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傷害罪判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傷害罪判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傷害罪判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傷害罪判例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講座 🎧推薦影音⭐焦點議題【實務案例研習】 🟧王澤鑑(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法學方法─判例研究與民法發展 🟧陳忠五(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 📑文獻指南→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月旦法學雜誌No.309) 🟧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傷害罪判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4 18:30:18
    有 22 人按讚

    #月旦講座 🎧推薦影音⭐焦點議題【實務案例研習】

    🟧王澤鑑(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法學方法─判例研究與民法發展
      
    🟧陳忠五(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
    📑文獻指南→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月旦法學雜誌No.309)

     
    🟧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近年來幾個重要民事裁判回顧與評析
     
    🎧情事變更原則在工程契約上的幾個實務問題
    📑文獻指南→情事變更原則在工程契約上的幾個實務問題(月旦法學雜誌No.296)
     
     
    🟧李建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暫時權利保護的規範體系與實務發展
    📑文獻指南→暫時權利保護的規範體系與實務發展(月旦法學教室No.225)
     
    🎧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中心
    📑文獻指南→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上)(月旦法學教室No.223)
     
     
    🟧陳立夫(政治大學地政系兼任教授)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滅失與回復
     
    🎧都市計畫司法審查相關法律議題
    📑文獻指南→都市計畫司法審查相關法律議題(月旦法學雜誌No.302)
     
     
    🟧蕭文生(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專業(家)委員會、判斷餘地與法院審查―新趨勢之發展
     
     
    🟧林明昕(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行政爭訟法實例研習—地方自治權保障
     
    🎧行政訴訟法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文獻指南→論行政訴訟法上之都市計畫審查(月旦法學雜誌No.308)
     
     
    🟧吳燦(最高法院院長)
    🎧刑事證據能力判斷的案例研討(月旦法學雜誌No.301)
    🎧2020年刑事大法庭裁定與徵詢統一法律見解之案例分析
     
     
    🟧許恒達(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過失犯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
     
     
    🟧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德國犯罪理論與案例解析的連動—兼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案型的處理
    🎧2019年殺人及傷害罪章修法評釋
      

      

      
    🛒線上影音三場合購7折,🔖精選書籍8折加購
     
    更多優惠內容:http://www.angle.com.tw/event/mediasell/20210625.asp
     
      
      
     
    🈵7月購書節,滿1500贈100,滿899免運: http://qr.angle.tw/ag1

    📢加入 #月旦講座 會員,享知識庫3,000點及其他好禮。 詳情 http://qr.angle.tw/m7v

  • 傷害罪判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6 19:36:20
    有 165 人按讚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今天來談一個重要問題:於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如果要構成行為單數(一行為),究竟要符合什麼條件?

    有學者從德國的見解觀察,早期德國實務有認為,只要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兩罪構成要件實現時間有重疊,即屬一行為,而可論以想像競合犯。這點在兩罪構成要件行為「全部同一」的情形,應無疑問,可論以想像競合犯;然若兩罪僅有「部分」構成要件行為同一(重疊)時,能否當然論以想像競合犯,即有疑問。德國多數說先引入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質內容,觀察先、後兩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否源於行為人的同一身體活動,若是,才能將兩罪當成一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犯,否則應數罪併罰。不過,德國學說後續發展出較為緩和的見解,亦即為了確保繼續犯的犯罪成果,從而實行後續構成要件行為,仍可納入「一行為」的解釋範疇。(註1)

    無獨有偶,我國最高法院亦採取類似德國學說的解釋取徑: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侵害一個法益,其特性為行為人僅有一個犯罪行為,在法益侵害發生時犯罪即屬既遂,然其不法侵害仍持續至行為終了時。雖云繼續犯僅一個行為,然其基本結構中可分為二部分,其一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另一為維持不法侵害狀態之行為。而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性質之犯罪,並持續至行為終了前之繼續情況中,另有實行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者,而他行為與繼續行為有部分重合或全部重合之情形時,得否認為一行為,應就客觀之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依社會觀念,視個案情節加以判斷。如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行為之始,即同時實現他罪之構成要件時,因二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的著手行為同一、時間及場所完全重合(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一開車即誤油門為煞車,而撞傷路人),依社會觀念,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之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時點無法明顯區別,自應論以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倘行為人於繼續行為著手後,不法侵害持續中,#另因故意或過失偶然犯他罪(即著手行為不同一),而有構成要件行為重合之情形者,因繼續犯通常有時間之繼續或場所之移動(狀態犯無此現象),#若該後續所發生之其他犯罪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此觀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五二七號(2)判例即揭明斯旨。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於駕車途中,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行為與過失傷害之行為,僅於撞人之時點與場所偶然相合致,且後續過失傷害之犯罪行為,並非為實現或維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繼續犯行為所必要,且與繼續行為間不具必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客觀發生之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應認係二個意思活動,成立二罪,分論併罰,以維護國民法感情與法安定性。尤無一行為受雙重評價之問題存在。

    當然,本判決後續認為,縱使在不能安全駕駛罪增訂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後,仍採上述標準判斷,許恒達老師有不同意見。畢竟立法者已透過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宣示不能安全駕駛之繼續行為後,違犯過失實害犯罪,均屬該罪實行行為的一環,應認定為「一行為」(加重結果犯屬於法的行為單數),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註2)

    我們再來看另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此見解亦為王皇玉老師所支持(註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犯罪行為有一舉可畢者,有必須達相當時間始能完結者,前者謂之即成犯,後者乃為繼續犯。繼續犯,專指犯罪行為之繼續,非兼指犯罪狀態之繼續。所謂犯罪狀態之繼續,指犯罪雖已完畢,而犯罪所生之違法狀態仍繼續存在而言。一般即成犯,常有此種「狀態繼續」之情形。從而,在一個繼續犯之行為開始以迄完結之持續時程中,另有其他犯罪(即成犯)之實行行為時,此兩罪應如何處斷,端視其他犯罪之著手行為,究係存在於繼續犯之行為伊始,抑或是繼續犯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為衡。其屬於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之行為初始,即同時著手實行他罪者,因二罪之著手點同一、行為之時界及行為地重合,依社會通念,其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無法明顯區別,在刑法牽連犯廢除之後,自應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行為人係於繼續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因其著手行為不同一,#若該後續所犯之他罪,#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仍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而依數罪併罰處斷。本件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夥同共犯先將林瑋郴強架上車後,駕車駛離至車程約一分鐘之鄰近公園停車場,強推林瑋郴下車,分持鋁棒或徒手加以毆打成傷。則上訴人顯係在著手實行妨害林瑋郴行動自由之後,始另犯傷害罪,原判決因認其所犯二罪,應予分論併罰,適用法則並無違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未以想像競合犯論擬,為判決違背法令。揆之說明,即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整理自許恒達,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實害犯的罪責及競合難題,台灣法學雜誌第212期,2012年11月,頁102-103。
    註2:同前註,頁108。
    註3:參王皇玉,私行拘禁罪與傷害罪之競合/最高院102台上235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29期,2013年8月,頁209。

    ———————————————————————
    🌱 追蹤周易老師的ig:zhouyi_criminallaw
    ———————————————————————

  • 傷害罪判例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8 12:37:17
    有 213 人按讚

    檢警調查,犯案的魏姓男子(62歲)居無定所,在台北市區四處遊蕩,晚間常闖入馬偕醫院急診室溜上病床睡覺,醫院保全早已對魏男的行徑不堪其擾。
    今年2月7日晚間10點多,馬偕保全又發現魏男滿身酒氣,走近急診室外徘徊,見他行蹤鬼祟,認為他又想趁機闖入急診室,因此上前攔阻。
    沒想到魏男不斷反抗,不願離開急診室,雙方發生拉扯,混亂之際,魏男竟然死咬著其中一名鄒姓保全的手指不放,導致保全的左手小拇指最前面的指節斷裂,保全尖叫報案,警方才把魏男帶走,但保全就醫後無法接回小拇指,憤而提告。
    檢方認為,魏男行兇屬實,但根據最高法院判例,小拇指功能較少,就算斷裂也不構成重傷害,因此只能依普通傷害罪起訴魏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