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優先減價時機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優先減價時機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Georgeliu (開始混日子)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請益] 請教採購高手...
※ 引述《balafox (balafoxNN N I》之銘言:
: Q1機關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招標文件載明
: 廠商未於開標當日出席以備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
: 計5家廠商投標均合格,下列何者為是?
: 1.5家報價均超底價,最低標廠商未到場,主持人請次低標優先減價
: 該廠商減至底價以內 主持人宣布決標
基本上的程序是:
全部均超底價 -> 主持人請最低標優先減價 ->
最低標廠商不在場(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減價),視同放棄 ->
其它4家一起比減價。
: 2.5家均到場,報價均超底價,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書寫照底價承作
: 主持人宣布決標
為了符合公平原則,只有當比減價格的廠商僅1家時可以按底價承作。
: 3.5家報價均低於底價,最低報價計2家標價相同,其中1家未到場
: 主持人宣布決標予在場最低標
2家標價相同 -> 主持人宣布比減價 -> 其中一家未到場且未於期限內提出比減價格 ->
另一家提出比減價格 -> 則由另一家得標
: 4.5家報價均低於底價,最低標廠商未到場且其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
: 機關逕決標予未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次低標
: 答案是4
: 請教高手 那123分別是錯在哪呢?????????
: Q2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機關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時,該廠商書明願以底價承作
: 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
同上,除非僅一家廠商,不然不能直接用底價承作
: 2.議價案之減價次數 適用採購法第53條關於不得逾3次之規定
議價的比減價格其實沒有次數限制,如果要限制次數必須在比減前先通知廠商
: 3.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
: 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並得以依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 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者,
: 其評選程序得予以簡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94條評選委員會規定
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時,還是會成立評審小組,
所以還是適用這些相關規定。
: 答案是3
: 請問124 分別錯在哪呢????
: 請教採購高手們 幫幫忙解惑一下
: 我法條看了好久 還是似懂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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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嵐告訴我,只要還有一個人戴著海多力,以表明與闇影奮戰的決心,
馬吉爾就還活著;只要還有一個女人戴著霽珊,以宣示她會讓自己的
兒子成為對抗闇影的戰士,馬吉爾就還活著。我戴著霽珊,亞龍大人
。我的丈夫戴著海多力,你也一樣。嵐‧人龍會孤身面對最後戰爭嗎?」
~奈妮薇‧帝‧愛米拉‧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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