 只是為了拿到一個...
免除扶養義務調解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開工第一天
接到社工的電話
被社工告知法扶的當事人過年期間發生車禍
還沒意會過來
下一句是
「人走了」。
.
.
.
回想最後一次在法院調解室的見面
.
.
即使一開始就跟當事人的一對兒女解釋
他們的母親當初離開家庭是因為哪些不得不的苦衷
.
即使一開始就先解釋
之所以會有這個訴訟
只是為了拿到一個法院免除子女扶養義務的敗訴判決
否則社會補助無法請領下來
他們的媽媽一點都沒有想跟孩子要錢
.
但從小沒有得到家長足夠援助的兒女
還是免不了對母親滿腹的怨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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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陌生人突然就這樣冒出來跟你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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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天疾病導致無法說話的婆婆
從在走廊認出孩子的第一眼就開始流淚
隨著兒女一字又一句的不諒解
婆婆抽著桌前衛生紙的頻率也越來越頻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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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我和委員都非常於心不忍
只好又重申一次彷彿沒被聽到的
母親在他們小時候被迫離開的苦衷
以及母親從第一次到事務所就透過社工翻譯,轉述她壓根就沒有要跟小孩要錢的念頭
只是礙於程序我們不得不這樣跑一個判決
.
.
也跟對方說
因為是第一次調解所以才特地請婆婆親自來一趟
婆婆行動也不方便,沒意外的話,之後原則上會只有我代理出庭
不確定這次會不會是
他們和媽媽的最後一次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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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
只是希望幫沒辦法說話的婆婆多少取得一些兒女的諒解
讓他們意識到、也珍惜這
可能是最後見面的時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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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調解室出來的時候
佝僂著身軀的婆婆佇在走廊上
我看出來她在等孩子們出來時想有些私人時間
婆婆的孩子們顯然也看出來了
所以即使餘光瞄到了仍刻意在調解室門口聊天不往走廊前進
.
.
婆婆持續在走廊等待
陪婆婆來的好心房東示意我先走
不曉得最後
他們有沒有好好地說上幾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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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看著新聞又更難過一些
不過
婆婆終於再也不用為病痛所苦
還要撿資源回收到三更半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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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另一個世界
要健康快樂喔
免除扶養義務調解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養兒防老?>
最近有一個新聞,
新北市一名薛姓父親指控,辛苦栽培孩子長大至大學畢業,
現在年老體衰,兒女每月只給3千元扶養費太少,
向法院提聲請,要求提高至1萬元。
兒子反擊,指爸爸是公務員退休,不僅有房產,
還享有18%優存,每3個月就出國1次,生活過得相當好。
法官認為,薛父有房產、財產總額更超過300萬元,裁定駁回。
老一輩人都有養兒防老的觀念,
(k這一代已經看破了,不要回來挖錢就是萬幸了!)
覺得子女還是要撫養自己,
不過這種事情通常會私下調解掉,
弄到對簿公堂,是很難看的~
依照現在法律規定,
要求子女扶養,沒那麼簡單,
第一個,父母要有扶養子女的事實,
如果只是把他生出來,就送給別人養,
或是自己在外面花天酒地不養家,
老的時候想回頭要求子女扶養,是沒辦法的!
(子女:你想得美!)
即使上法院,
只要子女證明了這個父親或母親根本沒有盡到撫養義務,
或是在成長過程有重大侮辱或虐待行為(比如:性侵之類的)
法院還是可以判決減輕甚至免除子女扶養義務的!
另外還有一個要件要注意,
就是必須父母的經濟狀況無法維持生活,
像上面這個案子,
父親有一定存款,甚至可以一年出國好幾趟,
那表示父親有一定財力可以維持自己生活,
子女還是可以不負扶養義務的~
結語:
就是不管林背怎麼樣盡心盡力照顧三小,
三小長大後,還是不用對林背負撫養義務的,
看破了啦!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
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免除扶養義務調解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現在單親家庭越來越多,如果從小就被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棄養,等長大獨立了,未盡責任的父母才反過來要求小孩扶養盡孝道,子女可以拒絕嗎?天下真的無不是的父母嗎?
父或母在孩子小時候就離家不知去向,孩子長大了突然接到政府的安置機構請求兒女支付父母被安置在安養院的安置費,子女可以拒絕給付嗎?
民國99年所修正的民法第1118條-1,明確的規範了這樣的問題:
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如果父母過去有對兒女,兒女的配偶或兒女的直系血親虐待,或是對兒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兒女可以請求法院裁定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則可以免除扶養義務,而且以目前實務上的判決,也不以父母已來要求扶養為前提,子女是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
這在實際的生活中是有很大的意義的喔!
因為依照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政府安置被遺棄無人照養的老人時,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從小被遺棄的兒女,居然可能在多年後突然收到政府安置自己父母的帳單,不付的話還會被強制執行。
因此在失蹤多年的父母尚未出現前,的確有提前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的必要性,因為這個請求權在法律上,必須要判決後才向後生效,如果在收到帳單後才去聲請免除,在判決確定前的帳單還是要給付的。
至於是否可以用調解筆錄(就是父母主動出面同意免除扶養義務)來免除這樣的安置費,早期有一些法院判決認為是不行,但在新增訂的家事事件法中肯認當事人應該有這樣的處分權,至於後續的判決是否能夠接受用調解筆錄來免除兒女的安置費義務,需要再多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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