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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債權人委託書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施振榮 Stan哥,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財經觀點/施振榮:修公司法「興利」應大於「防弊」 2017-06-08 聯合報 記者吳馥馨採訪整理 「公司法」可說是公司法人的根本大法,也是公司法人經濟活動最重要的根據。尤其公司法人是有生命的,隨著內外環境的變化,「公司法」也要不斷調整才能適用。 針對如何提升公司治理的議題,公司治理在西方也...
債權人委託書 在 施振榮 Stan哥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財經觀點/施振榮:修公司法「興利」應大於「防弊」
2017-06-08 聯合報 記者吳馥馨採訪整理
「公司法」可說是公司法人的根本大法,也是公司法人經濟活動最重要的根據。尤其公司法人是有生命的,隨著內外環境的變化,「公司法」也要不斷調整才能適用。
針對如何提升公司治理的議題,公司治理在西方也是慢慢演進,從股東權益最大化、變成最適化,美國也是在恩隆案後,公司治理才成顯學。我對公司治理有四個基本原則:誠信、公平、透明、負責,也要注重小股東權益。把小股東權益照顧好,得利還是最大股東。
因此,當公司法人進行經濟活動時,除了追求公司法人自身的利益之外,其實公司法人有很多的利害相關者,因此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除了要遵循法令規定外,也要考量如何兼顧利害相關者的平衡。這些利害關係人包括股東、員工、供應商及銀行等債權人、經銷商,也要有助整體產業及社會的健全發展。
我認為本次「公司法」修法應該「興利」大於「防弊」,在立法觀念上,從過去「立法從嚴、執行從寬」,未來變成「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只要有違規,快速重罰,才能養成社會守法精神。
因為,未來很多創新活動發展,守法是最基本的。法律沒有規定不可行者,盡量保持彈性,尤其當今數位時代,很多法令沒跟上時代,也是造成台灣相對落後的主要原因。
若有些漏洞,目前的證券交易法、民法、公司法、刑法皆對失職、欺詐、背信等責任都有一些規定,只要受害者提出損害賠償或訴訟,司法自有定論。
至於委託書制度的檢討聲浪,我認為委託書存在有其必要性,主要是董事會及股東大會需要達到超過法定過半人數或股權出席,才得以順利開會且決議才能生效。
(本文由施振榮口述)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510531
債權人委託書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年頭,欠錢的人比較大!>
昨天有一個新聞,
一個阿兵哥到酒店喝酒欠了一堆債惡意不還,
搞到酒店的人要去軍營門口站崗,
https://tw.news.yahoo.com/%E6%86%B2%E5%85%B5-%E9%85%92%E5%B…
時代在變,
以前欠錢是很丟臉的事情,很怕人家知道,
現在勒,欠錢不還反倒是一種美德(?)
甚至有的債務人不但不還錢,還反咬一狀告到法院去,
重點是,有的案子法院還真的認定有罪,甚至重判的~
以k手邊處理過的,
就有替人討債,討到錢跟車子,還有本票,
催討數額就是債務金額,沒有多要,
後來債務人跑去告綁票,
這可是重罪,
連債權人都立馬切割,說:"喔,我沒有委任他討債~"
(道上兄弟還真講義氣阿!)
其實只要涉及債務糾紛,是不會構成擄人勒贖的,
最高法院有這樣的見解,
k也提出給法官,但是法官還是不採,
法院審一審認為人家都沒有委任你討債,
你分明是擄人勒贖,加以重判~
(其實即使被告是狐假虎威假裝是代替債權人討債,
那頂多也是多一條詐欺罪,不會變成擄人勒贖罪阿!
如果真要綁票,人都帶走了,要幾千萬也可以吧?!
幹嘛只催討那個幾百萬勒?)
那債權人有委任,甚至簽訂委託書,這總沒問題了吧?!
還是被告阿!
本來債務人主動打電話說要處理,催討的人很高興,
約出來碰面後債務人不但主動還錢,還簽了本票,
事情結束後去醫院驗傷說被打,要告追討債務的人強盜罪的
(驗傷單上記載無明顯傷痕,這樣也能告?)
甚至有的人向地下錢莊借錢,
還不出來(本來就不打算還錢?)就舉報地下錢莊重利罪的,
很多地下錢莊就這樣,錢也討不回來,還惹上一堆官司勒!
(在這種案子裡,被害人不一定無辜,被告也不一定可惡勒!)
結語:
這年頭,欠錢的人最大,
討債的人的法律風險可是高得不得了,
能夠不借錢給人家,就不要借拉!
真的要借的話,請放下他,
就當作是捐贈(donate)出去或丟掉了~
債權人委託書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焦點新書】
股東會之戰國時代/曾宛如、黃銘傑 著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7117
本篇書名為股東會之戰國時代,形容得相當傳神與貼切。我國股東會於實務上不乏有各式各樣光怪陸離、千奇百怪之方法阻礙股東會順利召開之亂象,舉凡將股東會設置於人煙稀少極度偏僻之處、黑衣人並排迎接股東、報到作業牛步至股東尚未完成報到程序會議卻早已開始、開會通知記載之方式令股東無法確切知悉議案等等。
為了解決上開問題,本書就「董事以外之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程序與權限」、「股東會召集應記載事項及記載方法」、「股東會議事規則之法律地位及主要內容」此三大議題,從實務現況、經濟部函釋、法院判決即比較法之觀察,得出股東會應有之規範為結論並提出對公司法修正條文之具體建議。
【相關書藉】
1.公司治理與企業金融法制之挑戰與興革/黃銘傑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2.公司之經營者、股東與債權人/曾宛如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3.股東會委託書之管理/林國全、洪秀芬、曾宛如、劉連煜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