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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免除贈與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債務免除贈與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父母想將房地產過戶到孩子名下,如何合法節贈與稅?PART 1
小明的媽媽想把價值2000萬的房產贈與給他,擔心要負擔高額的贈與稅,遲遲不敢過戶。
其實不用擔心,用『附負擔的贈與』,可以減少贈與稅的支出!
因為不動產的贈與計算『贈與總額』,是用公告現值來計算,如果小明的媽媽房產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贈與總額就是1000萬元。
但如果這不動產有銀行設定抵押權在上面,仍有銀行房貸800萬元沒有清償,而這房貸未來給小明自己去繳納的狀況下,就可以把贈與總額1000萬元扣掉房貸800萬元的負擔(因為實際上小明還要繳房貸,所以可以把房貸的『負擔』扣掉),以及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最後得出贈與淨額不到200萬元。
如果媽媽今年還沒有任何贈與,就可以利用一年220萬元的免稅額度,也就是說媽媽將市價2000萬元的房產(公告價1000萬元),上面有800萬元的房貸,以『附負擔贈與』的方式贈與小明,是不用繳交贈與稅的。
律師還是要提醒,省了贈與稅,但是未來如果在短期出售房屋,會課更高的房地合一稅,傳承規劃時要特別注意。
此外,國稅局在審查這類附有負擔贈與的案件時,會看受贈人(小明)是不是有能力負擔銀行貸款?如果沒有能力,也不一定可以扣除銀行房貸數額的。
在一些豪宅的過戶,由於銀行房貸上億(或數千萬元),如果用附負擔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小孩,節省掉贈與稅,但千萬不要在短時間內把房貸還清,因為,就房貸的清償,是免除小孩債務,等同於贈與,也會被核課贈與稅。
所以,該孩子負擔的貸款就讓他們負擔,也可讓孩子有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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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還是用遺囑,不一定要先贈與過戶
#贈與稅
#房地合一稅
債務免除贈與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配偶對婚姻不忠離婚後,還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志摩和幼儀結婚了5年多,志摩天性浪漫,骨子裡滿是情愛,肚子裡滿腹經綸,生活在創作之中;幼儀自小在商業家族中成長,在婚姻期間憑著過人的天賦,攢了不少錢,甚至成為了家庭中的經濟主要來源,然而對於生活方向與目標有所不同的兩人,卻漸行漸遠...
某日幼儀無心下翻了翻志摩的手機,赫然發現老公寫了首詩給徽因:
「我是天空裡的一片雲,偶爾投映在你心,你不必驚異,更無須歡喜...」
志摩親口向幼儀承認,他已經愛上林徽因了,早已不愛幼儀,且早。
幼儀知道志摩心中再沒有她了,忍痛了一年多,最終還是選擇和志摩離了婚,結束了這段6年餘的婚姻,放手讓志摩尋找他的徽因。
過了一個月後,幼儀突然接到志摩送來的存證信函,「我們雖然離婚了!但我還是可以向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妳趕緊找時間出來和我喬。」
許多民眾可能會認為:
「志摩這麼渣,不能要求分配財產吧!?」
然而事實是這樣嗎?就讓告狀俠帶大家了解甚麼是剩餘財產分配吧!
Q:甚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A:按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講白話一點就是,夫妻間如果離婚了、一方死亡了、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等情況下,除了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外,他方可以向對方請求婚姻關係中雙方的婚後財產,並扣除婚姻關係中雙方的負債後,就剩餘的財產一人一半。
舉例來說:志摩婚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為0元也沒有負債;幼儀婚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有1600萬(其中包含父親無償贈與的500萬元),負債有100萬元。
則幼儀婚後總財產為1100萬元
【1600萬-500萬元(父親贈與)-100萬元(負債)=1000萬元】
則按剩餘財產分配志摩可以跟幼儀請求的金額即為500萬元
【1000萬/2=500萬元】
Q: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一定是這樣計算嗎?
A:倒也未必,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明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畢竟夫妻間的相處模式有百百種,立法者在立法時特別考慮到,若是任何情況下還是能一人分一半的財產著實有所不公平,因此特別於將這種情況交給法院來去認定,在有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調整分配的比例甚至免除一方的分配額。
Q:那怎樣算顯失公平呢?像志摩這樣對婚姻有精神出軌,分幼儀的婚後財產算顯失公平嗎?
A: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立法目的,是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所以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是否有顯失公平的要件時,所考量的是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不能使受分配一方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所以在這種情形下,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法院才會依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至於婚姻關係破綻發生原因之可歸責事由,並非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事由。
所以縱使志摩在婚姻關係破綻發生原因中,屬於過失較大之受歸責者,但假設志摩在婚姻關係中仍為家庭有相當付出,並不能單純以此抹滅其付出,而不讓其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