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免稅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免稅定義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免稅定義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免稅定義產品中有9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整改清算】香港地產商十大高危「#壟斷行為」 外電指地產商受中央施壓引起全城烘動,地產股亦隨著恒大爆煲而大跌。其實所謂「遊戲規則已經改變」並非重點,「壟斷行為」一詞才是對地產商來說可以內容無限擴充的紅線,如何才構成「壟斷行為」暫時沒有任何定義,以下嘗試探討香港地產商十大最高危的潛在「壟斷行為」,從...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質詢重點如下: 1.法務部「洗錢防制新法執行成效」專案報告,內容引用國際租稅正義聯盟2018年金融秘密指數報告(Financial Secrecy Index 2018),吹噓政府洗錢防制作為已獲得國際「極高肯定」,被我當場打臉。 該份報告結論指出「台灣可能成為東南亞的下一個租稅與洗錢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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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稅定義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1 23: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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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清算】香港地產商十大高危「#壟斷行為」

    外電指地產商受中央施壓引起全城烘動,地產股亦隨著恒大爆煲而大跌。其實所謂「遊戲規則已經改變」並非重點,「壟斷行為」一詞才是對地產商來說可以內容無限擴充的紅線,如何才構成「壟斷行為」暫時沒有任何定義,以下嘗試探討香港地產商十大最高危的潛在「壟斷行為」,從而預視香港地產商將會否/如何遭到整改清算。

    ■ 1 #囤積居奇

    單是四大地產商抬面有上千公頃土儲,估計仍有大量未登記、仍然掌控在俗稱「艇仔公司」的中介手上的土儲,亦未完全反映入公司年報, 圈地規模遠超枱面所及。

    這些土地資源本來是尋常百姓的家園、自給自足的農田、自然生態的棲息地,都被囤積高度集中化起來。這些囤起來的土地資源無論有多不適合作發展,現時都歸咎政府阻礙他們點地成金,也不讓出來還原各種用途,為社會作業及自然環境重建生機。只肯短借出來作過度屋,收回之後又能借機變豪宅。

    地產商的囤積壟斷,並不限於公開在公司年報上的一千公頃土地儲備,還有每年囤起上萬個已建成空置單位。本來針對此問題的《一手樓空置稅》條例草案,準備好通過最後都可以失踪泡湯,繼續容許地產商將手上空置單位待價而沽,彰顯了後國安法時代地產影響力仍然法力無邊。

    ■ 2 #壟斷式圈地

    除了大規模囤地自肥,過往在新界的圈地模式也很可能構成所謂「壟斷行為」。

    一直以來透過在新界與村長「打好關係」,大地產商之間已形成了無形的收地地盤,亦令其他潛在競爭者無法進場,明顯的例子如新界東北及洪水橋,明顯有著分區割據之收地格局。加上還有政府配合的規劃選址及原址換地,大大鼓勵了地產商進一步圈地壟斷。

    土地業權外,亦透過不限於「田地生產」的手法,從小業主手上集中化市區業權作重建,亦成功爭取放寬強制拍賣門檻的政策,大大加強收購議價能力,掃平中下階層在舊區的生存空間。

    ■ 3 #操控衣食住行每個環節

    過往談到「地產霸權」,一般都指不單是在住屋問題上由地產主導,而是在交通運輸、電子消費、物業管理、飲食娛樂、城市活動,深植日常生活的每個環節,各種服務選擇、物價水平、生活質素都牢牢挾制在地產商手中,連街市規劃也可以操縱。

    真正的霸權壟斷莫過於市民根本無法決定自己的民生大小事,而當今被套上「壟斷行為」的罪名,很可能就是因為他們在各行各業霸佔龍頭地位,未有全面「讓」給「其他競爭者」入場所致。

    ■ 4 #公眾輿論帶風向

    地產利益不只在政治體制及大大小小的政策委員員內,過往還透過籠絡「經濟學者」、地產經紀、退休高官等知名人士,透過媒體版位、董事袍金、團體資助、政黨捐獻、評論專欄、顧問研究的方式,讓社會各界都有專業打手或代理人協助主導社會輿情,帶出有利地產商利益的論調,實現公眾輿論的壟斷。過往遇上反對地產利益的社會聲音,曾有抽廣告、發信傳媒及團體作「提示」的做法。

    透過以上的廣泛動員做到轉移視線、sideline反對聲音的效果,過去成功創造出「土地不足」、「地權複雜」、「收地困難」、「環保霸權」、「補地價 = 白做」、「一日最衰都係辣招」等論調,令地產利益能夠以公眾利益之名滲透香港日常議題,主導土地房屋施政。

    而當今還能保有「帶風向」的權力,在全面管治權下當然會被理解為新時代香港隱患。

    ■ 5 #利益主導政府施政

    當今各種被質疑為地產利益度身訂造的土地房屋政策,例如土地共享、原址換地、發水露台、強拍門檻、加大濕地發展密度,放寬祖堂地等,都會獲得過政府大力幫手背書成訂立, 一般都會以「地產商發功」來形容背後難以得知的政策制訂過程,卻可從「許士仁案」、「梁展文案」反映這種「功力」並非空穴來風。

    人脈財力使然,這亦未必是能透過削阻地產商在特首選舉的影響力,就能輕易破除,這些都應該會被明眼人看在眼內。

    ■ 6 #區位租值壟斷

    壟斷不僅只在資源上、媒體中,還能透過主導基建配套達到區位上的壟斷,令區域中心地段全面配合地產利益,才能有效收割小市民的租值。

    這樣就不停留於大地產商的行為,領展、港鐵、市建局三座大山顯然也是加劇城市空間階級化及房屋問題的元兇,不過暫時仍未有在輿論上分享著地產商相同的待遇。

    ■ 7 #阻礙政府收地與發展

    近年提出10塊私人地事隔兩年有7塊擱置,1,000公頃未發展棕地不斷避開地產商土儲只額外收得47公頃,可以預視背後現今依然有著巨大的收地力場,守護著他們愈儲愈多的土地儲備。

    事實上,過往有不少案例發展商動輒進行司法覆核及上訴,發展商成功率亦相當高。明明收回土地條例是最難以挑戰的尚方寶劍,政府一直都避開而選擇更貴更破壞的填山填海。

    現今恆隆地產陳啟宗試圖甩獲反指土地短缺全因反對派,但明顯土地發展最有力的反對派,其實就是地產商本身,這並不是發展商憑口就能帶過的事實。

    ■ 8 #非正規掠地起豪宅

    地產商不僅會大手收購公共事業如電力、巴士、媒氣等行業進行壟斷,更甚者是「不務正業」,利用這些公共事業大搞地產,懂得將旗下/合作團體的巴士廠、變電站、碼頭、機樓、科學園區、教堂等公共設施申請改劃成私樓住宅項目,如同黨媒所形容恒大在不同省市「以車圈地」的騙地模式。

    這除了大大影響香港賣地庫房收益及公地公用的潛力,變相廉價搶地,將原有批租作公共用途的土地變成私樓豪宅圖利。

    ■ 9 「#智商勾結」

    還有透過私下「捐獻」或參與某某智庫組織,一方面能因慈善牌可獲免稅優惠,另一方面亦能借助他們影響政府施政,製造對地產利益更有利的政策環境,一石二鳥,可謂「智商勾結」,但這些行為大眾是看到的,亦可理解是另一種助長壟斷的行為。

    ■ 10 #大孖沙「#鋤Dee會」

    根據不少過往報導,傳聞大地產商們曾私下組成「鋤Dee會」,有傳成員包含恒大許家印、「重慶李嘉誠」張松橋、「大劉」劉鑾雄等大地產商,這種富豪「共富」的合作模式,方便在過往地產股票市場大手交易,互惠互利做Deal。

    不論鋤Dee會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已經在新時代香港式微,外人不得而知,但若然還有這個沒有社團註冊的「團伙」,今時今日也很有可能以「壟斷行為」被取締。

    小結:風聲已聞 危難未至

    現時其實只聞風聲草動,未有實質行動,但現今地產商還想以小恩小惠打發就算,更想借機以解決住屋問題之名大撈一筆,現屆仍較親地產界時或尚可蒙混過關,靠拿劏房業主Slumlord祭祭旗,但長遠且看「壟斷行為」的紅線如何變化,如何換莊,畢竟香港地產收益供養不同利益版塊,政商之間還是你中有我的利益共同體。

    想留意更多有關地產商壟斷行為:

    【本研Podcast】Ep57 - 施壓中 - 地產商就嚟冇得玩?
    🎧Spotify:https://spoti.fi/3EwCgMw

    -
    研究有價 月捐撐起土地研究工作:https://liber-research.com/support-us/
    FPS ID:5390547
    HSBC PayMe 捐款支持:https://bit.ly/32aoOMn
    戶口號碼:匯豐銀行 640-198305-001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HK) COMPANY LIMITED)
    義工招募:https://bit.ly/2SbbyT3

  • 免稅定義 在 Fiona法國代購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16: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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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稅定義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3 15:05:07
    有 2 人按讚

    台灣菸酒公司先前訂定「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免稅商店出入境購買免稅菸酒佣金回饋活動要點」,遭民眾認為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檢舉,經調查,台北市衛生局認違反菸害防制法且已3次違規,裁罰1500萬元。

    台灣菸酒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獲勝,撤銷原處分不必付1500萬元,但台北市衛生局也不服!認為原判決的見解跟最高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46號判決不同,並提出《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
    而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的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應該是指「菸品廣告或其他菸品的促銷行為,有直接或間將推銷促進菸品使用,達成菸品銷售利益的經濟活動」,這法規是為了避免業者用非典型的廣告方式來規避法規間接達成廣告的效果。
    同法第9條第1款及第3款所禁止者,也是針對促銷菸品和菸品廣告去做規範,因此如果折扣促銷的商品不包括菸品,或商業宣傳不是為了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就沒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的規定。​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或帶團領隊導遊有推銷促銷菸品使用,也沒有查獲菸品折扣的證據,無法認定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的情事,當然就沒有行政罰法第14條的適用。​
    再加上本件原處分本來就沒有援用《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案件爭執內容及結論也都與公約無關,故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
      ​
    ━━━━━━━━━━━━━━━━━━━━━━━━​
      ​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
    《#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3款​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
    《#行政罰法》第14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臺灣菸酒 #菸 #行政訴訟​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 免稅定義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10-03 17:58:17

    今日質詢重點如下:

    1.法務部「洗錢防制新法執行成效」專案報告,內容引用國際租稅正義聯盟2018年金融秘密指數報告(Financial Secrecy Index 2018),吹噓政府洗錢防制作為已獲得國際「極高肯定」,被我當場打臉。

    該份報告結論指出「台灣可能成為東南亞的下一個租稅與洗錢天堂」、「雖然台灣政府在近年已經有努力修正或草擬許多法規,但非常清楚地,仍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等內容,況且台灣在金融透明度甚至比免稅天堂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達等還不透明。

    2.政府不斷宣示洗錢防制,導致一般民眾在銀行辦事變得非常麻煩;但對於慶富弊案中,協助慶富集團利用非法地下匯兌洗錢至中國的非法行為,為何雄檢卻無具體作為?

    3.去年高雄地檢搜索慶富大樓,早就查獲記載陳慶男花錢疏通銀行高層與政治人物費用的「內帳」,為何檢察官遲未偵查?今日法務部蔡清祥部長還在裝傻、耍嘴皮子,表示「不知道內帳是什麼」、「內帳的定義是什麼」,十分離譜。

    4.慶富集團陳偉志,今年5月逃亡。事實上,去年4月,檢調早已掌握,陳偉志在慶富弊案爆發前,就已收到風聲,帶著老婆小孩逃亡出境。為何整個偵辦過程中,檢調明知陳偉志有逃亡之虞卻不聲請羈押?面對此質疑,蔡清祥部長竟當場說謊,表示檢察官有聲押。

    更離譜的是,去年11月,當時的邱太三部長立法院接受詢答時表示,未聲請羈押的理由「他們(陳慶男等人)已經坦承犯行 」,而顏大和檢察長則表示「不羈押其實也是一種辦案的技巧。」

    事實上,陳慶男與陳偉志否認犯行,陳偉志最後更是順利逃亡。

    慶富弊案還沒結束,我會繼續追究責任。

    2018-9-30 慶富獵雷艦弊案之五大放水:【第一部:消失的密帳】
    https://goo.gl/ZKT2bz

    2018-10-0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不肖律師淘汰與懲戒
    https://goo.gl/rn4VZt

    2018-10-3 虛偽不實的法務部報告
    https://goo.gl/d3C4jr

  • 免稅定義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7-10-05 12:47:27

    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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