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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假扣押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郭力菁表示,若債務人只是『有可能』、『正在準備』脫產,債權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的規定,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扣押債務人的財產,聲請時,債權人需釋明債務人有脫產行為或有其他妨害債權日後執行的情況,法院也會要求債權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若不幸債務人『已經』完成脫產(例如:把原本自己名下的房屋移轉給他人),則債權人只能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移轉行為』,提起『撤銷訴訟』。」
債權人撤銷假扣押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發現丈夫(或妻子)正在脫產,如何補救?
離婚條件尚未談妥,卻發現丈夫(或妻子)有脫產的動作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假扣押的執行。但是司法實務上,請求人往往必須提出該財產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而且他方可以要求限期起訴;這時又因為婚姻關係尚未結束,財產的請求權還未發生,程序上有點麻煩。有些在離婚的過程中,早已將財產過戶給他人,或者經過設定抵押,造成個人債務多於資產的假象,使得另一方無法要求財產的分配。
所以實務上,丈夫很容易得到妻子的財產的分配部份,而妻子則很難分配到丈夫的財產。因此,民事訴訟法修正時,特於第五百二十六條第四項增訂:「債權人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以減輕聲請假扣押時,擔保金太高之負擔。
現行民法為落實剩餘財產之分配,增訂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則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以方便權利人行使撤銷權,避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落空。甚至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增訂追加計算婚後財產之規定。
(一)「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前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二)「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三)「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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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假扣押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偶有債務人不願清償債務,選擇以脫產的方式逃避。
然而,脫產可能構成刑法356條損害債權罪,而脫產行為也可能因債權人之主張而被撤銷或視為無效。
為了防免債務人脫產,除了以刑事告訴威嚇以外,也可以訴訟前聲請假扣押,來保障自己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