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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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產品中有3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回顧 —— 媒體今天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以 5:4 的結果,駁回「禁止德州心跳法案」的請求。 這個被認為是幾乎禁止墮胎的「心跳法案」(Heartbeat Act),認為 6 周後的胎兒,心臟開始發育,所以是「需要被保護的生命」。在法案的作用之下,幾乎是禁止懷孕 6 周以上的孕婦墮胎。 —— 回顧...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美國德州實行了最嚴厲的反墮胎法 —— 前幾天,德州實行了幾乎是全美國最嚴厲的禁止墮胎法案「德州心跳法」。 根據法律的定義,懷孕六週的胚胎具有心跳,因而有了「生命」,從此刻起,屬於需要被法律保護的「生命」。除了有緊急醫療的情況,否則任何懷孕超過六週的女性,包括性犯罪受害者,都不...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9:43:25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9/27-10/4 一周大事〕 在每週的#時事星期五,我們會用政治和經濟的角度帶大家看三則#當週時事,希望八百壯士們跟我們一起關心全球大小事!  #政時事 ⠀⠀⠀⠀⠀⠀⠀⠀⠀⠀⠀⠀⠀⠀⠀ ❶ 抗議刑法修正草案 印尼爆發學運 ⠀⠀⠀⠀⠀⠀⠀⠀⠀⠀⠀⠀ 印尼政府...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在 渺渺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8 23:13:46

⠀⠀⠀⠀⠀⠀⠀⠀ 📖 節錄自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 #花蓮勵馨基金會 ☂️ #性侵害 ⚠️ #等一把傘或雨停 抽獎活動 ⠀⠀⠀⠀⠀⠀⠀⠀ ⠀⠀⠀⠀⠀⠀⠀⠀ ⠀⠀⠀⠀⠀⠀⠀⠀ ⠀⠀⠀⠀⠀⠀⠀⠀ 小時候媽媽工作很忙,所以託外公外婆照顧我和弟弟,家裡的經濟狀況並不好,當時我15歲,恰好看見附近的農場有...

  •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2 22:33:58
    有 188 人按讚

    #回顧
    ——
    媒體今天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以 5:4 的結果,駁回「禁止德州心跳法案」的請求。

    這個被認為是幾乎禁止墮胎的「心跳法案」(Heartbeat Act),認為 6 周後的胎兒,心臟開始發育,所以是「需要被保護的生命」。在法案的作用之下,幾乎是禁止懷孕 6 周以上的孕婦墮胎。
    ——
    回顧台灣,曾經有人試圖提出「懷孕 8 週後禁止人工流產」的公投,雖然後來因為程序問題被中選會駁回,但也引爆了社會對於墮胎的爭議。

    一起來回顧這個台版的「心跳法案」是怎麼回事:https://plainlaw.me/2019/11/21/pro-life/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墮胎 #心跳法案 #公投

  •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在 威廉氏後人 - 李毅評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22 10:42:59
    有 246 人按讚

    這個新聞非常奇怪

    依照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

    19週這樣的大週數

    可能有產後大出血等等的風險

    為何會服藥後返家?

    而不是住院施行

    -

    另外,RU486一般建議用於七週以內的終止妊娠

    怎麼會用於19週以上?

    -

    我鍵盤柯南,覺得案情十分不單純

    -

    https://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747315

    -

  •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在 同志人夫鄒宗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3-28 09: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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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女新知基金會 聲明稿】

    莫以保護女性健康為名,控制女人的自主權與人生
    --回應人工流產強制思考期與強制諮商公投提案

    3月27日上午中選會舉辦聽證會,審理由彭迦智領銜提出的『強制六天思考期及強制諮商』的公投提案。對此,長期關注女性健康、生育及身體自主權的婦女新知基金會主張,彭迦智領銜提出的公投案只是假借保護女性健康的名義,實際上打算以增加程序障礙的方式,阻礙女性進行人工流產。本會認為,限縮中止懷孕條件,將惡化懷孕婦女的處境,因而本會堅定反對本公投提案。

    本會同時就此公投聽證會的進行提出以下之批評與建議:

    一、公投聽證會應邀請長年專注性別平權與生育改革的民間團體參與,而非邀請具有特定宗教立場的團體代表女性發言。

    二、政府相關單位出席聽證會及電視轉播的意見發表會,除報告過去討論與歷程外,應清楚地說明政府就人工流產議題的政策立場,展示施政者最基本的負責態度。

    三、政府相關單位應公開向社會釐清,公投案以降低墮胎率為理由來主張限縮人工流產是假議題。提供友善生養的托育政策與勞動環境,普遍實施性平教育,才能真正保障女性健康與生育自主權。

    【說明】

    限縮中止懷孕條件,將惡化懷孕婦女的處境

    在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的規定,該公投提案的內容,未來將使成年女性要以合法方式進行人工流產的醫療安排充滿困難,因為,先是要等六天思考期。這個思考期不是由女性自行決定墮胎後起算,而是必須先就診之後,才能夠開始起算這六天。再來是,必須經過政府委託福單位及醫界所安排的諮商輔導;如果排不到諮商,懷孕女性只能繼續等待。如果懷孕婦女無法在法規時間內依序完成所謂的思考期與諮商要求,就無法依法進行人工流產,迫使想中止懷孕的女性需要求助非法管道進行人工流產,無法確認醫療品質,也要面臨墮胎罪的處罰。

    本會認為,限縮人工流產的合法條件,不會讓懷孕女性所面臨的困境迎刃而解。有需要中止懷孕的女性依然會選擇中止懷孕,法令的限縮反而會促使她們必須求助密醫,以不安全的方法來中止懷孕。由於合法終止懷孕的成本提高,社會經濟與文化弱勢女性未來更難有能力取得安全的醫療資源。

    拒絕宗教假女性名義代言,應回歸性別平等與生育改革討論

    本次公投聽證會中,「台灣婦女維護生命協會」被中選會邀請作為婦女團體代表發言。該團體代表於發言時不只一次提及「女人就是要生孩子以及必須遵守自然法則」等字眼,將女人視為生殖工具,毫無性別意識。該團體發言時甚至扭曲CEDAW公約內容,以保護女性健康名義,要求政府必須對人工流產提供更高、更全面的管理制度,其實是想限制女人的身體自主;這樣的團體如何可以作為維護女性福利的婦女團體代表。對此本會表達嚴正的抗議,我們認為能作為參與公投公聽會的「婦女團體」代表,應該是長年專注性別平權與生育改革的民間團體,而非以婦女為名,實則是具有特定立場的宗教團體。

    在台灣女性生育健康與自主的議題上,台灣不乏更有資格代表女性的團體與學者。譬如:本會於1984年起推動立院通過優生保健法,讓女性能夠自主決定生育、合法進行人工流產。2003與2005年,當宗教團體意圖提案新增強制思考期與強制諮商時,包括婦女新知基金會在內的婦運團體,在這議題上與宗教團體有不少爭辯。2006年時,由於行政院院會在「生育保健法」草案中增訂「墮胎前強制諮詢及三天思考期」條文,未經行政院婦權會同意就逕送立法院,行政院婦權會四位民間委員立刻辭職表達抗議,引起媒體頭版大幅報導。多年來,成令方、官曉薇等學者也有不少關於中止懷孕議題的研究並論文。但是本次聽證會卻沒有邀請這些更有資格的團體與專家,反而邀請對於人工流產具有強烈宗教立場之團體,以婦女團體的身份代表發言,於會中講出與多數女性意見及經驗相悖的意見。面對如此對女性健康影響重大且具高度爭議之議題,政府應邀請長年專注性別平權與生育改革的民間團體參與,而非讓具有特定宗教立場,在這些議題並無研究只有立場的團體代替女性發言。

    面對社會爭議,國家不應袖手旁觀

    本會認為,面對如此大的社會爭議,國家不應該僅是袖手旁觀,放任不同立場的兩方彼此廝殺。在3月27日的聽證會中,衛福部代表雖然清楚報告過去相關議題之爭議,以及曾舉辦之會議,但政府卻避談對於此公投案的立場。我們呼籲,就此公投案,當政府相關單位出席聽證會及電視轉播的意見發表會時,除報告過去討論與歷程外,應清楚地說明政府就人工流產議題的政策立場,展示施政者最基本的負責態度。

    結論

    本會認為,懷孕對女性而言是個長達九個月,且生產後持續影響女性人生的辛苦過程。女性有權仔細審酌自身的經濟、生活與身心狀況、與伴侶的關係、勞動條件與環境、社會福利支持系統等條件來決定是否持續懷孕。女性是否繼續懷孕,所要考慮的不單單僅是個人的生產意願,而是同時要考量上述許多的社會經濟等條件。女人早在決定人工流產之前就已經反覆思考與評估,法定思考期無助於保障女人的健康,協助改善女人在生育上所面對的困境,或降低墮胎率,反而是以法律弱化女人的自主權及基本健康權。

    我們呼籲,政府應該本於真正保障女性健康與生育自主權,落實CEDAW公約對於女性健康之要求,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女性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取得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讓婦女不會因為無法得到丈夫或衛生部門的同意妨礙其獲得適當保健的障礙,以保障女性生育自主與身體自主權。同時,也應廢止將婦女需要的醫療程序定為犯罪行為或懲罰接受這類醫療的婦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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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新知 支持性別平權】http://bit.ly/2lMCz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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