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金額限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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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金額限制 在 陳鴻禧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12-04 21: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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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日前宜蘭縣議員於議會質詢宜蘭縣政府委託作家黃春明的黃大魚兒童劇團經營宜蘭火車站前紅磚屋暨丟丟噹廣場,有違公平原則,引發大眾迴響,黃春明老師甚至在臉書發表「豬議員」言論。
    對此,縣議員陳鴻禧、黃定和及黃建勇今(5)日共同召開「縣府行政怠惰 採購便宜行事 議員拒當替罪羔羊」記者會,會中表示摧毀文化的兇手是宜蘭縣政府,因為是宜蘭縣政府沒有依採購法依法行政,造成廠商違反合約之事實且又無適時輔導改正的動作,造成國寶級作家黃春明老師要搬離紅磚屋的憾事發生,而縣議員僅本於監督預算支出的職責,監督縣政府的施政作為,並提出不合理及可改進之處,為宜蘭縣民公帑嚴格把關,但宜蘭縣政府竟無視自己的行政怠惰,反而用文化大旗施壓縣議員,實在是陷黃春明老師於不義又有違社會公平正義。

    縣議員陳鴻禧表示:
    陳鴻禧議員再次重申本於職責,對縣府的所有預算支出,皆基於公平正義原則提出質疑,如今是縣政府在議會解釋不清楚,反倒在臉書取暖,變成議員不重視文化,趕走國寶級作家。
    以下公開還原議員質詢重點:
    1. 就縣府合約而言,黃大魚劇團就是履約廠商,原合約要求履約管理紅磚屋及丟丟噹廣場並提供文化展演活化該地,縣府104年4月發文收回丟丟噹廣場管理權,黃大魚劇團僅需經營管理紅磚屋,但委託的錢沒減價,縣府105年還想繼續用原價(98萬)委託,這樣合理嗎?依政府採購法,這樣合法嗎?
    2. 在縣府財政拮据下,黃大魚兒童劇團可免租金、可自行出借場地收場地費,縣府還補助經費,而縣內其他藝文團體有多少?又獲得公部門多少挹注呢?補助原則何在?
    3. 縣府扶植黃大魚兒童劇團3年了,也活化該空間帶來人潮及錢潮,當黃大魚有能力自給自足時,縣府是否可樂觀其成減少挹注,並轉將這筆錢釋出,讓給其他地方的藝文團體,並藉著紅磚屋的經驗,發揚宜蘭各種多元文化。
    4.若縣府重視黃春明老師與黃大魚兒童劇團,則應依照府採購法編列幾年期程使其完成更多文化展演活動以活絡宜蘭火車站前這塊精華地段,並提出理由與預算請求議員支持補助,但縣政府做了甚麼?用1佰萬以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勞務,簡單的評審會議後首長核可,再每年編預算委託執行,怎麼不依藝文採購辦法做限制性招標,錢給到位了,黃老師可辦的展演更多元豐富,能帶來不同的城市風貌。可以說縣政府此舉違反政府採購法精神又不尊重黃老師。
    每年議會審預算,議員當然要質疑縣府直接委託黃大魚兒童劇團,使其能提供免費的文化展演活動,但換成別的藝文團體難道就不能達到目的?

    縣議員黃定和解釋:
    宜蘭縣政府才是摧毀文化的兇手,有以下四點証據:

    証據一、招標違反政府採購辦法
    該委託案是宜蘭縣政府依採購辦法第22條辦理,採購辦法第22條明定有公開招標及限制型招標二種,但是宜蘭縣政府竟違反採購辦法,採直接委託,明顯違法,宜蘭縣政府陷黃大魚兒童劇團於不義。。

    証據二、商店收據違反當初之簽定合約
    該委託案合約第9條第9項明定:「乙方各項經營販賣服務,應明確標價費用,並照價收費。並應依規定使用收據或統一發票。」
    但是請問有去該處消費過的民眾,該商店有沒有開立「黃大魚兒童劇團」的收據或發票?答案是「沒有」,因為收據開的是「百果樹紅磚屋」,如以下實體收據:
    宜蘭縣政府陷黃大魚兒童劇團於不義。

    証據三、違反當初之簽定合約
    該委託案合約第11條第2項:「黃大魚兒童劇團不得進行分租、轉租、抵押或轉讓與第3人,或委託第3人代為經營管理,或以其他方式轉移經營權,或為不利於甲方之各項負擔或行為。」,
    但是請問宜蘭縣政府是否有跟【百果樹紅磚屋】簽約?答案當然是「沒有」,那沒有的話,為何漠視違法行為,又不適時輔導改正,讓錯誤發生,且宜蘭縣政府有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但是宜蘭縣政府毫無作為,令人遺憾且陷黃大魚兒童劇團於不義。

    証據四、用領據違法核銷
    該委託案合約第五條第五項:「乙方(黃大魚兒童劇團)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請問宜蘭縣政府,在付款時有沒有核對統一發票或收據?答案是「沒有」(因為是用領據核銷)。明顯違反合約規定,宜蘭縣政府制度殺人,摧殘文化又陷害黃大魚兒童劇團於不義。
    請宜蘭縣政府解釋為何要這樣陷害黃大魚兒童劇團於不義。

    縣議員黃建勇表示:
    宜蘭縣政府是公家機關,本來就應該依法行政並履行合約,我想縣府真的該好好檢討並輔導廠商改正,以維社會公平正義。

    我們堅持:維護文化~公平正義
    我們堅決:反對官僚~制度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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