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債務免除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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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債務免除要件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39的網紅黑白告狀俠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配偶對婚姻不忠離婚後,還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志摩和幼儀結婚了5年多,志摩天性浪漫,骨子裡滿是情愛,肚子裡滿腹經綸,生活在創作之中;幼儀自小在商業家族中成長,在婚姻期間憑著過人的天賦,攢了不少錢,甚至成為了家庭中的經濟主要來源,然而對於生活方向與目標有所不同的兩人,卻漸行漸遠... 某日幼...

  • 債務免除要件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14 14: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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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對婚姻不忠離婚後,還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志摩和幼儀結婚了5年多,志摩天性浪漫,骨子裡滿是情愛,肚子裡滿腹經綸,生活在創作之中;幼儀自小在商業家族中成長,在婚姻期間憑著過人的天賦,攢了不少錢,甚至成為了家庭中的經濟主要來源,然而對於生活方向與目標有所不同的兩人,卻漸行漸遠...

    某日幼儀無心下翻了翻志摩的手機,赫然發現老公寫了首詩給徽因:
    「我是天空裡的一片雲,偶爾投映在你心,你不必驚異,更無須歡喜...」
    志摩親口向幼儀承認,他已經愛上林徽因了,早已不愛幼儀,且早。
    幼儀知道志摩心中再沒有她了,忍痛了一年多,最終還是選擇和志摩離了婚,結束了這段6年餘的婚姻,放手讓志摩尋找他的徽因。

    過了一個月後,幼儀突然接到志摩送來的存證信函,「我們雖然離婚了!但我還是可以向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妳趕緊找時間出來和我喬。」

    許多民眾可能會認為:
    「志摩這麼渣,不能要求分配財產吧!?」

    然而事實是這樣嗎?就讓告狀俠帶大家了解甚麼是剩餘財產分配吧!

    Q:甚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A:按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講白話一點就是,夫妻間如果離婚了、一方死亡了、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等情況下,除了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外,他方可以向對方請求婚姻關係中雙方的婚後財產,並扣除婚姻關係中雙方的負債後,就剩餘的財產一人一半。

    舉例來說:志摩婚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為0元也沒有負債;幼儀婚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有1600萬(其中包含父親無償贈與的500萬元),負債有100萬元。
    則幼儀婚後總財產為1100萬元
    【1600萬-500萬元(父親贈與)-100萬元(負債)=1000萬元】
    則按剩餘財產分配志摩可以跟幼儀請求的金額即為500萬元
    【1000萬/2=500萬元】

    Q: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一定是這樣計算嗎?
    A:倒也未必,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明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畢竟夫妻間的相處模式有百百種,立法者在立法時特別考慮到,若是任何情況下還是能一人分一半的財產著實有所不公平,因此特別於將這種情況交給法院來去認定,在有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調整分配的比例甚至免除一方的分配額。

    Q:那怎樣算顯失公平呢?像志摩這樣對婚姻有精神出軌,分幼儀的婚後財產算顯失公平嗎?
    A: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立法目的,是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所以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是否有顯失公平的要件時,所考量的是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不能使受分配一方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所以在這種情形下,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法院才會依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至於婚姻關係破綻發生原因之可歸責事由,並非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事由。
    所以縱使志摩在婚姻關係破綻發生原因中,屬於過失較大之受歸責者,但假設志摩在婚姻關係中仍為家庭有相當付出,並不能單純以此抹滅其付出,而不讓其受分配。

  • 債務免除要件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0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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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影響,可以退費嗎》

    因應疫情,許多民眾向我們陳情,例如已經預訂的旅遊行程可否退費,如果在大陸回不來台灣,那麼預繳的費用,可否退費、延期等等,我們特別邀請到 承理法律事務所 的 李岳洋律師,來為大家解答:

    前情提要:什麼是不可抗力:
    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用簡單的話來講,就是「天災」。此次疫情,李律師認為應符合「不可抗力」的要件,若因此造成無法履約,法律上就有特別的規定。

    (李律師貼心提醒,「不可抗力」一定是「不可歸責」,但「不可歸責」不一定是「不可抗力」……下略三千字)

      好,我們開始!

    一、出團被遣返,旅行社應該要賠款嗎?

    根據行政院公布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而導致旅程中斷時,旅行社應在扣除「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後,把剩餘的團費全額退還給旅客。

    像被遣返的以色列團,當然是「不可歸責」。另外只要旅遊目的地、轉機地符合「國際間旅遊疫情等級建議表」的第三級警告,都可算是不可歸責。

    而根據行政院的「參團旅客與旅行社因武漢肺炎疫情之國外旅遊解約退費處理原則」,若是因為政府的學期調整,或者居家隔離、檢疫而無法出遊,也都算是「不可歸責」,可要求扣除必要費用後的全額退費。

    但往往產生爭議的是,「已支付的必要費用」,有多少?特別是旅行社已經預付的機票與飯店費用,如果對方不退,旅行社也沒辦法退。因此李律師建議國籍航空公司,在這航班淡季,大幅放寬退費標準,才能打動旅客搭乘的意願。

    二、如果有預繳補習班、托兒所或健身房的費用,可否退費或延期?

    若補習班、托兒所配合防疫規定停課
    (一)補習班: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據定型化契約,依比例將剩餘服務天數之款項退還予兒童家長。

      至於消費者若因疫情,暫時無法上健身房,依定型化契約,「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消費者得以書面向業者辦理停權,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三、如果有貸款因此而遲繳,可否不負延遲責任?

    依民法230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但這條的舉證有點困難,在網路銀行發達的今天,即便是居家檢疫或回不了台灣,也不見得無法繳納貸款。
    因此大多數人真正遇到的情形是,因為疫情收入減少,暫時沒有繳款能力,怎麼辦?這就不是民法規範的範圍。
    幸好政府已經協調金融機構,對於受疫情影響還款有困難者,予以通融,範圍包括:
    (一) 信用卡款項:信用卡帳單之應付帳款得申請緩繳3至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違約金及循環利息。
    (二) 其他個人貸款:本金或利息得申請展延3至6個月,展延期間免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四、如果有廠商因此而無法出貨違約,誰該負責?

    有民眾向我們陳情,說他因為人在湖北回不了台北,無法完成履約,可能要負擔一百萬元的違約金。對此李律師解釋,一般來說,當發生無法預期且不可歸責於雙方的情形時,雙方均可免除違約責任,但還是要看契約如何規定。

    如果大家還有疑問,歡迎來我們的法律服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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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8 2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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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了這個步驟,就拿不到票款?!】

    票據除了「支票」外,還有大家耳熟能詳的「本票」,在新聞或八點檔中常常會聽到,債主要求債務人還錢,債務人沒錢,就會被要求簽本票,但時間到要去收錢的時候,有一個步驟不能少,不然就很可能會拿不到錢。

    🎸切記本票一定要提示

    本票在性質上是提示證券,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在透過法院程序追債之前,要先拿出本票提示,告訴發票的欠款人該還錢了,提示後欠款人耍賴不還錢,才可以行使追索權討債。(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85條)

    原本更完整的程序是執票人提示後沒拿到錢,應該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但也可以在本票上記載免除這件事,而現在的書局買的本票大部分都有加註。

    雖然有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話,執票人可以不必作成拒絕證書就行使追索權透過法院討債,但本票是以向發票的欠款人提示然後沒拿到錢,作為討債的前提要件,所以執票人只是不用提出拒絕證書,還是應該要先提示,如果沒有先提示,行使追索權討債的條件就不完備,也就不能向法院聲請裁定來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判決)

    🎸本票要怎麼提示才有效?

    要怎麼提示這部分票據法並沒有規定,依實務見解,必須拿出本票的原本,也就是要拿出那張本票來給欠款人看,提醒他還錢才有效力,用簡訊、電話、通訊軟體、存證信函等其他方法通知還錢,都不算。(最高法院95年台簡上字第 26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300號裁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308號裁定)

    🎸有沒有提示,誰負責舉證?

    法院對於本票裁定採形式審查,只要執票人說哪一天提示了,法院就信,如果發票人不想付錢,就可能辯稱沒看到本票,執票人沒有提示,請求法院撤銷裁定。

    本票有沒有提示,事關於執票人能不能行使追索權討債,其實本來應該由執票人舉證,但票據法把舉證責任轉換,改由發票人對執票人沒有提示付款這件事負舉證責任,不過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大部分發票人都很難證明執票人沒有提示,除非執票人自己承認,或是那天發票人根本不可能被提示,例如出國、住院昏迷,不然發票人說沒被提示,也會因為無法證明,法院照樣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票據法第95條)

    簽本票是合法的討債方式,也因為比起一般訴訟程序,本票可以迅速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所以許多債權人會為了方便而使用本票,不過也要用對方法才能討回自己的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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