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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扶養義務溯及既往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445664
這一則新聞,有一位75歲的老翁,因為名下沒有財產,每個月只能靠請領老人年金及中低老人津貼度日,也因此積欠醫療處所的醫藥費用,在籌不出錢的情況下,就依法訴請子女盡扶養義務,也就是要求子女支付「扶養費」以扶養他,事實若如此單純,子女顯然是未盡扶養義務,老翁的請求應該是有理由的。
然而,老翁在年輕的時候,沉迷於賭博,並積欠大筆債務,於子女5歲時就離開家躲債,由他的妻子獨力拉拔子女長大,且又為了避免被老翁的債主逼債及考量子女的安全,便搬離原住所,但老翁卻對子女及妻子不聞不問,仍然繼續賭博,並曾向子女索取其打工所賺取的工資作為賭博的賭資、以急需用錢為由,拿走子女多年積蓄等行為,而經法官調查老翁與妻子的離婚事由確實也是因為賭博及未盡扶養義務後,判決老翁請求子女履行扶養義務為無理由,也就是子女在「判決確定後」,可以不需要去扶養老翁。
謝憲愷律師表示,本則新聞所涉及到「扶養義務」的減輕與免除,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平衡「子女與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的扶養義務,因為父母在子女需要被扶養的時候,沒有盡到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提供適時的經濟扶助,甚至掠奪未成年子女打工所賺取的工資等,如果在子女需要被扶養時,父母曾經有與上面所列舉相類似的行為,法院就可以依行為情節的輕重,若行為重大致使子女完全沒有受到扶養,法院會以判決免除扶養義務;行為相對輕微的話,就會用減輕扶養義務,舉例來說,原本每個月需要支付新台幣10,000元的扶養費,經過法院減輕後,每個月可能只需要支付6,000元的扶養費;經法院免除後,就不需要支付任何扶養費。
但要提醒民眾的是,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的判決,現在的法院大多沒辦法溯及既往,也就是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會發生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的效果,因此,訴請法院減免扶養義務可能會與民眾所預期達成的結果有所落差,這部分已經有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審議中,希望能成功修正通過,以落實「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立法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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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扶養義務溯及既往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委員會質詢,我針對老福法四十一條的落實,因情事變更理應對受行政執行人更友善! 提出質詢。 另外,針對長照公共化佈建計畫,衛福部應成立公私協力輔導團隊,避免歪樓!
質詢完整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28135/1M/N
一、老福法41條執行情形:
去年五月老福法三讀。其中第41條衍生的問題,主要是免除扶養義務之訴屬”形成權”,無法解決判決前的債務。。
第41條的修法重點有幾個:
1.明確化行政執行程序
2.求償對象也增列本人和配偶
3.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於接到求償對象申請後,應邀集外部委員成立審查小組,就該費用的減輕或免除進行行政審查。
4.避免行政事務變成法院負擔。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案件,也可以透過行政裁定方式溯及既往。
法律已經變更,連法官都看不下去,直接將免除扶養義務提前102年,但仍有地方主管機關,在修法後、法院裁定後,還是對原來的行政處分不予廢止或變更?
法案三讀時,我有建議,一年後衛福部應針對各種樣態進行檢討並制定審查準則的要求,再兩個月就一年了。請衛福部特別注意各縣市類似案件的處理樣態並收集一些行政法院的見解,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二、有關政府採購、特約、促參、委託經營的議題:
雖然長照司有努力再推動住宿式長照機構的佈建,以生活圈來評估機構欠缺地區,推出住宿機構公共化計畫(「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新設機構一床補助150萬。
由於地方政府還是無法像部立醫院拿出自籌款來興辦,所以就會走向促參。
目前就有台南市100床的BTO案,以及彰化縣政府兩個150床的OT案。(1、台南市政府1案(100床,1億5)委託台灣促參公司辦理 BTO;2、彰化縣政府2案(各150床2.25億),也是促參走OT)
二十年來社福機構的促參案,走過許多失敗的慘痛經驗,目前僅剩社福設施促參,施行細則規定確實也只剩下長照機構可以走促參。
台北市從廣慈爭議之後,就沒有促參案,幾乎都是走公辦民營、委營,和標租。縣市政府有經驗的更少。
公私協力有許多的程序問題必須克服。例如:有財力的促參團隊,可能根本不了解長照法人、長照機構的相關規定及經營成本,而有長照機構經驗的團隊,沒有足夠財力參與促參。另外,十億,對促參團隊太少,對長照機構太多,還有很多待克服的問題。
結我認為衛福部應組成長照和身障機構公私協力輔導團隊,否則這些促參案相當令人堪憂,最後走不下去,又面臨政策落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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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修法今天三讀通過,總共修正十六個條文。
主要有三部分:
1、放寬補助,鼓勵非法人機構參與長照2.0。
2、解決直系血親卑親屬因保護安置衍生的安置費用債務問題。
3、針對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長輩,地方政府得結合民間團體關注其照顧品質;並提高未立案機構的監督強度。
三讀感言
根據現有老福法第四十一條,老人保護安置產生的費用,向其卑親屬的求償及強制執行,促發許多免除扶養義務之訴訟。
這次修法除將求償對象增列本人和配偶外;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於接到求償對象申請後,應邀集外部委員成立審查小組,就該費用的減輕或免除進行行政審查。避免行政事務變成法院負擔。但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案件,也可以透過行政裁定方式溯及既往。
特別提出附帶決議,讓尚未移送行政執行的案件,皆有重新審查機會。也期待執行一年後,衛福部能針對各種樣態進行檢討並制定審查準則。
其次,為鼓勵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參與提供長照2.0居家式及社區式照顧,我們在第三十六條特許其在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項目或 基準者,政府可以給予補助。
本席比照長照服務法的規範,新增第四十條之一,授權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協助沒有親屬的長輩,監督機構的服務品質。
這次老福法,我們先處理急迫議題,但面對超高齡社會的來到,以及長照服務法的競合,行政院應該盡速啟動更完整、更有前瞻性老人福利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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